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CO2气体保护焊 焊接设备 CO2气体保护焊焊接设备 由四部分组成: 1. 供气系统,其功能是向焊接区提供流量稳定的保护气体,由气瓶、减压阀、预热器、流量计、干燥器及管路组成。 2. 焊接电源 1. 对焊接电源的要求 a. 具有平的或缓降的外特性曲线 电源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的关系叫做电源的外特性。当输出电流增加时,输出电压不变或缓慢降低的电源的外特性叫做平特性或缓降特性。因为CO2气体保护焊使用的 焊丝直径小,焊接电流大、焊接密度比手工电弧焊高10倍以上,电弧的静特性处于上升段,所以要采用平特性或缓降特性的焊接电源。采用平特性电源,由于短路电流大。容易引弧,不易
2、粘丝;电弧拉长后,电流迅速减小,不容易烧坏焊丝嘴,且弧长变化时会引起较大的电流变化,电弧的自调节作用强,焊接工艺参数稳定,焊接质量好。 b. 具有合适的空载电压 CO2气体保护焊焊机的空载电压为38~70V。 c. 良好的动特性 d. 合适的调节范围 能根据需要方便调节焊接工艺参数,满足生产需要。 3. 送丝机构 1、 对送丝机构的要求 a. 送丝速度均匀稳定 b. 调速方便 c. 结构牢固轻巧 2、 送丝方式 送丝方式可分为三种 :推丝式送丝 、拉丝式送丝、推拉式送丝 4. 焊枪 用来传导电流、输送焊丝和保护气体 焊枪根据送丝方式分为拉丝式焊枪和推丝式焊枪;
3、根据形状分为鹅劲式焊枪和手枪式焊枪。 焊接工艺 坡口形式 CO2气体保护焊可以焊接的 焊接接头形式与手工电弧焊相同是 十分灵活的,但由于CO2气体保护焊使用的电流密度大,因此在焊接坡口的角度较小,钝边较大的情况下也能焊透;又由于焊枪喷嘴直径较焊条直径粗得多,因此焊厚板采用的U形坡口的圆弧半径较大,才能保证根部焊透。 焊接工艺参数 1.焊丝直径 焊丝直径愈粗,可以使用的焊接电流越大。通常根据工件的厚薄、施焊位置及效率等要求来选择。电流相同时,熔深将随着焊丝直径的减小而增加。焊丝直径对焊丝的熔化速度也有明显的影响。当电流相同时,焊丝越细则熔敷速度越快。 2.焊接电流
4、焊接电流是重要的工艺参数之一,应根据工件厚度、材质、焊丝直径、施焊位置及要求的熔滴过渡形式来选择焊接电流的大小。通常直径0.8~1.6mm的 焊丝,短路过渡的焊接电流在40~230A范围;细颗粒过渡的焊接电流在250~500A范围内。随着焊接电流的增加,熔敷速度和熔深都会增加。但要注意:焊接电流过大时,容易引起烧穿、焊漏和产生裂纹等缺陷,且工件的变形打,焊接工程中飞溅很大;而焊接电流过小时,容易产生未焊透、未熔合和夹渣等缺陷以及焊缝成形不良。通常在保证焊透、成型良好的 条件下,尽可能地采用大电流,以提高生产效率。 3.电弧电压 电弧电压是重要的工艺参数之一。为保证焊缝成形良好,电弧电
5、压必须与焊接电流配合适当。通常焊接电流小时,电弧电压较低;焊接电流大时,电弧电压较高。在焊接打底焊缝或空间位置焊缝时,常采用短路过渡方式,在立焊和仰焊时,电弧电压应略低于平焊位置,以保证短路过渡过程稳定。随着焊接电流的 增大,合适的电弧电压也增大。电弧电压过高或过低对焊缝成形、飞溅、气孔及电弧的稳定性都有不利的影响。应注意:电弧电压和焊接电压的区别 ,电弧电压是在导电嘴与工件间测得的电压;焊接电压是焊机上电压表显示的电压,它是电弧电压与焊机和工件间连接的电缆线上的电压降之和。焊接电压比电弧电压高。 焊接电流在200A以下,电弧电压与焊接电流的关系可用下面公式来计算 U=0.04I+16±2
6、 焊接电流在200A以上,电弧电压与焊接电流的关系可用下面公式来计算 U=0.04I+20±2 4.焊接速度 在焊接电流和 电弧电压一定的情况下,焊接速度加快时,焊缝的熔深与熔宽均减小。如果焊接速度过快,除产生咬边、未熔合等缺陷外,由于保护效果变坏,还可能会出现气孔;若焊接速度过低,出降低生产率外,焊接变形将会增大。一般半自动焊时,焊接速度在5~60m/h。 5.焊丝伸出长度 焊丝伸出长度是 指从导电嘴端部到 工件的距离,保证焊丝伸出长度不变是 保证焊接过程稳定的基本条件之一。 焊丝伸出长度过小时,妨碍观察电弧,影响操作;还容易因导电嘴过热夹住焊丝,甚至烧毁导电嘴,破坏焊接过程正
