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族团结模范评选方案范文(通用 3 篇)【篇一】民族团结模范评选方案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马克思主义“五观”,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相互离不开”的思想。2.认真学习和模范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热爱祖国,热爱边疆,热爱各族人民,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中成绩突出。3.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同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犯罪和宗教极端势力作坚决的斗争。4.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妥善处理不同民族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敢于同各种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
2、国的言论和行为作坚决斗争。5.在援弱救助、扶贫济困、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现实重大活动中能够发扬各民族团结、互助、友爱精神,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6尊师爱教,业务熟练。勤奋学习,力求上进。爱护学生,诲人不倦。作风正派,道德高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根据陕西省民族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荣誉称号包括:(一)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二)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第三条评选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事迹、群众公认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第四
3、条省政府一般每五年评选表彰一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对评选周期内涌现的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重大的集体或个人,将根据情况及时授予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荣誉称号。第五条被推荐评选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
4、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活动,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四)在支持民族聚居地方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五)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六)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七)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增进军民、警民团结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八)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第六条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厅局级以上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县处级以上干部不超过模范个人总数的 20%。推荐人选应全面考虑民族成份的代
5、表性,其中妇女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已获得荣誉称号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再次参加评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可优先评选推荐。第七条评选表彰模范集体和个人的名额,由届时成立的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评选表彰工作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报省政府确定。各设区市、各部门的具体名额由评选表彰工作机构酌情分配。第八条评选工作实行初审、复审两次审核程序,采取基层单位公示和省级范围公示二级公示制度。具体工作程序为:(一)省民族事务部门和省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共同提出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下发评选通知;(二)各设区市、省级各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省军区、武警陕西省总队等负责对本市、本系统表彰对象的推荐
6、、评选、审核、公示及报送工作;(三)评选表彰工作机构负责对各设区市、各部门和单位推荐的表彰对象进行审核,并在全省范围内公示后,报省政府审批;(四)省政府研究审批表彰对象,发布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第九条出席表彰大会的模范集体和个人代表人数及名额分配,由评选表彰工作机构根据省政府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出席人选由各设区市、各部门和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确定。第十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产生的模范集体授予“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产生的模范个人授予“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享受同
7、级劳模待遇。奖金数额由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评选表彰工作机构确定。第十一条各设区市、各部门和单位应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典型事迹,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第十二条各设区市、各部门和单位应加强与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联系,组织模范代表进行参观学习、考察培训等活动,开展经常性的专访慰问。第十三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列支,列入年度预算。第十四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一)评选和推荐时弄虚作假的;(二)因违法违纪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撤销荣誉称号
8、,由原推荐单位提出,逐级上报,经省民族事务部门审核后,报省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政府备案。必要时,省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和省民族事务部门可直接决定撤销集体或个人获得的奖励。对被撤销荣誉称号的集体、个人,收回其奖牌和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第十六条本办法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篇二】民族团结模范评选方案 据悉,为规范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广西民宗委牵头对 2013 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印发的表彰办法在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评选表彰工作机构、评选推荐条件、名额分配、评选程序、宣传方式、模范代表享受的政
9、治待遇和生活困难帮扶待遇、维护荣誉应尽的义务、撤销表彰奖励的情形等内容都按照最新要求和规范表述进行修改完善,同时也把我区近年来开展评选表彰工作中的一些成熟做法纳入其中,使其更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如评选推荐条件,增加了“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支持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促进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等内容。修订的表彰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征求并吸
10、纳了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审计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安全厅、广西税务局等部门的意见建议。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6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荣誉称号包括:(一)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二)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第三条评选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事迹、群众公认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
11、权限和程序进行。第四条省政府一般每五年评选表彰一批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对评选周期内涌现的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重大的集体或个人,将根据情况及时授予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荣誉称号。第五条被评选为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集体和个人,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二)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
12、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活动,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四)在支持民族聚居地区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五)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六)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七)在维护法律尊严和祖国统一,增进军民、警民团结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八)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第六条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名额分配重点向民族聚居地区、艰苦地方和农村倾斜。县(处)级领导干部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表彰总
