1、CAAC 批准 CSN-06-37 版本号 02 修订 0 2008/06/30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目录-1 目 录 目录 目录-1 0.0总则0.0-1 1.0定义1.0-1 2.0适用范围2.0-1 3.0客票3.0-1 4.0票价和费用4.0-1 5.0定座5.0-1 6.0购票6.0-1 7.0乘机7.0-1 8.0行李运输8.0-1 9.0班期时刻和航班取消及变更9.0-1 10.0客票变更10.0-1 11.0退票11.0-1 12.0团体旅客12.0-1 13.0飞机上的行为13.0-1 14.0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14.0-1 15.0附加服务安排15.0-1 16.0行
2、政手续16.0-1 17.0旅客服务17.0-1 18.0损失责任及赔偿限额18.0-1 19.0生效与修改19.0-1 CAAC 批准 CSN-06-37 REV 01 2008/06/30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总则 0.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0.0总则0.0总则 0.0.1 主要内容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制定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是确保国内航班的旅客行李在航站的地面服务保障工作的有效运行,主要由如下内容组成:0.0.1.1 定义 0.0.1.2 适用范围 0.0.1.3 客票 0.0.1.4
3、票价和费用 0.0.1.5 定座 0.0.1.6 购票 0.0.1.7 乘机 0.0.1.8 行李运输 0.0.1.9 班期时刻和航班取消及变更 0.0.1.10 客票变更 0.0.1.11 退票 0.0.1.12 团体旅客 0.0.1.13 飞机上的行为 0.0.1.14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0.0.1.15 附加服务安排 0.0.1.16 行政手续 CAAC 批准 CSN-06-37 REV 01 2008/06/30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总则 0.0-2 0.0.1.17 旅客服务 0.0.1.18 损失责任与赔偿限额 0.0.1.19 生效和修改 0.0.2 制定的依据 依据 中
4、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制订本条件。0.0.3 实施 0.0.3.1 作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内旅客、行李运输的客票销售、地面服务等各环节工作人员及地面服务代理人在航站运行时依据的宗旨和准则。各个与国内旅客、行李运输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包括分、子公司、营业部、办事处及地面服务代理人必须贯彻执行。0.0.3.2 总条件的颁发实施,将对国内旅客、行李运输中的客票销售、值机服务、行李运输等各个方面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管理起到完善作用,从而实现安全第一、飞行正常、优质服务。CAA
5、C 批准 CSN-06-37 REV 01 2008/06/30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定义 1.0-1 1.0 定义 1.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1.1.1 “国内航空运输”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1.1.2 “南航”是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1.1.3 “承运人”指填开客票、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1.1.4 “缔约承运人”指以本人名义与旅客或旅客的代理人订立航空运输合同的
6、人。1.1.5 “实际承运人”指根据缔约承运人授权,履行全部或部分运输合同的人。1.1.6 “南航规定”指除“条件”外,南航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进行管理而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有效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1.1.7 “南航销售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指已被南航授权并代表南航,为其航班并经其授权后为其他航空承运人的航班销售航空旅客运输的销售代理人。1.1.8 “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1.1.9 “南航地面服务代理人”指已被南航授权为其航班提供地面服务的地面服务代理人。1.1.10 “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承运人同意在飞机上载运或CAAC 批准 CSN-
7、06-37 REV 01 2008/06/30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定义 1.0-2 已经载运的任何人。1.1.11 “儿童”指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1.1.12 “婴儿”指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1.1.13 “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1.1.14 “合同单位”指与南航签订定座、购票合同的单位。1.1.15 “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飞行。1.1.16 “旅客定座单”指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据以办理定座和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1.1.17 “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 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
8、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离休干部证明,16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生证、户口薄等证件。)1.1.18 “客票”是指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销售或认可并赋予运输权利的有效文件,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纸质客票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电子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销售并赋予运输权利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有效运输凭证,是纸质客票的电子替代产品。1.1.19 “电子客票行程单”是指旅客购买空运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
