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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管合同(定稿).doc

1、 编号:XXXXXX-【 】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XX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资产-XX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本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资产委托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初始委托资金: 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及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资产管理人: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X 法定代表人:X 办

2、公地址:X 资产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 法定代表人:X 办公地址:X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 言 3 第二部分 释 义 3 第三部分 声明与承诺 7 第四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8 第五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 10 第六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12 第七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和非交易过户 13 第八部分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5 第九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20 第十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21 第十一部分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22 第十二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23

3、第十三部分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25 第十四部分 交易结算及交收安排 27 第十五部分 越权交易 29 第十六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30 第十七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32 第十八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35 第十九部分 报告义务 39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41 第二十一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43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46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处理 47 第二十四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47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48 认购信息表(A类份额) 56 认购信息表(B类份额)

4、60 66 第一部分 前 言 第一条 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XX资产-XX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合法权益, 明确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 保证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合法、合规及有效地进行。 (二)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5、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三)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其不再是资

6、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草案)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第三条 本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计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部分 释 义 第四条 在本合同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本计划/计划: 指XX资产-XX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

7、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特定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主要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即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投资说明书: 指《XX资产-XX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及其附件,以及对该投资说明书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及补充。 (三)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 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三方签署的编号为X的理计划文件/计划文件:指对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以及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所形成的相关合同和文件的统称。 (五)资产委托人/委托人:资产委托人/委托

8、人:指签订本合同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委托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和委托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此处的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六)资产管理人/管理人: 指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七)资产托管人/托管人: 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当事人: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自签订本合

9、同起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 (九)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注册登记的机构,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资产管理人。 (十)初始销售期间:指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 (十一)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 (十二)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十三)开放期:指本计划存续期内,根据资管计划的运行情况,资产管理人决定本计划的申购和赎回的期间,具体期间由资产管理人决定。 (十四)参与:指在本计划开放期,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资管委

10、托人自开放期结束日起持有其参与的份额。 (十五)退出:指在本计划开放期,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资管委托人自开放期结束日起不再持有已退出的份额。 (十六)募集账户:指由资产管理人开立的用于存放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和开放销售期间募集资金的专门账户。 (十七)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资金收付、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十八)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计划财产:是指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委托财产及对委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所取

11、得的财产。 (二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十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十二)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二十三)计划份额/份额:代表资产管理计划利益份额的单位,根据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金额不同计划份额分为A类份额、B类份额,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每1元人民币的委托财产可购买1份计划份额,1份计划份额代表1份该类资产管理计划利益。 “第i期资管计划份额”系指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资管计划开放期认购人

12、成功认购/申购的某期资管计划份额(i=0,1,2……)。在本资管计划生效之日起,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管理资产的管理、运用的情况,设置开放期接受投资者申购新的资管计划份额。资管计划生效时成功认购的资管计划份额为第0期资管计划份额,此后每一个开放期成功申购的资管计划份额依次为第1期资管计划份额、第2期资管计划份额(以此类推)。资管计划某次发行的资管计划份额具体属于哪一期,以资产管理人公告以及其与各认购人签署的《资管合同》约定为准。 (二十四)资产管理计划利益/计划利益:指根据资产管理计划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应分配给委托人的现金或其他财产权利。 (二十五)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计划成立日:指本合同生效

13、后,资产管理人根据本计划投资标的期限,宣告本资管计划成立之日,是初始认购计划份额委托人的计划利益的起算日。 (二十六)计划份额取得日/份额取得日:系指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成功认购计划份额的日期,委托人享有的计划利益从该日(含该日)起开始计算。就初始销售期间认购计划份额的委托人而言,其计划份额取得日为资管计划成立日;就开放期内认购计划份额的委托人而言,其计划份额取得日为委托人对应的开放期届满日。 (二十七)资管计划收益核算日:指该等资管计划份额取得日每满6个自然月度的当日及该等资管计划份额持有到期日。 (二十八)债务人/XX:指XX置业有限公司。 (二十九)委托贷款受托人/XX信托:X

14、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三十)交易文件:管理人、委托贷款受托人与债务人签署的编号为X的《XX-融聚七十三号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和《账户质押合同》。 (三十一)标的债权:管理人委托委托贷款受托人以本计划募集的资金向XX发放的本金金额为壹亿伍仟万元的贷款形成的借款债权。 (三十二)工作日:是指除中国所有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任何一日。 (三十三)元:指人民币元。 (三十四)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十五)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15、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的修订和补充。 (三十六)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且在本合同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第三部分 声明与承诺 第五条 资产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

