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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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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纯氧点火系统安全规程(试行).doc

1、 锅炉纯氧点火系统安全规程 (试行)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分公司组织编制 2013—06—01 发布 2013—06—01实施 目 录 1. 总则 3 2. 液氧的特性及其危险 3 3. 运行操作 4 4. 安装 7 5. 检修维护 7 6. 纯氧系统消防要求 9 1. 总则 1.1. 目的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保障

2、锅炉纯氧点火系统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程。 1.2.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管辖的锅炉纯氧点火(含纯氧助燃)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检修维护、运行操作(包括纯氧投停、液氧的卸车、灌装等)、消防管理、应急处理等事宜。 1.3. 本规程依据的标准、规范 1.3.1. JB/T 6898-1997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 1.3.2. GB 16912-2008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1.3.3. GB50030-2007 氧气站设计规范 1.3.4. HG 20202-2000脱脂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3.5

3、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3.6.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1995年下发) 1.4. 管理要求 1.4.1. 山东区域各单位纯氧点火系统在设计、安装、调试、检修维护、运行操作(包括纯氧投停、液氧的卸车、灌装等)、消防管理、应急处理等方面都必须遵守本规程; 1.4.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纯氧使用单位在生产活动中必须把纯氧系统的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切实把握纯氧、液氧特性,科学而严格地进行管理,采取可靠措施,保障职工和设备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1.4.3. 应建立纯氧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并制定纯氧系统事故应急救

4、援预案,各级人员要对其所管辖范围的安全负责; 1.4.4. 应制定纯氧系统运行规程、检修规程,建立、健全纯氧系统的安全技术专业检查评价制度; 1.4.5. 应建立纯氧系统档案,由熟悉纯氧系统流程的专业人员进行管理; 1.4.6. 各单位结合实际编制本单位的纯氧系统安全规程。 2.  液氧、纯氧的特性及其危险 2.1. 液氧为低温液化气体,在101.325kPa压力下,液氧沸点为-182.83℃,当液氧发生“跑、冒、滴、漏”,与人体皮肤、眼睛接触时会引起冻伤(冷烧灼); 2.2. 液氧汽化为气体时,体积会迅速膨胀,在0℃,101.325kPa状态下,1L液氧可汽化为800L气体,体积

5、膨胀800倍。若液氧在密闭容器、密闭管道、密闭的阀门腔室内,会因受热汽化,使腔室内压力急剧升高,从而引起容器、管道、阀门超压爆裂危险; 2.3. 液氧和气氧是一种强助燃剂,液氧与可燃物接触时,遇明火极易引起燃烧危险;液氧与可燃物接触时,因撞击易产生爆震(爆轰)危险;液氧与可燃物混合时,潜在爆炸危险。 2.4. 液氧蒸发成气氧时,能被衣服等织物吸附,遇火源易引起闪烁燃烧危险。 2.5. 因为液氧、气氧具有强氧化特性,因此与液氧、气氧接触的容器、管道、阀门、法兰、活节、仪表等设备,都必须使用不锈钢、铜等抗氧化性能好的材质,不得使用碳钢;系统中密封材料如法兰垫子、阀门盘根等,都必须使用聚四氟乙

6、烯等抗氧化性能好的材料,不得使用橡胶等抗氧化性能差的材料,不能使用石墨等能在纯氧中燃烧的材料;液氧、气氧系统中任何部位禁止含有油污、油漆、有机溶剂、铁锈等易氧化燃烧的物质;管道中严禁存有颗粒杂物,防止高速摩擦引发火星烧熔管道。 2.6. 氧中毒:空气中氧气约占21%,常压下,当氧的浓度超过40%时,有可能引发氧中毒;人吸入40%~60%的氧浓度的混合气体时,会出现胸骨后不适感、轻咳,进而胸闷,胸骨后烧灼感和呼吸困难,咳嗽加剧;严重时发生水肿,甚至出现呼吸窘迫综合症;吸入氧浓度80%以上时,出现面部肌肉抽搐、昏迷、呼吸衰竭而死亡;长期处于氧分压60kpa~100kpa(相当于氧浓度40%)的环

