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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体会.docx

1、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体会 冶金企业高温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 发文号:[92]冶安环字第164号 发布单位:[92]冶安环字第164号 冶金企业高温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 (1992年4月1日冶金工业部[1992]冶安环字第164号文颁发) 1总则 1.1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止高温对人体的危害,改善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条件,预防中暑,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规定了冶金企业高温作业职业卫生管理的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健康管理及职业卫生教育。

2、 1.3本规程适用于冶金工业有高温作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本规程。 2引用标准 gb4200高温作业分级 gb934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定方法 gb5701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2759冷饮食品卫生标准 gb4015炉窑护目镜和面罩 gb8965阻燃防护服 gb935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 3术语 3.1高温 作业场所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作业场所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

3、℃以上时的车间空气温度。 3.2高温作业 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高温的作业。 3.3生产性热源 系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 3.4同类岗位劳动时间与平均劳动时间率 系指1个劳动日内各岗位的劳动与休息时间分别归类,统计同类岗位劳动时间。平均劳动时间率系指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百分比(包括离岗1分钟以上的休息时间),连续跟班记录3天的平均值。 4作业管理 4.1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暑降温措施,必须与主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4.2车间内作

4、业场所夏季允许气温上限,应按当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同作业场所与室外允许温差之和计算(表4-1);如某些作业场所的气温,在采取一般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表4-1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2℃。 4.3根据不同地区、生产工艺流程和厂房建筑条件,应从总图、工艺、建筑、通风与隔热等方面,采取防暑降温治理措施。 4.4在治金生产中凡能放散大量热量的生产过程和操作过程,对新建工厂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操作,非自动化、机械化的旧有厂房应尽量加以改进。 表4-1车间内夏季作业场所气温 见表 4.5新建厂房在确定建筑方位时,应做到避免西晒,如不能避免时,

5、应增添防晒建筑结构或采取其它防晒措施。建筑物屋顶围护设施应有隔热措施。 4.6合理布置和疏散热源。 4.6.1各种炉窑和散热设备,尽理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厂房(车间)外。 4.6.2钢锭、铸坯、铸件及轧材等炽热的半成品及成品,应尽快运至专设的存放场地或运出厂房(车间),存放场地应布置在厂房(车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6.3当热源较多而采用天窗排气时,应将热源集中在排气天窗下侧,并对热源采取隔热措施。 4.7隔热 4.7.1在较长时间内直接受到热辐射影响的作业场所或工作室,当辐射强度在2.1j/(平方厘米·min

6、以上时,应采取水幕、隔热水箱、隔热屏等隔热措施。 4.7.2对职工经常停留的高温地面或靠近人体的高温壁板,当表面平均温度高于40℃时,也应采取隔热措施。 4.7.3屋顶高度在5m以下,通风情况较差者,可采用开设天窗或层顶搭设凉棚、使用隔热层或喷水等降温措施。 4.7.4厂区绿化面积应达国家绿化标准的规定。 4.8通风 5.8.1自然通风 4.8.1.1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其方位应根据主要进风风面和建筑形式,按夏季主导风向,尽量布置在热源的上风侧;厂房的长轴与夏季主导风向尽量垂直。 4.8.1.2历年最热月份

7、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8℃地区的辅助建筑,可采用通风屋顶。 4.8.1.3高温车间应采取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合理安排进、排风口,进风口下缘距地面应不高于1.2m,天窗应装有挡风板。 4.8.1.4当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炎热地区的厂房宜采用敞开型或半敞开型。 4.8.2机械通风 4.8.2.1炼焦、烧结、炼铁、炼钢、轧钢及耐火炉窑等高温作业场所或操作室的所温,当不能达到卫生标准或热辐射强度大于2.1j/(平方厘米·min)时,应设置局部送风或空调设施。 4.8.2.2局部送风的风向应避免经过热源吹向人体,送到作业场所的风速,应以吹至人体有

8、爽快感为宜。风速可分别为:0、1级高温作业2~4m/s;ii、iii级高温作业3~5m/s;n级高温作业5~7m/s。 4.8.2.3气温高于35℃,热辐射强度大于8.4j/(平方厘米·min)的冶炼、浇铸与轧钢等高温作业场所,可采用喷雾风扇降温,其风速应控制在3~5m/s,雾滴直径应不大于100,以小于60为宜。 4.9使用地道风时,必须先将地道内的脏物清除,排出污浊空气,空气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10使用循环通风时,秘须经过空气净化处理,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11对钳式吊车司机室、均热炉揭盖机操作室、轧钢操作

9、室、拦焦车及熄焦车操作室等特殊高温作业操作室,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在采用冷风机组或空气调节机组时,室温一般为24~28℃。 4.12在高温作为业场所附近,应设置工间休息室,室温可在28~30℃,在炼焦炉顶等特殊高温作业场所附近的工间休息室,如采用冷风机组或空调机组时,室温以25℃左右为宜。 4.13炎热地区的钢铁冶炼、轧钢等工厂应设有高温作业工人休息室,室内可用风扇,室温以不超过30℃为宜;如采用冷风机组或空调机组时,室温可采用26~29℃。 4.14清凉饮料与防暑药品的供应。 4.14.1企业应按规定供给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人员茶水、含盐汽