13、数的 20%。对副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进行奖励表彰;确需奖励表彰的,须经省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推荐人选应全面考虑民族成分的代表性,其中妇女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已获得荣誉称号又做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再次参加评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可优先推荐评选。第七条评选表彰名额以及模范集体和个人的比例,由届时成立的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评选表彰工作临时机构报省政府确定。各地、各部门的具体名额由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评选表彰工作临时机构酌情分配。第八条评选工作实行初审、复审两次审核程序,采取基层单位公示、市级范围公示和全省范围公示三级公示制度。具体工作程序为:(
14、一)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提出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下发评选表彰通知;(二)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及省军区政治部、武警河南省总队政治部负责对本地、本系统推荐表彰对象的评选、审核、公示及报送工作;(三)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评选表彰工作临时机构负责对各地、各部门推荐表彰对象进行审核,并在全省范围内公示后,报省政府审批;(四)省政府审批表彰对象,发布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第九条出席表彰大会的模范集体和个人代表人数及名额分配,由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评选表彰工作临时机构根据省政府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出席人选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分配的名额确定。第十条河南省民族团
15、结进步模范表彰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产生的模范集体授予“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产生的模范个人授予“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奖金数额由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第十一条对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各地、各部门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政策扶持。对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各地、各部门应在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给予其应享受的待遇。第十二条表彰大会结束后,应组织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事迹报告团,到省直机关、
16、各地和部队进行宣讲,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第十三条各地、各部门应广泛宣传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典型事迹,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第十四条各地、各部门应加强与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联系,组织模范代表进行参观学习、考察培训等活动,开展经常性的走访慰问。第十五条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列支,列入年度预算。第十六条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一)评选和推荐时弄虚作假的;(二)因违法违纪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应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撤销荣誉称号,由原推荐单位提出,逐级上报,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核后
17、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并报省政府备案。必要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可直接决定撤销集体或个人获得的奖励。对被撤销荣誉称号的集体、个人,收回其奖牌、奖章和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篇三】民族团结模范评选方案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 435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荣誉称号包括:(一)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第三条评选全国民族
18、团结进步模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事迹、群众公认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第四条国务院一般每五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对评选周期内涌现的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重大的集体或个人,将根据情况及时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荣誉称号。第五条被推荐评选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在促
19、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活动,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四)在支持民族地区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五)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六)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七)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边防巩固,增进军民、警民团结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八)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第六条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20、名额分配重点向民族地区、艰苦地区、边境地区和农村牧区倾斜。司局级以上单位和司局级以上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县处级以上干部不超过模范个人总数的 20%。推荐人选应全面考虑民族成分的代表性,其中妇女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已获得荣誉称号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再次参加评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可优先评选推荐。第七条评选表彰名额以及模范集体和个人的比例,由届时成立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评选表彰工作临时机构报国务院确定。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名额由评选表彰工作临时机构酌情分配。第八条评选工作实行初审、复审两次审核程序,采取基层单位公示、省级范围公示和全国范围公示三级公示制度。具体工作程序为:
21、(一)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共同提出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评选表彰通知;(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表彰推荐对象的评选、审核、公示及报送工作;(三)评选表彰工作临时机构负责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表彰对象进行审核,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后,报国务院审批;(四)国务院审批表彰的对象,发布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第九条出席表彰大会的模范集体和个人代表人数及名额分配,由评选表彰工作临时机构根据国务院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出席人选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分配的名额确定。第十条全国民
22、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产生的模范集体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产生的模范个人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奖金数额由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第十一条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各地区、各部门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政策扶持。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各地区、各部门应在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其享受的待遇。第十二条表彰大会结束后,应组织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事迹报告团,到中央国家机关、
23、地方和部队进行宣讲,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第十三条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典型事迹,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第十四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与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联系,组织模范代表进行参观学习、考察培训等活动,开展经常性的走访慰问。第十五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列支,列入年度预算。第十六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一)评选和推荐时弄虚作假的;(二)因违法违纪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撤销荣誉称号,由原推荐单位提出,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必要时,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可直接决定撤销集体或个人获得的奖励。对被撤销荣誉称号的集体、个人,收回其奖牌、奖章和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评选表彰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促进民族团结优秀文案民族团结文案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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