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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配镜处方原则.doc

1、 儿童配镜处方原则 发表:《中国眼镜科技杂志》2011年第11期P113 涡阳县人民医院 王清/文 儿童眼镜处方归纳来说可以分为三种;近视、远视、散光。 近视、 对近视眼同时伴有内斜视者儿童,应在原扩瞳验光基础上,适当减少负球镜片,以最低度数达到最佳视力为原则处方配镜。 近视伴外斜视者,在尽量提高视力的情况下配足度数或适当过矫,以促进调节和辐辏功能的加强,从而有利于眼位的恢复。 如条件许可,15度以内的外斜视还可通过过矫加正位视训练来矫正眼位,往往可收到较理想效果,斜视角过大者则以手术治疗为主。 对那些真假混合性近视的儿童,应在睫状肌充分麻痹检影后矫正其真性部分,配镜后

2、以远用为主,对其假性部分仍继续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疗。经准确验光后,应以能达到最好视力的最低度数为原则,予以处方配镜,处方时切记不能过矫,否则将造成调节痉挛而引起眼胀、头痛,同时也可促使近视进一步加深 远视 对有远视伴有内斜视的患儿,眼镜处方时应首先从矫正眼位考虑,其次才是患儿的视力。如以较低的度数既能矫正眼位又能保持较好的视力,可以适当减去一些正镜片的度数。一般情况下是按验光结果给足配镜的度数。对少数调节功能过强的患儿,甚至可以过矫+1.00屈光度左右。尽管患儿因戴过矫镜片,感觉远视力明显降低而不乐意接受,为了矫正眼位应鼓励他们坚持戴下去,如果戴镜3月-6个月,眼位完全矫正,说明内斜视就是

3、调节性的。 若眼位部分矫正,则为部分调节性的。剩余的内斜视应辅以其它方法进行治疗,如双光眼镜、手术矫正等戴镜6个月以上,眼位毫无变化者,说明这种内斜视不是调节因素引起的,应建议患儿尽早用手术方法矫正眼位,如若手术、必须等视力上升后进行。 内斜视患儿远视屈光度完全矫正或过度矫正的目的,是为了放松调节、恢复眼位。内斜视一旦全部矫正或大部分控制,就应根据眼位及视力情况,逐渐减少正球镜片度数,否则,将可能因矫正过度引起调节麻痹而形成外斜视。另一方面,长期戴用全矫镜片也会影响生理性远视的消退等。 学龄前儿童眼球前后轴度稍短,有轻度远视(一般在+2.00---2.50屈光度以内)属正常的生理现象,一

4、般不要配镜。随着年龄的增长、眼轴的伸长生理性远视可逐渐减少而成为正视。 如患儿为中高度远视,应在原扩瞳验光的基础上,根据视力的情况,一般可减去+2.00屈光度左右处方配镜。 远视伴外斜者,尽管远视度数不高只要能使视力提高,就应该将能提高的视力绝对远视度给予矫正。总之,应在视力提高的原则上给予最低度数的镜片矫正,使其尽量使用调节,从而加强眼的集合,减少轻度、中度以上远视。 双眼弱视不管是内斜还是正位,当作充分矫正,视力相差仅1~2行,可不必施行遮盖;超出3行,应行全遮盖,或不完全遮盖。 散光 散光有规则与不规则两类,不规则散光是不能用光学眼镜片矫正,唯有硬性角膜接触镜才能有效;而规则散

5、光用光学眼镜片矫正即可提高视力。至于提高视力的程度就取决于散光的程度,两者成反比。一般轻、中度散光的矫正视力往往达正常范围,高度散光就难以得到良好的矫正视力,尤其是高度远视散光,视远视近均不能依赖调节来看清物像。如在幼儿期不尽早矫正,视功能的发育受到一定的抑制,等年龄大了才戴矫正眼镜,矫正视力就更差,往往成中度弱视。而高度近视散光则好些,虽然视远不清楚,但近视力还是较好的,视功能还得到一定的锻炼,没有完全抑制,矫正视力较高度远视散光要好,但也应尽早矫正。高度散光矫正得早,不仅能促进视功能的发育,而且物体变形和空间定位的误差反应要小,病人能接受的程度要大,且易于适应。散光配镜有以下原则: 无

6、论散光度低或高,千万不可过矫,轴向一定要正确,否则会给病人留下新的屈光不正,从而带来病人所不能接受的干扰症状。在不影响视力或消除症状的情况下,散光宜作低度矫正,尤其是散光度数较高,轴向不在正轴径间者,矫正应有所保留,充分矫正将会使病人感到物像的大小和形状非本来面貌,而有所变形者造成空间定位的误差。往往远视散光者比近视散光者的这种干扰症状更重。 如果散光度数低于+0.50D.C,且近视散光轴在180度,远视散光轴在90度,只要不产生眼肌疲劳也可不配。如果散光度数过大,实在难以接受,可适当减少,等适应后再分次给足。 无论是内斜视、外斜视,还是正位眼,对屈光不正患者来说,扩瞳验光后只要有散光,原则上都应该全部矫正。因平行光线进入散光眼后,不能形成一焦点,而是形成两条焦线,两条焦线的距离,决定散光的度数。矫正的目的就是利用柱镜来消除这两条焦线的距离,使所有光线都能在视网膜上聚成焦点,促进视功能的发育,有利于视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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