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 与 北京xx售电有限公司 购电代理协议书 年 月 协议双方: 甲方(电力用户): 名称:******公司 乙方(售电公司): 名称:北京xx售电有限公司 鉴于: 1、******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注册于_____市的_____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为_____。 2、北京xx售电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注册于xx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法定代表人为xx。 3、乙方作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专业售电公司,利用自身优势及资源,向甲
2、方供应优质低价的电能,或代理甲方参与市场交易获得优质低价的电能。根据电力市场改革进展,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用电特性数据,为更好地参与电力市场提供基础条件。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均为符合有关条件的市场主体,现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购电代理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甲方、电力用户指********公司。 1.2乙方、售电公司指北京xx售电有限公司。 1.3日历月指按公历计算的自然月,从某月第一日至该月最后一日,如从3月1日至3月31日。 第二条 服务内
3、容 2.1乙方为甲方(代理)提供2017年度所需电能的购电服务,用电量共计________万千瓦时(甲方侧计量)。 2.2用电量按月分解如下: 时间 电量(万千瓦时) 时间 电量(万千瓦时) 1月份 7月份 2月份 8月份 3月份 9月份 4月份 10月份 5月份 11月份 6月份 12月份 2.3实际用电量预测根据交易频率,在实际交易前半个月内双方进一步研究确定。甲方应将相关的数据提交乙方,供精确预测电量之用。 2.4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在同一交易周期内(即2017年度)不得与其他市场主体再次签订同类型代理
4、交易协议(超出乙方市场交易购电能力的除外)。 2.5如月度交易电量未通过安全校核,或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电网检修、故障、重大方式调整),该月交易中止,乙方免责,甲方按目录电价向电网经营企业购电。 2.6随着电力市场改革不断深入,甲乙双方适时根据有关交易规则另行商定偏差电量处理事宜。 第三条 购电费用及支付方式 3.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京津冀电力交易有关规则要求,甲方向电网经营企业支付购电费用,电费结算以电网经营企业确认的单个月份直接交易电量为准。 3.2甲乙双方协定,竞价交易中,乙方指导甲方成功交易,促使甲方在获得的电费差价基础上额外享受工业调整基金0.0126元/千瓦时的让利
5、其中0.01元/千瓦时(含税)由甲方享有,0.0026元/千瓦时(含税) 作为电力销售服务费由乙方享有,最终结算以电网经营企业提供的清单为准。 3.3甲方和乙方的电力销售服务费结算与甲方和电网经营企业的电费结算周期一致。 3.4甲方每月收到电网经营企业确认的直接交易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后,应于_3_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结果通过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发送给乙方。乙方每月依据电网经营企业出具的直接交易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按照本条第2款约定的工业调整基金分配约定计算该月的电力销售服务费,向甲方出具结算单,并开具电力销售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3.5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6、5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电力销售服务费。若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向乙方付清电力销售服务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0.5‰加收违约金。 3.6如有关部门对电费结算方式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结算方式为准。 3.7甲方指定银行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银行行号: 3.8乙方指定银行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北京xx售电有限公司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银行行号: 第四条 有效期 4.1 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的有效期及其起止时间与电网经营企业确定的交易起止时间相同。 4.2 特别约定:在国家出台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发
7、生重大变化,而本协议的约定与之相抵触或者政府监管部门要求终止时,本协议即时终止,双方互免责任。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向乙方如实提供有关用电规模、负荷、特性等数据。 5.2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月向乙方提供电网经营企业确认的交易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 5.3按照本协议约定享受差价电费优惠及工业调整基金。 5.4如因甲方生产经营安排变化等原因导致本协议第二条用电量发生重大变化,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过约定方式告知乙方;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有关电力交易合同违约的,由甲方承担所有责任。 5.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
8、及资源,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电价、电量为甲方提供购电代理服务。 6.2在评估电源综合实力、考虑安全校核等因素的基础上,乙方独立选择电力来源,保障电力合同履约。 6.3监控交易合同的执行情况,按照交易规则规定,协助甲方处理偏差电量等有关问题。 6.4 甲方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电量以外的-5%~+5%偏差电量部分由乙方负责,其中,-5%~0为允许偏差;0~+5%为超出合同约定的偏差电量,按目录电价结算,此部分电量由乙方负责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约定的0.01元/千瓦时(含税)的差价。超出-5%~+5%的偏差电量由甲方承担。 6.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 保密
9、7.1甲乙双方对合作过程中所知悉、接触、持有、使用的任何对方机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履行本协议需要且经对方事先同意外,各方于合作期间或合作完成后均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直接或间接使用该等机密资料。 7.2各方于合作期间所知悉、接触、持有、使用之机密资料,合作完成后各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将该机密资料交付给第三方。 7.3本协议项下的保密期限为永久,除非该等机密信息已公开。 7.4如一方违反以上保密条款,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协议的补充、修改与解除 8.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报有关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送交有关电力
10、交易机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在本协议履行的过程中,任何关于本协议项下条款的修改,必须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8.3在合作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单方解除本协议。如双方合作的条件已发生重大改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8.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协议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终止,双方应友好合理地解决后续问题。 第九条 通知 9.1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应采用快递(含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递送。如果用快递方式递送,则该通知交给快递服务公司后的第 3 天应被视为收到日期。如果
11、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发送通知,则该通知发出后的第2 天应被视为收到日期。所有通知应按照下列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 甲方:【******公司】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其它:【】 乙方:北京市xx售电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人:【 】 电话:【 】传真:【 】 电子邮件:【 】 其它:【】 9.2如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络信息变更,变更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本协议所称不可
12、抗力,是指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政府或有关机构强制行为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 10.2因不可抗力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 10.3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协议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除本协议
13、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以及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2.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一切分歧与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提请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3.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于电网经营企业确认交易开始之日生效。本协议一式【5】份,双方各执【2】份,【1】份送交有关电力交易机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XXX公司与北京xx售电公司购电服务协议书》签署页) 双方签字盖章: 甲方:*********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北京xx售电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