7、常进行。 焊丝伸出长度太大时,电弧位置变化较大,保护效果变坏,将使焊缝成形不好,容易产生缺陷。 6.电流极性 CO2气体保护焊通常都采用直流反接(反极性):工件接阴极,焊丝接阳极。焊接过程稳定,飞溅小、熔深大。 CO2气体保护焊采用直流正接(正极性):工件接阳极,焊丝接阴极,在 焊接电流相同时,焊丝熔化快(是反极性的 1.6倍),熔深较浅,堆高大,稀释率较小,但飞溅较大。 7.气体流量 CO2气体的 流量,应根据对 焊接区的 保护效果来 选取。接头形式、焊接电流、电弧电压、焊接速度及作业条件对流量都有影响。过大或过小都 影响保护效果,容易产生焊接缺陷。通常细丝焊接时,流量为5~15
8、L/min;粗丝焊接时,流量为20 L/min. 8.焊枪的倾角 焊枪的倾角小于10°时,不论前倾还是后倾,对焊接过程及焊缝成形都没有明显的影响;但倾角过大(如 前倾角大于25°时)时,将增加熔宽并减小熔深,还会增加飞溅。当焊枪和工件成后倾角时(电弧始终指向已焊部分),焊缝窄,熔深较,余高大,焊缝成形不好;当焊枪和工件成前倾角时(电弧始终指向未焊部分),焊缝宽,余高小,熔深较小,焊缝成形好。 9.喷嘴与工件的距离 喷嘴与工件的距离根据焊接电流选择:焊接电流小于200A时距离范围是10~15mm; 焊接电流200~350A时距离范围是15~20mm; 焊接电流350~500A距
9、离范围是20~25mm。 第二章 一般强度船体结构用钢 .1 适用范围. 1.1 本节规定了 A、B、D、E 4 个等级的一般强度船体结构用钢。这些规定适用于厚度不超 过 100mm 的钢板和宽扁钢以及厚度不超过 50mm 的型钢和棒材。 2 脱氧方法与化学成分 2.1 一般强度船体结构用钢的脱氧方法和桶样化学成分应符合表 2.2.1 的规定。 一般强度船体结构用钢的脱氧方法和化学成分 表2.2.1 钢材等级 A B D
10、 E 脱氧方法 厚度 t(mm) t ≤ 50,除沸腾钢外任何方法;> 50,镇静处理 t ≤ 50,除沸腾钢外任何方法;> 50,镇静处理 D t ≤ 25,镇静处理; t > 25,镇静和 细晶处理 镇静和 细晶处理 化学成分 (%) C ≤ 0.21 ≤ 0.21 ≤ 0.21 ≤ 0.18 Mn ≥ 0.50 ≥ 0.80 ≥ 0.60 ≥ 0.70 Si ≤ 0.50 ≤ 0.35 ≤ 0.35 ≤ 0.35 S ≤ 0.035 ≤ 0.035 ≤ 0.035 ≤ 0.035 P ≤ 0.035 ≤ 0.035 ≤ 0
11、035 ≤ 0.035 Al( 酸溶 ) — — ≥ 0.015 ≥ 0.015 注:① 凡经 CCS 和订货方同意,t ≤ 12.5mm 的 A 级型钢可采用沸腾钢,但应在材料证书上注明。 ② 所有等级的钢均应符合:C%+1/6Mn% ≤ 0.40%。 ③ 对于型钢,最大含碳量可为 0.23%。 ④ 当 B 级钢作冲击试验时,其最低含锰量可降低至 0.6%。 ⑤ 对 t > 25mm 的 D 级钢适用。 ⑥ 对 t > 25mm 的 D 级钢和 E 级钢,可采用总铝含量来代替酸溶铝含量的要求;此时,总铝含量应不 0.02%。 经 CCS 同意后,也可使
12、用其他细化晶粒元素。 ⑦ 若采用温度 - 形变控制轧制 (TMCP) 状态交货,经 CCS 同意后,化学成分可以不同于表中规定。 ⑧ 钢中残余铜含量应不大于 0.35%;铬、镍的残余含量各应不大于 0.30%。 ⑨ 在钢材的冶炼过程中添加的任何其他元素,应在材料证书上注明。 3 热处理 3.1 钢材的交货状态应符合表3.1 的要求。 一般强度船体结构用钢的交货状态 表3.1 钢材 等级 脱氧方法 产品 型式 交货状态 厚度 t(mm) t ≤ 12.5 12.5 < t ≤ 25 25 < t ≤ 35
