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基本规定 2 第三章 矿床地质 6 第一节 矿床工业指标 6 第二节 选矿试样采取 6 第三节 阶段储量计算 7 第四节 基建探矿 7 第四章 水文地质 9 第一节 涌水量计算 9 第二节 矿床疏干与井下防水 10 第五章 露天开采 13 第一节 开采境界 13 第二节 采矿生产能力 13 第三节 基建与采剥进度计划 14
2、 第四节 边坡设计 15 第五节 开拓运输 15 第六节 采剥作业 18 第七节 设备选择 19 第八节 废石堆场 20 第九节 露天矿大爆破 21 第六章 砂矿开采 24 第一节 开采方式 24 第二节 采区划分 25 第三节 开拓运输 25 第四节 剥离与排土 26 第五节 采矿方法 26 第六节 设备选择 28 第七章 地下开采 2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9 第二节 地下开拓 32 (Ⅰ)平硐开拓 32 (Ⅱ)竖井开拓 32 (Ⅲ)斜井开拓 33 (Ⅳ)无轨斜坡道开拓
3、 33 (Ⅴ)主溜井设置 34 第三节 空场采矿法 34 (Ⅰ)全面法 35 (Ⅱ)留矿全面法 38 (Ⅲ)房柱法 38 (Ⅳ)分段空场法 38 (Ⅴ)爆力运矿法 38 (Ⅵ)阶段空场法 39 (Ⅶ)浅孔留矿法 39 (Ⅷ)极薄矿脉留矿法 39 第四节 充填采矿法 40 (Ⅰ)上向水平分层充填法 43 (Ⅱ)下向分层充填法 43 (Ⅲ)削壁充填法 44 (Ⅳ)大直径深孔落矿嗣后充填法 44 第五节 崩落采矿法 44 (Ⅰ)壁式崩落法 47 (Ⅱ)分层崩落法 47 (Ⅲ)有底柱分段崩落法 47 (Ⅳ)无底柱分段崩落法 48 (Ⅴ)阶段强
4、制崩落法 48 (Ⅵ)阶段自然崩落法 49 第六节 基建与采掘进度计划 49 第七节 设备选择 51 第八章 坑内通风 5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2 第二节 通风系统 52 第三节 主通风装置与设施 56 第九章 充填 5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8 第二节 充填料制备站 58 第三节 充填料输送 60 第十章 竖井提升 6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2 第二节 提升能力计算 62 第三节 提升容器与平衡锤 63 第四节 钢丝绳 63 第五节 提升机选择与布置 64 第六节
5、井口与井底车场 66 第七节 箕斗装卸载与粉矿回收 67 第八节 钢绳罐道 67 第十一章 斜井(坡)提升 6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9 第二节 提升能力计算 69 第三节 斜井(坡)与车场连接 70 第四节 提升机选择与布置 71 第十二章 坑内运输 73 第一节 机车运输 73 第二节 带式输送机运输 74 第三节 无轨车辆运输 75 第十三章 坑内破碎站 7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77 第二节 设备选择 77 第三节 硐室布置 77 第十四章 矿山压气设施 79 第一节
6、一般规定 79 第二节 设备选择 79 第三节 站房配置 80 第四节 空压机冷却用水 80 第五节 压缩空气管网 81 第十五章 矿山排水与排泥 8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82 第二节 井下排水设备 82 第三节 井下排水管路 83 第四节 井底水窝排水 84 第五节 井下排泥 84 第六节 露天矿排水 85 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86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采矿设计主要技术要求,推动技术进步,提高设计质量,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
