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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铁乘客守则.doc

1、深圳地铁乘客守则 2007年 02月 14日 15:10    深圳新闻网 深圳地铁乘客守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铁运营管理,规范和保障地铁的正常运营秩序,确保乘客安全、顺畅地乘坐地铁,根据《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地铁车站范围(含出入口、通道)者均须自觉遵守本守则。  第二章  票务守则 第三条  乘客购买地铁车票前,应详细阅读乘坐地铁的相关规定和守则。当乘客购买地铁车票时,即表示其已知有关规定,并同意遵守。 第四条  乘客乘坐地铁应当持有有效车票进站乘车,进出地铁付费区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五条 

2、地铁车票分为单程票、“深圳通”储值票和深圳地铁纪念票。“深圳通”储值票又划分为普通储值票和记名储值票两种。乘客应按地铁以下规定购买和使用车票。 (一)普通乘客可购买“深圳通”储值票、单程票; (二)深圳市内身高1.1米以上学龄前儿童和市属全日制中小学、中专、技工、职业学校的学生可以享受学生优惠票,即为全额5折票(学生优惠票为记名储值票,可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车站按记名储值票办理); (三)凡是70周岁及以上男性或65周岁及以上女性老年人(不限户籍、国籍)可以按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地铁;持《离休干部荣誉证》、《离休干部优待证》的离休干部(无年龄限制)可按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地铁; (四)持《伤残

3、军人证》的残疾军人及持《残疾人证》的盲人可享受免票乘坐地铁; (五)纪念票按发行公告的具体规定购买和使用; (六)购买地铁车票后需报销凭证的乘客,凭所购付费车票在车站售票问讯处索取等额的发票。 第六条  每位成年乘客只可携带一名身高1.1米以下的学龄前儿童入站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成人全票;身高超过1.1米的儿童需购买成人票入站乘车。 第七条  凡重量超过30公斤或长度超过1.6米、体积超过0.1立方米的物品,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乘客携带重量20?30公斤或体积0.06?0.1立方米的行李需购买与车资等额的行李票。 第八条  乘客须凭有效车票通过入闸机进入付费区,并凭车票出

4、闸。乘客每次乘车从进闸机到出闸机时限为120分钟,超过时限,按最高单程票价补交超时车费,使用优惠票须按优惠后最高单程票价加扣超时车费;单程票不足以支付所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资时,乘客须补交超程车费。如乘客既超时又超程,须补交超程车资及按最高单程票价补交超时车费,使用优惠票须按优惠后最高单程票价加扣超时车费;持免费票的乘客或因地铁方面的原因,在超时、超程情况下无需补交车费。 第九条  请妥善保管自己的车票,遗失造成的损失由乘客自负;乘客在付费区内遗失车票(包括普通储值票和单程票),乘客须到车站售票问讯处处理,须交车票制作工本费10元,然后按最高单程票价补票后给予出站。 第十条  乘客购买单程票后

5、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闸机回收;在非付费区,经地铁工作人员验证,单程票属于已售赋值的,但无进、出站信息的单程票均可按票面值退票(含过期票);在非付费区,经地铁工作人员验证,单程票属于已售赋值的,但已有进、出站信息的(不含有当日进站信息但未超过20分钟的)单程票需按章回收,不予以退票; 付费区内,单程票不予以退票,只做进站数据更新以及其它相关业务(除地铁原因退票)。 第十一条  持储值票乘车,其车费在出闸时被自动扣除,储值票余值以车票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  储值票超过有效期的,乘客须到车站售票问讯处免费进行数据更新,优惠票更新时须持卡人本人并出示有效证明文

6、件到车站售票问讯处免费进行数据更新,办理有关更新手续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乘客在办理普通储值票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因持卡人保管不善出现卡折叠、断裂、涂鸦、张贴异物、缺边、缺角、打孔;或因人为原因造成的票面脱落及有明显刻划痕迹等现象,押金不予退还;票面因使用过程中非人为损耗造成票面图案脱色或脱漆的储值票,押金可予以退还。  第十五条  地铁工作人员可以查验乘客的车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无票或未持有效车票乘车: (一)所用的车票过期或出闸时没有车票的; (二)使用伪造车票的; (三)所用的车票或车票的记录资料被涂改或人为擦除、破坏的; (四)使用优惠票但不

