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三篇【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 总则 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本村实际情景,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行自治。经两委研究,村民代表大会经过,特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和谐礼貌 第一条: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讲礼貌、讲礼貌、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师重教,扶贫助难,喜事新办,破除封建迷信,进取参与“礼貌户”评比活动。第二章:村内秩序 第二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懂法、知法、用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第三条:讲究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团体的一切财产和设施,否则照价赔偿。第四条: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不做伤风败俗之事,严禁聚众赌
2、博和地下六和彩、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诽谤他人,轻者受到道德的谴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条:为做好本村社会治安工作,外来人员需在本村居住的应主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登记后方可入住,不享受本村民待遇。第六条:严格遵守信访工作条例,经过正当渠道向上级反映问题,不参与越级上访、团体上访,不利用信访手段聚众闹事。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七条: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第八条:婚姻自由,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钱物。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和管理家庭财产。第九条:赡养老人,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晚年幸福,对不尽赡养义
3、务者,经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第十条:父母、继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本事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准虐待病残儿;对继子女和养子女,严禁因家庭不和导致中小学生中途辍学。第四章: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村内所有土地属团体所有,村民仅有使用权。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者,责令其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面建筑物。第十二条:经济承包合同管理(一)凡是承包、租赁团体土地(企业、商品房、果园、生产资料和各种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村委会的统一规划,必须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和租赁费,对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处理。(二)对团体和个人签订的各项承包合同,
4、村委会要建档立卡,加强管理。对合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按农村团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村级建设 第十三条: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实行村民集中建房和采取农民新村统一安置。具体事项,由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示三天后确定。第十四条:自觉维护好村内公共卫生,不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杂物,搞好家庭个人卫生,自觉绿化家庭,美化环境,自觉维护街道整洁畅通,严禁堆物防碍交通。第六章: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村民应自觉维护村委会正常的办公秩序,支持和配合村两委开展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执行公务。第十六条:村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持民主化决策,依法办事,重大事情必
5、须经过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公示三天后方可执行。第十七条:村两委干部严禁以权谋私,严禁挪用公款,严禁打击报复,违者要严厉查处。第七章:村务公开 第十八条:村两委工作要实行村务公开。利用公开栏或经过召开党员、群众、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本村的重要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情景、承包费、宅基地审批、生育审批、奖扶和特扶对象情景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公开,以便理解群众监督。第十九条:村财务收支情景,按每季度公开一次。第八章:计划生育 第二十条: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充分体现群众的主体地位,加快计划生育工作
6、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充分发挥村两委对计划生育的领导作用,自觉承担抓好村计生工作的职责,进一步树立男女平等,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科学礼貌新观念,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推动群众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促使村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第二十一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村民委员会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的核心,负责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相关科普知识,负责向村民供给计划生育宣传品。(二)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免费为初次生育(含怀孕)的村民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及时为需外出的村民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规定的时间
7、内为贴合再生育条件的村民办理生育证相关手续。为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因故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向村民说明理由。(三)免费供给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供给节育措施服务,并承担施行节育手术、不贴合法定生育条件终止妊娠的费用。(四)定期免费供给孕(环)情监测服务,及时做好随访和技术指导。(五)负责与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联系,为村民进行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供给有关服务。第二十二条:村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共同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第二十三条:村民应自觉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
8、,按政策生育。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年龄在 1549 周岁范围内的村民为育龄群众。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一)每位育龄群众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权利,有权要求依法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二)生育或收养子女或生育、收养的子女死亡的,应当在45 天内如实向村委会报告。(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及时(顺产 90 天内,剖宫产 210 天内)落实以长效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理解孕(环)情检查和生殖保健服务。因务工、经商等活动在异地村住 30 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现
9、居住地详细地址。(四)贴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孕妇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贴合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的规定。不贴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五)计划生育户有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权利。(六)违法生育的,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七)为流动人口供给居住条件并超过 30 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第二十五条: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一)对领证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农独女户可享受本镇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的有关待遇。(二)实行晚婚、晚育的村民,村委会能够给予适当。(三)独生子女户、双农独女户,其子女在入学、参军、招工、招干
10、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生产、生活发生困难时,村委会给予优先照顾救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四)育龄妇女带环怀孕自觉终止妊娠的给予 40 元补助,二孩妇女在产后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每例 100 元的补助。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每例奖励 40 元(凭镇计生服务所出具的证明)。(五)对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员 200 元奖励。(六)对于年满 10 周岁独女领证户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元,对领证户每年参加孕环检,给予误工补助 50 元。(七)对考上大学的计划生育给予 500 元奖励,独生子女奖励 1000 元(凭大学本科录取通知书,户籍在本村)。(八)