7、适用于新建有色金属矿山采矿设计,改、扩建矿山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采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优先开发矿石质量高、采选易和外部建设条件有利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矿床。在矿床总体开采方案的指导下,在技术条件允许和保护资源的前提下,优先开采基建量小,投产快和品位较高的地段。 二、优先采用露天开采。在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进行全面技术经济比较中,应充分考虑露天开采在资源回收、劳动条件和生产能力可靠性等方面体现的优势。 三、加强矿产综合回收,坚持合理的开采顺序,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在同一开采区段内,实行贫富兼采,大小兼采,降低贫化损失;对暂不能利用的资源应切实保护;开采主金属的同时,
8、应综合回收共生、伴生有用组分。 四、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矿山,应根据市场需求、技术可行和经济效益等,作多个规模方案比较,并研究分期建设的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五、应从设计方案、设备材料选择等多方面重视珍惜土地、降低能耗和节约木材。 第1.0.4条 结合矿山建设规模,工艺要求和资金条件,应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设备,提高矿山装备水平和机械化程度,提高采矿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经济效益。 第1.0.5条 采矿设计应从总体方案到生产工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规。对开采引起的环境污染和土地损坏,应有相应的整治、复垦措施。 第1.0.6条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
9、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2.0.1条 新建矿山设计必须有经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地质勘探报告;规模在100~200t/d,矿床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时,应有工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地质详查报告。改扩建的一、二类矿山设计,必须有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新增矿量补充勘探报告和矿山生产地质综合资料;三类矿山设计,应有相应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新增矿量详查报告和矿山生产地质综合资料。 注:矿山类别的划分,按国家现行的矿山建设标准(见本规范表2.0.8)执行。 第2.0.2条 矿床地质条件复杂,埋藏深需采用坑探验证获得工业储量,或勘探程度不足又急需开采,且
10、水文地质条件不复杂的矿床,在具有经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的详查报告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确认资源基本可靠,预期矿山开采经济效益良好,经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探采结合的方式进行勘探和建设。 第2.0.3条 当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报告内容多或进行了专门性水文地质勘探时,应具有经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水文地质勘探报告,作为矿山设计的依据。 第2.0.4条 采用探采结合的矿山,或100~200t/d以下不具备勘探报告的小型矿山,只适用于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和部分中等复杂类型的矿山。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水文地质工作应达到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水文地质勘探报告的深度。 一、矿坑预计涌水量较大,需预先疏干的
