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篇: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法律赋于监所检察监督的权限大而宽。从监督程序看,监所检察监督涉及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从刑事拘留到逮捕,从起诉到判决,从裁定到执行,都有监所检察监督的内容;从监督形式看,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从监督内容看,既肩负着部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控告申诉案件的初查工作,又肩负着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犯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以及原由反贪污贿赂部门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负责侦查的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而监所检察人员的配备与监所检察承担的工作量极不相适应,远远不
2、能适应检察监督工作的需要。因此,监督起来常常会感到无从下手或流于形式,无法有效发挥监督职能。许多本应由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的业务都因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无法开展。尤其是在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和立案监督等方面几乎是空白,监督工作存在“五难”。1、干警素质适应难。首先,干警的自身素质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达到完全满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高要求。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繁杂,需要复合型人才,然而客观上,达到这一要求难度较大。其次,在配合、监督的价值取向上存在模糊认识。在实际操作中,有时过于注重配合,监督不足。为了追求良好的工作关系,导致驻所检察室的工作围着场所的工作转,实际上成了场所的一个科室,监督工作也就被束
3、之高阁,虽然关系比较协调,但却不能发挥检察监督的作用。第三,在加大监督力度上存在畏难情绪。监所检察的主要任务都是由驻所检察室承担。驻所检察人员长期在同一监所从事检察工作,在一个监管单位工作长了,必然与监所的其他工作人员赿来赿熟,往往碍于各种因素,监督工作过软。有时发现问题,理应发出书面的,因怕影响关系而改为口头,应该口头的,有的就不再提了,使监督的力度不能到位,久而久之,从思想上就会对监督工作产生畏难情绪。2、监督机制完善难。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监所检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以纠正超期羁押工作机制为例,一起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侦查、公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在看守所的羁押期限
4、一般从拘留到判决执行止,法律规定了各个诉讼阶段的办案所遵守的期限,同时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延长期限、重新计算诉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等。由于诉讼环节多,有些诉讼时限计算又比较复杂,而监所检察部门对各诉讼阶段法律文书的持有率很低。如:拘留证、逮捕证、换押证、不批准逮捕书、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延长羁押期限等与羁押有关的法律文书,由于法律或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以上法律文书监所检察部门均没有,要想监督,只能到监管部门或办案单位查找文书并发现违法,这需要一个过程,根本谈不上立即二字。从现行的换押制度上看,由于具体经办人责任心不强、执行不认真,换押时限不够明确,导致对超期羁押底数不清、情况不明,
5、给掌握真实超期羁押数增加了困难。一旦出现了超期羁押,有的办案单位利用监所检察部门对案件流程不明而推诿扯皮,又不大配合调查,法律又没有赋予监所检察部门强有力的工作手段,因此,是否超期羁押有时难以认定,更无法去纠正了。第二篇: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一、目前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一)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新形势下,纪检检察工作内部监督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很多干警认为检察业务最重要,大力开展监督工作反而会束缚手脚,不利于业务工作的开展。(二)人员配置不合理,岗位职责混乱。近年来,在纪检部门工作量不断增大的情况下,身兼检务督察长、检委委员,兼负检务督察和案件讨论等工作,从成立纪
6、检组以来并没有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纪检组长是个名符其实的“光杆司令”,手下无兵。这种情况下纪检组长兼顾多项工作,使得真正投入到纪检和检务督察的时间和精力十分有限,导致很多工作忙于应付。(三)纪检监察人员素质还需继续提高。队伍素质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纪检监察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在客观上要求纪检监察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四)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需要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作为一项纪律性、独立性强的工作,具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搞好专业培训,保持知识更新,是做好工作的必要手段。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人员存在“接岗时不去培训、在岗时没空培训”的现象,业务知识常常得不到有效补充,知识面
