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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绿色信贷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1、银行绿色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银监会绿色信贷指引和河北省银监局办公室转发关于绿色信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监冀局办发201353 号),结合本行信贷业务管理制度,现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在十二五规划期间,积极推进绿色信贷,对不同行 业的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加大支持力度,从信贷投放上严 格控制破坏生态环境和引发社会风险的贷款业务,同时优化存量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由粗放型经营向精细化管理转变。第三条各信贷管理部门、各支行要学习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行 业政策及部门法规,要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如:环保局、发改委、 土地局等)建立沟通平台,能够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

2、中可能发生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要通过信贷业务管理制度,增加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的部分内容,逐步形成环境和社会风险防范体系。 社会环境风险是指企业遇到的来自其经营环境的法律、社会、政治 和经济等各方面的风险。如政策、法律的改变,使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冲击,使企业的利润减少以及其他不利于企业的情况等。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本行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和提交的绿色信贷报告,并督促、评估本行绿色信贷发展战略执行情况。第五条本行高级管理层(行经营班子)负责制定绿色信贷目标,建 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每年度向董事会报告绿色信贷发展情况。第六条主管信贷

3、业务的副行长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绿色信贷各项 工作,信贷业务部门(授信管理部、公司业务部、小企业金融服务部 等)和支行负责具体落实绿色信贷各项目标、政策等,牵头部门是授 信管理部。稽核检查部负责对执行绿色信贷政策进行内控检查和考核评价。第三章政策制度及建设第七条办理信贷业务要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 入政策等规定操作,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行业及有重大环境和社 会风险的行业不能新增授信,存量部分要限期压缩收回;对有污染(与有排污许可证无关)的化工企业、造纸企业、农药生产企业等最高信 用评级不能设 AAA 级,以缩减其敞口风险。第八条制定针对客户所属行业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标准,重

4、点是二高一剩行业、化工行业、造纸行业、养殖业等,结合评估标准, 对贷款 500 万元以上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动态评估与分类,其结果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列入贷款三查重点,在贷款利率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时予以高度关注,适当提高贷款利率,以弥补可能产生的风险。第九条对两高一剩行业的企业,在排污许可的化工企业、农药生产企业、造纸行业、养殖业等实行名单式管理,对其因污染或环保部门改变环评政策可能发生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对上述授信额5000 万元以上的支行应制定重大风险应对预案,与客户、保证人、地方政府建立沟通机制,多方面分担因该客户生产经营、破产所产生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第十条各

5、信贷管理部门和支行要开发绿色信贷产品,制作绿色信贷 流程和提高服务水平。对绿色信贷客户、节能类客户、减排类客户(分 水污染减排工程、大气污染物减排)、循环经济类客户、其他节能减 排客户的贷款(包括项目贷款)要单独统计,并在信贷系统中加识别 标识。第四章绿色信贷流程及相关内容的管理第十一条贷前调查(包括评级授信)中,要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 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和社会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对客户生 产及项目产生的耗能、污染、安全隐患及引发的生态保护和气候变化等对环境和社会发生的影响要清楚,支行搞不清楚的,可以寻求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或第三方研究机构给予支持,或聘请相关方面的专家给予协助。第十二条总

6、部各信贷管理部门,要把对客户可能发生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列入审查内容,按本办法第九条实行名单式管理行业的企业,分 成行业小类,对不同行业小类客户制定环境和社会方面的合规文件清 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审查时,把客户是否能提交这些文件材料作为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审查内容之一。第十三条信贷业务审批(包括支行行长、总部主管信贷副行长、行 长、审贷会、风控委等)各环节要把客户所属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性 质和严重程度搞清楚,对环境和社会表现不合规、违法违规、污染严 重、社会影响负面的客户,应当不予审批。第十四条对环境和社会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客户,要求客户在申请 业务时提交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与该类客户做业务时