11、矿山; 二、矿山附近有较大地表水体,对矿床充水可能有严重威胁,但因勘探工作不足无法评价或评价结论依据不足的矿山; 三、岩溶塌陷对矿山附近重要工业构筑物或城镇等较大居民集中区可能有严重威胁和对矿山总体布局影响较大,但因勘探工作不足无法评价或评价结论依据不足的矿山。 第2.0.5条 矿山设计应以B+C级储量为依据,必要时,可利用D级储量作延长矿山设计服务年限用。难以求到C级储量的复杂矿床,下列D级可配合C级作为设计依据: 一、由C级储量降为D级的部分; 二、由坑探工程控制的C级储量的有限外推部分; 三、已用较密网度的工程系统控制仍不能获得C级储量的部分; 四、矿床地质条件简单,已有
12、三个以上工程控制的D级部分。 第2.0.6条 一类露天开采矿山和边坡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二类露天开采矿山,应有经审定的边坡工程地质报告和稳定性评价报告;对开采技术条件复杂的一、二类地下开采矿山,应有工程稳定性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可分阶段进行。 第2.0.7条 有自燃发火可能的矿山,应有经审批的矿岩自燃发火试验研究报告,作为矿山防灭火设计的依据。 第2.0.8条 有色金属矿山采矿规模分类,应符合表2.0.8的规定。 采矿规模分类 表2.0.8 矿山类别和开采方式 一类矿山 二类矿山 三类矿山 铜钼镍矿山 露天开采(万t/a) 地下开采(万t
13、/a) >150 >100 30~150 20~100 <30 <20 铅锌矿山 露天开采(万t/a) 地下开采(万t/a) >100 >100 30~100 20~100 <30 <20 脉锡矿山 露天开采(万t/a) 地下开采(万t/a) >65 >50 10~65 10~50 <10 <10 地下钨矿山(万t/a) <65 16~65 <16 露天铝矿山 采矿量(万t/a) 剥离量(万m3/a) >50 >200 20~50 50~200 <20 <50 砂矿水采和机采(万t/a) >200 100~200
14、 <100 注:表中沉积型露天铝矿山的一、二类矿山采矿量和剥离量,应同时具备表中标准,否则一类降为二类,二类降为三类。 第2.0.9条 矿山贩合理服务年限,应符合表2.0.9的规定。 矿山合理服务年限(a) 表2.0.9 矿山类别和开采方式 一类矿山 二类矿山 三类矿山 铜钼镍 矿山 露天开采 >25 >20 >10 地下开采 >25 15~25 >10 铅锌 矿山 露天开采 >25 15~25 >12 地下开采 >25 15~25 >12 脉锡 矿山 露天开采 >20 15~20 >12
15、地下开采 >25 15~25 >12 地下钨矿山 >25 15~20 >12 露天铝矿山 >25 >20 — 砂矿水采和机采 >15 10~15 8~10 注:二类矿山生产能力大的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第2.0.10条 地下开采基建采掘比应根据矿床类型、矿体分布特点、开拓和采矿技术条件,按表2.0.10进行控制。 基建采掘比 表2.0.10 技术条件 铜 钼 镍 矿 铅 锌 钨 锡 矿 m/万t M3/万t m/万t M3/万t 开拓与采矿技术条件较好 开拓与采矿技术条件一般 开拓与采矿技术
16、条件较差 <500 <800 <1000 <2000 <3200 <4000 <625 <875 <1125 <2500 <3500 <4500 第2.0.11条 各类矿山的建设工期,不宜超过表2.0.11的指标。 建设工期(月) 表2.0.11 矿山类别 一类矿山 二类矿山 三类矿山 铜钼镍矿山 铅锌矿山 脉锡矿山 地下钨矿山 露天铝矿山 36~60 42~60 42~60 36~48 36 24~36 36~54 30~48 36~48 30 18~24 18~36 18~30 24~36
17、 24 注:矿山建设规模小,控制性工程量较小和技术条件较简单者,应采用低值控制,反之,采用高值控制。上述工期按每日一班,每班8h计,若采用多班作业,工期应适当缩短。 第2.0.12条 从投产起至达到设计规模的时间,一、二类矿山不应大于3a;三类矿山不应大于1a。 第2.0.13条 矿山投产时的年产量与设计年产量的比例,应符合表2.0.13的规定。 投产时年产量比例(%) 表2.0.13 矿山类型 一类矿山 二类矿山 三类矿山 铜钼镍矿山 铅锌矿山 脉锡矿山 钨 矿 山 >30 >30 >40 >35 >50 30~50 >60 >
18、50 >80 50~100 >80 >80 注:二、三类矿山生产能力小的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第2.0.14条 矿山生产贮备矿量保有期,应符合表2.0.14规定。 第2.0.15条 矿山工作制度,宜采用连续工作制。年工作天数不宜低于330d,每天三班,每班8h。高山、严寒、高温、多雷电、多雨、多雾地区和放散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粉尘、气体、放射性物质的矿山,工作制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贮备矿量保有期(a) 表2.0.14 贮备矿量级别 铜钼镍矿山 铅锌矿山 脉锡矿山 地下钨矿山 露天 铝矿 山 地下 露天 地下 露天 地下 露天
