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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模版.docx

1、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确保子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经营类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三条 子公司在进行生产工作时,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决执行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牢牢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四条 子公司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可给予适当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必须查清事故原因及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

2、事故处理工作,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及刑事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集团公司领导和项目建设管理部、经营管理部、综合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中经营管理部负责经营类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经营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经营类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调查处理事故;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收集、汇总、梳理和上报等工作。第六条 各子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制度、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

3、查,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安排,确保生产安全。第七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第八条 子公司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第九条 各子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一)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二)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普及安全生产文化理念,并对制度及文化理念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加强各个环节的安全应

4、急预案和救援演练等突发情况的管理,经常深入现场指导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等情况。(五)记录日常安全检查结果,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六)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等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七)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负责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落实。(八)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等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九)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信息的上传下达和存档工作。第十条 各生产班组要经常以自查或互相督促等方式严格遵

5、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和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第十一条 职工在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领导,并根据指示迅速排除。第三章 教育与培训第十二条 对新入职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生产班组、生产岗位)后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变更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第十三条 对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

6、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第四章 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第十四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或带病运行,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第十五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第十七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十八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并保持清洁整齐;对高危行业,必须有防护设施。第五章 易燃、易爆物品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

7、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并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第六章 检查和整改第二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对子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子公司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检查。第二十一条 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无力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统一安排整改。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条 对安全

8、生产工作有特殊贡献的,将给予特别奖励。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扣发事故单位领导班子的绩效工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法律的,依法交由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将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

9、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各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二)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三)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四)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五)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

10、,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六)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二十九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1、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三十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一)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二)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集团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报告。 (三)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集团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

12、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四)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五)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六)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三十一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一)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集团公司安全领导小组。 (二)驾驶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

13、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三)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若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四)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五)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六)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七)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第三十二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子公司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第八章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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