7、,须在借款合 同中要求客户提供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声明和保证条款、接受 贷款人监督条款以及客户在管理环境和社会风险方面发生违约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救济条款。第十五条对已授信的客户,在客户用信过程中,因贷款项目的设计 变更、施工不达标、试产及运营等环节发生对环境和社会的负面影响或发现重大隐患的,应终止信贷资金拨付,并向审查部门和总部主管信贷副行长提交专题报告,待总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资金拨付。第十六条对第九条中列举的行业客户及对有潜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要实行有针对的贷后管理措施。在国家产业政策、行业 政策、环保政策等做出调整影响客户生产经营时,支行要及时调整该类客户贷款风险分类级别,提高

8、贷后风险预警级别。 单一客户的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内部报告由管户信贷员撰写,报 支行主管信贷副行长审核,审核后报总部对口管理部室。因客户发生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对环境和社会造成实质性危害,或造成信贷资产损失时,要追究该贷款管理相关责任人责任,管户信贷员为直接责任人,对该类客户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负直接责任,支行行长为第一责任人,总部管理部门为管理责任人。第xx条在客户发生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时,应当及时采取风险处置措施;支行行长或主管信贷副行长组织信贷人员到客户现场勘查,把事件发生的原因、造成的影响(损失)、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预备管理措施调查清楚(形成专题报告),在到达客户现场的同时, 由

9、支行行长向总部主管信贷的副行长报告情况;事件处理过程中,若该事件对我行可能产生负面影响时,由主管信贷副行长负责向市银监局报告情况。第五章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第十八条稽核检查部要把绿色信贷执行情况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绿色信贷的内部审计。对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 直接向行长汇报,并依据相关制度进行问责。第十九条逐步建立绿色信贷考评体系,引导、推进支行多做绿色信 贷业务,对绿色信贷业务占比大的支行,在信贷业务百分考核中作为加分项纳入考核,对违规发放影响环境和社会贷款的支行在百分考核中依扣分项纳入考核,并给相关责任人以经济处罚。第二十条绿色信贷战略、政策及执行情况等信息的对外披露,有董

10、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涉及重大环境与社会风险影响的授信业务,授信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情况,是否需向外披露相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报告后决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时落实不到位的,要制定 规划报主管行长审核后逐步落实。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内容由某银行总部负责解释、修改。某银行 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某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和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 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本行

11、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和银行业监管当局的管理规定。第四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 交易的条件进行。第五条本行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关联方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七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董事;(二)总行和(分行)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三)有权决定和参与本行授信及转移资产的其它人员;(四)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五)本行自然人股东及其持有本行股份的近亲属合并计算在 5% 以上的;(六)本行的关联法人及其它关联组织控股的自然人股东、

12、董事和 关键管理人员。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近亲属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界定。 第九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它组织包括:(一)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二)其它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 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 策。第三章关联交易第十一条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如授信、资产

13、转移、提供服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第十二条本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5%以下的交易。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1%以上,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5%以上的交易。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本行的交易应当 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第四章 关联交

14、易的管理第十三条本行设风险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会设三人(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公司业务部经理及本行董事),主任由本行董事担任。委员会主要职责及管理内容:(一)、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关联方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和授信管理部、公司业务部共同收集,董事会提供股东名单、入股金额、所占比例等信息,授信部提供法人股东授信额。公司业务部提供持股 5%以上法人股东贷款余额、承兑差额等。上述内容每半年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并由委员会汇总、整理、分析并形成报告,报董事会。(二)、持股 5%以上的法人(股东)要在股权结构调整后 10 日内向本行董事会报告以下内容:1、法人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2

15、、控股非自然人股东。3、受该法人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子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 及这些子公司、组织的董事、关键管理人员等。(三)、对持股 5%以上法人的关联交易,交易种类主要有贷款余额、承兑和保函的差额等表内表外业务,其贷款利率的确定、承兑保证金比例的确定及业务审批程序均按本行该类业务管理办法执行。(四)、对内部人及法人持股 5%以上股东的授信业务,在各管理环节内部人应予回避,不参与审查、审批等。第十四条本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本行不得接受本行的 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本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 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第十五条本行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

16、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 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第十六条本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10%, 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5%。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50%。第xx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有关事项。第十八条处罚办法。对违反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 交易管理办法情节严重或给本行造成损失或造成声誉影响的,本行可以要求股东转股权,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某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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