7、能出示或拒绝出示有效证件的、不具备使用资格的; (五)利用其它手段作弊乘车的。 第十六条  对无票或未持有效车票的乘客,地铁公司将按照单程总票价补收10倍的票款。 第十七条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因办理车票或处理车票问题收集的所有个人资料,将应用于地铁运营、管理及其相关用途上。 第三章  乘车守则  第十八条  乘客须经检票后有序地进入站台,应根据地面箭头指示排队候车;不得挤靠屏蔽门;列车停稳后遵从先下后上原则,按箭头指示依次登车;车到终点站乘客须带齐行李物品全部下车,尽快出站,禁止在车厢或车站逗留。  第十九条  乘客应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主动给有需要的人

8、士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二十条  搭乘垂直电梯、自动扶梯时注意乘梯安全,自觉遵守乘梯规定。  第二十一条  乘客须自觉保持车站和列车整洁,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在地铁车站或列车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饮食、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杂物、踩踏座席等不文明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责令清理,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二)乞讨、卖艺、躺卧,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三)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或进行促销、派发广告、卡片等经营性宣传品,违者由相关部门责令清理,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四)擅自设摊从事经营活动,及未经批准搭建其它设施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

9、平方米处以1000元罚款; (五)高声喧哗、娱乐(如唱歌、跳舞、吹奏乐器、玩耍等)、追逐打闹,违者处以200元的罚款或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六)携带禽畜、严重异味水果(食品)、宠物及其它妨碍公共卫生、影响站、车环境卫生的物品,地铁工作人员一旦发现有权暂扣其物品,并拒绝其进站乘车或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七)在地铁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外侧5米内堆放物品;违者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八)强行上下车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其它违反地铁运营秩序的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0、或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凡需在地铁车站内进行商业活动以及利用地铁车站、出入口、列车等从事广告、宣传或其它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征得地铁公司同意并与地铁公司签订场地、设施使用协议。  第二十三条  凡进入地铁车站或列车内进行采访、拍摄活动的,须事先经地铁公司同意,在地铁工作人员的安排下进行相关活动,否则地铁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第四章 安全守则 第二十四条  严禁乘客携带以下物品进站乘车: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如雷管、炸药、鞭炮、汽油、柴油、煤油、油漆、电石、液化气、各种酸类等),放射性、腐蚀性物品,压力容器等危险品,或有刺激性气味的

11、物品,地铁工作人员一旦发现有权暂扣其物品,并拒绝其进站乘车或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二)非法持有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可照章携带),地铁工作人员一旦发现有权暂扣其物品,并拒绝其进站乘车或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三)气球、锄头、扁担、铁锯、铁棒、运货平板推车、自行车、笨重物品,或其它可能妨碍他人在站(车)内通行、危及乘客人身安全和影响地铁运营秩序的超长、超宽、超高的物品,地铁工作人员一旦发现有权暂扣其物品,并拒绝其进站乘车或对其处以500元的罚款,并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车站内或列车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攀爬、跨越

12、或钻越围栏、栏杆、检票闸机,违者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二)跳下站台,进入轨道、隧道或其它限制区域,违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三)强拉屏蔽门(车门)、拍打屏蔽门(车门)、阻止屏蔽门(车门)关闭,以及用任何方式阻碍列车的正常运行,违者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四)非法拦车,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违者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违者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构成治安处罚的

13、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损毁、移动、涂污车站、出入口、通道、通风亭或列车内的设备、装置和装饰,违者除按价赔偿外,还将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地铁出入口外侧30米内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八)使用自动扶梯运送笨重物件,地铁工作人员有权禁止其使用,造成损失的须由使用责任人负责赔偿; (九)在车站或列车内滋事斗殴,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十)其他危害地铁运营安全的行为,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4、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龄前儿童、醉酒者、精神病患者、突发病人、智障人士、行动不便者等乘客进站乘车须有健康成年人陪同。否则,由此导致的伤亡事故,由其本人、家属或法定监护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使用自动扶梯时,应握紧扶手、靠右站稳,同行人应照顾好儿童和老人,不得多人挤站在同一级扶梯或在扶梯上打闹、奔跑。  第二十八条  携带小孩的乘客应注意照看好随行的小孩。不得在车站、列车内互相推挤,以防掉下站台或被列车挤伤。发现以上情况,地铁工作人员有权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若造成伤亡事故者,由当事人本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上下车

15、时,应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当列车关门的提示警铃鸣响时,应停止上下车,乘车时不要手扶车门或挤靠车门。  第三十条  发生意外情况,乘客应保持镇静,遵守秩序并听从地铁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自身(或第三方)过错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其自行(或第三人)承担责任。由此造成地铁运营损失以及伤害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肇事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例  第三十二条  请乘客自觉遵守以上各条规定,违者除进行处罚外,造成损失的须按价赔偿并承担一切后果;情节严重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守则自2004年12月28日起实行,由地铁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守则的内容如有变动,以地铁公司通告为准。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来源: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 编辑: 夏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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