10、水等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 4.14.2盐汽水含盐量一般采用0.1~0.2%。盐汽水水温以8~12℃为宜。 4.14.3盐汽水等饮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14.4饮水量以少量、多次,并根据个人需要自由饮用为宜,不应暴饮。 4.15暑季作息时间 4.15.1对白工作的露天作业,应尽量安排早出工,晚收工,延长午休时间。 4.15.2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工作中应多次轮换作业,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15.3在暑期,不应占用职工的业余时间,并应按上班班次调整单身同班次职工住宿。 4.16

11、应为露天作业的职工设置防阳光暴晒的休息场所。 4.17个人防护 4.17.1应发给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职工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5.17.2发给炼焦、烧结、炼铁、炼钢、轧钢等高温作业职工的工作服应为白色,并能防热、阻燃。 4.17.3凡受红外线、紫外线严重影响的冶炼、轧钢等高温作业职工,应发给防护眼镜。 4.17.4应给高温作业职工设置保存和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设施。 5作业环境管理 5.1气象条件的测定 5.1.1气象条件测定的选点、使用仪器、测试技术等均应执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5

12、1.2测定项目为气温、气湿、风速和热辐射强度。 5.1.3测定期限应根据劳动环境热源的稳定情况与高温作业分级级别来确定:i、ii级高温作业,每年暑期测定1次;iii、in级高温作业每年暑期测定2次。 5.1.4测定时间。选择最热月份测定1~2次,每次连续测定2日,在夏时制14~16时测定,取2日的平均值和最高值。 5.1.5防暑降温设施在改进前、后,应进行测定,并作出技术效果评价报送有关部门。 5.2防暑降温设备应按规定有专人检查与维修,切实执行运行管理制度。 5.3炎热地区的冶炼、轧钢等工厂的医疗单位,在暑季应设置中暑抢救室。

13、 6.4企业必须在暑期前编制防暑降温工作计划,各项防暑降温工作,必须在暑季前准备就绪。 5.5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牵头,职业卫生防治部门、医疗单位及工会等部门配合,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对典型经验加以总结推广。6健康管理 6.1健康检查 6.1.1凡属新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就业前,必须进行全面系统的体检,如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应严禁参加高温作业。 6.1.2高温作业职工定期体检间隔时间,按高温作业条件分级及职工健康情况而定,应安排在暑季前进行。对iii、in级高温作业的重点工种,每年体检一次,其它工种2

14、~3年体检一次。体检项目应着重心血管系统的检查,经体检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宜从事高温作业并应及时妥善处理。 6.1.3高温作业的职业禁忌症是。有严重的肺脏、心血管疾病(如活动性肺结核、持久性高血压等)、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肝和肾等疾病。 6.2应建立高温作业职工健康档案,并由企业的职业卫生防治部门或医疗单位保存和管理,调动工作时将档案转交新单位。 6.3企业的医疗卫生人员应熟练掌握中暑抢救知识和治疗方法,在暑季应深入高温生产现场 开展巡回医疗工作。 6.4如遇发生中暑时,应就地抢救。对重症中暑患者应就地抢救后立

15、即送往医院。 6.5中暑与职业性白内障的诊断与统计上报。 6.5.1职业性白内障的诊断应由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诊断,但对职业性中暑的诊断要求,轻者可由抢救医疗单位作出诊断,严重的还应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认后方可生效。 6.5.2企业的职业卫生防治部门或医疗单位,必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冶金部颁布的各项规定,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送职业卫生统计报告。 6.5.3接诊医疗单位如遇有因中暑死亡时,应立即报告企业安全部门,安全部门及时组织职业卫生防治等部门,深入现场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尽快向上级和有关单位提出劳动卫生调查与处理意见的报告。 6.6

16、对确诊为中暑及职业性白障患者,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职业病管理,并享受职业病待遇。7职业卫生教育 7.1就业前教育 7.1.1凡属首次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就业前职业卫生教育。 7.1.2教育内容包括。高温对健康的危害,正确的作业方法,在作业时防止高温危害的措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发生中暑时的急救措施和方法等。 7.1.3经教育后,通过考试或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高温作业工作。 7.2就业中教育 7.2.1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就业期间,必须继续接受本岗位的职业卫生教育。 7.2.2教育内容

17、包括: a.本岗位接触高温的特点及高温对健康的危害情况; b.本岗位高温危害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的知识和应用等。 7.3提高教育 7.3.1凡从事高温作业的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科长)、厂长(处长)以及车间安全员、安全处(科)的安技人员,都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的提高教育。 7.3.2教育内容包括: a.高温对人体的危害及其防治措施; b.有关防暑降温的卫生法规和文件; c.中暑时抢救的组织与操作技术。 7.3.3教育周期,每年学习时间应不少于10个小时,教育方式可根据各单位情况自定。 7.3.4经教育考试、考核合格者,发给“职业卫生教育合格证书”,作为职工考绩内容之一。8附则 8.1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8.2本规程解释权归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司 第11页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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