19、开拓矿量 竖(斜)井 >3 >1 >5 >1 >4 >1 >5 ≥1 平硐 >3 >3 >3 采准矿量 >1 - >1 - >1 - >1 - 备采矿量 >0.5 >0.5 >0.3 >0.3 >0.5 >0.3 >0.5 0.25~0.5 第2.0.16条 各类新建矿山的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应大于表2.0.16的指标。 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 表2.0.16 矿山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铜、钼、镍、铅、锌矿山 [t/(人.d)] 露天开采 5 3 1 地下开采 2 1 0.5 脉 锡
20、 矿山 [t/(人.d)] 露天开采 2 1.5 1 地下开采 1 0.75 0.5 钨矿山[t/(人.d)] 1 0.75 0.5 铝矿山[t/(人.d)] 4000 2500 1500 第三章 矿床地质 第一节 矿床工业指标 第3.1.1条 矿床工业指标的制定,必须有工业主管部门的委托书和地质勘探部门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工业指标建议书及附图、附表。 第3.1.2条 矿床工业指标,应按边界品位、最低工业品位、最小可采厚度、夹石剔除厚度的指标体系制定。必要时,可增加块段工业品位、米百分值的指标要求。 第3.1.3条 根据不同金属矿种
21、特点及采选冶工艺要求,矿床工业指标的内容,除按第3.1.2条规定外,可增加伴生有用组分含量、有害杂质允许含量、品级划分标准、含矿系数、氧化率、铝硅比、剥采比等指标。对有多种有用组分共生的矿床,可考虑制定综合工业指标。 第3.1.4条 边界品位应用于单个样品,最低工业品位应用于单个勘探工程,但矿层厚大、矿化不均匀的矿床,应以勘探工程中连续样品段的平均品位来衡量;最小可采厚度和夹石剔除厚度应为工程中矿体的真厚度。 第3.1.5条 矿床工业指标应采用方案法制定。工业指标方案应以整个矿床或首采矿段的储量进行试算,条件不具备时,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勘探程度较高的主矿体和储量集中地段。试算范围的储
22、量占矿床总储量的比例,不宜低于60%。 第二节 选矿试样采取 第3.2.1条 选矿试验应采取整个矿床的代表性试样,条件不具备时,可采取先期生产5a左右的代表性试样,同时采取后期生产的深部岩心矿样。当矿床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品级的矿石,需要而又可能分采时,应分别采样进行试验,否则可采取混合试样。 第3.2.2条 试样应在主要和伴生有用组分的品位、矿物组成及及含量、矿石结构构造、矿物粒度及嵌布特征、氧化程度、细泥含量等方面,与生产时送选的矿石基本一致。 第三节 阶段储量计算 第3.3.1条 阶段储量计算,必须按采矿确定的开采范围和阶段标高,结合阶段地质平面图和储量计算图
23、件进行。 第3.3.2条 阶段储量除计算主要组分的储量外,对其他伴生有用组分储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伴生有用组分主要以独立矿物存在,且有系统的基本分析资料时,应按与主要组分相同的方法,计算阶段的平均品位和金属量。当仅有组合分析资料时,可按矿体平均品位计算,相应得出阶段的金属量,但伴生有用组分含量在不同矿石类型中有明显差别时,应根据阶段不同类型矿石的量加权,计算阶段平均品位。 二、伴生有用组分主要以类质同象赋存在主要组分的矿物中,且仅有单矿物分析或组合分析结果时,可不计算阶段的品位和金属量。 第3.3.3条 设计计算阶段储量总和与相同范围内勘探储量的相对误差,应符合表3
24、3.3的规定。 阶段储量计算允许相对误差(%) 表3.3.3 计算方法 矿石量 品位 金属量 分 配 法 其他方法 ≤1 ≤5 ≤5 ≤3 ≤6 ≤8 注:品位、金属量均指主要组分。 第3.3.4条 根据矿床地质条件和开采技术的可能,可在先期开采地段,按划分矿石品级指标圈定富矿和贫矿,相应计算阶段储量。 第四节 基建探矿 第3.4.1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基建探矿设计: 一、勘探阶段探获的高级储量不符合要求,或未分布在先期开采地段; 二、矿床地质条件复杂、地质勘探阶段虽采用较密的工程间距,仍不能获取高级储量。 三、位