13、35 < t ≤ 50 50 < t ≤ 100 A 沸腾钢 型材 A(-) 不适用 t ≤ 50mm,除沸腾钢 外任何方法; t > 50mm,镇静处理 板材 A(-) N(-),TM(-), CR(50), AR*(50) 型材 A(-) 不适用 B t ≤ 50mm,除沸腾钢 外任何方法; t > 50mm,镇静处理 板材 A(-) A(50) N(50),TM(50), CR(25) AR*(25) 型材 A(-) A(50) 不适用 D 镇静处理 板材 型材 A(50) 不适用 镇静和 细化晶粒处理 板材
14、A(50) N(50), CR(50), TM(50) N(50), TM(50), CR(25) 型材 A(50) N(50), TM(50), CR(25), AR*(25) 不适用 E 镇静和 细晶处理 板材 N( 每件 ),TM( 每件 ) 型材 N(25),TM(ZS),AR*(15),CR*(15) 不适用 注:① 交货状态:A:任意; N:正火;CR:控制轧制;TM(TMCP):温度 - 形变控制轧制; AR*:经 CCS 特别认可后,可采用热轧状态交货; CR*:经 CCS 特别认可后,可采用控制轧制状态交货。 ② 括号中的数值表示冲击试
15、样的取样批量 ( 单位为 t),(-) 表示不作冲击试验。每一批量应取 1 组 3 个夏比 V 型 缺口冲击试样进行试验。 4 力学性能 .4.1 钢板、扁钢和型钢的拉伸试验和冲击试验,应符合本篇第 2 章的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拉伸试样应采用的板状试样;对厚度超过 40mm 者也可采用 序号 1(A) 项的圆棒形试样,此时试样的轴线应位于钢材 1/4 厚度处; (2) 产品厚度不大于 40mm 时,冲击试样应为近表面试样,即试样边缘距轧制面小于 2mm;当产 品厚度超过 40mm 时,试样的轴线应位于 1/4 厚度处。冲击试样的缺口方向应垂直于轧制面。
16、4.2 试样的取样数量规定如下: (1) 对于所交付的每批钢材,如果重量不大于 50t,应从其中最厚的一件钢材上制备 1 个拉伸试样; 当一批钢材的重量大于50t时,则应从每50t或不足50t的余额中的不同单件钢材上各制备1个拉伸试样; 对于同一炉的钢材,其厚度或直径每改变 10mm,均应作为另一批而重新制备 1 个拉伸试样;对于型钢, 厚度是指切取试验材料部位的厚度;单件钢材是指由单个钢锭 ( 或方坯、扁坯 ) 轧制成的轧件; (2) 冲击试验的取样数量应符合本节表3.1 中所规定的要求。 4.3 一般强度船体结构用钢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3 的规定。
17、 一般强度船体结构用钢的力学性能 表4.3 注:① 经 CCS 同意后,A 级型钢的抗拉强度的上限可以超出表中所规定的值。 ② 除订货方或 CCS 要求外,t ≤ 50mm 时冲击试验一般仅做纵向试验,但钢厂应采取措施保证钢材的横向冲击 性能。 ③ 对厚度不大于 25mm 的 B 级钢,经 CCS 同意可不做冲击试验。 ④ 厚度大于 50mm 的 A 级钢,如经过细化晶粒处理并以正火状态交货,可以不做冲击试验;经 CCS 同意,以 温度 - 形变控制轧制状态交货的 A 级钢亦可不做冲击试验。
18、 ⑤ 型钢一般不进行横向冲击试验。 .4.4 对于宽度 25mm、标距长度 200mm 的全厚度板状试样,其最小伸长率应符合表4.4 的规定。 全厚度板状试样的最小伸长率 表4.4 高强度船体结构用钢 1 钢材等级 1.1 高强度船体结构用钢按其最小屈服强度划分强度级别,每一强度级别又按其冲击韧性 的不同分为 A、D、E、F4 级。本节规定适用于厚度不超过 100mm 的 A32、D32、E32、F32、A36、 D36、E36、F36、A40、D40、E40、和 F40 等级的钢板和宽扁钢;本节规定还适用于上述等级