7、窄,内容过时,理论水平、工作思路、方法举措等相对滞后,制约着纪检监察工作质量的提高。(五)有时在思想上存在畏难情绪。当前,纪检监察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存有畏难情绪,一项工作还未开展,自己首先就没了底气。具体来讲有“三怕”:一怕得罪领导。在内部监督、查办案件时,纪检干部担心领导不支持,更怕查出问题得罪领导,以后工作难以开展。二怕影响人际关系。监督上级怕遭打击报复,监督同级怕妨碍团结,监督下级怕伤和气、丢选票,影响今后工作和自身的发展。担心自己管多了,干警不理解,甚至产生反感心理,使自己原本融洽的人际关系恶化。三怕影响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怕自己管严了、限制多了,会成为干警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绊脚石
8、影响干警工作积极性,从而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可查可不查的事件便不了了之。(六)工作落实方法有待进一步提高。采取的工作方式不科学,将直接影响纪检监察作用的发挥。目前,纪检监察人员在工作方式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处理方式过于简单。纪检监察人员错误地认为自己的工作就是“管人”,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不注意工作方法的现象,对出现问题的干警,不是严肃批评、耐心教育,而是简单行事,不能真诚地帮助他们认清问题所在、自觉整改,常常使对方口服心不服。二是举措上无新意。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满足现状,固步自封,不善于研究新情况,仍凭过去的习惯、经验开展工作
9、裹足不前,不思进取。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是思想认识模糊。从上级院既本级院领导来讲本身就不重视纪检监察和检务督察工作,纪检组长虽为党组成员,但职位介于单位副职与中层正职之间,的确不好开展工作。再加上纪检监察人员认为自己身处执纪执法的要害部门,享有监督惩处别人的权利,平时不注重政治素质和思想品质的培养和提高,对新时期、新形势下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二是自我要求不够严。纪检监察人员总认为当前工作环境不佳,以致态度消极,随波逐流,公仆意识淡化,自律意识弱化。第三篇: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党的十八大之后,中省市纪委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顺应新形势、解
10、决新问题,黄陵县纪委信访室就全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进行回顾的同时,发现了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情况 一是主动顺应“三转”要求。高度认识“三转”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提高职能科室的工作要求和标准。做为执纪监督者,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切实抓好纪检监察信访干部自身建设,以实际行动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二是畅通和拓宽信访举报渠道。畅通“12388”电话专线和“12388”网络举报平台,积极推行“周一接访”、“领导干部挂牌群众点名接访”和我室工作人员“下访”等制度,多方受理和接访。在基层设立信访举报联络点,及时处理和处置群众
11、反映的信访问题和违纪线索。三是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印制、发放宣传资料 8000 余份、便民服务卡 5000 余份、“民情直通车、邮政绿色通道”专用信封 2000 余份。在黄陵廉政网上公布信访举报网页和信访室邮箱*,方便群众投诉举报。2013 年以来,我室共撰写纪检信访工作信息 90 余条,上报市纪委信访室信息 60余条。四是加强基层业务督促和指导。加强与基层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和了解信访举报问题基本情况。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及时掌握和了解基层发生的违纪问题或线索。对发生在扶贫领域涉嫌违纪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或案件,进行快查、快办、快结;采取以干代训、以老代新、以案代训等形式,对各镇(办)纪委(纪
12、工委)书记和纪检干部进行为期 3 个月的跟班培训。五是创新和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全面推行领导干部挂牌群众点名接访制度、信访举报民情直通车制度;相继出台关于纪检监察干部接访的通知、关于各镇(街道办)纪委(纪工委)书记在本镇(街道办)便民服务大厅实行定期接访的通知等文件,确保制度在我县落地生根。在处置异常访和突发事件上,做到事前有措施,事后有预案。二、当前信访举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一)匿名举报信访量较大。在我们受理的信访举报件中匿名举报占信访总量的 70%以上,匿名举报大多线索不清、内容不具体、调查难度大,无形中加大信访举报的工作量。(二)业务范围外信访量增多。由于基层群众对纪检监察机
13、关工作职能和职责范围了解不够,导致出现“有问题就找纪委”的局面。(三)重复访和越级访增多。信访人由于种种原因,或是对基层不信任,或是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纯粹是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满足个人无理诉求,造成重复访、越级访的情况增多。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举报工作的几点建议(一)坚持服务大局,主动承担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在完成信访举报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切入点和着力点,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政治保障。(二)重视源头治理,做好信访预防和处置工作。一要加强宣传和引导,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二是要转变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三是对初信初