25、于主矿体上部、且对先期开采有重要影响的小矿体,在勘探阶段未探获工业储量; 四、先期开采地段不同类型、品级矿石的空间分布和数量,在勘探阶段未能详细查明。 第3.4.2条 下列情况下,宜采用坑探与坑内钻探相配合的探矿手段: 一、矿体形态、产状变化复杂,以坑内钻探代替穿脉或副穿进行加密控制; 二、主矿体上、下盘存在平行小矿体,其规模、形态、空间位置不清,需要以坑内钻探指导掘进; 三、老窿区情况不明,对开采有较大影响,需预先予以探明。 第3.4.3条 基建探矿应在基建开掘范围内进行。拟用露天开采的矿山,可根据矿体产出特征和钻探施工条件,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适当超出基建开拓深度。基建探矿
26、探获的高级储量应能满足矿山投产的生产贮备矿量要求。 第 3.4.4条 露天开采矿山的基建探矿,宜采用钻探,辅以平台沟槽取样。工程间距应在原地质勘探C级网度的基础上加密1~2倍,钻探工程宜按方格网布置。 第3.4.5条 地下开采矿山的基建探矿,可采用坑探或坑探配以钻探。在工程间距的选择和布置上,应与采矿设计相结合,使探矿工程和开拓、采准工程可相互利用。 第四章 水文地质 第一节 涌水量计算 第4.1.1条 地下开采矿山,应计算最低开拓阶段以上各阶段的涌水量。一般情况下,各阶段涌水量计算应包括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当矿体采动后导水裂隙带波及地面时,还必须按
27、阶段计算陷落区降雨渗入量。 第4.1.2条 计算开采陷落区暴雨渗入量时,其渗入率可采用本矿山或相似条件矿山的实测资料。若无上述资料时,可根据采动后地面破坏情况和覆岩特征,按表4.1.2选用。 暴雨流渗入率 表4.1.2 陷落区地表、矿体顶板岩(土)层破碎程度及特征 矿体上部覆岩(土)特征 暴雨渗入率 冒落带未扩展到地表, 仅导水裂隙带扩展到地表 无塑性隔水土层 脆性岩石 塑性岩石 0.20~0.15 0.15~0.10 有塑性隔水土层, 厚度(m) 5~10 11~20 0.10~0.05 ≤0.05 冒
28、 落 带 扩 展 地 表 矿体顶部覆岩 不重复塌陷 无塑性隔水土层 脆性岩石 塑性岩石 0.35~0.30 0.30~0.20 有塑性隔水土层, 厚度(m) 5~10 11~20 21~30 31~50 0.20~0.15 0.15~0.10 0.10~0.05 ≤0.05 矿体顶部覆岩 重复塌陷 无塑性隔水土层 脆性岩石 塑性岩石 0.40~0.30 0.30~0.25 冒展 落到 带地 扩表 矿体顶部覆岩 重复塌陷 有塑性隔水土层, 厚度(m) 5~10 11~20 21~30 31~50 0.25~0.2
29、0 0.20~0.15 0.15~0.10 0.10~0.05 注:①塑性岩石指页岩、泥灰岩、泥质砂岩、凝灰岩、千枚岩等;脆性岩石指石灰岩、白云岩、大理岩、花岗岩、片麻岩、闪长岩等;塑性隔水土层系指第四系粘土、亚粘土和严重风化成土状物的基岩。 ②对表中暴雨渗入率波动值,当深厚比大时取最小值,深厚比小、导水裂隙或冒落带波及到地表时取大值。 第4.1.3条 露天开采矿山涌水量的计算应包括地下涌水量和露天坑大气降雨迳流量,且必须计算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 第4.1.4条 计算陷落区的降雨渗入量和露天矿的暴雨迳流量时,设计暴雨频率标准取值相同,一类矿山应取5%,二、三类矿山取10%
30、~20%。塌陷特别严重、雨量大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设计频率标准。 第4.1.5条 计算露天坑暴雨迳流量时,地表迳流系数应采用当地实测资料,当条件不具备时,宜符合表4.1.5的要求。 暴雨迳流系数 表4.1.5 岩土类别 暴雨迳流系数 重粘土、页岩 砂页岩、凝灰岩、玄武岩、花岗岩、轻粘土 腐植土、砂岩、石灰岩、黄土、亚粘土 亚砂土、大孔性黄土 粉砂 细砂、中砂 粗砂、砾石 露天坑内废石堆场 以土壤为主 以岩石为主 0.9 0.8~0.9 0.6~0.8 0.6~0.7 0.2~0.5 0~0.4 0~0.2 0.2~0.4
