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省青年企业家协会,标准中文简称: 海 南 省 青 企 协; 英 文 译 名: HaiNan Provincial youngEntreprenuisAssociation英文缩写:HNYEA。第二条 省青年企业家协会是由各市县及有关行业的青年企业家协会和各工商企业、金融机构、乡镇企业中具有一定管理经验,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的企业青年领导人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省青年联合会及省总商会的团体会员。第三条 省青年企业家协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培养和造就跨世纪一代优秀青
2、年企业家队伍及一流人才为中心任务,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青年企业家的成长和发展服务。第四条 省青年企业家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公民道德准则。第五条 省青年企业家协会主管单位是共青团省委,受省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办公地点设在省海口市文明东路210号共青团省委工农青年部。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省青年企业家协会业务范围1、组织青年企业家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实施“一省两地”和生态省建设发展战略。探索小政府大社会的运行管理机制及内在规律,探索办好大特区企业的发
3、展道路,为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出谋献策并作出实践性探索。2、积极了解和掌握青年企业家所需所想,向政府及职能部门反映企业的呼声,为企业排忧解难,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作用。3、沟通青年企业家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扩大企业家的交际面和影响力,通过多种渠道提高会员的社会知名度,定期宣传、评选表彰全省青年企业家,优秀青年厂长、经理。4、受政府委托,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经济交流、物资交流、信息交流活动。举办与企业有关的发布会、评审评选会。5、加强中外企业界的交往,通过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共青团省委、省总商会与国外有关企业、青年团体建立联系,组织选派青年企业家出国考察、学习和进行业务交流,推进中外经济技术和
4、文化合作。6、举办包括国外培训在内的各种形式的青年厂长、经理讲习班、培训班和专题讲座,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经济理论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7、注重文化研究,培养企业精神;注重青年企业家文化研究,为提高经理、厂长的的素质提供理论基础。8、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为青年企业家申张正义,通过社会舆论,各种媒介以及法律手段,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9、承办共青团省委及中青企协、省青联、省总商会交办的工作事宜。10、与有关单位编辑、出版发行有关资料。 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省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l、拥
5、护本协会的章程;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3、在企业改革、经营、管理中做出成绩的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的青年厂长(经理)以及热心支持本协会工作的团组织的有关负责人。4、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市县和有关行业的青年企业家协会,均可申请入会,经秘书处审查批准后,作为团体会员。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1、会员须经本人申请,所在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团体会员需经同级团组织同意后,填写入会申请报告;2、经申请审批后由本协会颁发统一印制的会员证书和会员单位牌匾。3、年龄超过四十五周岁即自动退会,成为荣誉会员。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对本协会提出意见和建议权;3、有参加本协
6、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权;4、有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权利。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本协会决议;2、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3、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4、积极介绍、发展新会员;5、向本协会按期交纳会费;6、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大会最高权力机关,特聘名誉会长一名、顾问若干名。会员大会的职责是:1、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7、以及本会的重大事项;2、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3、修正章程;4、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选举理事会;5、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务。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4、向会员
8、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
9、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可以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
10、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二十九条 本协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协会办事机构,秘书处内设办公室、会员部、培训部、财务部、活动开发部。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利息;4、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
11、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
12、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2003年9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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