14、访,加大查办和查处力度;四是要建立、健全县直部门和各镇(办)、村(组)信访工作信息员互动体系,便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信访举报工作主动权。(三)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对信访举报件的管理。逐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亲自阅信和接待来访群众,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信访问题清单、社会参与解决纠纷、首访负责制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解决问题的整体合力。同时,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工作责任制。对移送的信访举报件要建立反馈制度,对交办、转办的重要举报件要建立台账并加强督办催办。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问题要认真处理,并按照要求及时反馈。对署名举报的,按要求进行限期答复。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和制约,努力推进信访工作机制的创新,
15、不断完善科学规范的信访处理程序,形成信访举报工作合力,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使信访举报件的管理和处理更规范、更有效。第四篇: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各地按照上级部署并结合自身实际,陆续建立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小组,制定出台了改革决定或方案。在新的改革工作领导体制磨合过程中,一些问题逐渐暴露。一、改革工作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一是上下级改革专项小组设置方面的不对应产生的沟通问题,表现为:上下级之间改革专项小组设立的个数不同、各专项小组名称和职责分工不同,有的即使名称一致但工作职责范围不相一致。如,宁波市设立 7 个深化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其下辖的县市区有的设置 6 个,有的设置了
16、9 个。宁波市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职责包括了开放型经济改革、城乡一体化改革,而一些县市区除建立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之外还独立设置了城乡一体化专项改革小组。因此,在上级组织召开会议或联系工作的时候,就面临着“上级一个组对应下级多个组”的问题。二是在改革专项小组设立以后,一些原设在发改的各类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牵头工作,如医改、政策性农房保险、对外开放综合配套改革、卫星城市和中心镇发展改革等,就与相关深化改革专项小组职能分工发生交叉重叠。三是一些综合性改革试点工作可能涉及经济、政治、社会、生态文明等多个领域,需要跨多个改革专项小组进行工作联系,综合性改革试点面临如何统一领导的问题。因此,建议:加强
17、对上下级改革专项小组职能职责梳理,理清上级改革专项小组与下级改革专项小组的工作对应关系。二、改革重点和目标有待进一步突出。我国已经入矛盾凸显期,许多领域都需要改革。上级通过制定改革工作要点来明确年度改革项目,每年都有二三十项之多,包含方方面面;当前,已进入深水区的改革更具复杂性和艰巨性,更需要集中精力加以攻坚。项目过多范围过广在一定程度上冲淡了改革重点,也容易使改革忽东忽西难于坚持方向和保持连贯性,不利于集中精力、财力抓好重点改革并取得突破。因此,建议:一是适当精简年度改革项目,每年每个专项小组最多确定 1-2 个改革项目,经济体制改革小组可适当增加 1-2 个以突出经济体制改革为主。各专项小
18、组具体的改革项目数要根据改革项目完成的难易程度而定。二是处理好持续推进与年度对账完工的关系。对内容比较广、需持续实施时间较长的改革项目,要制定总体方案、三年行动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围绕大类逐年连贯推进,把难题一个个攻克,最终啃下大项目。三、改革试点的保障需要进一步加强。目前,各地虽然已明确了各改革项目的牵头单位并成立了项目推进工作组。但在实际中,这些都措施只是从形式上加强了改革工作领导和责任分解,多数改革项目的牵头单位仅限于协调联络、分解工作任务的作用,所谓工作推进组也只是各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联络组,具体工作还需各部门独立完成。大多数改革项目未落实资金和人员,牵头单位缺乏必要的人员,改革项
19、目考核奖励和考察学习缺乏必要的资金,造成牵头单位推动和落实起来非常困难,相关部门实施改革的积极性难以调动起来。建议:上级确立的一些改革试点项目要加强资金保障,建议配套设立专项资金(包括奖励资金和项目资金),用于奖励和项目补助,进一步调动试点单位的积极性;同时,要虚实结合,对一些对重大专项示范性改革试点,要抽调人员组成实质性的工作组,确保人员保障到位。四、改革评价体系有待进一步优化。根据重点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形象地把改革项目管理比喻成改革办出考题,牵头责任单位做文章(制定实施方案并推进实施),专项小组进行评分和修改。由于市改革办未给出答题要点(出题本意),所以,专项小组就难于判断牵头责任
20、单位制定的实施方案是否偏离考题。建议:建立改革项目方案的评价体系和改革项目实施的评价体系。在下达改革项目时,对每一项改革项目都要明确改革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确保改革方案符合预设目标。同时,改变政府一言堂包办方式,借助专家智库对责任单位制定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进一步增强改革的科学性。第五篇: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驻看守所检察是检资金投入不到位 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业务之一。随着 2008 年律师法的实施以及 2007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和 2008
21、年下发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对驻所检察工作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也对驻所检察人员的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形势下,如何促进驻所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有力维护刑罚执行公正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是摆在驻所检察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试就当前驻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的对策进行探讨。一、驻所检察工作的定位存在的问题 法律监督机制不到位:由于刑诉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监所检察的监督权仅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执行规定的配套细则没完善,造成监督机制不具体,不明确,操作性差,所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难度大、阻力大,难以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二)相应手段与工作需要不适
