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篇 1】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 公司或公司)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员工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各类假期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聘用工和劳务派遣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基于岗位价值,完成所在岗位任务,企业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包括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教育培训费、劳动保护费、团体保险费、加班加点费、住房(车辆)补贴、一次性科研或特殊贡献奖励、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及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属于工资构成或不在薪酬科目中列支
2、的货币奖励等其他费用。本办法所称绩效工资是指以一定周期的业绩考评为依据,支付给员工的与生产或工作直接相关的超额劳动报酬。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工资支付相关事项。第五条员工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并建立员工考勤卡按日记录员工的出(缺)勤情况,员工考勤卡至少保存三年。第六条公司依据生产(经营)特点,向产品经销公司申报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工时折算按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3 号)执行。第七条员工工资以月为周期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员工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
3、支付基薪;临时用工约定一次性工作事项的,在员工完成该事项后即时支付工资,但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员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第八条公司应委托金融机构向员工本人支付工资,并提供工资清单。公司按月编制工资表,并至少保存三年以上备查。工资表主要包括员工姓名、支付项目、数额、时间、领取工资者的签名等事项。员工有权向所在单位索取或者查询个人工资收入清单。第九条公司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费用:(一)个人所得税(含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扣税);(二)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三)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四)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第十条公司与员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手续之前一次性付清员工应得工资。第三章假期工资支付 第十一条员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各项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经员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员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各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各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二条员工在探亲假、丧假和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发予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各类津补贴;当月假期满 1
5、2 个工作日的(不含 12 个工作日),绩效工资不予发放。第十三条员工因工负伤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变,由原单位按月发放。员工工伤伤残等级评定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第十四条病假工资支付(一)请病假不满 12 个工作日(含 12 个工作日)的,病假工资按本人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及津补贴标准的 30%扣发,绩效工资不变。病假满 12 个工作日以上的,病假工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及津补贴标准的 70%,绩效工资不予以发放,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二)员工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医疗待遇执行医疗保险规定。(三)超出规定医疗期,符
6、合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第六条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婚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护理假)期间,各项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员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享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低于本条规定的实行补差,由所在单位将差额部分按月补足)。第十六条婴儿哺乳假期间,哺乳假工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及津补贴标准的 60%,绩效工资不予以发放,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年终绩效兑现按当年实际正常出勤月数计算。在规定的哺乳时间内哺乳婴儿的,按正常出勤对待,各项工资
7、福利待遇不变。第十七条事假期间,事假当月假期不满 12 个工作日(含 12个工作日)按日扣发岗位工资、津补贴,按日扣发绩效工资;连续事假假期满 12 个工作日以上的,绩效工资不予发放。第十八条员工请事假、病假可使用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期间各项待遇不变。第四章加班工资支付 第十九条公司生产任务和经营活动应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时,方可安排员工加班加点:(一)在法定全民节日和公休假日内,生产(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二)必须利用法定全民节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对设备进行检修保养的;(三)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临时发生故
8、障,必须进行检修的;(四)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进行抢救的;(五)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安排的其它紧急任务。第二十条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本人月工资收入(即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及津补贴之和)。第二十一条公司安排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一)工作日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200%支付加班工资;(三)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300%支付加班工资。第二十二条实行
9、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各单位安排加班的,分别按照计件单价的 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第二十三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工作时间,公司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按照第二十一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加班加点,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一)实行倒班制度和弹性工作制的员工,公休假日出勤时;(二)员工应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或工作任务而*工作时间的;(三)从生产施工工作岗位上抽调从事非
10、生产性工作,如文体活动、执勤、出差等,一律不发加班工资。第二十五条在全体公民放假期间工作的,按照第二十一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第二十六条公司要完善员工加班加点的审批制度,合理安排、统筹管理,规范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实行年薪制和年度绩效奖励制的人员,原则上一律安排换休。第五章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 第二十七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参加社会活动,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第二十八条员工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暂停支付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工资。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的,各单位未与其解除
