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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doc

1、附件2: 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合格:1.面部畸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 2.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疤痕、白癫风、黑色素痣及其他面部皮肤病。  3.严重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4.胸廓明显畸形,脊柱严重侧弯超过4厘米、前凸或前后凸、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肌肉萎缩,肌力二级以下者。肢体有明显残缺,影响功能者,如短臂畸形、断腿、双手拇指残缺或手拇指健存其他四指残缺,或者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   二、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 视为不合格。  1.结

2、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其它视为不合格。  (1)原发性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2.肝硬化、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但肝炎病原携带者不能从事烹饪和学前教育教学工作。  3.各种性传播疾病。  4.高血压病且伴有下列器官损害表现之一者。  (1)左室肥厚(X线片、心电图、超声心动图)。  (2)眼底视网膜动脉普遍或局限性狭

3、窄、微蛋白尿和(或)血浆肌酐浓度轻度升高(Cr>133umol/L)。  (3)动脉粥样硬化斑块(颈动脉、主动脉、髂动脉和股动脉)的超声和放射学证据。  5.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病史或现症精神分裂症、严重抑郁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或依赖者。  6.严重器质性心脏血管病如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治愈者除外)、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等。  7.患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并伴有肺动脉高压、右心增大或右心功能不全者。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8.慢性肾小球肾炎、肾功能不全者。  9.各种内分泌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伴有并发症致影响承担教学工作者。  10.

4、各种恶性肿瘤、血液病。  11.血吸虫病未治愈者,晚期血丝虫病兼橡皮肿或有乳糜尿者。  12.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两耳语听力均低于2米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从事学前教育、音乐学教育。  13.双眼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1000度者;一眼失明,另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者;双眼矫正视力低于4.8者。  患有严重病理性眼球突出,严重眼疾如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等疾病,视神经疾病影响视力(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  14.色觉异常者不能从事以下教学工作:  美术、化工、学前教育、医学等专业(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  15.血管闭塞性脉管炎、慢性骨髓炎、严重下肢静脉曲张、类风湿性脊柱强直。  16.重度腋臭、纹身者。  17.未纳入本指导意见的其他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严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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