22、应。由于有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驻所检察机关对看守所执行刑罚活动及监管活动的监督,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导致执法监督缺乏力度;特别是由于社会形势和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驻所检察法制建设已不适应工作的需要,使驻所检察室对刑罚执行活动和监管活动监督缺乏可操作性,致使驻所检察室对于监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后,却不能收到较好的纠正效果。认识不到位 驻所检察人员要有正确的思想认识。驻所检察是整个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刑罚能否正确地被执行。驻所检察人员在监管场所,对看守所的活动实行面对面地监督,要求驻所检察人员要有较强的责任心、独立工作的能力和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是锻炼年轻干警正确、及时处理问
23、题的好场所。基层检察机关要通过及时轮换岗位的形式,为驻所检察工作流入活力,让年轻干警在驻所检察工作中得到锻炼,提拔重用,使广大检察人员认识到驻所检察是一个检察工作不可缺少的、院领导重视的岗位,逐步改变人们的片面认识,从而提高驻所检察工作的地位。1、人员不到位 2、驻所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检察机关内部对驻所检察工作认识不足,往往把一些年龄大、工作能力较弱的检察干警安排在监所检察科,无论是在社会上、还是在检察机关内部普遍形成了监所科是“边缘科室”、“二线科室”的片面认识,驻所检察室则成了“养老”的单位和“无工作能力”的干警的落脚点。一些在驻所检察室工作的同志,也不思进取,养成了做一天和尚撞一
24、天钟的消极作风,严重地影响了驻所检察工作的开展。素质不到位:驻看守所检察干警的思想境界和精神状态是实现看守所检察工作重大历史性转折的保证基础,目前,绝大多数驻所检察干警感到压力大,面对现实中遇到的一系列新课题,敢于摆脱陈旧的观念和习惯,在不断地解放思想过程中开辟新天地,以适应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趋势,适应监督工作的新变化;但是,也有少数干警对驻所检察工作重大转折中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的探索不热情,缺乏应有的工作积极性。与此,腐朽思想、金钱万能、唯利是图,及时行乐等也熏染了一些驻所检察干警的心灵,致使队伍中出现了极个别腐败分子,损害了驻所检察干警的良好形象。同时,由于驻所检察工作
25、条件艰苦,驻所检察干警很难调换岗位和部门,不利于驻所检察室及时输入新鲜血液,不利于驻所检察人才的成长和驻所检察事业的发展。二、如何加强监所检察工作 基层工作力量薄弱。目前随着国家加大基层政权和近两年开展的“两所一庭”建设力度,虽然解决了一些乡镇司法所的办公用房问题,但与司法所相配套的人员编制未及时下达,办公设备设施也未配套。导致部分司法所成了有房子、有牌子、无人员的空架子,无法正常投入使用。三、业务工作与职能职责要求相距太远。通过对现存的几个基层司法所的有关资料和卷宗的查看,普遍存在着业务工作开展不全面、个别司法所无法显示所做的工作,拿不出任何资料和卷宗,部分基层所要什么,没什么,问什么,不知
26、道,就县局和业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材料、报表、数据等都不能按照上报和对答出来。四、司法所编制少,人员不足是制约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最大困难。近两年通过司法助理员招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充实了基层司法所的工作力量,但司法所建设工作整体还较滞后,司法所工作力量依然薄弱。目前一个司法所基本只有一个人员编制,进入乡镇的司法助理员难以独自开展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开展不起来,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工作、安臵帮教、法律服务、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等指导、培训、管理和教育不落实、不到位,形同一句空话。人民调解等日常业务都还需依赖乡镇人民政府的支持,司法所与乡镇人民政府大多数是合署办公,司法助理员也由乡政党委政府支配。
27、目前我县个别乡镇的司法助理员还身兼数职(如乡镇文书、民政员等)。五、档案管理不够规范。规范化司法所应具备的相关资料、卷宗,不齐全、不规范。一是人民调解卷,没能按照统一的格式去做,材料不齐全、不规范,随意性很大。二是安臵帮教工作不深入、不到位,其卷宗更为不规范。部分所为应付检查,关门自做,司法助理员既不接触基层组织,也不接触被帮教对象的家庭,更谈不上接触被帮教对象,安臵帮教工作十分滞后。三是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等方面,拿不出相关资料,没有工作台帐。六、通过招录考试进入司法助理员队伍的女性比例较大,工作后由于家庭等原因难以迅速进入工作状态。以去年为例我县招录的三名司法助理员全是女性,分配到司法所
28、工作后有两名随即结婚生子,至今还在休婚假。难以迅速进入工作状态。第六篇: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党的十九大向全世界作出的庄严宣告,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呈现新特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有了新目标,党的建设有了新要求,这也对各项工作适应时代提出了新的目标和任务。新时代检察工作谋篇布局渐入佳境,如何站在转型发展的新起点上肩负起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承担的法律监督的重要使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如何把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好,以新理念变革引领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推动检察工作全面提档升级,如何立足检察职能,找准着力重点,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这需每一位新时代检察