19、的厚度 不大于 50mm 的型钢和棒材。 2 脱氧方法与化学成分 2.1 高强度船体结构用钢均应为经过细化晶粒处理的镇静钢,其桶样化学成分应符合 高强度船体结构用钢化学成分 表2.1 注:① 对厚度不大于 12.5mm 的钢材,其锰含量最低可为 0.70%。 ② 可以采用总铝含量来代替酸溶铝含量的要求,此时,总铝含量应不小于 0.02%。 ③ 钢厂可以将细化晶粒元素 (Al、Nb、V 等 ) 单独或以任一组合形式加入钢中。当单独加入时,其含量应不低于表 列值;若混合加入两种以上细化晶粒元素时,则表中对单一元素含量下限的规定不适用。
20、 ④ 铌、钒、钛的含量还应符合:Nb%+V%+Ti% ≤ 0.12%。 ⑤ 若采用 TMCP 状态交货,CCS 化学成分应满足本节.2.2 和2.3 的规定。 ⑥ 在钢材的冶炼过程中添加的任何其他元素,应在材料证书上注明。 2.2 可对碳当量提出要求。碳当量 Ceq 可根据桶样化学成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碳当量最大值不得超过协议允许值。 2.3 对于以温度 - 形变控制轧制状态交货的钢材,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钢材的桶样化学成分按本节2.2 所列之公式计算碳当量 Ceq,碳当量应符合 表2.3(1) 的
21、要求。 (2) 根据需要,可采用按下列公式计算出的冷裂纹敏感系数 PCM 代替碳当量,来衡量钢材的可焊性: 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的 PCM值应符合公认的有关标准。 厚度小于100mm的温度 - 形变控制轧制高强度钢的碳当量Ceq 表2.3 3.3 热处理 3.3.1 钢材的交货状态应符合表3.3.1 要求。 高强度船体结构用钢的交货状态 表3.3.1 注:① 交货状态:A:任意; N:正火; CR: 控制轧制; TM(TMCP): 温度 - 形变控制轧制;QT:淬火加回火; AR*:经 CCS 特别认可
22、后,可采用热轧状态交货; CR*:经 CCS 特别认可后,可采用控制轧制状态交货。 ② 括号中的数值表示冲击试样的取样批量 ( 单位为 t)。每一批量应取 1 组 3 个夏比 V 型冲击试样。 3.4 力学性能 3.4.1 高强度船体结构用的钢板、扁钢和型钢的拉伸试验和冲击试验应符合本篇第 2 章的要求, 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拉伸试样应采用本篇第 2 章表 2.2.2.1 中序号 1 的板状试样,对厚度超过 40mm 者也可采用 序号 2 的圆棒形试样,此时试样的轴线应位于产品 1/4 厚度处; 材料与焊接规范 (2) 产品厚度不大于 40mm 时,冲击试样应
23、为近表面试样,即试样边缘距轧制面小于 2mm;当产 品厚度超过 40mm 时,试样的轴线应位于 1/4 厚度处。冲击试样的缺口方向应垂直于轧制面。 3.4.2 试验的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拉伸试样的数量应符合2.4.2(1) 的规定; (2) 冲击试验的取样数量应符合表3.3.1 的规定。 3.3.4.3 高强度船体结构用钢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4.3 的规定。 高强度船体结构用钢的力学性能 表3.4.3 注: ① 除订货方或 CCS 有要求外,冲击试验一般仅做纵向试验,但钢厂应采取措施保证钢材的横向冲击性能
