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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馆初级中学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规定.doc

1、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规定根据普通初级中学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 号令)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书本、笔记、纸条等)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或未放在考场指定地点的;2、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但未按要求放置的;3、未按指定座位就座或不服从监考教师调动的;4、已答试卷随意放置且提醒不改的;5、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6、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

2、互打手势或以某种方式示意、校对答案的;7、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且提醒不改的;8、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9、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构成作弊行为的。(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1、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纸条的;2、抄袭他人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将与考试有关的书本、笔记、资料、纸条等藏匿于试卷下的;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3、的;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7、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电子设备等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8、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电子设备等辅助工具的;9、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的;10、考试过程中有其他作弊行为的。二、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一)凡因考试违纪、作弊给予处分的学生,该科成绩无效;根据作弊情节的轻重,处分分以下种类: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劝其退学。(二)考试违纪的处理1、凡属考试违纪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并面向全体师生作出保证和检讨。2、凡考试违

4、纪两次及以上者,给予劝其退学的处分。(三)考试作弊的处理1、凡属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2、在考试过程中有作弊行为,但尚未达到劝其退学处分条件的,且经教育后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有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限(但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3、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劝其退学的处分;4、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考试违纪行为的,给予劝其退学处分。三、处理的程序:(一)监考教师一经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立即终止其考试,收回试卷并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二)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必须立即将试卷、写有违纪或作弊事实的考场情况记录表等材料报教务处。(三)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生必须写出书面检查交教务处,教务处认定违纪或作弊性质后,会同政教处作出处理意见。(四)处理意见依据苗馆初级中学试读生协议执行。(五)处分决定书应真实、准确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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