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政策法规摘录1、概述 我国的工伤保险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6年10月1日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其间1995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作了原则规定。第二阶段1996年10月1日2003年12月31日,执行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三阶段,2004年1月1日至今执行的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国家每次法规的颁布,劳动部、煤炭部、最高人民法院、省政府、省劳动厅、矿务局(鹤煤集团)等,都要制定相应的贯彻办法及条文解释。2、工伤保险应遵循的原则无过失责
2、任原则;损害补偿原则;个人不缴费原则;严格区别工伤和非工伤原则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3、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 无责任补偿原则,也可以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它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受害者均应无条件地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或死亡,即使受害者有责任,也要给予受害者工伤保险待遇。 无责任补偿原则虽然将工伤事故的责任与原因和给予保险待遇区分开来,但不等于不追究事故责任,与此相反,还要认真调查事故的责任和原因,以便改进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4、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
3、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6、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
4、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7、工伤申报职工发生工伤,单位工会主席到劳资科领取河南省工伤认定申请表;单位按规定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各栏,被伤害职工或家属签署意见;单位提供事故经过材料、证人证言,检查科提供调查笔录;单位写工伤事故报告,检查科审核、安检局审批(交通事故不用安检局批,需提供交通部门的处理认定);工伤职工提供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诊断证明、病历等相关材料;上述材料备齐,填好后交劳资科,劳资科审核无误后,报劳资处,劳资处报省劳动厅(市劳动局);工亡职工亦需按以上程序办理。8、工伤认定通知省厅(市局)接到河南省工伤认定申请表及有关材
5、料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查及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发给工伤认定通知书,即工伤证;工伤职工凭工伤认定通知书,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未申报工伤,工伤职工就不可能获得工伤认定通知书。未报工伤的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由单位及职工个人负担;劳动能力鉴定时,工伤认定通知书是前提,是首要材料。9、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接到劳动能力鉴定通知后,持工伤认定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参加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目前劳动能力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10、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凭工伤认定通知书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制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
7、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40%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因是否需要护理发生争议的,提请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为: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10级伤
8、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的,1级24个月;2级22个月;3级20个月;4级18个月;5级16个月;6级14个月;7级12个月;8级10个月;9级8个月;10级6个月。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中金按月支付。标准为本人工资的,1级 90%;2级85%;3级80%;4级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5级70%;6级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
9、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能够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的,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由于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降低部分的50%。本人技能提高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属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工亡者,按60个月发给,不属于的按54个月发给。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也可以享受此待遇。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
10、金。职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枪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50%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因工死亡规定处理。11、 2004年1月1日前工亡或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照顾招收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为合同制工人。12、我矿工伤保险情况工伤保险基金由公司统一上缴省厅,2007年16月份我矿共上缴712357元,月平均118726元。14级及部分56级伤残人员属社保科管理。2004年1月1日前的社保科管理的16级伤残人员的待遇(伤残津贴、护理费)由矿支付。2004年1月1日后的伤残人员14级的待遇,由工伤基金支付,56级的待遇由矿支付。 劳资科2007年9月6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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