11、劳动关系,且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违反各单位规章制度被降低或者扣除工资;(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四)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且集体合同、工资协议或者劳动合同未作约定,经与本单位员工代表协商一致降低工资支付标准的。第三十条公司停工停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员工本周期的工资。第三十一条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单位,经与员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适当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
12、超过 30 日。第三十二条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时清偿拖欠的工资;暂不能清偿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前明确清偿拖欠工资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由其负责清偿。单位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清偿所欠员工的工资。第六章工资支付监察 第三十三条员工依法对公司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如实向经销公司报告工资支付情况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第三十五条员工有权向综合办公室举报投诉工资支付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由 hb 公司责令限期整改。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 hb 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篇 2】大额资金支付管
13、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管理范围包括投资性资金、筹资性资金、经营性资金。1、投资性资金指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投资等资金的收入与支出;2、融资性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主体借入或归还的资金等;3、经营资金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税负,以及其他和经营活动相关的资金收入与支出,主要表现为货币资金、
14、有价证券、应收应付款项、存货等。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1、现金,是指公司库存的现金,不包括公司各部门借用的、尚未报销的备用金。2、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3、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公司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形式的货币资金,以及其他包括人民币和按国家有关法规允许公司保管或存放的外币。第四条货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公司负责人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要求各职能部门编制本部门的资金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现金流量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执行。第二章授权与批准 第五条为提高内部资金使用效率,
15、降低资金成本,对公司实际控制,并纳入合并范围内的母子公司之间,以及所属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授权给财务总监进行审批。第六条审批权限对外支付资金的申请,由公司总经理审批。本规定所设权限的金额为同一笔业务发生费用总额,严禁将同一笔业务分次报销。第七条财务审核。财务部门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对资金支付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第八条资金支付须严格按照支出性质逐级上级审核或审批,严禁越级审核或审批。第十条在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按预算批准程序批准后执行。对外投资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执行,经审核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第三章
16、股东单位资金往来管理 第十一条加强对股东单位的资金往来管理。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防止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第十二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经营性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第十三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
17、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6、其他方式。第十四条如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资金或发现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有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通过司法程序及时冻结或限制控股股东所持公司的相应股份,及时通过司法程序对控股股东有效资产采取司法保全等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的损失。第四章资金调度管理 第十五条股份公司在财务部设立虚拟的资金调度中心,按照市 场化的原则承办股份公司调度资金的
18、具体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成员公司资金调度管理工作。资金调度中心是股份公司财务部的内设机构,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资金调度中心按照相应的负责股份公司整体内部资金头寸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反馈各成员公司资金状况,并根据资金安排和成员公司的资金余缺状况,在股份公司总部和成员公司内合理调度资金。第十六条股份公司及下属公司可以将暂不使用的资金,以季度为单位,存放在资金调度中心,资金调度中心和成员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每年协商一次存款、借款的利率。资金调度中心负责利用银行平台归集内部资金并统一安排使用,随时监控内部调度执行情况,并依此编制统计表。协助完成资金状况专项分析,提供分析所需的报表和资料。股
19、份公司财务部行使本部及各成员公司间的资金调度职能。其它任何成员公司都没有相互拆借行为或资金调度的权利。第十七条下属成员公司资金调度管理职责 1、负责本公司资金头寸的管理,如实反映本公司的资金头寸情况。2、负责按时编制本公司资金支付申请。3、依据融资、投资计划与公司内部资金情况测算本公司现金缺口,提出资金需求计划。4、负责协助完成本企业资金状况专项分析,提供分析所需的报表和资料。第十八条资金调度管理的主要内容。为满足股份公司资金平衡 和其它使用需求,调度资金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融资资金 2、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性富裕资金 3、为完成股份公司统一结算而需调用的各
20、成员公司生产经营性资金 4、为配合股份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而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生产经营性资金 5、为配合股份公司重大项目运作,而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资金 6、经股份公司领导批准,而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资金 7、为应对非常规使用的储备资金,而需调用各成员公司的资金 8、根据股份公司资金平衡需调用的其它用途资金。第五章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是:货币资金收支与记帐的岗位分离;货币资金收支的经办人员与货币资金收支的审核人员分离。第二十条货币资金的管理遵循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结算办法和外汇管理办法等各种法规和规章,正确使用各种银行结算工具,按照规定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21、,按现金收付范围使用现金。第二十一条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出纳员负责保管银行支票等有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库存现金,具体办理银行结算和现金收付。出纳员不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篇 3】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币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行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大额支付交易,是
22、指规定金额以上的人民币支付交易。可疑支付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人民币支付交易。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其联合社、邮政储汇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支付交易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支付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第六条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第七条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大额支付交易:(一)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