24、型 钢一般仅做纵向冲击试验。 ② 如钢厂能保证冲击试验抽查合格,经 CCS 同意,A32 和 A36 级钢验收时冲击试验的批量可予以放宽。 第三章 焊工资格考试 第 1 节 一 般 规 定 1.1 适用范围 1.1.1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船体及海上设施的结构、机械、锅炉与受压容器及管系等的碳钢、碳 锰钢、合金钢及铝合金的手工电弧焊、半自动焊和 TIG 焊焊接工艺。 1.1.2 母材、焊接材料和焊接方法不同于本章规定者,其焊工资格考试要求应提交 CCS 认可。 1.2 焊工考试委员会 1.2.1 有关工厂可单独或联合成立焊工
25、考试委员会,负责按本章要求具体实施焊工资格考试。 1.2.2 焊工考试委员会一般应由工厂技术负责人、焊接工程技术人员、焊接质量检验人员、有 经验的技术工人及 CCS 验船师等人员组成,并报 CCS 认可。 1.3 报考条件 1.3.1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考委会提出申请。报考人经审查批准,可参加考试: (1) 持有技校焊接专业毕业证书,现从事焊接工作者。 (2) 能独立承担焊接工作,具有熟练操作技能,现从事焊接工作者。 (3) 经过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者。 (4) 参加水下焊工考试者,还应持有有效的潜水员证书或潜水学校颁发的潜水员毕业证书并具
26、有 一定的水下焊接技能,或经过水下焊接培训的潜水员,经考试委员会审查批准。 (5) 凡取得Ⅰ级水下焊工资格,并经 2 年水下焊接作业后,方可申请Ⅱ级水下焊工资格考试;取 得Ⅱ级水下焊工资格,并经 2 年水下焊接作业后,方可申请Ⅲ级水下焊工考试。 1.3.2 从事焊接作业的焊工应按本章要求参加相应类别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CCS 将颁发 相应的资格证书。 1.4 焊工资格分类 1.4.1 焊工等级按照施焊结构种类、母材厚度及焊接位置的不同对于板材分为 I、Ⅱ和Ⅲ级; 对于管材分为 IP、IIP、Ⅲ 级。水下湿法定位焊为 T 级。 1.4.2 按照不同的焊接位置,考试科目的分类见表
27、1.4.2。 考试科目分类 表 1.4.2 1.5 复试与重新考试 1.5.1 每一考试科目中,如有 1 个试样不合格,可在原试件上取 2 倍试样按原试验要求进行复试, 复试全部合格者,该科目为合格。 1.5.2 每一考试科目中,如有 2 个试样不合格,则该科目为不合格,不进行复试。 1.5.3 不合格的考试科目允许在 1 个月内进行 1 次该科目的补考。补考的全部试样合格则该科 目合格。 1.5.4 焊工考试全部科目不合格者,1 个月后方可重新参加考试。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方能发 给证
28、书。重新考试仍不合格者,应经过培训后方可重新申请考试。 1.5.5 凡由于试件加工不当,或因非焊接因素造成缺陷而导致试验不合格者,试件作废并重新 焊接后进行试验。 1.6 证书和标志 1.6.1 焊工考试合格后,由 CCS 发给《焊工资格证书》,焊工应严格按照证书所规定的工作范 围进行焊接操作。 1.6.2 焊工在进行焊接操作时,验船师可随时检查其《焊工资格证书》。 1.6.3 《焊工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发证之日起 3 年。定位焊科目的《焊工资格证书》为长期有效。 1.6.4 在有效期满之前,焊工应重新参加考试,重新考试可着重于操作技能考试。经考试合格, 可再取得有效期 3 年
29、 1.6.5 焊工在证书有效期内,焊接质量一贯良好,无损检测合格率保持在 90%以上,且具有产 品质量记录,经验船师审查,由焊工考试委员会提名并报 CCS 认可后,可予免试延长有效期 1 年。 1.6.6 对同时具有手工焊和半自动焊《焊工资格证书》的焊工,证书更新时,手工焊考试合格, 两张证书即可同时更新。 1.6.7 焊工考试 ( 包括定位焊 ) 合格后,如连续 6 个月未从事焊接操作,则应在重新操作前, 先焊一件本人证书规定科目中最难位置的试件,经试验合格后,方能从事焊接操作。 第 2 节 焊工考试与评定 2.1 一般要求 2.1.1 焊工考试内容分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两种