7、境下,可发生眼损害,严重者可失明。 3. 运行操作 3.1. 液氧系统操作的安全防护 3.1.1. 应戴上干净易脱的皮革、帆布或纯棉手套,不得穿戴沾有油污的工作服和个人防护装备,不得穿着有静电效应的化纤服装; 3.1.2. 若有产生液体喷射或飞溅的可能,应戴上护目镜或面罩; 3.1.3. 处理大量低温液体或低温液体严重泄漏时,应穿不带铁钉(掌)的皮靴,裤脚套在皮靴外面; 3.1.4. 操作人员衣服如渗透了纯氧时,不得进入有明火的场所或接触任何火源,防止衣服燃烧,并迅速更换衣服或在大气中用压缩空气吹除至少15分钟,防止人吸入过多的纯氧而引发氧中毒; 3.2. 液氧卸车 3.2.1

8、 液氧罐车进厂前要检查四证:驾驶证、押运证、罐体检测报告、槽车使用证,证件齐全方可入厂,并登记入台帐; 3.2.2. 罐车到达卸液目的地后,应及时卸液,不得长时间贮存,卸液前必须对罐车各附件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液; 3.2.3. 认真检查卸车现场,确认附近没有明火; 3.2.4. 按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并用手闸制动,切断汽车电源总开关;液氧罐车轮胎必须用防滑块卡住,以防液氧罐车意外滑动; 3.2.5. 接好罐车的静电接地线; 3.2.6. 检查罐车所有的管道和管接头连接是否牢靠,阀门的位置是否正确,确认安全阀、压力表阀、液位计阀处于开启状态,其他阀门为关闭状态;

9、3.2.7. 用金属软管分别将液氧罐车与液氧储罐的卸液口接通;如果用法兰连接,法兰面之间应使用聚四氟乙烯垫片等抗氧化的密封垫密封,不能使用橡胶、石墨材质等易被纯氧氧化的垫片; 3.2.8. 对液氧罐车内的液氧应进行乙炔含量分析或查看液氧合格证,乙炔含量不得超过0.1PPm,否则,不准卸车; 3.2.9. 卸车用差压法卸车的方式,在充灌和卸液时,要特别小心,不要碰到卸液软管,防止冻伤; 3.2.10. 装卸过程中,操作人员、司机和押运员不得离开现场,不得随意起动车辆;卸车作业完毕后,必须确认脱开金属软管,拆除静电接地线后,方可起动发动机,驶离卸车台; 3.2.11. 卸液时,不得把液氧

10、罐车液体完全排净,保留不少于3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3.2.12. 罐车充灌结束后应及时离开,如果充灌工作中断时间过长(过夜或假日中断),罐车应解脱输液管连接,驶离厂区; 3.2.13. 填写卸车记录。 3.3. 液氧储罐操作 3.3.1. 操作人员要经专业培训才能上岗; 3.3.2. 操作人员应熟悉《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1997》、《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和低温液体的特性及其危险性; 3.3.3. 操作人员应熟悉产品使用说明书、设备工艺流程、设备上各种阀门、仪表及其作用和操作程序;在发生故障和意外事故时必须能独立采取紧

11、急安全措施; 3.3.4. 液氧储罐贮存的是超低温液体,管道、阀门冻结堵塞时严禁用重物敲击、火烤或冷水喷淋等方法解冻,应用70~80℃热空气或热氮气解冻; 3.3.5. 操作中启闭阀门要缓慢,停用时增压阀要关严; 3.3.6. 液氧储罐的充满率不得大于95%,严禁过量充装; 3.3.7. 液氧密闭贮存时,必须定期监视压力,不得超压; 3.3.8. 当液氧储罐已经排空液体,又不能马上进行加热时,必须立即关闭全部阀门(因为槽内温度很低,湿空气会通过相连的管道侵入内部,造成结冰堵塞管道的事故); 3.3.9. 确保液氧储罐的压力安全阀可靠投入运行,并防止用阀门误将安全阀隔离; 3.3