31、 0~0.2 注:①对正常降雨迳流量,应将表中数值减去0.1~0.2。 ②当岩石有少量裂隙时,表中数值应减少0.1~0.2,中等裂隙时减0.2,裂隙发育时减0.3~0.4。 ③当腐植土、粘性土壤中含砂时,表中数值应减0.1~0.2。 第二节 矿床疏干与井下防水 第4.2.1条 当水文地质条件比较复杂,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预先疏干或其他地下水治理措施: 一、矿山在采掘过程中可能经常出现突然涌水、涌砂,不能保证矿井正常掘进和生产安全; 二、由于受地下水影响,可能使露天矿经常发生边坡塌方、滑坡,不能保证正常生产。 第4.2.2条 矿床疏干设计,必须保证有效
32、地降低地下水位,形成稳定的疏干降落漏斗,并使降落曲线低于相应时期的采掘工作面标高。 第4.2.3条 疏干方案应根据矿区水文地质条件,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可行的方案,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4.2.4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采用地面深井疏干: 一、被疏干的含水层为岩溶发育的碳酸盐类含水层、裂隙特别发育的裂隙含水层或第四系砂砾孔隙含水层,其渗透性好,并有良好的补给条件: 二、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露天开采深度不大的矿山; 三、无合适隔水层或弱含水层可供地下疏干开拓利用,而要求在疏干的保护下进行地下开采的矿山。 第4.2.5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地下疏干: 一、 可用平
33、窿自流疏干时: 二、疏干深度较大,用地面深井不合理时; 三、需疏干的含水层渗透性较差,不适合用深井疏干时; 四、露天开采,当上部存在渗透性良好的砂砾含水层,且有地表水强烈补给,要求进行较彻底疏干时。 第4.2.6条 地面疏干深井系统位置,一般情况下,应布置在矿坑开采岩石移动区外或露采最终境界以外。当矿体分布范围很大时,可分期布置深井。深井系统移设的距离,应满足相应时期对疏干的要求,同时考虑深井系统的服务年限。 第4.2.7条 具有突水危害的矿山,应设计地下水位观测孔。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用预先疏干或防渗帷幕的矿山,均应设计系统的地下水观测网。 第4.2.8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34、可考虑采用防渗帷幕方案: 一、岩溶矿区由于塌陷造成附近地表水大量灌入矿井,对其治理极其困难,采用疏干措施无法保证有效降低地下水位时; 二、岩溶塌陷矿区附近存在重要的工业构筑物群和城镇等大型居民集中点,采用疏干的办法不能保证安全时; 三、矿区地下水动流量很大,采用疏干的办法在经济上不合算时。 第4.2.9条 采用防渗帷幕时,必须具备下列水文地质基础条件: 一、区域地下水进入矿坑的通道在平面和剖面上都比较狭窄; 二、进水通道两侧和底部应有稳定、可靠和连续分布的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 三、含水层必须具备良好的灌注条件,其灌注深度不宜大于400m。 第4.2.10条 采用防渗帷幕的
35、矿山,除应有水文地质勘探报告外,还应有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帷幕地段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必要时还应有注浆试验报告。 第4.2.11条 风井巷施工有突水危险的矿山,都必须采用超前探水或其他防水措施,并估算其工程量及投资。 第五章 露天开采 第一节 开采境界 第5.1.1条 露天境界的圈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露天开采的境界应采用以赢利法计算的经济合理剥采比圈定; 二、当开采技术条件复杂,难以采用地下开采或按赢利法剥采比圈定的境界外矿量不多时,可采用以价格法计算的剥采比圈定; 三、有条件时,对一、二类露天矿,应采用计算机优
36、化境界设计。 第5.1.2条 采用分期开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第一期境界开采条件好,矿石品位高、剥采比及基建剥离量小。 二、第一期境界的生产年限应大于贷款偿还年限; 三、扩帮过渡期间的生产剥采比,不应使矿山减产、亏损或出现剥离高峰。 第二节 采矿生产能力 第5.2.1条 露天采矿生产能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矿生产能力应按同时工作的采矿阶段上可能布置的挖掘机生产能力之和计算,并按矿山工程延深速度验算; 二、通过采剥进度计划表均衡生产剥采比进行验证; 三、改、扩建或一类露天矿的生产能力,应验算运输线路咽喉的通过能力。 第5.2.2条 挖掘机的生产能力应结