9、旅客行程的作用。1.1.20 “联程客票”指列明有两个(含)以上航班的客票。1.1.21 “来回程客票”指从出发地点至目的地点并按原航程返回CAAC 批准 CSN-06-37 REV 01 2008/06/30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定义 1.0-3 原出发地点的客票。1.1.22 “连续客票”指填开给旅客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1.1.23 “日”指日历日,一周包括七日。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用于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不计算在内。1.1.24 “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1.1.25 “不定期客票”
10、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未定妥座位的客票。1.1.26 “票联”是指纸质乘机联或电子乘机联,它赋予票联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有权搭乘该票联上载明的航班的权利。1.1.27 “乘机联”是指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在电子客票中指电子乘机联,表示旅客有权搭乘该联指定的地点之间的航班。1.1.28 “旅客联”是指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1.1.29 “普通票价”指在票价适用期内的头等、公务、经济各舱位等级中成人的最高票价,也包括与之相适应的儿童和婴儿票价。1.1.30 “特种票价”指不属于普通票价的其它票价。1.1.31 “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
11、能乘机。1.1.32 “漏乘”指旅客在航班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1.1.33 “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及目的地。1.1.34 超售是指航班在办理乘机手续前,其实际定座人数大于该CAAC 批准 CSN-06-37 REV 01 2008/06/30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定义 1.0-4 航班执行机型可利用座位数。因此,航班由于机械、飞机调配等原因引发的机型更改、航班合并,最终造成的航班旅客“溢出”不属于“超售”的范畴,而统称为“超编”。1.1.35 “代码共享航班”指承运人通过协议在另一承运人的航班上使用自己公司代码或多家航空公司在同一个航
12、班上使用各自的航班号的航班。1.1.36 “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者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1.1.37 “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1.1.38 “自理行李”指已填开行李票,并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 行负责照管的行李。1.1.39 “免费随身携带物品”指在承运人限定的品种和数量范围内并经承运人同意免费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1.1.40 “行李票”指客票中与运输旅客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1.1.41 “行李牌识别联”指由承运人专为识别托运行李出具给旅客的凭据。1.1.4
13、2 “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是指由航空公司规定的旅客应该办理完毕乘机登记手续和领取登机牌的时间。1.1.43 “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1.1.44 “约定经停地点”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客票或承运人的班期时刻表内列明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停留的地点。1.1.45 “中途分程”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CAAC 批准 CSN-06-37 REV 01 2008/06/30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定义 1.0-5 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1.1.46 “损失”指在提供运输中或与运输有关或在承运人提供的其他服务时发生的损失,包括死亡、
14、受伤、延误、丢失、部分损失或其他损坏。1.1.47 “不可抗力”是指非正常的、无法预见的并且无法控制的情况,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的发生。1.1.48 “运价”是指航空公司公布的票价、费用和/或相关的运输条件。必要时,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1.1.49 “非自愿退票”是指因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订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1.1.50 “团体旅客”是指人数在十人(含)以上(或南航具体产品附有最低成团人数),航程、乘机日期、航班和舱位等级相同并按同一类团体票价支付票款的旅客。CAAC 批准 CSN-06-37 REV 01 2008/06/30 旅客、行李国内
15、运输总条件 适用范围 2.0-1 2.0 适用范围 2.0 适用范围 2.1 除 2.2、2.3、2.4、2.5 款中另有规定外,本条件适用于南航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2.2 除免费运输条件、合同、票证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亦适用于免费运输。2.3 根据南航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和包机客票的条款中所涉及的范围。2.4 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命令或要求不一致的条款,除不一致的条款外,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2.5 除另有约定外,在南航的规定中,如果含有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条件为准。CAAC 批准 CSN-06-37 REV
