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7 ,大小:51KB ,
资源ID:5661595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5661595.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职业灾害劳工补助及核发办法.doc)为本站上传会员【pc****0】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职业灾害劳工补助及核发办法.doc

1、 【法规名称】 职业灾害劳工补助及核发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4-10 【正  文】 职业灾害劳工补助及核发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八条第四项及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依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请领生活津贴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罹患职业疾病,请领劳工保险职业灾害伤病给付期满或残废给付。      二经医师诊断丧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其障害状态相当于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一等级至第十五等级规定之项目。      第

2、3 条       依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款请领身体障害生活津贴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职业伤害或罹患职业疾病,请领劳工保险职业灾害伤病给付期满。      二经医师诊断丧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身体遗存障害,适合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一等级至第七等级规定之项目。      第 4 条       依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款请领职业训练生活津贴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职业伤害或罹患职业疾病,经医师诊断丧失部分工作能力,身体遗存障害,适合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二等级至第十五等级规定之项目。      二参加政府机关主办、委讬或政府立案之训练机构

3、之养成训练或转业训练,每月总训练时数逾一百二十小时。      三训练期间未领取其他训练补助津贴或前二条规定之生活津贴。      第 5 条       依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四款请领器具补助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职业伤害或罹患职业疾病,致身体遗存障害,经医师诊断或其他专业人员评估必须使用辅助器具。      二未依其他法令规定领取器具补助者。      第 6 条       依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五款请领看护补助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职业伤害或罹患职业疾病,经医师诊断终身不能从事工作,经常需医疗护理及专人周密监护或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

4、常生活活动需人扶助。      二符合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所定精神神经障害系列、胸腹部脏器障害系列及身体皮肤排汗功能丧失第一等级及第二等级障害标准之规定。      三未依其他法令规定领取有关补助。      第 7 条       依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六款请领家属补助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职业灾害劳工死亡,遗有受其扶养之配偶、子女或父母。      二劳工因职业灾害死亡致家庭生活困难者。      第 8 条       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之生活津贴,仅得择一请领。      第 9 条       依本法第八条第二项请领

5、生活津贴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劳工保险被保险人于本法施行后离职退保,经医师诊断为职业疾病,且系保险有效期间所致。      二经医师诊断身体遗存障害,不能继续从事工作。      三未请领同一疾病之残废给付。      第 10 条       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之生活津贴,其补助标准如下:      一障害状态相当于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一等级至第三等级且丧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发给新台币六千元。      二障害状态相当于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二等级至第七等级,或合并升等后相当于第一等级,且丧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发给新台币四千元。  

6、    三障害状态相当于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八等级至第十等级且丧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发给新台币二千元。      四职业疾病尚未成残或障害状态相当于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十一等级至第十五等级且丧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发给新台币一千元。      请领前项津贴者,应备下列书件:      一职业疾病生活津贴申请书。      二残废诊断书,其格式由劳工保险局 (以下简称劳保局) 制定。      三申请人之邮局或金融机构存褶封面影本。      四经医学影像检查者,附检查报告及影像图片。      第 11 条       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之身

7、体障害生活津贴,其给付标准如下:      一障害状态符合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一等级至第三等级且丧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发给新台币六千元。      二障害状态符合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二等级至第七等级,或合并升等后相当于第一等级,且丧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发给新台币四千元。      请领前项津贴者,应备下列书件:      一身体障害生活津贴申请书。      二残废诊断书,其格式由劳保局制定。      三申请人之邮局或金融机构存褶封面影本。      四经医学影像检查者,附检查报告及影像图片。      第 12 条       本法第八条第一

8、项第三款规定之生活津贴,其补助标准如下:      一障害状态相当于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二等级至第七等级且丧失部分工作能力者,于受训期间,每月发给新台币一万二千元。      二障害状态相当于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八等级至第十等级且丧失部分工作能力者,于受训期间,每月发给新台币八千元。      三障害状态相当于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十一等级至第十五等级且丧失部分工作能力者,于受训期间,每月发给新台币六千元。      前项职业训练生活津贴自申请人初次参加训练之日起五年内,合计以发给二十四个月为限。满五年后,停止发给。      请领第一项津贴者,应备下列书件:

9、     一经职业训练机构证明之职业训练生活津贴申请书。      二申请人之邮局或金融机构存褶封面影本。      三职业疾病诊断书或职业灾害相关证明文件。      四残废诊断书,其格式由劳保局制定。      五未请领其他训练补助津贴或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之生活津贴之声明书。      职业训练生活津贴自受训之日起算,中途离训或经训练单位退训者,训练单位应即通知劳保局停止发放。      第 13 条       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之器具补助,其辅助器具类别、补助金额、使用年限及补助对象如附表。      请领前项补助者,应备下列书

10、件:      一器具补助申请书。      二六个月内之身心障碍鉴定医疗机构之医师出具需装配生活辅具或复健辅具之文件,或其他专业人员评估必须使用就业辅具之证明。      三六个月内之统一发票正本或收据正本。      四申请人之邮局或金融机构存褶封面影本。      五未依其他法令规定请领该项器具补助之声明书。      前项第二款规定就业辅助器具之申请,必要时,劳保局得送请相关专业人员审核后决定之。      第 14 条       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之看护补助,每月发给新台币八千元。      请领前项补助者,应备下列书件:      

11、一看护补助申请书。      二申请人之邮局或金融机构存褶封面影本。      三残废诊断书,其格式由劳保局制定。      四未依其他法令规定请领看护补助之声明书。      第 15 条       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之家属补助,发给新台币十万元。      得受领前项补助之家属顺位及发放事宜,依劳工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请领第一项补助者,应备下列书件:      一家属补助申请书。      二乡、镇、市 (区) 公所或村、里长出具之家境清寒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之邮局或金融机构存褶封面影本。      四死亡诊断书

12、或检察官相验尸体证明书。      五载有死亡日期之全户户籍誊本,请领人      与死亡者非属同一户籍者,应同时提出各该户籍誊本。      第 16 条       本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之生活津贴,其补助标准如下:      一障害状态符合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一等级至第三等级且丧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发给新台币六千元。      二障害状态符合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二等级至第七等级,或合并升等后相当于第一等级,且丧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发给新台币四千元。      三障害状态相当于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八等级至第十等级且丧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发给新台币

13、二千元。      四职业疾病尚未成残或障害状态相当于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十一等级至第十五等级且丧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发给新台币一千元。      请领前项补助者,应备下列书件:      一职业疾病生活津贴申请书。      二职业疾病诊断书。      三残废诊断书,其格式由劳保局制定。      四申请人之邮局或金融机构存褶封面影本。      五职历报告书 (载明离职前担任之工作性质内容、期间及暴露于何种作业环境或何种有害物等作业经历) 。      六经医学影像检查者,附检查报告及影像图片。      第 17 条       职业灾害劳

14、工请领各项津贴及补助,应向劳保局提出申请,由劳保局直接拨入申请人帐户。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申请手续完备经审查完竣,保险人应于十日内发给之。      第 18 条       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二项规定之补助,自劳保局受理申 请当月起按月发给, 请领期间未满一个月者以一个月计。      第 19 条       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二项规定之补助,应于每届满一年之日前,检具三个月内之劳工保险残废诊断书送劳保局办理续领。      未依前项规定办理者,劳保局不予续发。      第 20 条    

15、   按月发给之津贴或补助,于受补助人死亡之次月起停止发给。      申请人或其家属应于受补助人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劳保局。      第 21 条       有前条溢领津贴或补助之情形者,劳保局于核发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之家属补助时,应予扣除。      第 22 条       不符本办法资格而领取各种津贴或补助者,劳保局应通知本人或其家属自接获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缴还;逾期未缴还者,应依法强制执行。      以诈欺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申请或领取补助者,并就其涉及刑责部分,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第 23 条       本法第九条规定未加入劳工保险之劳工申请各项补助时,除依本办法规定办理外,并应检附职业灾害相关证明、受雇单位之名称、负责人姓名、地址等相关基本资料。      前项之劳工请领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津贴,不受本办法第二条及第三条所订请领劳工保险职业灾害伤病给付期满之条件限制。      第 24 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