37、合本矿作业条件计算。单斗电铲生产能力应按表5.2.2选取。 第5.2.3条 矿山工程延深速度,应符合表5.2.3的规定。当延深工艺简单、工程量较小或采用横向开采、短沟开拓时,可取大值。 单斗电铲综合台年生产能力(万m3/a) 表5.2.2 铲 斗 容 积 (m3) 矿岩坚固性系数(f) <6 6~12 >12 1 2 4~4.6 7.6~8 10 13 12~15 25~30 60~80 120~160 180~250 260~330 10~14 22~26 50~60 100~140 150~200 220~280
38、 8~12 20~24 45~55 90~120 120~180 180~240 矿山工程延深速度(m/a) 表5.2.3 运输方式 类别 延深速度 铁路运输 山坡露天矿 凹陷露天矿 8~12 6~10 汽车运输 山坡露天矿 凹陷露天矿 14~22 12~18 第三节 基建与采剥进度计划 第5.3.1条 基建与采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尽量减少基建剥离量; 二、投产至达产时间短,投产规模和达产时间符合规定; 三、尽量减少前期生产剥采比,生产剥采比变化幅度不宜过大; 四、全
39、期生产剥采比均衡有困难时,可分期均衡,分期均衡期应大于5a; 五、基建与采剥进度计划及有关图纸应满足开拓与采准两级矿量保有期的规定。 第5.3.2条 一般情况下,矿山应采用调整工作帮坡角,用超前或滞后剥离的方法均衡生产剥采比。一、二类矿山在剥离高峰期间用缓帮开采最大工作帮坡角仍不足以有效地均衡剥采比时,可采用陡帮开采工艺均衡。 第5.3.3条 分区开采的矿山,宜通过剥采比高低搭配以均衡剥采比;矿体走向很长的纵向开采的矿山,宜采用沿走向分区段不均衡推进以均衡剥采比。 第四节 边坡设计 第5.4.1条 一类矿山或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二、三类矿山,应根据工程地质报告和边坡稳定性评价报
40、告判断可能的潜在滑面和边坡的滑落模式,确定稳定系数K与最终边坡角之间的关系。 第5.4.2条 最终边坡稳定系数K,在一般条件下,应大于或等于1.1;当最终边坡上部有重要建、构筑物,且露天采场服务年限大于20a时,应大于或等于1.4。 第5.4.3条 地震烈度为六度及以上地区,根据边坡稳定性评价报告,应考虑地震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 第5.4.4条 对服务年限长的高边坡、不稳定边坡和最终边坡附近有重要建、构筑物地段,应采取监测、防滑等措施。 第5.4.5条 边坡工程地质条件简单,高度小于100m,暴露时间小于15a的二、三类露天矿,可采用类比法确定边坡要素和边坡角。 第5.4.6
41、条 露天矿最终边坡采用多阶段并段时,其并段数宜为2~3个。边坡安全平台宽度不应小于3m。清扫平台宽度,人工清扫时不应小于6m;机械清扫时不应小于8m。 第五节 开拓运输 第5.5.1条 下列情况下,宜采用单一汽车开拓运输方案: 一、山坡露天矿的高差或凹陷露天矿深度在100~200m左右,矿体赋存条件和地形条件复杂; 二、矿石品种多,需分采分运; 三、矿岩运距小于3km,采用大型汽车时,应小于5km。 第5.5.2条 下列情况下,宜采用准轨铁路开拓运输方案: 一、露天坑长轴方向大于100m,年采剥总量大于2000万t; 二、排土场运距大于5km,比高或采深为150~200
42、m左右; 三、地形不复杂,矿石不宜用溜井溜放 第5.5.3条 地形较平坦,比高或采深在50~100m,走向长度较大的二、三类露天矿宜采用600~762mm窄轨铁路开拓运输。 第5.5.4条 下列情况下,宜采用公路-平硐溜井开拓: 一、高差大于120m,地形复杂的高山矿床; 二、溜井穿过的岩层具有整体性好,坚固性系数f≥5等良好工程地质条件。 第5.5.5条 采用公路-平硐溜井联合开拓运输方案时,应优先将溜井布置在采矿场内。当矿石需破碎时,破碎机宜设在井下,也可设在溜井口。当采场内溜井口设置半固定式破碎站时,破碎站搬迁一次的服务年限应大于5a,且必须有两套溜井设施互换。 第5
43、5.6条 矿岩年运量大于300万t,汽车运距大于3km,采深大于150m的凹陷露天坑可采用公路-破碎站-带式输送机联合开拓运输方案。 第5.5.7条 采用公路-破碎机-带式输送机联合开拓运输方案时,带式输送机宜布置在非工作帮上,条件不允许时可布置在斜井中,使用坡度上行应小于15°,下行小于12°;条件具备时宜使用陡倾角带式输送机。 第5.5.8条 山坡露天矿比高或凹陷露天矿采深在100m左右,地形比较平缓的三类露天矿,宜采用公路(窄轨)-斜坡串车联合开拓运输方案。 第5.5.9条 深度大、面积小的凹陷露天矿,或不宜采用平硐溜井开拓运输和地形坡度较陡的一、二类露天矿山,宜采用公路