12、10. 液氧储罐保温失效时,外壳会大面积结露、结霜,此时必须立即排氧消压,及时安排修理; 3.3.11. 定期检查 : 1)压力表每半年校准一次; 2)安全阀的动作每年校准一次; 3)每半年测量一次液氧储罐夹层的真空度; 4)加强巡检,检查压力表、液位计准确可靠,检查设备、管道、阀门无渗漏、堵塞现象。 3.3.12. 在对液氧储罐进行充液、排液、增压、置换等各种操作时,要严格按照液氧储罐厂家提供的操作说明书进行; 3.3.13. 液氧储罐内介质分析方法: 1)液氧储罐内存放液氧时,至少每月一次对罐内液氧取样进行分析; 2)用快速接头取样工具提取气体样送到化验室进行

13、化验分析; 3)取样时,管路及取样器要充分置换,以防止带入空气,使分析结果偏高; 4)乙炔含量不得超过0.1PPm,否则应将储罐内液体排尽;或补充液氧,使得乙炔含量小于0.1PPm。 3.4. 纯氧点火系统运行操作 3.4.1. 氧气管路阀门操作要缓慢,避免氧气流速过快导致摩擦产生火花,造成管路着火;锅炉四角的氧气阀门组,在每次正式投氧前,应先保持投氧手动门关闭,先远方打开投氧电磁阀,然后由人工缓慢手动打开手动阀进行投氧助燃,观察安全后方可暂时离开;投氧助燃期间,运行人员必须不间断地巡回监视,一旦有问题及时处理。 3.4.2. 手动氧气阀门应缓慢开启,严禁使用容易产生火花的铁(钢)质

14、等阀门钩,且不得用力过大,操作人员应站在阀门的侧面;采用带旁路阀的阀门时,应先开启旁路阀,使下游侧先充压,当主阀两侧压差小于或等于0.3MPa时再开主阀;调节纯氧点火系统调压阀门组,使纯氧系统本炉母管压力在要求的范围内;停止用氧前,应将供氧压力降至≤0.1MPa后,确认周围无动火工作,方可打开排空阀进行管道排空; 3.4.3. 氧气管道或阀门着火时,应立即切断氧气气源; 3.4.4. 在向锅炉供氧过程中,液氧站、供氧管道、锅炉纯氧燃烧器附近禁止烟火及动火工作。 4. 安装 4.1. 纯氧系统的安装必须严格遵守《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低

15、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1997》各项规定; 4.2. 及时完成供氧站压力容器注册登记手续和纯氧系统的安全备案工作; 4.3. 在氧站出口供氧管道必须设置一个可以远方操作的气动或电动切断阀,完善相应的切断逻辑条件,出现异常时能保证快速切断供氧系统;同时,为切断阀设置旁通阀,保证供氧系统充压时缓慢进行; 4.4. 在供氧母管及供氧管路各调节阀门前或后安装长度大于8倍管径的铜制阻火段,以便发生管道烧损可以有效阻断火灾发展; 4.5. 氧系统的每个安全阀、排气阀出口均应接至无人、无可燃物且容易向大气扩散的位置,炉前供氧管道对空排放管需引至锅炉钢结构外2米以上; 4.6. 氧站附近应装设压

16、缩空气管口,便于操作人员吹扫衣服中吸附的残余氧气。但禁止用压缩空气吹扫纯氧管路,防止压缩空气中的油污进入纯氧管路; 4.7. 所有阀门、法兰、盘根等可能与氧气接触的部分,必须彻底解体并用三氯乙烯或四氯化碳浸泡除油、脱脂,保证安装后清洁。 5. 检修维护 5.1. 安全防护要求:与运行操作部分相同; 5.2. 通用部分 5.2.1. 设备修理前必须用纯净的氮气彻底吹扫,并使设备温度升至常温,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的规定 ; 5.2.2. 在设备检修前排放液体或气体时应将排放物排放到通风良好的大气中或专用排放处,排放口附近严禁烟火,排放时必须有专人监视,排放处应设有明显的标志

