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小学教师水平能力测试现题(六、案例分析)1、王安石在伤仲永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有个农民的孩子叫方仲永,五岁能写一手好诗,后来由于没有受到恰当的教育,他的良好的素质逐渐泯灭了,到了二十岁时,他写的文章就很一般了。 请用心理学的有关原理说明儿童心理发展与先天因素及后天教育之间的关系。 答:这说明先天素质只提供了儿童知识才能发展的自然前提,但不是决定条件。儿童心理的发展,主要是受社会生活条件、社会环境的影响和制约,不同的社会生活条件、生活环境,儿童的心理发展也就不一样的。社会生活条件、环境在儿童心理发展中的决定作用,常常是通过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的教育来实现的。但是教育的主导作用,又不能离开儿童
2、自身的积极活动9主观努力)和心理发展的内部因素(先天素质)。“外因通过内因取作用”。2、在新课程课堂教学中,常有这种情形:对于教师提出的问题,不论学生回答得对与否,教师一概肯定,“你真行”,“你真棒”,“你真了不起”,或一律送上小礼物以示奖励,或给以热烈的掌声。 请你评判一下这种作法的得与失。 (1)新课程强调对学生的尊重、赏识,提倡激励性评价。(2)对学生好的言行给予肯定和表扬,能够增强学生的自信心,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及各种能力的培养,能让学生在快乐中认识周围的人和事。(3)对学生的回答要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学生创造性的回答一定要肯定和鼓励,学生错误的回答,教师要有具体的意见,鲜明的观点。
3、对于学生出现的错误,一定要认真指出来。恰当的、客观的评价才能使学生明确努力的方向,“鼓励赞赏”必须建立在客观评价的基础上。(4)但上述教师这样做的结果很容易使学生形成模糊的概念,对学生的错误结论不加以纠正,模糊的概念不加以澄清,这不能不说实在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欠缺。其实,过多外在的奖励并不利于培养学生内在的持久的学习兴趣。总之,赏识教育不能“赏过了头”。 3、结合教学案例,谈谈如何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创造性? (1)培养学生主动地学习,鼓励他们亲自实践 (2)放弃权威态度,在班上倡导学生相互合作、相互支持,使集体创造力得以发挥 (3)鼓励学生广泛涉猎,开阔视野,使学生对知识加深理解,灵活运用 (4
4、)对学生进行专门的创造性思维训练 (5)延迟判断,给他们足够的时间去创造 (6)发展学生思维的灵活性 (7)鼓励学生独立评价,即用自己的标准评价别人的想法,不要受其他人的影响或暗示 (8)训练学生的感觉敏锐性 (9)重视提问,既对学生的提问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并认真对待;也向学生提一些不拘泥与课本的问题,以刺激学生的思维。 (10)尽可能创造多种条件,让学生接触不同的概念、观点以及材料、工具等。 (11)注重对学生挫折忍受力的培养。 (12)注重整体结构,把知识系统地教给学生。 4、简述教师应具备哪些心理品质,及这些心理品质对教育、教学工作的作用。 (1) 合作及民主的态度(2)仁慈、体谅(3)
5、 有忍耐心(4) 兴趣广泛(5)和蔼可亲( 6) 公正无私(7)有幽默感(8)言行稳定一致(9) 有兴趣研究学生问题(10) 处事有伸缩性(11) 了解学生、给予鼓励(12) 精通教学技术 4、联系实际谈谈如何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 要形成道德品质,就必须使知情意行这些心理成分都得到相应的发展,品德形成是这些心理成分共同发生作用的综合过程。但在培养道德品质的过程中,这几方面心理成分的培养并不是齐头并进的。一般认为,在品德形成和发展中,应沿着知情意行的顺序进行。但由于道德品质的发展具有年龄阶段特征,影响道德品质发展的因素又是多方面且相互影响的,因此在道德教育中要选择最需要、最迫切、最有效的方面入手。
6、例如,可以通过阐明道德概念从提高学生的道德认识开始,也可以从激发道德情感入手,还可以从行为技能和习惯的训练起步。所以,道德品质的培养可以有多种开端,但最终还是要使各种心理成分都得到发展,形成道德信念。 5、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
7、进行相应赔偿。 6、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7、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8、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9、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0、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11、小明(
9、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有,父母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12、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不合法。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13、小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念书,她
10、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老师了解到小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劝他让小芳继续上学。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了小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请问: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
11、年限的义务教育。让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法律规定,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歧视女孩。小芳的爸爸让小芳中途辍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听了老师的话应当让小芳赶快回到学校继续读书。如果不改正的话,当地政府应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送小芳返回学校上学。另外,为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利,国家还禁止工厂、商店、个体户等雇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 14、王力是一个15 岁的初中生,她总觉得自己不是读书的料,就想到一家餐馆去打工赚钱,可是,她又听别人说,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许被雇用的。请问,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为什么?后一观点是正确的。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国家机关、社会