16、01 2008/06/30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客票 3.0-1 3.0 客票 3.0 客票 3.1 一般规定 3.1.1 南航客票是南航和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南航只向持有南航或与南航签有联运协议的航空公司票证的旅客提供运输。南航客票中的合同条件是南航运输总条件部分条款的概述。3.1.2 客票不得转让。转让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3.1.3 某些以折扣价销售的客票,可以退还部分票款或不得退 票。旅客应选择最适合自身需要的票价。3.1.4 客票不得涂改。涂改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3.1.5 客票使用要求 3.1.5.1 除电子客票外,旅客未能出示根据南航的规定填开的并
17、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机联和所有其他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的有效客票,无权要求乘机。旅客出示残损客票或非经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更改的客票,也无权要求乘机。3.1.5.2 每一乘机联上必须列明舱位等级,并在航班上定妥座位和日期后方可由南航接受运输。对未定妥座位的乘机联,南航或南航销售代理人应按旅客的申请,根据适用的票价和所申请航班的座位可利用情况为旅客预定座位。3.1.5.3 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3.1.5.4 国内航空运输必须使用国内客票。旅客在我国境外购买的用于纯国内航空运输的国际客票,应换开成国内客票后才能使用。3.1.5.5 含有国内航段的国际联程客票,其国内航段的
18、乘机联可直接使用,不需换开成国内客票。3.1.5.6 定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上列明的乘机日期和航班。CAAC 批准 CSN-06-37 REV 01 2008/06/30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客票 3.0-2 3.1.6 客票上承运人的名称可使用缩语代码。3.2 客票的有效期 3.2.1 普通票价的客票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3.2.2 特种票价的客票有效期,按照南航规定的该特种票价的有效期计算。3.2.3 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3.2.4 多航段客票以第一
19、段旅行开始之日起计算。3.3 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3.3.1 持一本或一本以上连续客票的旅客,由于南航的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其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南航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最早航班为止:3.3.1.1 取消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3.3.1.2 取消的航班约定经停地点中含有旅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3.3.1.3 未能在合理的时限内按照班期时刻进行飞行;3.3.1.4 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3.3.1.5 更换了旅客的舱位等级;3.3.1.6 未能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3.3.2 持普通票价客票或与普通票价客票有效期相同的特种票
20、价客票的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是由于南航在该旅客定座时未能提供该客票舱位等级的航班座位,其客票有效期可以延长至南航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CAAC 批准 CSN-06-37 REV 01 2008/06/30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客票 3.0-3 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3.3.3 如旅客在旅途中死亡,该旅客陪伴人员的客票可用延长有效期的原则予以更改或按照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退款。更改或退款均应在提供死亡证明后办理,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得超过死亡之日起四十五日。3.4 客票遗失 3.4.1 遗失客票挂失 3.4.1.1 旅客的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或残损,或旅客出示的客票未包括
21、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旅客应以书面形式向南航或南航授权的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3.4.1.2 旅客申请挂失,须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如申请挂失者不是旅客本人,需出示旅客本人和挂失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原购票的日期、地点、原客票出票人联或其复印件以及足以证实该客票遗失的其他资料或证明。3.4.1.3 遗失客票如全部或部分已被冒用或冒退,南航不承担责任。3.4.2 遗失客票的补开 3.4.2.1 定期客票遗失,南航原则上不予以补开新票。但在特殊情况下,经受理报失的南航直属销售部门批准,在原订航班停止办理乘机手续前向南航提供符合 3.4.1.2 条规定的资料与证明,经南航查证后,在下列条件下可以
22、补开原定航班新客票:1、旅客须填写中国南方航空公司遗失票证报失申请书;2、旅客须声明同意赔偿可能由此造成的南航的一切损失,包括已经或今后被他人冒用或冒退以及必要的诉讼费用。3.4.2.2 不定期客票遗失,不能补开新客票。3.4.2.3 对未经查证的遗失客票,南航有权不予补开新客票。如旅CAAC 批准 CSN-06-37 REV 01 2008/06/30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客票 3.0-4 客要求乘机,需另购客票。3.4.2.4 补开的新客票不得办理退款或变更。3.4.3 遗失客票的退款 3.4.3.1 不定期客票遗失,旅客应及时按 3.4.1 规定的手续向原购票的售票处申请挂失,该售
23、票处应及时通告各有关承运人。经查证该客票未被冒用、冒退,待客票有效期满后30 日内,办理退款手续。3.4.3.2 定期客票遗失,如旅客要求退款,按 3.4.3.1 的规定办理。3.4.3.3 补开客票应收取手续费人民币 200 元。3.4.3.4 遗失客票的退款金额和手续费 如旅客另购新票 如新购客票与所遗失部分的航程、航班、日期、原舱位相同或低于原舱位,则退还新购客票的票款,不收退票手续费;如高于原舱位,则只退还原遗失部分的票款,退款按非自愿退票计算,不收取手续费。如旅客未另购新票或另购新票与遗失部分的航程、航班、日期不符,按南航自愿退票规定办理原遗失客票,以报失时间为准来收取退票费。3.5
