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篇一】农业合作社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特订立本章程。第一章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名称:*市*区*镇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二条住所:*市*区*镇 邮政编码:第二章经济性质 第三条经济性质:股份合作制 第三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的宗旨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改革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从 根本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第五条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和综合经营 第四章合作社股本及其它资产 第六条 1、以
2、改革基准日计算,本社实有总资产*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万元,净资产:*万元。2、第五章股份的设置名称、比例 第七条本社设置的股份总数:股。其中:集体股股,占*%;个人股股,占*%。第八条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向每位股东发放股权证书。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股东权利:1、有权推选股东代表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权通过股东代表对本社的事务提出意见及建议;3、依据所持有的股份获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种福利待遇;4、认购本社新增股本;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余资产的个人应得部分;6、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权利。第十条股东义务:1、依据规定与合作社签订有关协议,履行所承担
3、的义务;2、依据所拥有的股份份额承担本合作社的债务;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规章制度;4、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义务。第七章股东代表 第十一条股东代表的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强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议事能力;2、年满 18 周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关心集体,熟悉情况,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第十二条股东代表的产生:股东代表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股东联户推选产生。第十三条股东代表的权力: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权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并享有每人一票的表决权;3、有权监督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参与重大经济问题决策;4
4、、有权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股东代表的义务:1、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合作社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的各项决议;3、关心和爱护合作社的财产,维护合作社权益和利益;4、积极参与合作社组织的各项活动;5、定期征求、真实反映股东的意见和建议;6、及时向股东传达合作社的有关决议,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章股东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3、选举和更换监事;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6、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增加、减少净资产,以及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第十六条股东代表大会做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 2、3、4、5 项做出决议时,须经半数以上股东代表通过;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 1、6、7、8、9 项做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通过。第十七条股东代表大会由本合作社董事会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月召开一次。遇 有以下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1、30%以上的股东代表要求时;2
6、、董事会认为应当召开时。第十八条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签字。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董事会成员签字 第九章董事会 第十九条本合作社设董事会,成员 3 人或 5 人,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本合作社董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能通过。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3、批准本合作社的规章制度;4、审定本合作
7、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5、审议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本合作社增、减资产方案;7、制定本合作社分立、合并、终止方案;8、聘任和解聘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9、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第二十一条董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 3 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3、签署本合作社股权证书、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处理有关协议、合同及其他须以法人身份处理的有关事宜;4、提名本合作社管理人员人选,交董事会讨论、表决;5、审
8、查本合作社的各项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讨论、确定;6、在紧急情况下,对本合作社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行使该权利须符合本合作社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7、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了解和掌握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状况;8、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对所议决的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第十章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合作社设监事会,成员 3 人,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十六条监事会
9、行使下列职权: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常设监督机构,执行监督职能,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1、列席董事会会议;2、监督董事、经理的工作;3、检查本合作社财务工作情况;4、对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作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5、要求董事纠正其损害本合作社利益的行为;6、监督董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所做决议的执行情况。第二十七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2、列席董事会会议;3、代表监事会报告工作。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和合作社财务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社的监事。第十一章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 第二十九条本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报
10、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区、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第三十条本合作社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它费用。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1、冲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应交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2、弥补本合作社五年以上年度亏损;3、向股东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第三十二条集体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配:1、用于集体福利支出、“以丰补欠”和奖励对本合作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2、用于扩大再生产、投资。第三十三条个人股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本合作社代扣、代缴。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
11、部分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可依 次以公积金、集体共有股金、个人股金进行补偿,同时按相同比例在集体股和个人股股本金中减除。第十二章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合作社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1、被依法撤销;2、破产;3、不可抗力;4、股东代表大会决定终止。第三十六条本合作社终止时依据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成立资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1、清算所拖欠的工资;2、所欠税款;3、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4、清算工作所需的其它费用。第三十七条本合作社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各股东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集体股分得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章附则 第
12、三十八条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本合作社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报原登记机关批准和备案,涉及变更事项的,同时应向本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九条本合作社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合作社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年月日【篇二】农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XXXXXXXX 种植专业合作。本社住所:XXX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第二章业务范围
13、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XXX 种植、储藏及销售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 XXXXXX 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 XXXXX 万元人民币;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 X 名。其中,农民成员 X 名,所占比例100%。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14、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自愿申请退出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
15、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
16、、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曰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二)监事提议。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
17、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
18、人员;(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任期
19、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 1 人。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
20、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四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五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第二十六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