44、-斜坡箕斗联合开拓运输方案。 第5.5.10条 露天矿山道路的等级,宜符合表5.5.10的规定。 露天矿山道路等级 表5.5.10 交通量及行车速度 道路等级 汽车单向交通量(辆/h) 计算行车速度(km/h) 一 二 三 >85 40 85~25 30 <25 20 第5.5.11条 露天矿山道路,宜采用较大的圆曲线半径,当条件受到限制时,不应小于表5.5.11规定。 最小圆曲线半径(m) 表5.5.11 矿山道路等级 一 二 三 最小圆曲线半径 45 25 15 第5
45、5.12条 露天矿山道路路面宽度,宜按表5.5.12的规定采用。 第5.5.13条 露天采场内运输平台宽度,应大于表5.5.13的规定。 第5.5.14条 露天矿道路的纵坡坡度,不应大于表5.5.14的规定。 露天矿山道路路面宽度(m) 表5.5.12 车宽类别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计算车 宽(m) 2.3 2.5 3 3.5 4.0 5.0 6.0 双车道 一级 二级 三级 7.0 6.5 6.0 7.5 7.0 6.5 9.5 9.0 8.0 11.0 10.5 9.5 13.0
46、 12.0 11.0 15.5 14.5 13.5 19.0 18.0 17.0 单车道 一、二级 三级 4.0 3.5 4.5 4.0 5.0 4.5 6.0 5.5 7.0 6.0 8.5 7.5 10.5 9.5 注:当实际车宽与计算车宽的差值大于15cm时,应按内插法,以0.5m为加宽量单位,调整路面的设计宽度。 采场内运输平台宽度(m) 表5.5.13 车宽类别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运输平台宽度 单线 7.5 8.0 8.5 9.5 11.5 13.5 15.0 双
47、线 10.0 11.0 12.0 13.5 16.5 19.6 22.5 最大纵坡坡表(%) 表5.5.14 露天矿山道路等级 一 二 三 最大纵坡坡度 7 8 9 注:当道路工程量大时,对重车上坡的二、三级道路,山坡露天顶部的较短路段,深凹露天矿最底部一个阶段的最大纵坡坡度可增加1%。 第5.5.15条 露天矿山道路纵坡,应在不大于表5.5.15-1所规定的长度处设置缓和坡段。缓和坡段的坡度不应大于3%,长度不应小于表5.5.15-2的规定。 纵坡限制坡长(m) 表5.5.15-1 纵坡坡度(%
48、 道 路 等 级 一 二 三 4~5 5~6 6~7 7~8 8~9 9~10 700 500 300 600 400 250(300) 150(170) 500 350(400) 200(250) 100(150) 注: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或需要适应开采台阶标高时,限制坡长可采用括号内的数值。 缓和坡段最小长度(m) 表5.5.15-2 道路等级 一 二 三 缓和坡段最小长度 80 60 40 第六节 采剥作业 第5.6.1条 单斗电铲平装车的阶段高度,应符合表5.6.1的
49、规定。 平装车阶段高度(m) 表5.6.1 铲斗容积(m3) 需爆破矿岩 不需爆破矿岩 1 2~4.6 4~8 8~13 8~10 10~12 12~15 13~16 ≤8 8~10 10~12 12 注:需分采的矿山,阶段高度取小值或适当减小。 第5.6.2条 汽车运输单排孔爆破时,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应符合表5.6.2规定。 汽车运输最小工作平台宽度(m) 表5.6.2 坚固性系数 (f) 阶 段 高 度(m) 8 10 12 15 >12 6~12 <6 30~32 27~29 25
50、~27 32~36 29~31 27~29 36~41 32~35 30~32 42~48 38~41 35~38 注:当采用多排孔微差爆破时,表中数值需增加多排孔所相应增加的爆破带宽度。 第5.6.3条 准轨、窄轨铁路运输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应符合表5.6.3的规定。 铁路运输最小工作平台宽度(m) 表5.6.3 坚固性 系数(f) 阶 段 高 度(m) 10 12 15 准轨 窄轨 准轨 窄轨 准轨 窄轨 >12 6~12 <6 39~41 34~36 29~31 37~39 32~34 2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