24、 票联的顺序和使用 3.5.1 旅客购买的客票,仅适用于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至目的地点的运输。旅客所支付的票价,是以承运人的运价规则和客票上所列明的运输为依据的。票价是承运人与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客票的乘机联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顺序使用,不得颠倒使用。对于未按顺序使用的乘机联,在客票有效期内,可以计退票款。3.5.2 如果旅客要改变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应当事先与南航联CAAC 批准 CSN-06-37 REV 01 2008/06/30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客票 3.0-5 系。运输一经改变,票价将重新计算。旅客可自行选择接受新票价还是维持客票上原来的运
25、输。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旅客需要改变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应当尽早与南航联系,南航将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力将旅客运送至下一个中途分程地点或者最终目的地点,而不需重新计算票价。3.5.3 如果旅客未经南航同意而改变运输,南航将按照旅客实际的旅行确定票价。旅客应当支付原票价与运输变更后适用票价之间的差额,且旅客客票未使用的票联将作废。3.5.4 某些运输内容的变更将导致票价的提高,如出发地点的变更或旅行方向的变更;很多票价仅对客票上载明的特定日期的航班有效,并且不得变更,或者是在支付相应的费用后方可变更。3.5.5 旅客客票上的每一张乘机联应当列明舱位等级、乘机日期,且在定妥座位后方可用于运输。如果旅客出
26、具的客票是不定期的,旅客可根据南航的运价规则和航班座位可利用情况申请定座。3.6 超售 3.6.1 航线收益管理部门根据航班的定座情况、市场信息、值机部门的信息反馈和收益管理系统数据的分析,对 180天以内的南航国内航班,适时地对航班最大销售座位数进行调整。3.6.2 航班的控制部门不允许在最大销售座位数已放大的航班上再进行超订。3.6.3 南航应以适当方式告知旅客超售的含义以及超售时旅客享有的权利。3.6.4 需要拉下旅客时,应寻找自愿下机者并根据南航的优先登机规定办理。对于因航班超售未能如期成行的旅客,CAAC 批准 CSN-06-37 REV 01 2008/06/30 旅客、行李国内运
27、输总条件 客票 3.0-6 南航将尽力将其安排到后续最早航班上以使旅客成行,并视具体情况按照南航赔偿标准给予一定的补偿。CAAC 批准 CSN-06-37 REV 01 2008/06/30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票价和费用 4.0-1 4.0 票价和费用 4.0 票价和费用 4.1 票价的适用 4.1.1 客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在同一城市的机场与机场之间或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和各项附加费。4.1.2 南航公布的普通票价和特种票价,需经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适用于直达航班运输。4.1.3 客票价为旅客开始乘机之日适用的票价。客票出售后,如票价调
28、整,票款不作变动。4.1.4 使用特种票价的旅客,应遵守该特种票价规定的条件。4.2 票款的交付 4.2.1 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南航与旅客另有协议外,票款一律现付。4.2.2 当收取的票款与适用的票价不符或计算有错误时,应按照南航的规定,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由南航退还多收的票款。4.2.3 客票价以人民币 10 元为计算单位,南航收取或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尾数四舍五入。4.3 革命伤残军人、儿童、婴儿票价 4.3.1 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和人民警察凭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或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按适用国内普通票价的50%购票。4.3.2 儿童按成人适用
29、普通票价的 50%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4.3.3 婴儿按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每一成人旅客携CAAC 批准 CSN-06-37 REV 01 2008/06/30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票价和费用 4.0-2 带婴儿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购买儿童票。4.4 费用 4.4.1 政府、有关当局或机场经营人规定的对旅客或由旅客享用的任何服务或设施而征收的税款或费用不包括在公布票价之内。该项税款或费用应由旅客支付。4.4.2 机场建设费由承运人代为收取。婴儿和儿童可以豁免机场建设费。婴儿免燃油附加费,儿童按成人收费标准的 50%收取
30、燃油附加费。CAAC 批准 CSN-06-37 REV 01 2008/06/30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定座 5.0-1 5.0 定座 5.0 定座 5.1 定座基本要求 5.1.1 未经南航或南航销售代理人记录认可,不得认为定座已确认;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南航规定的手续和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经南航认可或南航销售代理人填开客票,并将该定座列入客票有关乘机联内交给旅客以后或以任何方式支付票款成功后,才能认为座位已经定妥和有效。5.1.2 按照南航规定,某些特种票价可以附有限制或排除旅客更改、取消定座权利的条件。5.1.3 南航可以在必要时暂停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5.2 合同单位定座 合同单位
31、应按合同的约定定座。5.3 购票时限 已经定妥的座位,旅客应在南航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买客票,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5.4 个人资料 旅客认可其向南航提供的个人资料,旨在用于定座及安排 相关运输服务。为此,旅客授权南航保留其个人资料且可 将资料传送给南航的有关部门,或其他相关承运人,或相 关运输服务的提供者。5.5 定座优先权 对于非自愿改变航程的旅客,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可优先定座。5.6 机上座位安排 CAAC 批准 CSN-06-37 REV 01 2008/06/30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定座 5.0-2 5.6.1 南航不保证提供旅客指定的机上座位,南航只负责按旅