11、凡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者除镇每月奖励 20 元,村每月再增加 3 元(领取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村计生办发放的相关宣传品,否则,停发本年度村奖励部分)。(九)政策内怀孕在二个月内,本人自动向村计生办汇报的,村一次性奖励 50 元或购买一份妇幼安康险。(十)凡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寄回孕检单的每次奖励 100 元,另加误工费 100 元。第二十六条: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按省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行政处罚外,村委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超过三个月上报孕情或隐瞒孕情的将取消相关奖励。(二)凡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或刁难、围攻、谩骂、威胁计生工作人员,除报告上级政府依法处理外,对
1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第九章:户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经过,为适应户口开放政策需要,同时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需求,对申请迁入村的人员,规定签订入户合同。(一)不具备享受村村自治优惠措施的人员 1、非婚嫁人员;2、婚嫁中男方迁入女方家,且落户的女方无男兄弟的,其姐妹中一人能享受,其它的不能享受;3、以前迁出的户口现申请迁入的;4、外单位离退休人员;5、劳动改造期间人员;6、暂不明确的其它人员。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村民自治章程自 2017 年 1 月 17 日村民代表大会经过后执行。第二十九条:本村民自治章程解释权属上草市村村委会。【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
1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保证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二条:本章程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党员干部一律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负责实施,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第二章村委会 第三条:村委会由主任一人,委员二人组成,任期三年,受镇党委、政府指导,村党支部的领导。第四条:村委会工作职责:1、组织村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2、协助镇政府开展各项工作,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3、制定发展
14、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经济发展,带领村民致富。4、为村民办好事、办实事、举办各种公益事业开展社会救灾救济活动。5、大力协助维护治安综合治理,努力解决好村民反映的问题,促进生产、生活的稳定。结合本村所在规划区的地理位置,抓住机遇,立足长远,根据当前黟县县委、政府对新区规划要求,建议本村尽快配合好县委、县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规划,切实有效地对该村乱葬坟地进行规范。本村委会决定成立公墓管理小组,实行村民自治权利。将对村内村外所需在我村葬坟户实行专人管理。统一安排地点,统一收取土地占用费。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划要求,在过境路外300 米以内严禁私自葬坟,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违者责任自负。6、在党支部的组织领导
15、下,组织村民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第五条:村委会的工作制度 1、村委会成员除参加支部组织学习外,自身还要对党和政府的有关知识进行自学,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思想意识,虚心听取群众意见。2、实行村务公开,时间不定期。公开内容:村、组财务收支情况;救济、救灾款物发放情况;上级拨款投入水利、交通等资金使用情况等。3、村干部必须以身做则,廉洁奉公,勤奋工作,不以权谋私,充分发扬民主,涉及村中大事要事要与村民商量,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六条:充分发挥村民、党员的聪明才智,协助村委会解忧排难。1、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公安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2
16、、治安工作:发动和依靠村民搞好本村社会治安,签定有效责任书,全面协调政府公安保卫部门做好工作。3、公共卫生工作:依靠群众,共同努力,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卫生和环境美化,道路硬化、亮化工程工作。第三章村民小组 第七条:村民小组是村委会的下属机构,是实行村民自治的最基层单位,村委会应加强对村民小组的建设。第八条:本村划为五个村民小组,由本组村民选举产生一名组长,其主要职责:1、向本组村民宣传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2、执行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合理化意见和要求,并做好本组村民的政治思想工作。3、带领村民搞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完成村委会下达
17、的各项任务。4、办好本村民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第四章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九条: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本村年满 18 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三分之二的农户代表参加,每年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行使职权:1、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2、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3、制定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4、修改和否决村民代表资格,村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第五章村务公开制度 第十条:村委会应根据本村多数代表意见和建议,对村财务、村务加大力度进行监督。采取有效机制措施,并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五人监
18、督理财小组。1、督促村委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各项制度。2、检查、督促村委会落实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3、反映村民合理化建议、意见、督促村委会即使办理。4、检查、督促村委会村务公开及财务收支情况,协助开展对村集体财务、财产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布上墙。第六章民主评议党员干部制度 1、此项工作由支部书记组织实施总负责。2、上级镇党委政府下派干部根据实际情况,应吸收村委、村民部分代表参加对党员干部进行民主评议。第七章“一事一议”制度 1、村内兴办公益事业筹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采取“一事一议”专题讨论通过,方可实施。2、实施项目结果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八章社会秩序管
19、理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守法,自觉遵守维护法律尊严。各户家长应做到以身作则,教育好子女学法、懂法,增加自身防范意识。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时刻注意交通安全。1、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2、禁止用枪捕野生动物。3、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4、严禁偷盗个人或集体财物,要自觉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害水利、交通、通讯、广电等公共财务。5、加强道德修养、讲文明礼貌、尊老爱幼、邻里团结和睦相处。6、学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到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严格执行“一上二扎”节育措施,杜绝计划外生育。第九章违章处罚 1、情节较轻的由村民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2、情节较重的,但未能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
20、,由治安委员协同村委会给予相应处罚。3、触犯法律的由司法公安等机关处理。第十章附则 本章程如有与上级机关部门新规定有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村委会在村党总支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第三条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第二章村级重大事项听
21、证会制度 第四条听证内容。主要是: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 11 类重大事项;村三委会拟定实施的重大事项;村民代表 10 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第五条听证对象。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镇联村干部,必要时可邀请在本村的市、镇人大代表、党代表以及与听证内容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第七条基本要求。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内容、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村民可以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建议方案须经应到会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获通过的,由村
