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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doc

1、中国建设银行中小企业联贷联保 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稳步发展,进一步满足中小企业客户融资需求,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及建设银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

2、务(以下简称“联贷联保业务”)是指若干借款人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之间协商确定贷款额度,向建设银行联合申请贷款,每个借款人均对其他所有借款人因向银行申请借款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建设银行藉此发放一定额度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仅指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 联贷联保贷款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经建设银行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含)以上的中型企业或用小企业客户评价办法评定为aa(含)以上符合建设银行贷款条件的小型企业,均可联合向建设银行提出借款申请。

3、 第六条 申请联贷联保业务的借款人至少在3家(含)以上,原则上不超过10家。 第七条 贷款行可以结合联合体成员的资信状况,要求借款人按贷款额度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存入银行指定的保证金账户作为质押。在保证金质押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出质人同意,主合同项下任一债务人发生质权人有权处分保证金的任一情形时,质权人可直接扣划该保证金账户上的保证金用于归还任一违约债务人所欠质权人的贷款。 第八条 对于联合体中的小型企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须对联合体贷款总额度承担个人连带保证责任;对联合体中的中型企业,贷款行可根据企业风险状况要求提供个人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 申请联贷联保业

4、务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型企业 1.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市场占有率高,在本地区行业内销售收入、纳税金额、赢利水平等方面排名靠前; 2. 企业连续三年生产经营正常,成长性较好,现金流及利润稳定增长; 3.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 4.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结算户,原则上结算量占比50%以上(重点目标客户可以适当放宽); 5.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小型企业 1.具有进行生产、贸易等各类合法经营活动的资格; 2.不属于国家限制或淘汰的工艺和业务领域; 3.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4.近两年来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成长性较好,现金流和利润稳

5、定增长,并合法纳税; 5.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户,主要业务在建设银行办理; 6.无不良信用记录(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第十条 联合借款人之间应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和相互监督。联贷联保团体成员可在以下群体中产生: 1.同行业优势企业; 2.上下游企业; 3.在同一区域生产或经营的企业等。 有下列情况的不宜加入联合体: 1.联合体各成员的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之间是家庭成员关系(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 2.联合体各成员或其主要法人股东在联合体内存在着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被第三者所拥有或者

6、控制的企业; 3.其他不符合保证条件的客户。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 联贷联保贷款额度根据团体成员各自的承贷能力、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或临时性资金需要,结合团体的保证能力,由团体成员协商决定后向建设银行提出申请,建设银行综合考虑联贷联保团体成员的资信情况、实际资金需求、行业发展前景等情况审批确定。 联合体单个成员的贷款额度要控制在建设银行测算的风险控制限额的70%以内,联合体贷款总额度为各成员的贷款额度之和。 对联合体成员核定的贷款额度应结合联合体成员的资金实力、承贷能力来核定,联合体成员的贷款额度宜大致相当,充分发挥横向约束和有效保证作用。

7、第十二条 联贷联保贷款额度管理。 (一)联合体成员贷款可用额度原则上不能超过对其核定的贷款额度。 (二)经联合体其他成员一致书面同意,并经建设银行同意,单个成员的可用额度可以超过对其核定的贷款额度,但不能超过核定的贷款额度的一倍,且须控制在对其测算的风险控制限额之内,所有联合体成员的贷款额度之和控制在核定的贷款总额度之内。同时,该联合体成员要对超过核定的贷款额度以不低于20%比例的保证金作为质押。 (三)联合体中单个中型企业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单个小型企业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四)经联合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以向建设银行提出变更联合体贷款额度的申请,建设银行

8、须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联贷联保贷款授信有效期最长一年,到期后须重新申报审批。单笔联贷联保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联贷联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及对建设银行的综合贡献水平整体确定。 第十五条 联贷联保贷款可以采用以下还款方式: 1.按月付息、按月还款的方式; 2.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方式。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 联贷联保业务流程管理 1.中小企业自主结合,组成联合体,分别向建设银行提交信贷业务申请书; 2.经办行受理并进行审核,根据联贷联保业务的准入标准及联合体成员的基本情况和风

9、险状况,确定符合条件的联合体成员; 3.对符合条件的,经办行要求联合体成员按建设银行的规定提交授信所需材料; 4.经办行对联合体成员进行双人调查,撰写调查评价报告, 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确定联合体成员的贷款额度,组织授信业务申报材料。 对于跨支行的联贷联保业务,由牵头行负责授信材料的集中申报。牵头行由经办行协商推荐或由上一级行的公司业务部门指定产生; 5.根据联合体贷款总额度确定信贷授权有权审批行,上报授信申报材料; 6.信贷审批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合规性审查,进行授信业务审批; 7.经办行根据审批结论,与联合体成员签订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参考格式见附件1),需要追加个人连带保

10、证责任的,签订不可撤销保证书(参考格式见附件2),根据借款人的额度借款支用申请书(见附件3)办理贷款发放手续(见附件4)。对于跨支行的联贷联保业务由上一级行与联合体成员统一签订相关合同文书; 8.按照约定发放贷款; 9.按现行信贷管理规定进行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中小企业特点,如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不能完全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经办行客户经理应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和销售现场,通过实地调查和与借款企业人员交流等方式,了解借款人经营状况。客户经理应从多方面、多渠道收集有关借款企业及其经营者的第一手信息,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补充说明。 第十八条 审核联合体成员的贷款申请时不仅要审核

11、企业财务报表或各类书面文件,还应综合考虑企业的行业地位、经营实力、履约愿望和团体的综合实力等非财务信息和软信息,同时结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家庭收支、经济实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九条 经办行要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管,加强账户管理工作,监督贷款用途。 第二十条 经办行要加强贷后管理,充分发挥联合体成员的相互监督作用,多方面了解联合体成员的经营管理动态,及时获取各个成员的信息,对企业发生影响偿债力的事项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跨支行的联贷联保业务,由借款人所在支行负责贷后检查和管理,及时通报信息。牵头行至少每季召集一次会议,通报各借款人的情况,

12、并交流贷后调查报告,完善信贷档案。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成员贷款的清分工作由借款人所在经办行负责,要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结合联合体的整体状况综合判断。 第二十三条 经办行要重点关注行业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加强对联合体企业所在行业和区域的分析研究,了解行业发展趋势和动向,掌握区域经济发展态势和金融生态环境状况。 第二十四条 建立联合体贷款的退出机制。联合体成员发生违约行为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贷款控制和贷款额度管理,防范贷款风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建设银行现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

13、十七条 建设银行各一级分行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参考格式) 2.不可撤销保证书(参考格式) 3.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借款支用申请书 4.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借款提款通知书 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翻印文件第221号 印底归省行公司业务部 主送:各市地分行,哈尔滨城区支行、郊县(市)支行。 抄送:黑龙江总审计室。 本行发送:信贷审批部,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部。 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办公室 2006年10月10日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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