23、位)之间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二)金额 20 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 20 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第八条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可疑支付交易:(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二)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四)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五)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六)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七)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
24、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八)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九)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 100 万元以上现金收付;(十一)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十二)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十三)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十五)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本条所称“短期”,指 10 个营业日以内。第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审查其提
25、交的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保存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信息资料,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账户的日平均收付发生额等信息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等信息。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其客户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格式见附表 1)后进行报告。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对可疑支付交易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中国人
26、民银行查询可疑支付交易时,有关金融机构应负责查明,及时回复,并记录存档。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按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保管支付交易记录。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支付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金融机构应对下属分支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告。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报告。可疑支付交易由金融机构进行柜面审查,通过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报告。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办理大额转账支付,由各金融机构于交易发生日起的第 2 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于
27、业务发生日起的第 2 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第十七条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并报送一级分行。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 2 个工作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地市中
28、心支行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 2 个工作日报送所在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第十八条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经过分析人民币支付交易,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其上级单位。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分析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需要金融机构补充资料或进一步作出说明的,应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说明情况。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对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按周汇总(格式见附表 2),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对重大的可疑支付交易,
29、应立即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可疑支付交易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为个人开立结算账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对开户资料进行审查,致使单位开立虚假银行结算账户的;(二)未按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或收集的存款人信息数据不完整的;(三)未按规定保存客户交易记录的;(四)未
30、按本办法对支付交易进行审查和报告的;(五)对明知或应知的可疑支付交易不报告的;(六)违反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泄露可疑支付交易信息的。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参与伪造开户资料,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协助进行洗钱活动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停止核准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暂停或停止其部分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并取消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
31、 200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篇 4】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一、实行大额现金备案制度。对超过金额起点的大额支付现金,要求企业必须随时报告、登记、报送县人民银行备案。二、对超过金额起点的注册现金的汇票、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三、我行配备兼职人员,做好大额现金支付的登记、备案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检查。对重大违反规定提取大额现金、化整为零、逃避监管的,要给予相应的制裁。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抓好现金管理工作,及时清理多头开户,加大查处力度,堵塞逃避监督漏洞,深入企业进行现金管理宣传,使企业自觉执行有关规定,杜绝违规使用现金问题的发生。五、企业支取现金,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实
32、行三级审批,即管户信贷员、信贷科长、行长或主管行长审批制度,防止企业在支取现金过程中出现违规问题。六、大额现金支取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即企业支取现金后没有按规定用途使用现金,造成不合理用现、套支等问题的要追究管户信贷员的责任。【篇 5】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东华大学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确保资金运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额资金,是指学校对外支付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它货币资金单笔支付金额 5 万元(含)以上的款项。第三条大额资金使用按预算控制,集体决策,分级审批,财务统一支付的原则进行管理
33、。第四条决策程序 1、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策:新建基建工程项目,新建重大项目,校办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和调动 500 万元(含)以上的重大资金(人员工资除外)。2、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策:500 万元以下,100 万元(含)以上学校购置的重大设备,重大专项建设项目;500 万元以下,200 万元(含)以上重大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以及学校购置的汽车。3、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和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策:100万元以下,10 万元(含)以上部门购置的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重要专项建设;200 万元以下,10 万元(含)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以及 5 万元(含)以上的其它经济活动项目。4、学校预算已批准各
