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7 ,大小:42KB ,
资源ID:5634332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5634332.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有关企业询证函在“诉讼时效”方面的法律效力问题.doc)为本站上传会员【xrp****65】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有关企业询证函在“诉讼时效”方面的法律效力问题.doc

1、有关企业询证函在“诉讼时效”方面的法律效力问题   从事公司法务工作期间,针对企业询证函在“诉讼时效”方面的法律效力一直持有一个观点,即企业询证函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即自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企业询证函上签字确认之日起,诉讼时效将重新起算。从来没有考虑过区分此企业询证函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出的,还是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以后发出的,以及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以后是由债务人主动发出的企业询证函还是由债权人主动发出的企业询证函。   一、情形一: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发出企业询证函,债务人在企业询证函上确认。   案例一:甲企业2005年1月向乙企业销售制冷设备一批,合同价款一百万元,

2、分期付款,最后一笔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合同签订后,甲企业履行交货义务,但乙企业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剩余欠款三十万元始终未付。但自2006年开始,每年的12月31日前,甲企业均向乙企业发送企业询证函,乙企业在收到甲企业发来的企业询证函后,也都对欠款事实进行了盖章确认。2010年5月,甲企业起诉乙企业,要求乙企业支付欠款三十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例分析:   针对本案例,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法院关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银祥支行与哈尔滨金事达实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法民二〔2001〕016号)的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应当认定

3、甲企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乙企业发出企业询证函的行为阻断了诉讼时效的计算,从每一单企业询证函经甲乙企业共同确认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银祥支行与哈尔滨金事达实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法民二〔2001〕016号)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银祥支行与哈尔滨金事达实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法民二〔2001〕016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黑经二终字第190号《关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银祥支行与哈尔滨金事达实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如何处

4、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该案所涉询证函虽然是采用哈尔滨审计事务所函稿纸,且注明仅作审计报表之用,其他方面用途无效,但基于该询证函是由贷款人哈尔滨商业银行银祥支行(原哈尔滨银祥城市信用合作社)发出,且该贷款人和借款人哈尔滨豪华家具大世界都在该函上对尚欠贷款额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的事实,可以表明该询证函既有贷款人追索欠款的意思表示,又体现了借款人对所欠债务的确认。由于该询证函是在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限内发出的,因此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亦中断。   鉴于该案担保行为发生在《担保法》颁布之前,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是“直至借款单位全部还清贷款本息和逾期挪用本息为止

5、属于保证责任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形。根据本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精神,本案保证责任期间应为2年。债权人哈尔滨商业银行银祥支行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的2年内未向保证人哈尔滨金事达实业(集团)公司主张权利,故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意见,供你院参考。    二、情形二:债务人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以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企业询证函,债权人在债务人发出的企业询证函上确认。   案例二:甲企业2005年1月向乙企业销售制冷设备一批,合同价款一百万元,分期付款,最后一笔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合同签订后,甲企业履行交货义务

6、但乙企业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剩余欠款三十万元始终未付。2009年12月31日,乙企业主动向甲企业发出企业询证函,就乙企业欠甲企业货款三十万元事项进行核对。2010年1月,甲企业起诉乙企业,要求乙企业支付欠款三十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例分析: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乙企业主动发出企业询证函同甲企业核对所欠债务的行为,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 [2003]民二他字第59号)的规定: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7、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自乙企业向甲企业发出企业询证函之日起,甲企业针对乙企业所享有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59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23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8、根据你院请示的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与重庆包装技术研究所。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关事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与本院法释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在信用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因此,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9、   此复 二○○四年六月四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   三、情形三:债权人在债权超过

10、诉讼时效期间以后,向债务人发出企业询证函,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企业询证函上确认。   案例三:甲企业2005年1月向乙企业销售制冷设备一批,合同价款一百万元,分期付款,最后一笔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合同签订后,甲企业履行交货义务,但乙企业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剩余欠款三十万元始终未付。2009年12月31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企业询证函,就乙企业欠甲企业货款三十万元事项进行核对,乙企业在收到甲企业询证函后于2010年1月15日盖章确认。2010年2月,甲企业起诉乙企业,要求乙企业支付欠款三十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例分析:在此种情形下,债权人甲企业发出的企业询证

11、函,经债务人乙企业确认后,此债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目前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事务上都存在着争议。   一部分人认为:《企业询证函》仅具有确认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效力,但其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则不能成立。首先,从《企业询证函》来看,债权人并无催款之意,双方就原债务也并未达成还款协议,债务人亦无还款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号规定精神;另外,《企业询证函》也不属于债务人在债权人催款的基础上确认了债务而形成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权的情形,判定债务人是否放弃时效抗辩权,应以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作为要件,而非其承

12、认义务的存在作为要件。即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规定精神。故《企业询证函》对于债权人而言仅起到债权确认的效力,而不具有时效重新起算的效力。   另外一部分人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后债务人予以盖章的行为在本质上并无区别。故应当同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 [2003]民二他字第59号)的规定,即在此种情况下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

13、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针对第三种情形,从现实法院的判决来看,也存在相同性质的案件,不同的判决结果的情形,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尽快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统一规范。     附件:企业询证函的格式:   企业询证函                       编号:______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本公司聘请的xxx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事宜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应当询证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等事项。下列信息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

14、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项目;如存在与本公司有关的未列入本函的其他项目,也请在“信息不符”处列出这些项目的金额及详细资料。回函请直接寄至xxx会计师事务所。 回函地址:xxxxxx 邮 编:xxx 电话:xxxx 传真:xx 联系人: 1.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列示如下: 单位:元 截止日期: 贵公司欠: 欠贵公司: 备 注: 2.其他事项。     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若款项在上述日期之后已经付清,仍请及时函复为盼。 发函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结论: ----------------------------------------------------------- 1.信息证明无误。 (被询证单位盖章)                             20   年 月 日 经办人: ---------------------------------------------------------- 2.信息不符,请列明不符项目及具体内容。 (被询证单位盖章) 20  年 月 日 经办人: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