12、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所以,王力还暂时不能去打工。如果她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那么她就应该继续她的学校生活;如果她已经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不想继续升学,那么,她可以参加一些国家和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16周岁以后的就业做准备。 15、涛涛爱淘气,经常在课堂上说话、做小动作,有时还不完成作业。一天,他又在课上说话、做鬼脸,被班主任老师发现了。老师非常生气,对涛涛说:你的课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长找来,什么时候你爸爸来了,你再来
13、上课。涛涛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面站着。这时,正好校长路过,问清了原因后,把涛涛送回教室。事后,校长把涛涛的班主任老师找去,提出了批评。请回答:你认为校长批评的对吗?班主任和涛涛同学应该怎样做呢?对。学校是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地方,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法律还专门规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这位班主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过的教育,涛涛也应当认识到自己仅违反了学校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听,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同学受教育的权
14、利。 16、波波很贪玩,经常不完成作业。一天,波波又没做作业,班主任张老师很生气,放学后把他单独留在教室里补作业。这时,张老师突然想起家里有事要办。看见波波还没有补完作业,张老师说:补完作业才能回家,我一会儿回来检查。为防止波波自己偷偷跑了,临走时张老师把教室的门上了锁。由于家里的事很多,后来张老师就把波波的事忘了。天越来越晚,波波一个人在教室里越来越害怕。他想出去,但是门被锁上了,窗户上有铁栏杆。他拼命地大喊,但学校里的人都走了,没人听得见。波波急得大哭了起来,天很晚了,波波的爸爸才找到学校,当他和张老师一起打开教室门的时候,波波的嗓子已经哭哑了,请问张老师的做法对吗?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15、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少年儿童的人身自由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是学校、老师,还是其他任何组织、个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张老师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只是因为情节比较轻微,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通过道歉的方式弥补,否则的话,非法拘禁他人要负刑事责任的。17、王洋是某中学初中一年级的学生,成绩一直不好。在数学课上他不认真听讲,所以老师经常在课堂上用教鞭抽打他。因此,王洋一想到数
16、学课,就感到害怕。请问:我们应该怎样评价这位数学老师?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见,教师也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如果因为学习成绩不好,上课不认真听讲而体罚王洋,无疑会对他的身心健康构成很大的伤害,影响他健全人格的形成,因而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老师违法行为,王洋可以通过他的监护人或者学校领导,要求教师纠正其体罚学生的错误做法。如果老师坚持不改的话,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学生自己的合法权益。18、强强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因智力发
17、育得较晚,尽管学习很努力,但成绩却总是很差。一次考试,他又考了全班的最后一名。班主任教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对强强说:你怎么那么笨,多简单的题呀还答不对,你是不是长了猪脑子啊!同学们哄堂大笑。下课了。好几个同学围着强强叫猪脑子。强强羞愧极了,回家大哭了一场,说什么也不愿意再上学了。强强的父母问明原因,找到学校。校长在弄清楚情况后,严肃地批评了强强的班主任,要求他在班上给强强道歉,并教育全班同学要互相尊重,不能取笑强强。请谈谈你对这件事的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
18、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荣誉。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还不健全,因此,要更加尊重他们的人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在这件事中,强强班主任的行为已经对强强的人格构成了侵害,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情节比较轻微,可以用赔礼道歉的方式弥补。如果情节恶劣,严重侮辱强强人格,还要负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19、小学三年级有个小姑娘叫扬扬。两年前扬扬的爸爸妈妈离了婚,扬扬与妈妈生活在一起,两年来扬扬的爸爸从不来看望扬扬,也不给扬扬抚养费。前不久,扬扬的妈妈下岗了,一个月只有300元生活费,家里
19、生活很困难,扬扬的妈妈想让扬扬辍学,你认为扬扬该怎么办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按照这些法律规定,尽管扬扬的爸爸妈妈已经离婚了,但扬扬和她爸爸之间的父女关系是改变不了的,扬扬的爸爸仍然有抚养扬扬的义务,必须负担扬扬义务教育的费用,并把扬扬抚养成人。扬扬的爸爸如果不给抚养费,扬扬可以请妈妈代她去法院告爸爸,法律会帮助扬扬的。 20、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 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
20、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请问:该案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违法主体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参考答案:(1)有违法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三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对义务教育分别家庭和社会方面做了法律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3)李某及个体户。(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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