16、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 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

17、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率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第六条 资产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 (二)资产管理人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三)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计划财产, 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七条 资产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 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18、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本计划财产, 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XX资产-XX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本计划运作期间A类、B类份额根据募集情况进行不定期开放,首次开放参与后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本资管计划成立满一年后不再开放。本资管计划运作期间A类、B类份额自份额取得日起满24个月时须一次性全部退出。除前述情形外,本计划不接受退出及违约退出。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本计划的投资目标是

19、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的管理运作,实现计划财产的稳定增值。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全部计划资金用于向XX置业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用于XX市政府委托代建的XX学校二期工程建设。 投资资金闲置时可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政府债券,货币基金等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的其它品种,本资产管理人在与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计划项下每期资管计划份额的存续期限为24个月。本计划存续期限为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至本计划最后一期资管计划份额存续期间届满时止,本计划存续期限预计不超过3

20、6个月。如本计划份额存续期届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则本计划份额到期日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资产管理人可决定每期资管计划份额存续期限及本计划存续期限的提前终止或者延期。发生本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存续期限延长的情形的,每期资管计划存续期限或本计划存续期限延长。发生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存续期限提起终止的规定情形,每期资管计划份额存续期限或本计划存续期限可提前终止。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延期 资产管理计划的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时,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货币资产扣除应由资产管理计划承担的费用和税费后仍不足以满足全体委托人按照资产管理计划文件约定的预期收益率计算的预计可获分配的收益和本金

21、且尚有未变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进入延长期。资产计划管理人自主决定进入延长期,该延长期期限至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且资产管理人宣布资管计划终止之日,或虽未全部变现完毕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货币资产扣除应由资产管理计划承担的费用和税费后,足以满足全体委托人按照资产管理计划文件约定的预期收益率计算的预计可获分配的收益和本金且资产管理人宣布资管计划终止之日止。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提前终止 1、资管计划存续期限内,若发生XX违反《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的情形,或发生《保证合同》、《在建工程抵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账户质押合同》约定的

22、委托贷款受托人行使担保权利的任何情形,或者保证人违反其在《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或者抵押人违反其在《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或出质人违反其在《股权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账户质押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或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在上述合同项下做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做出时及适用期间内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且XX或保证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未能在管理人通知的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管理人要求XX提前偿还本资管计划标的债权,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资管计划。 2、XX经管理人同意,提前清偿《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货币资产扣除应由资产管理计划承担的费用和

23、税费后足以满足届时全体委托人按照资管文件约定的预期收益率计算的预计可获分配的收益和本金的情形的,则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资管计划。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要求 本计划初始销售的资产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不得超过1.5亿元人民币(含1.5亿元)。(以本资管计划成立时的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为准)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本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1.00元/份。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类别 根据认购金额不同,将资管计划份额分为A类和B类。其中A类份额对应的认购金额为100万(含)-300万(不含);B类份额对应的认购金额为300万(含)以上。 本计划管理人分多次开

24、放募集,根据资管计划的开放期顺序,将资管计划份额细分为Ai、Bi类份额(i=0、1、2、3……)。例如,初始销售期募集的份额为A0、B0类,第1次开放期募集的份额为A1、B1类,以此类推。 第五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 第九条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期间 本计划的销售期间包括初始销售期和开放销售期。 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本计划投资说明书中披露。资产管理人可与其代理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

25、委托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 如因市场客观因素导致初始销售困难,经管理人与所有认购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结束初始销售期,并确认初始销售失败。 开放销售期的次数、期限、时间等均由资产管理人确定,并列入本资管计划的开放发行计划,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募集情况对开放销售期进行调整。 (二)销售方式 本计划由资产管理人自行销售或通过资产管理人委托的具有销售资格的销售机构向委托人销售,具体发售方式见《投资说明书》。 资产委托人认购本计划,必须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

26、结果为准。 (三)销售对象 签订本合同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委托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和委托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2人且不得超过200名。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管理人不接受现金认购,资产委托人需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如下的资管计划募集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投资者姓名或名

27、称】认购XX资产-XX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XX份”。资产委托人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认购费用,如有),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以人民币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资产管理人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X 开户行:X (五)认购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认购程序。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等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投资说明书中披露。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资产管理人的