32、客客票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5.6.2 飞机应急出口处的座位必须由南航指定安排。5.7 座位再证实 乘坐南航国际航班的旅客、乘坐与南航国际航班联运的联程或回程的国内航段(必须与南航国际航段定在同一 PNR内)的旅客、购买“中国套票”产品的旅客,以上三类旅客无须对其乘坐的南航回程或续程座位办理座位再证实。除上述三类情况外,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联程或来回程客票,如在该联程或回程地点停留 72 小时以上,须在联程或回程航班离站前两天中午 12 点以前,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联程或来回程客票,如在该联程或回程地点逗留时间不超过 72(含)小时,则不需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
33、5.8 南航对未使用座位的取消 旅客没有按南航的规定使用已定妥的座位,也未告知南航有关部门,南航可以取消旅客所有已定妥的续程和回程座位。CAAC 批准 CSN-06-37 REV 01 2008/06/30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购票 6.0-1 6.0 购票 6.0 购票 6.1 一般规定 6.1.1 旅客可在南航或南航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和通过南航的电子网站购票。6.1.2 旅客购票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6.1.3 购买儿童票、婴儿票,应提供儿童、婴儿出生年月的有效证明。6.1.4 重病旅客、孕妇(怀孕超过 32 周的)购票,应持有县级
34、含)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医生诊断证明,经南航同意后,方可购票。6.1.5 每位旅客应单独持有客票。6.2 南航或南航销售代理人应根据旅客的要求,出售单程、联程或来回程客票。6.3 南航或南航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场所应设置班期时刻表、航 线图、航空运价表和旅客须知等必备资料。CAAC 批准 CSN-06-37 REV 01 2008/06/30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乘机 7.0-1 7.0 乘机 7.0 乘机 7.1 一般规定 7.1.1 旅客应当在南航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指定机场,凭客票及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领取登机牌等乘机手续。7.1.2 如旅客未能按时到达南航的乘机
35、登记柜台或登机门,或未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及运输凭证,或未能做好旅行准备,南航为不延误航班可取消旅客已定妥的座位。对旅客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南航不承担责任。7.1.3 如果旅客搭乘的第一个航班是南航的航班,南航或南航的授权代理人将通知旅客办理乘机登记的截止时间。对于旅客旅程中的任意一个后续航班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旅客应自行查询。为了旅客旅行的顺畅,应预留充足的时间办理乘机登记手续。如果旅客未在规定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之前办理登记手续,南航有权取消旅客的定座。各机场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并不一致,建议旅客自行了解并遵守各机场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7.1.4 南航及南航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按时开放乘机登记柜
36、台,按规定接受旅客出具的客票,快速、准确地办理乘机登记手续。7.2 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必须经过安 全检查。7.3 旅客漏乘 7.3.1 由于旅客原因发生漏乘,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7.3.2 由于南航原因造成旅客漏乘,南航应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 CAAC 批准 CSN-06-37 REV 01 2008/06/30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乘机 7.0-2 续航班成行,如旅客要求退票,按非自愿退票的有关规定 办理。7.4 旅客错乘 7.4.1 旅客错乘飞机,如要求在错乘的到达站终止旅行,票款不补不退。7.4.2 由于南航原因造成旅客错乘,南航应尽早安排旅客搭乘后续航班飞往旅
37、客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点,票款不补不退。如旅客要求退票,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CAAC 批准 CSN-06-37 REV 01 2008/06/30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行李运输 8.0-1 8.0 行李运输 8.0 行李运输 8.1 一般规定 8.1.1 行李范围 8.1.1.1 南航承运的行李,只限于符合本条件 1.1.36 定义范围内的物品。8.1.1.2 南航承运的行李,按照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以及免费随身携带物品。8.1.2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8.1.2.1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内运输,也不得作为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带入客舱运输:1、危险品,
38、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规则以及南航所规定的不允许旅客随身携带和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危险品,包括:1)爆炸品;2)气体,包括易燃气体、非易燃无毒气体、有毒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毒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7)放射性物质;8)腐蚀性物质;9)磁性物质等杂项危险品;2、南航规定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其他危险物品;CAAC 批准 CSN-06-37 REV 01 2008/06/30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行李运输 8.0-2 3、具有麻醉、令人不快或其他类似气味或性质的物质;4、容易污损飞机
