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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doc

1、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 和确认标准》的通知 穗人社函〔2010〕21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做好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医疗期管理工作,现将《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与如下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和各类个体经济(以下统称单位) 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进行本目录所列特殊病种的确认适用本标准。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需停工治疗时,单位根据伤病职工实际工作年限

2、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的医疗期满后(含劳动合同期满),如其所患伤病属于本标准规定的病种仍需停工治疗的,单位应按规定给予延长医疗期及续订劳动合同。延长医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人原可享受的医疗期期限。   三、本目录和标准未列出的病种,如病情严重仍需停止工作系统治疗的,单位也应按同类病种相应的规定延长医疗期,或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 四、本目录和标准所指的“确需住院治疗”是指伤病情在近期内(一个月内)必须施行手术或住院作系统治疗的情况,不包括伤病职工自行要求或择期手术等其他情况。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

3、目录和确认标准〉的通知》(穗劳福字〔1998〕7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 ○ 一 ○ 年 十 二 月 六日    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    一、消化系统疾病   1.门脉高压症:确需住院施行手术治疗者。   2.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包括肝功能显著障碍、腹水、呕血、黑便和肝昏迷者。   3.急性胰腺炎:确需住院治疗,并需与消化性溃疡穿孔、胆囊炎、肠便阻、急性心肌梗塞相鉴别时。   4.肠结核:出现肠粘连或肠梗阻确

4、需住院治疗者。   5.结核性腹膜炎:有腹水、肠粘连或者腹部包块确需住院治疗者。   6.食道癌、胃癌、肝癌、结肠直肠癌、壶腹周围癌等癌症:确需住院施行手术治疗者。   二、呼吸系统疾病   1.脓胸:(1)急性脓胸需住院引流者;(2)慢性脓胸需行包膜剥脱术或需施行胸廓成形术者。   2.肺脓肿:(1)急性肺化脓症合并有脓胸、支气管胸膜瘘需住院施行手术治疗者;(2)慢性肺 化脓症患肺呈不可逆毁损性改弯需行肺切除术者。   3.肺结核:损坏肺、慢性纤维空洞而遗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各型肺结核反复大咯血,有明显临 床中毒症状确需住院治疗者。   4.肺癌:已确诊需手术治疗或化疗等综合治疗

5、者。   三、心脏血管疾病   1.高血压病:(1)高血压脑病;(2)明确诊断,门诊治疗无效或病情恶化确需住院治疗者。   2.冠心病心房颤动:发作较频繁确需住院治疗者。   3.缺血性心脏病(包括原发性心脏聚停、心绞痛、心肌梗塞、缺血性心脏病中的心力衰竭、心律失常):(1)劳累性心绞痛:每天发作数次或痛较剧烈伴有出汗者;(2)自发性心绞痛: 每天发作多次,发作持续时间较长,疼痛难以忍受伴有出汗者;(3)急性心肌梗塞或陈旧性心肌梗塞。   4.心肌病:(1)有心律失常表现;(2)心脏扩大,伴有其他临床表现或有心衰;(3)有体或肺 循环栓塞;(4)有晕厥现象或严重心绞痛。

6、  5.充血性心力衰竭确需住院治疗者。   6.急性心包炎:大量渗液出现心包填塞征象须住院治疗者。   7.缩窄性心包炎:症状明显且逐渐加重确需住院手术治疗者。   8.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或关闭不全:确需住院手术治疗者。   9.法乐氏四联症:出现脑栓塞、脑脓肿、细菌性心内膜炎、大咳血、心力衰竭等严重并发症 者。   四、泌尿系统疾病   1.慢性肾功能衰竭:(1)尿毒症须住院治疗者;(2)氮质血症确需住院治疗者。   2.肾、膀胱、睾丸肿瘤、嗜铬细胸瘤、阴茎癌等癌症;确需住院手术治疗者。   3.肾结核:需施行病肾切除术者。   五、血液系统疾病  

7、 1.缺铁性贫血:因缺铁引起的继发病需住院治疗者。   2.再生障碍性贫血:(1)全血细胞减少,血色素<8g/dl(80g/L),白细胞<3500/mm3(3500 ×106/L);血小板<6万/mm 3(6×1012/L);(2)合并急性感染或内脏出血者。   3.重型地中海贫血:贫血明显并有肝脾肿大需经常输血治疗者。   4.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1)确诊病例需住院治疗者。(2)严重贫血需经常输生理盐水洗 涤后的红细胞才能控制病情者。   5.白血病:(1)急性白血病:①确诊病例须住院治疗者;②经治疗后完全缓解出院,需行巩固治疗者;③复发病例。(2)慢性粒细胞白血