28、具体规定为准。 2、认购申请的确认。资产委托人将签署后的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妥善填写的相关认购材料全部送达资产管理人,且按照资产管理人的规定通过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交付认购资金的,资产管理人方可受理资产委托人的认购申请。资产管理人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投资者认购成功,而仅代表资产管理人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该申请经资产管理人确认后不可撤销。申请是否有效应以资产管理人的确认及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委托人于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1日(含)后向资产管理人查询申请受理情况,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资产管理人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未获确认的认购资金不划入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直接由资产管理人退给

29、投资者。 认购申请采取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确认,亦即申请认购金额较大的优先申请成功;在认购金额相同的情况下,申请时间在先的优先申请成功。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 (七)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应当将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募集账户。在每次资产管理计划销售行为结束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募集账户中客户的认购资金。 (八)资产管理计划销售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资产委托人将认购资金划入募集账户后,资金划入到托管账户之前产生的利息归委托人所有,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或开放期结束日后且银行结息时划入资管计划财产,由资产

30、管理人在向资产委托人第一次分配收益时一并返还,具体金额以托管银行的记录为准。 第六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第十条 初始销售期届满,满足如下条件时,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 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一)合格的资产委托人人数不得低于2人(含),不得超过200人; (二)资产管理计划初始资产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不超过15000万元人民币。 中国证

31、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间形成的利息属于资管计划财产,具体金额以托管银行的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 初始销售期届满, 不能满足第十条规定备案条件的,或因不可抗力使资产管理合同无法备案,或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导致初始销售行为被监管机构终止的,则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失败。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七

32、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和非交易过户 第十三条 在本计划运作期间,资产委托人参与和退出本计划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场所为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按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参与和退出。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本资产管理计划A类、B类份额委托期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资管计划的运行情况自行决定开放参与的相关事宜,本计划各类份额投资期限未届满前,本计划不接受退出和违约退出。 (三)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1、“未知价”原则,即资产管理

33、计划的参与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资产管理计划采取金额参与的方式,即参与以金额申请。 3、资产委托人办理参与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资产管理人的具体规定为准。 4、当日的参与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参与申请的确认。资产管理人受理参与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资产管理人确实收到了参与申请。参与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资产委托人参与

34、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特定客户可在一个开放周期结束后至资产管理人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6、参与申请的款项支付。参与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不成功,则为无效申请,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 7、资产管理人在不损害资产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提前3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四)参与的金额限制 特定客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单笔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已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

35、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除外。追加购买金额应为10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委托人在追加后持有的总计划资产净值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五)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资产管理计划无参与、退出费用。 (六)拒绝或暂停参与、暂停或延缓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特定客户的参与申请: (1)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达到200户。 (2)根据市场情况,资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资产管理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资产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3)因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原因,使资产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参与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资产委托

36、人利益的。 (4)资产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时,参与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账户。 2、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特定客户的参与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2)发生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情形。 (3)发生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应当告知资产委托人

37、在暂停参与的情形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告知资产委托人。 3、委托人在所持计划份额投资期限届满时提交退出申请时,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或延缓接受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支付退出款项。 (2)发生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情形。 (3)发生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第十四条 非交

38、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一)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1、“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第八部分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本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于本合同文首载明。 第十

39、六条 本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均等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四)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委托人持有的同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设定为均等份额,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同类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资

40、产委托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本合同; (二)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三)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四)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五)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六)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七)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

41、资产管理费、托管费,并承担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九)在本计划份额运作期间,除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外,不得退出本计划。 (十)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十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依照本合同的约定, 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三)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四)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资产托管人, 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

42、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六)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七)委托其母公司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管理; (八)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 (九)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

43、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并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四)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法律合规、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投资; (五)

4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六)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七)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八)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九)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 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 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十)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

45、案; (十一)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十二)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十三)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它相关资料; (十五)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六)对相关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十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资产托管人的权

46、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照本合同的约定, 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二)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 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三)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资产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

47、专职人员, 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五)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 (六)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七)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八)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十)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

48、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十一)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二)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十三)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49、 (十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指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建立和管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资产委托人名册等。 第二十四条 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办理。 第二十五条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一)建立和管理资产委托人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 (二)取得注册登记费; (三)保管资产委托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委托人名册等

50、 (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并依法公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一)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三)保存资产委托人名册及相关的参与、退出业务记录15年以上; (四)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五)按资产管理合同和投资说明书规定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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