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都兴旺故意伤害案心得体会 故意伤害刑事案件。2009年9月10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在XX县区邱集镇朱开村看被害人顾某某等人打麻将时,因顾某某未按朱泽要求出牌,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朱某用折叠凳击打顾某某头部,致顾某某左侧颞顶部头皮挫伤、颅骨骨折、硬脑膜外血肿。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顾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成年人不得参与旁听; 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4、不准吸烟; 5、移动电话一律关闭; 6、旁听人员不
2、得发言、提问; 7、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书记员]:请公诉人入庭。 [书记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全体起立。[书记员]:大家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已经入庭,被告人朱某已经在羁押室候审,庭前准备工作就绪,报告完毕。 [审判长]。传被告人到庭。(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被告人你把你的姓名、出生年月、职业、学历、家庭住址等自然情况向法庭陈述一下。 [被告人]。我叫朱某,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省XX县区。 [审判长]。被告人朱某
3、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朱某你是什么时间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被告人]。2010年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XX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长]:XX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有多长时间。[被告人]:收到有十多天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十日后可以开庭。 [审判长]。XX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XX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人员有
4、审判员佟玲、魏峰、人民陪审员鲍书香,由审判员佟玲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薛娟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XX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鼐、代理检察员王绪交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长]:被害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审判长]:被告人你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被害人在庭审中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被害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换人审理。[审判长]:被害人顾某你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被
5、告人朱某你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二、被告人朱某你没有聘请律师,在法庭调查终结后,你可以自行辩护。 三、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审判长]:被告人朱某,以上权利你是否听清。[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被害人顾某,以上权利你是否听清。[被害人]:听清了。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XX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X
6、X省XX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睢检诉刑诉(2010)136号被告人朱某,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省XX县区邱集镇朱开村。2010年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XX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人]。本案由XX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朱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顾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听取了被害人顾某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公诉人]: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9月10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在XX县
7、区邱集镇朱开村朱杰家门口看被害人顾某打麻将,后因琐事与顾某发生争执。被告人朱某用折叠凳击打顾某头部,致顾某左侧颞顶部头皮挫伤、颅骨骨折、硬脑膜外血肿。经XX县区公安局法医鉴定,顾某的损伤构成重伤。 [公诉人]。2010年1月29日,被告人朱某主动到XX县区公安局邱集派出所投案。 [公诉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顾某的陈述; 2、证人朱向武、朱杰、李玉宽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的供述; 4、XX县区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
8、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被害人顾某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补充意见。[被害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辩护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朱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
9、有无异议。[被告人]:没有异议。[审判长]:是否认罪。[被告人]:我认罪。 [审判长]:鉴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公诉机关庭前已经书面向本院提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现法庭当庭征求被告人意见,是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将导致的后果是: 1、本院将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2、本院将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化审。[被告人]:同意。 [审判长]: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是否需要陈述。[被告人]:不需要。 [审判长]:被害人对本案的事实是否需要陈述。[被害人]:不需要。
10、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询问被告人。[辩护人]:不需要。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公诉人]:不需要。 [审判长]:被害人,对被告人你是否有补充发问。[被害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朱某,你是因为什么事情殴打被害人顾某的。[被告人]:因为喝醉酒了。[审判长]:只是因为喝醉酒了吗。 [被告人]。那天我去上街卖粮食,回去后我在朱杰家门口看人打麻将,我让顾某出一张牌,他没有按照我说的出,然后就吵了两句,后来我就拿起朱杰家的凳子砸了他。 [审判长]:民事部分你有没有赔偿。[被告人]:赔偿了。 [审判
11、长]:一共赔偿多少钱。[被告人]:一万三。[审判长]:通过谁赔偿的。 [被告人]:我通过村里领导找了顾某去协调这件事,然后进行了赔偿。[审判长]:被害人顾某,被告人赔偿的钱是否到位。[被害人]:已经到位了。[审判长]: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在证据卷第5至12页有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证明: 1、其系投案自首, 2、案发时间, 3、案发经过, 4、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助的事实, 5、案发后自己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对方表示谅解。 [公诉人]。在证据卷14至17页有被害人顾某的陈述,证明案发经过、案发
12、时间、赔偿内容等与被告人供述一致。 [公诉人]。在证据卷18至21页有证人朱向武的证言、在证据卷第22至26页有证人朱杰的证言、在证据卷第27至31页有证人李玉宽的证言、在证据卷第32至35页有证人刘光明的证言、在证据第36至39页有证人李长军的证言,上述证人案发当天都在案发现场,他们能证实在与顾某打麻将的过程中,朱某酒后到场,二人起争执,被告人拿板凳殴打被害人,后被害人喊头痛并到医院就医。 [公诉人]。在证据卷第1至3页有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证实了本案的发破案情况及被告人朱某于2010年1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人]。在文书卷第2页有被告
13、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朱某出生于1980年2月20日。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在证据卷第4页有前科劣迹证明,证明被告人无前科劣迹。 [公诉人]。在证据卷第58至59页,有民事调解协议及被害人出具的收条,证实了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害人顾某对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被害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按照协议你已经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现在法庭问你是否是你真实意思表示。 [被害人]:是真实意思表示。对他谅解。[审判长]:被告人朱某对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被告人]:没有
14、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辩护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均不持异议,本庭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 [审判长]:被告人朱某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XX省XX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本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公诉人]: 一、本案的事实和定性 本案被告人朱某对因琐事持
15、板凳击打被害人顾某头部,当场致伤,并带至诊所治疗予以供认,该供述有朱向武、朱杰、李玉宽、刘光明等现场目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予以印证,并有作案工具板凳物证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被告人朱某对被害人顾某实施伤害的行为足以证实。被告人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持板凳击打他人头部,应当预见能够致人损害,却不顾后果,积极追求或者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符合故意的主观心态。被害人所受的伤害有法医鉴定书予以证实,即系头部受到伤害,属重伤范围。现有的证据材料,均为侦查人员依法定程序取得,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特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朱某持折叠凳故意伤害顾某致重伤的犯罪事实。[公诉人]:
16、 二、本案的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已触犯该法条,依法构成故意伤害 [公诉人]: 三、量刑建议 被告人朱某的行为依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朱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能积极对被害人予以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另被害人顾某在本事件的发生发展中亦有一定的过错,综合上述情节或因素,故建议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17、 198 [审判长]。由被害人发表意见。 [被害人]:被告人也请村里书记调解,我原谅他了,听从法院判决。[审判长]: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希望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哭着说)我家庭不是太好,我有两个小孩,家里就我自己,我没有弟兄,希望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将来我一定和被害人好好相处,我感谢被害人原谅我。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朱某作最后陈述。[被告人]:没有什么要说的了。 [审判长]。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将被告人带到候审
18、室候审,现在休庭合议(击法槌)。 [审判长]。传被告人到庭(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长]: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是: [审判长]。2009年9月10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在XX县区邱集镇朱开村朱杰家门口看被害人顾某打麻将,后因琐事与顾某发生争执。被告人朱某用折叠凳击打顾某头部,致顾某左侧颞顶部头皮挫伤、颅骨骨折、硬脑膜外血肿。经XX县区公安局法医鉴定,顾某的损伤构成重伤。2010年1月29日,被告人朱某主动到XX县区公安局邱集派出所
19、投案。事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了协议,且赔偿完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审判长]: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现宣判如下:[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击法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书记员]:请坐下。 [审判长]。被告人朱某,刚才法庭作出了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朱某你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退庭,闭庭(击法槌)。 第12页 共1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