17、和警告牌以保证排放安全;排放液氧时氧气扩散区域内严禁烟火; 5.2.3. 液氧站四周应设有栅栏,5m内不得有明火、可燃易爆物及低洼处; 5.2.4. 氧气系统检修时,携带式照明灯具的电源电压不准超过36V,在金属容器内和潮湿处的灯具电压不准超过12V; 5.2.5. 氧气系统检修工作场所,应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5.2.6. 氧气用压力表严禁油污,并定期校验;安全阀必须是不锈钢或铜制,定期校验,严禁沾有油污; 5.2.7. 安全阀检修时,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进行校验,不准随意更改起跳压力; 5.2.8. 设备上的阀门、仪表应由专业人员修理;用于氧的阀门、仪表修理后应严格脱脂去油

18、并用纯净氮气吹洗。 5.3. 液氧储罐 5.3.1. 液氧储罐以及压力表、液面指示计、安全装置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查规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及《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校验; 5.3.2. 液氧储罐贮有液氧时,不得在液氧储罐5米内进行动火工作; 5.3.3. 液氧储罐每两年要用氮气加温到常温并清理一次,防止碳氢化合物残渣滞留发生爆炸; 5.3.4. 保护真空 维持储罐的真空度是维持其良好绝热性能的条件。储罐的真空口夹层泄放装置都是直接接通真空夹层的,不得随意松动,外壳体管路与外壳体连接的焊缝都应避免损坏,以免造成真空的破坏。 5.3.5.

19、日常维护 1)检查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工作是否正常,阀门、管路接头处是否有泄漏,外部有无异常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检验安全阀; 3)如安全阀在启动压力不动作,应重新校正安全阀; 4)观察外壳有无凝水、结霜现象,如有凝水、结霜现象应做全面检查,判断故障原因。 5.3.6. 定期检验 1)定期校验压力表、安全阀; 2)按液位计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校验液位计; 3)定期进行容器日蒸发率测量,实测日蒸发率指标小于2倍额定日蒸发率指标为合格,否则判断故障原因; 4)液氧储罐上防雷、

20、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至少每年检测一次。 6. 纯氧系统消防要求 6.1. 纯氧系统消防必须严格遵守《低温液体储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199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1》、《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的各项要求; 6.2. 应在氧站和锅炉纯氧点火平台四角等处加装电视监控摄像头,便于运行人员发现异常; 6.3. 应在点火燃烧器层增加红外感应装置和消防喷淋装置,将感应信号与纯氧系统切断阀门联锁,在发生危险时保证及时发现和切断纯氧,并喷淋灭火; 6.4. 现场主要消防位置配有相应的消防器材,具体应符合现

21、行国家标准《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 6.5. 应急处理 6.5.1. 应针对纯氧点火系统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预案。 6.5.2. 纯氧泄漏应急处理:立即切断泄漏源,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对泄漏区域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一切火源,合理通风,加速扩散。 6.5.3. 工作人员的皮肤因接触低温液体或低温气体而被冻伤时,应及时将受伤部位放入温水中浸泡或冲洗,切勿干加热,严重的冻伤应迅速到医院治疗; 6.5.4. 氧站附近发生火灾,若环境温度有可能加速液体气化时,可使用冷却水喷射到容器外壳上进行降温; 6.5.5.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联系专业消防队。 附加说明: 本规程由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组织制定。 本规程由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本规程批准人:白 桦 本规程审定人:黄 鹏 厉吉文 本规程审核人:段君寨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张文鹏 冯 霖 范晓明 辛志刚 高洪华 陈伟功 本规程参与起草人:李云龙 于业亭 张现清 化晓娜 王洪磊 郑小明 闫高程 李可晔 张德海 吕 慧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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