39、的物品;5、枪支、含各种仿真玩具枪、枪型打火机及其他各种类型带有攻击性的武器,但体育运动用枪支除外;6、军械、警械;7、管制刀具;8、活体动物,但本条件 8.5.5 中规定的小动物及导盲犬和助听犬除外;9、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8.1.3 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重要文件和资料、证券、货币、汇票、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银制品、贵重物品、古玩字画、易碎或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样品、旅行证件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而应作为自理行李或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带入客舱运输。8.1.4 限制运输的物品 8.1.4.1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南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南航同意,方
40、可接受运输:1、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如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有妥善包装,并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2、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 3、干冰,含有酒精的饮料,旅客旅行途中所需要的烟具、药品或化妆品等。4、外交信袋,机要文件 CAAC 批准 CSN-06-37 REV 01 2008/06/30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行李运输 8.0-3 5、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例如菜刀、餐刀、水果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以及钢锉、铁锥、斧子、短棍、锤子等,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6、本条件 8.5.5 规定的小动物、导盲犬和助听犬。7、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
41、折叠轮椅或电动轮椅。8.2 行李包装及体积、重量限制 8.2.1 托运行李 8.2.1.1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1、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2、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3、行李上不能附插其它物品;4、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5、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8.2.1.2 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 50 公斤,体积不能超过 4060100 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须事先征得 南航的同意才能托运。8.2.2 自理行李 每位旅客只限携带一件自理行
42、李,其重量不能超过 10 公斤,体积不超过 204055 厘米,并能置于封闭式行李架内。8.2.3 免费随身携带物品 每位旅客免费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以 5 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持公CAAC 批准 CSN-06-37 REV 01 2008/06/30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行李运输 8.0-4 务舱或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不得超过 204055 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8.3 免费行李额及逾重行李费 8.3.1 免费行李额 8.3.1.1 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括托
43、运和自理行李):持成人 或儿童票的头等舱旅客为 40 公斤,公务舱旅客为 30 公斤,经济舱旅客为 20 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给予 10公斤的免费行李额。8.3.1.2 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行 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 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价等级标准合并计算。8.3.1.3 旅客非自愿改变舱位等级,应按照原票价等级享受免费行李额。8.3.1.4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 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8.3.2 逾重行李费 8.3.2.1 旅客的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超过该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逾重行李,应当支
44、付逾重行李费。8.3.2.2 收取逾重行李费,应填开逾重行李票。8.3.2.3 逾重行李费率为每公斤按逾重行李票填开当日所适用的经济舱票价的 1.5%计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8.4 行李声明价值 CAAC 批准 CSN-06-37 REV 01 2008/06/30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行李运输 8.0-5 8.4.1 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 50 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8.4.2 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8,000 元。如南航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南航有权拒绝收运。8.4.