29、人深入思考。一、新时代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是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使命。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这是由其履行政治责任、履职需要与工作实践中客观存在的问题所决定的。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准确把握大局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制定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政策落实,保障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二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实现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不懈追求。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时,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找准检察工作定位,高标准谋划,进而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有效地将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开展检察工
30、作融为一体。三是检察机关实现自身发展的现实需要。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自身科学发展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只有提升队伍的法学理论素养,建设一支高素质检察队伍,才能真正解决好自身发展中不符合、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才能真正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实现自身发展。二、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探索对 XX 省各级检察机关而言,自 XX 年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年以来,“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充分发挥公诉职能,依法推进产权保护,优化 XX 营商环境专项活动”“贪污贿赂案件刑事审判监督专项检察活动”“服务营商环境,民事行政执行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公益诉讼专项行动”
31、等五个专项检察行动全面开展,各级检察机关以做大做强监督主责主业为目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自身建设,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极大地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利,切实提升企业家及其他营商主体的安全感、获得感。一是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积极开展“5 个专项活动”。为打赢优化营商环境这场硬仗,各级检察机关按照省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先后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实施方案关于开展“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等文件,成立促进营商环境优化领导小组,按期召开会议,及时传达了上级检察院关
32、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精神。切实将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完成任务的紧迫感,狠抓贯彻落实,切实将 5 个专项活动引向深入。二是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积极投身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突出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把支持和服务企业家创新创业活动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紧密结合起来,严厉打击了一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依法惩治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各类市场主体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犯罪;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依法惩治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罪等。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3、的刑事犯罪。加大刑事检察工作力度。加大对经济新常态下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突出打击以“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犯罪以及直接融资等领域利用金融监管薄弱环节实施的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强化对涉及市场准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法律监督。重点监督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加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强化对“涉企”民事行政案件裁判、执行监督力度,加大对涉及土地征用、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等案件的监督力度,严厉打击涉及引资项目行政审批的监督力度。通过“互联网+阳光百姓工程”报备员培训及调研指导工作,完成对涉农资金、项目的监督。并将发生