22、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第三章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行使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第四章干部管理、村民小组管理 第九条本村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村“三套班子”成员,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村其他专职干部。第十条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村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第十一条本村划分为 50 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设组长 1人,组长由本组村民推荐产生(组长一般应为村民代表),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建
23、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第五章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村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季上交,不得拖欠。自来水管理:新安装户需交集资开户费 400 元。村民损坏自来水设施,必须承担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用电管理:任何人用电必须向村申请,并承担规定的费用,新安装生活用电应交纳表记费,材料自理。工业用电不能和生活用电混装,工业用电每户必须按月交纳社会公益事业基金每度 0.2 元,村委会委托镇供电营业所代收。第十三条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 18 至 60 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 18 至 55 岁的女性村民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村民因故不能
24、出工时,可以以资代劳,村委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款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向村民公布。第六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由村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第十五条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第七章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六条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治安联防队和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十七条
25、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有线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第十八条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文明人,争创文明户。第十九条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
26、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电视、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严格用电用水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用电、用水管线。村分派的水、电管理员,应按月收取用户的水、电费,并上报结帐。村民应履行村委下达的各项收费规定。各小组长配合协调工作,如发现偷水,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现金 200XX 元;偷电由镇供电营业所负责处理;水电费等拖欠拒交者或无理取闹,应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第二十二条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
27、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加强对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村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第二十四条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登记。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村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村区域内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第二十六条企业单位及个人建房用地都必须遵守如下规定:、必须按照村镇规划许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为一户一
28、宅。、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及审批用地所具备条件,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到镇政府土 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村委会交纳公益事业费每层每间 50 元。、建房户办齐一切用地手续后,在开建前 3 天向村委会上报放样,由村委领导同镇土管员到现场按审批位置、面积放线打桩后方可开建。、凡建房户,不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的一经发现,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集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置。附:个人住宅基建面积:(本村在册常住人口)13 人耕地面积 75 平方 45 人耕地面积 110 平方 6 人以上耕地面积 125 平方 独生子女可增注册人口 1 个。第二十七
29、条(1)凡企业建设征用土地,各企业单位凭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文件,必须提出申请报告和立项报告,同时村委会按照建设需要提出安排方案和规划许可,申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后,办理好建设用地许可证,办妥一切有关审批手续后,由村委会按照村规划统一安排用地。(2)处理好与承包户的关系、企业征地补偿费及其它一切规费等,然后方可按图施工,严禁未批先用。第二十八条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合作社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监督。第二十九条承包者自觉交纳国家农业税,履行合同的规定交纳土地承包费,河道、土地在承包前首先预交好土地承包款,否则终止承包合同。第九章行政事务管理 第三
30、十条村委会在办理好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镇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第三十一条村委会要将各项村务定期公开,每年不少于四次,接受群众的监督。第十章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爱护本村的形象工程设施(路灯、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村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村道两侧属村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占用。第三十三条全村村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分布在全村的垃圾箱内或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
31、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和交纳保证金。第十一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村财务工作由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第三十五条村财务工作接受市、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村民的监督。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村向农户、企事业单位(包括外来务工、居住人员)收取款项做到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第三十七条建立和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财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并由经济合作社社长一支笔审批,再经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审核盖章方可报销。对大额支出须经“两委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开支的,出纳有权拒绝支付,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反映,村经济合作社社
32、长应及时纠正,接受群众监督。第三十八条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第三十九条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村成立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员代表会议产生的社务监督小组,对本村财务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第四十条建立村财务审计制度,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由镇经管站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和社员代表会议报告。第四十一条集体出借给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和现金等,双方签订好合同,同时办好资产抵押手续。第四十二条村级财务管理实行镇会计代理制,村级财务要接受镇会计代理站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为了加强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见和建议,建立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的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民主理财小组发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村“三委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度单项的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 XX 年月日通过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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