8、病:①确诊病例需住院治疗者;②出现各种并 发症,如:出血、感染、脾梗塞、脾周围炎或有明显巨脾压迫症状者;③慢粒急变。   6.恶性淋巴瘤:(1)确诊病例确需住院治疗;(2)复发病例。   7.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出血倾向明显,特别是有内脏出血需住院治疗者。   8.血友病:关节、肌肉深部组织、消化道、泌尿道、颅内等较严重出血者。   9.多发性骨髓瘤:(骨痛明显,X光摄片见有多数大小不等的溶骨性破坏区或广泛的骨质疏松表现;(2)确需住院治疗者。   六、内分泌系统疾病   1.糖尿病;(1)酮症酸中毒或无酸中毒而酮体持续阳性者;(1)高渗性非酮症性昏迷;(3)低 血糖昏迷;(

9、4)合并急性感染。   2.甲状腺机能亢进:(1)有严重合并症需住院治疗者;(2)甲亢危象或可疑甲亢危象。   3.甲状腺癌:确诊病例需手术治疗者。   七、神经系统疾病   1.精神分裂症;精神病期确需住院治疗者。   2.情感性精神障碍:有躁狂发作或抑郁发作需住院治疗者。   3.反应性精神障碍:兴奋、躁动、抑郁、木僵、焦虑不安等症状明显确需住院治疗者。   4.急性脊髓炎:脊髓受损症状明显(即感觉、运动障碍,植物神经功能障碍明显)确需住院治疗者。   5.急性脑血管病   (1)缺血性脑血管病(包括暂时性脑局部缺血发作,脑血栓形成、脑栓塞):①严重的新发病例须住院治疗者

10、②偏瘫,肌力四级,活动不便者。(2)出血性脑血管病(包括脑出血、蛛网 膜下腔出血):新发病例须即时住院治疗者。   6.颅脑损伤:开放伤或重型闭合性伤确需住院观察治疗者。   7.脑脓肿:确需住院行外科处理者。   8.颅内、椎管内肿瘤:确需住院手术治疗者。   9.运动神经元病:(1)肢体功能明显障碍,生活难以自理;(2)有球麻痹症状出现。   10.震颤性麻痹:症状明显确需住院治疗者。   11.舞蹈病:有明显不自主运动或明显风湿活动确需住院治疗者。   12.重症肌无力:(1)呼吸肌受损害,出现呼吸困难;(2)肌无力症状加重确需住院治 疗者;(3)需作胸腺手术

11、或行放射治疗者。   13.周期性麻痹:四肢肌力3级以下或心肌、 呼吸肌受累确需住院治疗者。 14.结核性脑膜炎:确需住院治疗者。   八、骨科疾病   1.化脓性骨髓炎:经抗菌素治疗仍不能控制症状,需手术治疗者。   2.恶性骨肿瘤:需进行大剂量化疗或手术治疗者。   3.人工关节手术:四肌各大关节强直、股骨头坏死等需进行人工关节置换术者。   4.脊椎骨折:确需住院施行手术治疗者。   5.脊椎骨折伴脊髓、马尾损伤。   九、妇立科疾病   1.外阴癌、宫颈癌、宫体腺癌、卵巢恶性肿瘤、滋养叶细胞肿瘤:确需住院手术治疗者。   2.乳腺癌:确需住院施行

12、手术治疗者。   十、五官科疾病   1.青光眼:确需住院手术治疗者。   2.眶内肿瘤:确需住院手术治疗者。   3.耳源性颅内并发症(侧窦血栓性静脉炎或脑脓肿、脑膜炎):确需住院手术治疗者。   4.鼻部恶性肿瘤、喉癌等癌症:确需住院治疗者。   5.颌骨骨髓炎:确需住院治疗者。   6.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确需住院治疗者。   十一、结缔组织疾病   1.红斑性狼疮:盘状红斑狼疮和系统性红斑狼疮具有活动性病变确需住院治疗者;或系统性 红斑狼疮出现明显肾损伤、心脏病变、中枢神经受损或严重的关节受损者。   2.多肌炎和皮肌炎:有明显肌肉萎缩,肌肉有明

13、显肿胀、压痛及运动障碍;或有活动性病变 需住院治疗者。   3.进行性系统性硬化症(硬皮症,PSS):水肿期,有内脏受累,或有其它活动性病变确需住院治疗者。   4.强直性脊柱炎(AS):有关节或全身性活动病变确需住院治疗者。   十二、物理化学因素疾病   1.尘肺病:有合并症确需住院治疗者。   2.慢性重度铅中毒、锰中毒、三硝基甲苯中毒、苯中毒、(金属)汞中毒:确需住院治疗者。   3.急、慢性重度有机磷农药中毒。   4.急性一氧化碳中毒。   5.急性氯气中毒有并发症者。   6.放射病:急、慢性放射病,造血功能严重障碍或有明显并发症确需住院治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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