30、焊工应先进行基本知识考试,基本知识考试 合格后,才能参加操作技能考试。 2.1.2 基本知识考试的内容应与焊工实际工作相适应,可包括常用母材、焊接材料、焊接设备 和工艺及焊接安全等基础知识。考试范围应报 CCS 认可。 2.1.3 焊工应按本章规定参加操作技能考试,考试应在验船师监督下完成。主考人员应填写焊 工考试现场记录并由验船师确认。考试委员会应填写考试评定汇总表上报 CCS。 2.1.4 考试所用的板材、管材、焊接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 1 篇和本篇第 2 章的有关规定。考试 试件材料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材料。 2.1.5 焊接前,应在试件上打上焊工代号钢印和焊接位置记号。水平固定和
31、 45°固定的管子应 打上焊接位置的钟点记号。 2.1.6 试件坡口两端不应使用引弧板和熄弧板。 2.1.7 试件一经施焊,不得改换焊接位置。施焊过程中,应始终保持焊接方向一致,不应变更。 立焊的焊接方向应由下向上施焊。 2.1.8 除非母材另有要求,在焊接前后试件应不作任何处理 ( 包括预热、焊后热处理、锤击、 焊缝表面打磨或修补等 )。 2.2 操作技能考试内容 2.2.1 船体对接焊焊工操作考试科目分类及试验项目见表2.2.1。 2.2.2 船用锅炉及压力容器对接焊焊工考试科目分类及试验项目见2.2.2。 2.2.3 海上设施对接焊焊工考试科目分类及试验项目见表2
32、2.3。 船体焊工考试科目分类及试验项目 表2.2.1 注:① 管子对接焊不允许带有任何垫环。 ② 试板对接焊可按工艺要求带或不带垫板。 ③ 试板对接焊时,可采用反变形措施或强制固定措施。施焊后试板角变形应不大于 5°。 ④ 表中弯曲角度仅适用于碳钢和碳锰钢,铝合金的弯曲角度为 180°,其他材料的弯曲角度应提交 CCS 认可。 船用锅炉及压力容器焊工考试科目分类及试验项目 表2.2.2。 注:① 所有试件应单面焊接,不应使用垫板和垫环。 ② 试件应在考试位置点焊固定,只能采
33、取反变形措施,不应强制固定,施焊后角变形应不大于 3°。 ③ 如有工艺要求,管子考试允许采用氩弧焊打底,但不应有未焊透存在。 ④ 施焊过程中任何焊道均不能修补。 ⑤ 当试板厚度 ( 壁厚 )t > 10mm 时,可采用侧弯代替所要求的正弯和反弯。 ⑥ 表中弯曲角度仅适用于碳钢和碳锰钢,铝合金的弯曲角度为 180° , 其他材料的弯曲角度应提交 CCS 认可。 ⑦ 射线检测评定按照 CCS 接受的有关标准进行。 海上设施焊工考试科目分类及试验项目 表2.2.3 注: ① 6GR 中限制环的位置在考试全过程中不应移动。 ② 试板和管子对接应不带任
34、何垫板或垫环。 ③ 对于厚度小于 8mm 的一般结构的焊接,可按船体焊工考试的要求进行。 ④ 对于角变形的限制要求可按船体焊工考试的要求进行。 ⑤ 表中弯曲角度仅适用于碳钢和碳锰钢,铝合金的弯曲角度为 180°,其他材料的弯曲角度应提交 CCS 认可。 2.2.4 管板焊接的考试分管板垂直固定焊接和管板水平固定焊接两种,分别对应相应位置的焊 接工作。 2.2.5 定位焊焊工应以施焊的每一种位置考试一块试板。 2.3 试件、试样和试验要求 2.3.1 试板对接焊试件尺寸和装配要求见表 4.2.3.1 和图 4.2.3.1。 试板对接焊试件尺寸和装配要求 表 4.2.3.1 注: ① 表中 V 型坡口栏括号内的数值适用于铝合金。 ② 表中钝边栏括号内的数值适用于铝合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