34、在农村的土地征用、环境污染、移民搬迁、集体财产处置、邻里纠纷等案件放在民行检察的突出位置。积极稳妥推进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三是加强宣传报道,延伸办案效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充分利用网络、报刊、“两微一端”等方式,在法制宣传过程中,深入企业等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及重大意义、工作举措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运用检察建议、检察官释法说理等手段,增强办理案件的社会效果等,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三、当前检察工作面临的困境分析在检察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经济、政治发展、服务民生以及化解矛盾等服务大局工作中做出了诸多努力和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我们也
35、发现检察工作在服务大局中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需要在今后的检察实践中加以解决和改进:一是部分检察干警对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性认识程度不够。个别检察干警定位不高,不能准确把握履行检察权和服务大局的深刻内涵,不能正确认识检察权的人民性,不能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关系;二是部分干警的素质水平无法与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相适应。个别检察人员执法水平不高、执法方式简单,不注意化解与案件相关的矛盾,不善于从各方利益结合点上考虑问题、谋划工作,不善于抓住牵动全局的主要工作以及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释法说理的能力不足,法学专业理论储备不足,不能在服从全局、有
36、利长远的前提下开展检察工作;三是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对措施制定抓得多,对措施的落实和跟进抓得少,难以实现最初的构想。对检察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能及时掌握并制定落实相应措施,从而影响了检察工作的科学创新发展。四、用高水平法律监督来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必须始终服从服务顺应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从服务顺应发展大局。”检察事业只有紧跟时代发展步伐,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真正做到高点定位,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才能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进而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理念一新天地宽。因此,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开展工
37、作。第七篇: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为进一步搞好干部实绩考核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考核方法,达到考实评准的目的,县委组织部调研组先后有选择有针对性地深入到部分乡镇和县直重点监控及业务部门开展了调研活动。调研组深入各部门就考核制度、方法、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与入考对象座谈研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并详细听取了各单位各部门目标运行情况汇报。此次调研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一是入考对象提出的一些意见和建议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际意义,给我们启发很大,同时通过相互交流、沟通,消除了部分入考干部对考核工作和考核结果的误解,统一并提高了认识,加深了工作联系,这为今后干部实绩考核工作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二
38、是通过与入考干部面对面地交流研讨和深入实地查看,了解和掌握了部分入考对象更多的第一手资料,对重要目标的运行情况有了较深刻印象,为年终进一步考实评准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三是对考核人员是一次学习过程,以往更多的只是在年度考核当中,单是程序化地听我们考核人员如何要求和操作,而很少有机会深入到具体部门或环节,因而,得到的结果性的东西多,而过程性的东西知之甚少,这次调研则完全从另一个角度与考核对象进行双向交流,从而在实践中增长了业务知识。一、听取的意见和建议 这次调研活动得到了参与单位与单位领导班子和参加座谈人员的足够重视,他们本着对县委、政府以及考核部门认真负责的态度,从被考核者的角度,对实施几年来的干
39、考工作给予充分的肯定,同时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给予肯定的方面 大家一致认为干考制度自实施以来切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通过制定下达目标,落实目标责任,对目标实施监控考核,推动了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达到了正确评价干部、识别干部和使用干部的目的。这项制度导向性强,激励约束机制比较健全,是对干部监督管理的一种好方式,应该长期坚持下去。对几年来考核方法的逐步改进和完善给予了充分肯定。对近几年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结果比较认可。对 2014 年乡镇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目标给予好评,认为目标设置比较合理,较之以前有较大的改进。删除了没有实际意义或不便于考核操作的考核目
40、标,目标重点突出,符合工作实际。对调研组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和求真务实的工作方法评价很高,通过考核方与被考方直接见面的方式,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密切了双方的工作联系,有利于今后干考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县委在对几年来考核认定的个别“诫勉”干部的对待和处理上反映良好,认为有力度、很及时,起到了警示和教育干部的积极作用。建议改进的问题 目标设置方面:经济建设类目标,往往至上而下下达,目标值过高,容易造成虚假浮夸。定性类目标的标准要求过于笼统繁杂,不便于考核评价,有些涉农目标不便监控考核,只能从入考单位自行上报数字,如采用,则难免出现数字水份,使结果失真,不采用,则目标形同虚设,无实际意义。重点目