45、3 南航按照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 8.4.1 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 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8.5 行李的收运 8.5.1 拒绝运输权 8.5.1.1 旅客的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 8.1.2 所列的物品,南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8.5.1.2 旅客的托运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 8.1.3 所列的物品,南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8.5.1.3 旅客携带了属于本条件 8.1.4 所列的物品,如旅客没有或拒绝遵守南航的限制运输条件,南航有权拒绝接受该物品的运输。8.5.1.4 旅客的托运行李、自理行李或免
46、费随身携带物品,如因其形态、包装、体积、重量或特性等原因不符合南航运输条件,南航应请旅客加以改善;如旅客不能或拒绝改善,南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8.5.2 检查权 南航为了运输安全原因,可以会同旅客对其行李进行检CAAC 批准 CSN-06-37 REV 01 2008/06/30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行李运输 8.0-6 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如旅客拒绝检查,南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8.5.3 收运要求 8.5.3.1 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南航应在客票及其行李票上填写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8.5.3.2 南航一般是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乘机手续时收运行李。
47、如旅客要求提前托运,可事先约定。8.5.3.3 南航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应拴挂行李牌,并将行李牌识别联交给旅客。经南航同意的自理行李,在与托运行李合并计重并分别填入客票和拴挂自理行李牌后,交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照管。8.5.4 行李运载 8.5.4.1 旅客的托运行李,应与旅客同机运送,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南航应向旅客说明,并优先安排在载量允许的后续航班上运送。8.5.4.2 旅客的逾重行李在飞机载量允许的情况下,应与旅客同机运送。如载量不允许,而旅客又拒绝使用后续可利用航班运送,南航可拒绝收运旅客的逾重行李。8.5.5 小动物 8.5.5.1 小动物是指家庭驯养的狗、猫、鸟或其它玩赏宠物
48、野生动物和具有形体怪异或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蛇等,不属于小动物范围。8.5.5.2 旅客托运小动物必须在定座时提出,并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经南航同意后方可托运。8.5.5.3 旅客应在乘机的当日,按南航指定的时间,将小动物自CAAC 批准 CSN-06-37 REV 01 2008/06/30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行李运输 8.0-7 行运至机场办理托运手续。8.5.5.4 运装小动物的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1、能防止小动物破坏、逃逸和防止小动物将身体某一部分伸出容器以损伤人员、行李、货物或飞机;2、能保证小动物站立和适当活动,保证空气流通,不致使 小动物窒息;3、能防止粪便渗溢,以免污
49、染飞机、机上设备及其他物品。8.5.5.5 旅客携带的小动物,必须装在货舱内运输。8.5.5.6 小动物及其容器和携带的食物的重量,不得计算在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内,应按逾重行李交付运费。8.5.5.7 小动物运输不能办理声明价值。8.5.5.8 旅客应对所托运的小动物承担全部责任。在运输中除南 航原因外出现小动物患病、受伤和死亡,南航不承担责任。8.5.5.9 导盲犬、助听犬的运输,按本条的规定办理。但导盲犬、助听犬在符合南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由盲人或聋人旅客本人带入客舱运输。导盲犬、助听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而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8.5.6 外交信袋 8.5.6.1 外交信袋应当由
50、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南航也可按照托运行李办理,但南航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责任。8.5.6.2 外交信使携带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并计重或计件,超过免费行李额部分,按照逾重行李的规定办理。8.5.6.3 外交信袋需占用座位时,旅客必须在定座时提出,经南CAAC 批准 CSN-06-37 REV 01 2008/06/30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行李运输 8.0-8 航同意后,方可予以运输。8.5.6.4 占用每一座位的外交信袋的总重量不得超过 75 公斤,总体积不得超过 4060100 厘米。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没有免费行李额,运费按下列两种办法计算,取其高者: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