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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核定扣除工作事项会议安排 (3).docx

1、 农产品核定扣除工作事项会议安排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核定扣除办法的试行,一方面使收购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计算更加公平合理,另一方面实现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税款的均衡入库。不过,这一办法的局限性也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扣除标准“一刀切”有失周全。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核定扣除办法中,一般使用投入产出法来核定加工企业的单位耗用农产品数量,并以此确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扣除标准。而在运用投入产出法时,一律使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计算和衡量。表面上看这是一种公平,但实际很多小型企业受设备、管理、技术等因素制约,其能耗要高于理论上的行业标准,耗用多而抵扣税金少,无形中

2、增加了其税收负担和生产成本,不利于这些企业的发展。所以,在统一的大前提下,应该设置一个有上下浮动范围的扣除标准,而不能用“一刀切”的办法.第二,同样的进项税率对应不同的扣除率有失公平。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核定扣除办法,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3%,加工后销售的产品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有13%,也有17%,也就是说在核定扣除办法下,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

3、率有13%和17%之分。这对于前后税率一致的没有影响,但是对于按13%增值税税率购进农产品,按17%增值税税率销售产品的企业来说,这一规定就有些不妥。 比如,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假如购进农产品1000吨,每吨1万元,按13%的增值税税率计算,价税合计1130万元。在生产出的产品当期全部销售的情况下,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核定扣除办法,如果销项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企业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适用扣除率为13%,可以抵扣进项税款130万元;如果销项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7%,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适用扣除率也为17%,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款则为1

4、64.19万元。对后者来说,明明在购进环节只负担了130万元的税款,却可以在进项税额抵扣中多抵扣掉34.19万元。企业受益了,国家却受损了。 第三,难以解决虚开虚扣问题。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用投入产出法计算抵扣,其实质就是想解决增值税虚开虚扣问题。然而由于缺乏具体的后续管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核定扣除办法显得不够完善。农产品由于产地不同,成分含量有所区别,其投入产出比当然就不同。加工企业往往会以有效成分含量低为借口,扩大投入量,虚增原材料数量;还有部分企业以农产品中掺杂泥沙、水分等杂物影响投入产出比为借口,人为扩大投入量,虚增原材料数量。 第四,难以解决购进农

5、产品虚价问题。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允许计算扣除的农产品买价,仅限于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但有的收购企业将一些无法取得发票的费用及支出,像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甚至招待费等费用列入收购金额,从而变相加大进项税额,达到多抵扣税款的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用投入产出法等计算抵扣,仍然无法解决虚价问题.对扣除标准“一刀切”问题,笔者建议,税务机关应拓宽思路,在其他以农产品为原料、财务核算正规、行业相近的企业,尝试用购进扣税和核定扣税两种不同方法去管理和测算,比较其相互的优越性,完善存在的不足,为全面推行核定扣除收集信息奠定基

6、础.对购进和抵扣税率不一致的问题,笔者有两个建议。一是取消17%适用税率作为扣除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核定扣除办法一律适用13%的扣除率。二是利用总额限控法。即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17%税率时,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增值税额加上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17%计算进项税额,以总额为扣除限额,在限额内按文件规定执行.对虚开虚扣问题,笔者建议税务机关要强化日常审核,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在实际管理中,税务机关要把每月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审核常态化,对纳税人扣除税额的计算过程、几个指标的提取途径以及准确性要反复对比审核。特别是年底要有效地组织清算,

7、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当年已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进行调整,逐年根据上一年企业实际的农产品单位耗用数量,对当年的单耗数量进行调整,逐步控制虚开虚扣,把前期虚开虚扣的水分一点点挤干。 对虚价问题,笔者建议在农产品收购期间,税收管理员可驻厂办公,掌握企业收购农产品的品种、出售人、收购价格、日收购数量、运输方式、入库、货款结算、收购凭证开具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核实其交易数量、金额和对象的真实性。通过对收购发票的严格审核,有效地遏制农产品虚价问题。同时,还要合理考虑运费问题。对企业不具备运输能力的,必须有相应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费发票,据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于企业自身具备运输能力的,要求企业提供从收购地运回农产品的过桥费和高速公路费收据等单据,否则按采用到货价收购农产品;对企业采用到货价收购农产品的,可以规定按照收购金额的5%-10%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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