21、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二十七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第二十八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第二十九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
22、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本社宣告破产。第三十二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曰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第九章公告事项与发布
23、方式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三十四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第十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
24、执行。【篇三】农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条本社名称:种植专业合作。本社住所:,邮政编码:。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种植、储藏及销售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 x 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 x 万元人民币;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第四条本社成员共 x 名。其中,农民成员 x 名,所占比例100%。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
25、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自愿申请退出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
26、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
27、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曰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二)监事提议。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28、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29、;(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
30、,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 1 人。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
31、、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四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第二十六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
32、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二十七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第二十八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第二十九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33、。第三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本社宣告破产。第三十二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曰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
34、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三十四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篇四】农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
35、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本社住所:,邮政编码:。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
36、填写。如:(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
37、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
38、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以上,等。】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
39、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40、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
41、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篇五】农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
42、一条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由发起,于 XX 年 XX 月 XX 日召开设立大会。第三条本社名称:某肉牛养殖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XX 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专业合作社总部地址:*x 镇*x 村。第四条本专业合作社是从事肉牛养殖销售,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五条本养殖合作社经营范围:肉牛饲养、销售,为本社成员提供肉牛养殖产前、产中、产后、市场咨询、技术指导、及饲料、兽药产品。第六条本专业合作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
43、和服务。第七条本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任务(一)统一组织开展成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成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二)统一采购架子牛、饲料和药品等;(三)统一组织销售成员的产品;(四)统一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提升产品品牌;第二章社员 第八条凡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生产经营者或畜牧兽医人员,自愿提出加入专业合作社申请,方可成为本专业合作社成员。本专业合作社成员主要以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相同产业的农民为主。第九条成员的权利:(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合作
44、社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联合认购股份的成员由推选代表行使相应权利;(二)享有本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销权;(三)股东享有按认购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专业合作社的权利,有权对本生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五)有权拒绝本专业合作社不合法的负担;(六)有权申请退出本专业合作社;(七)股东享有本专业合作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第十条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定;(二)严格履行与本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和交售;(三)按照本专业合作社的市
45、场营销策略,积极组织实施,开拓市场,努力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四)积极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成员之间互帮互学,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积极向本专业合作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五)维护本专业合作社利益,保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爱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设施;(六)依其缴纳资金额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一条成员退出本专业合作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证明,并经成员大会通过。退出专业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资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专业合作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专业合作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由成员大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出专业合
46、作社手续:(一)不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二)不履行成员义务;(三)6 个月以上不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活动;(四)其行为给本专业合作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第十三条成员死亡的,可由继承人继承其成员资格,办理有关手续后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继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规定申请退出合作社。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专业合作社设立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等组织机构。第十五条成员大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经授权,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第十六条成员大会的职权
47、:(一)审议、修改章程;(二)除名成员;(三)决定增减认购资金和资金转让;(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五)决定生产经营方针、投资规划和工作计划;(六)决定成员认购的资金总额、每股金额和单个成员认购最大份额;(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九)其它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十七条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 12 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成员大会:(一)四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二)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股东、代表提议。第十八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第十九条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交易量较大的成员股东,可享
48、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 20%。第二十条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1 名成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生效。第二十一条召开成员大会前,须提前 3 天向成员告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监事宋文才。理事长为本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三)向成员大会
49、提交成员加入专业合作社、退出专业合作社、除名、继承等事项;(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五)讨论决定成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六)代表本专业合作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七)根据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为成员提供各项服务;(八)聘用或解雇本专业合作社职员;(九)管理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十)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负责经营本专业合作社业务,保障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议每月至少召开 1 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
50、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第二十六条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采取适当形式按时向成员报告。第四章产品交售、作价和结算 第二十七条成员应根据与本社签订的生产协议(合同),足额交售符合要求的产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额的,须缴纳不足部分 20%的公积金。第二十八条成员出售的产品(肉牛)价格按高出本地市场价格 0.1 元/斤收取。第二十九条成员产品结算可以待本批产品销售完毕后款。第三十条非成员交售给本专业合作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