34、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购置的重要设备等,不需再经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5、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的各类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参加会议的正式成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归档。第五条审批权限 1、购置设备、材料、物品大额资金的审批。支付金额在 5万元(含)以上的由学院和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 100 万元(含)的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后方能递交财务处办理支付。其中,购置 100 万元以上的设备附校长办公会议决议或学校预算计划。2、工程项目大额资金付款审批。按东华大学基本建设(修缮)管理办法操作。各部门负责建设的项目工程款,按工程合同、审计部门出具的意见或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由部门领导审批;超过 100 万元(
35、含)的还必须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后方能递交财务处办理支付。经学校讨论的重大项目,付款时需附相关决议。3、科研项目大额资金付款审批。科研经费使用大额资金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使用经费 5 万元(含)以上的,需由学院分管院长审核,超过 100 万元(含)的还必须经分管科研的校领导签字审批后方能递交财务处办理支付。科研项目外拔经费,外协支出,以及科研设备、材料等归对方所有的,需有项目合同约定,并由学院和科研处负责人审核后方能付款。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直接责任,学院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大额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科研项目编制的预算或科研合同执行。4、其它经济
36、活动大额资金付款审批。在经济活动中支付资金在 5 万元(含)以上的,由学院、部门主要领导审批,支付金额在 20 万元(含)以上的,须经相关职能部门或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财务方能支付。5、涉及人员经费的大额资金付款。学校按月发放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学生的奖助学金,以及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其它奖福待遇等,由职能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或校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付款,其中,单笔款项超过 100 万元(含)的,由财务处长审核。6、购置设备、材料,加工制品等金额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按学校仪器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操作。购置 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需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同意。7、负责审批
37、的各级领导对合同中按比例分期付款的约定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不得随意提前或提高比例批准付款。第六条使用大额资金必须签订经济合同,未建立合同的,一律不予付款。属于物品采购的合同由资产管理处审核对外签订,工程项目的合同由基建后勤处审核对外签订,其它经济合同由学校授权部门审核签订。未授权的部门不能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第七条付款申请。各部门使用大额资金 5 万元(含)以上的付款,需在财务网上下载东华大学大额资金付款审批表,科研项目大额资金付款,下载东华大学科研项目大额资金付款审批表,并按表中内容填写,按审批权限签字后,与付款凭证(收款单位及帐户、有效经济合同、发票等相关原始单据或证明)一起提交财务处办理
38、。第八条财务处审核人员要加强对批准后大额资金付款的复审,复审其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和相关材料是否完备,复审无误后方能办理支付手续。第九条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大额资金使用的督查,监审处长与财务处长要每月对银行对帐单进行审核签字,并将银行对帐单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签字后存档。第十条凡未按本办法操作,由个人擅自使用大额资金的;将大额资金化整为零不按规定审批的;签订虚假合同转移资金、利用虚假业务套取资金等违纪违规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附则 1、各部门对 5 万元以下的资金使用,要建立决策程序、审批权限和内控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2、后勤集团、
39、校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3、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4、1998 年 6 月学校制定的中国纺织大学关于大额资金使用的规定同时废止。【篇 6】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维护各参建方经济利益,规范“月进度款支付”管理,明确各方在进度款支付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依据合约,结合 5 号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的实施负责人: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总承包人、直接分包人。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城 5 号地块商住项目月工程量计量与月进度款支付管理工作。其不作为本工程最终结算的依据。四、职责范围 承包人、直接分包人:
40、1、对本月实际施工进度进行检查,并与本月进度计划进行比对,2、对本月完成工程量进行统计与计算(包括合同内、合同外工程)3、依据*清单单价计算本月完成进度款额度。4、完成内部审查与签章手续,汇编成册,上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 1、检查承包人(总包、分包)当月实际工程进度,并与计划进度进行比对,对偏差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审查意见:2、对承包人申报的“计量月报”的工程量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意见,3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建设方代表:1、对所申报“计量月报”的工程量进行调查、分析,并对监理工程师提的意见进一步审定。2、每月 15 日前将上月产值审核完成并返还给承包人。五、管理流程 1、工程进度款支付
41、条件:a、工程已按本月工程进度计划要求完成月进度计划,或进度滞后已经建设、监理单位认可。b、已按本文件要求填报核实当月计量工程量和工程造价。c、进度款支付所要求的资料是否齐全。(要求见后)2、流程 建设单位 监理工程师 承包商 支付申请书审查核定意见 工程款支付流程式 核准意见 流程说明:承包商工作:调查实际形象进度,并填写进度调查表。按照江苏省工程基价表规定及现场调查统计情况进行工程量清单列项(明确特征)和工程量计算。计算书书写工整,格式统一(按规定格式)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准确、图示尺寸准确、计算过程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无差错。计算后进行汇总,填写表表。计算书须
42、附后。按照投标报价(或江苏省工程计价表、适期信息价、合同约定取费用等计算出的单价)、江苏省工程计价表等计算当月完成的工程造价。填报进度款支付申请表 内部审核,完善签章手续并汇编成册 于每月 25 日前将工程款支付申请及所有附件提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工作:调查实际形象进度,并对施工单位所报进度调查表复核,并提出意见。对总包单位所报资料进行检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签收,否则,签署拒收意见,退回承包商。对承包商所报工程量清单列项(明确特征)和工程量计算书进行认真复核,并提出翔实复核意见。复核内容包括:计算与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符合性(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列举、项目特征、工程量计算,工程量是否与历次
43、工程量计算有重复 对承包人所报当月完成的工程造价和进度款支付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意见。完善签章手续并于次月 3 号前提交建设单位。如果承包商存在问题,需要退回承包人的,须于收到承包商资料后 2 个工作日内退回,并提出退回意见。流程时间相应顺延。建设单位工作:调查实际形象进度,复审付款条件的符合性。对监量审核的各项内容进行抽检复核,对存在有明显错误、复核不实的不认真的予退回监理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该工作须于收到监理资料后 2 日内完成。完善签字手续并于次月 10 号完成,并进入“请款流程”。六、规定 1、承包人应按照实事求是、规范、认真的原则做好工程量计算和进度款申请。2、填定时须按规定表式填写,否则不予受理。3、月进度款支付须及时申报,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否则付款时间顺延。4、承包人必须认真统计每月计量,对漏报项目不予补报,次月再报 5、监理工程师复核的结果需认承包人口头或书面认可。6、在建设单位代表抽检复核过程中,如有监理审核有明显错误或不认真现象,则可罚款 500 元/次。7、当月工程量核定完成后进入我公司工程款支付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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