41、标所占赋分权重尽管几年来不断调整,但仍然偏低,应有所调整。年终考核方面:考核组的组成规格应该提高,否则入考单位重视不足。参与年终考核验收的组织、宣传、纪检、政法等部门如考虑基层接待压力,随同考核组一并考核验收,最低每个部门的验收人员应保证在人以上,以减少随意性。参与民主评议人员的层面还需扩大,要有各个方面的代表参加,以增强民主测评的可信度。事关“一票否决”的目标要严肃对待,该否的一定要否,体现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副职干部的评优比例还应提高,否则不利于调动占大多数副职干部的积极性。考核结果的运用力度还应加大,要奖惩分明,考用结合,切实发挥激励导向的作用。二、改进的措施及建议 调研活动结束后,调研组
42、及时对反映上来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梳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目标制定要科学合理,要坚持“至上而下、至下而上,上下结合”的目标制定程序,目标项目设置要因地制宜,切合入考单位实际,不要求完全与上级(盟对县)目标对等下达;要突出乡镇年度工作重点和县直部门行业特征。对个别意义不大,不好考,也考不实的目标尽量删除,加大目标权重向重点目标倾斜力度。负有监控职能的主管部门,尤其是涉农部门在制定和下达目标任务时要尊重客观事实,不能简单地将上级目标任务分解了事,要结合乡镇工作实际、经济基础、自然状况等加以确定。对所负责的部门监控考核要严肃认真,落实责任制。经常深入实地检查督促,将平时监控与年终考核有机结合起来,
43、只有这样才能挤出水份,防止虚报浮夸,提供的结果才能具有说服力。参加民主评议人员的范围要适当扩大,要吸收各个层面的代表参加(如人大代表、退休老同志、劳动模范、基础群众等),提高评议结果的可信度。民意测验结果要与上评下、下评上、个别谈话等情况有机结合、综合运用,以修正误差。对县直执法执纪或负有管理只能的部门、涉农部门以及综合服务部门,在年度考核中有必要采取下评上和行业互评的方式,充分印证其职能发挥情况,这也是纠正行风,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进一步提高考核结果评价的合理性。目前的入考单位按分类考核较科学合理,在同类别内严格考核综合得分排序划分档次也比较合适。对县直部门考核评价时,同等情况或结果,评优应
44、倾斜于一线实际工作部门(负责全县整体工作的业务部门)。为强化实绩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应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即每个类别考核组对排序在本组最后一位的入考单位应划为实绩一般或实绩较差档次。副职干部评优比重应该调整,还应提高副职干部在优秀档次中所占比例。为了增加年度考核的严谨性和突出时效性,年终考核时间应在 12 月 31 日以后进行,便于有些内容的核实印证,有利于掌握全年情况,有助于考实评准。要进一步加大考核结果运用力度,逐步达到考用结合,防止出现考用两层皮显现。对评为实绩突出的班子和优秀领导干部除颁发奖状证书外,还应坚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体现实绩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第八篇: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
45、及对策建议思考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提高基层法治建设水平的有效措施,对于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优化社会服务,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制约,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但是,检察建议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结合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工作实际,对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思考,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一、检察建议制发的基本情况 经统计,2017 年,赣榆区检察院共发出各类检察建议 154份。从制发部门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制发 127 份,占制发总数的 8
46、6.4%,公诉部门 5 份,未检部门 3 份,反贪反渎部门 8 份,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11 份。从建议类型看,工作类检察建议与案件类检察建议基本持平,分别为 68 份、86 份。从发送对象看,发送法院 36 份、公安 23 份、环保 12 份、城管 13 份、卫计委12 份、教育部门 3 份、安监部门 6 份、镇政府 16 份,其余比较分散。从采纳情况看,采纳反馈率为 94.8%。综合来看,检察建议的回复情况总体较好,具有一定的社会认可度,尤其是职能部门以办理实际业务为依托,有的放矢地发出的检察建议,大多收到了良好效果。如未检科向教育部门发送的检察建议,被区教育部门采纳并认真落实整改,效果明显
47、此检察建议还被江苏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十佳检察建议”。二、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 从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总体趋向良好,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一)程序不够规范。检察建议在制作、签发、审批环节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检察建议编号也是各自为政,五花八门;有的检察建议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发出,有的则以科室的名义发出;在审批环节上有的是检察长,有的是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这样给成文、发送、管理带来凌乱、混淆,并且对被建议单位的查阅、效果反馈、执行等都带来不利影响。(二)形式比较单一。实践中,大多数检察建议是针对单位管理提出的,问题涉及安全防范、财物资金管理、专项
48、监督教育等方面,但提出的整改措施如出一辙,缺乏强效性,不能引起涉案单位的足够重视,没有切实发挥检察建议应有的作用。一些建议在形式上基本雷同,行文的结构、方式缺少创新。不同程度的体现出调查不够完整、论据不够充分、说理不够透彻等问题。(三)内容难以贯彻。检察机关非案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也不可能配备方方面面的专业人才,由于对案发单位业务不熟悉,缺乏深入了解,导致个别建议在分析问题和提出提出的改进措施方面,缺少针对性、系统性和操作性,将自己的主观看法强加于被建议单位之上,使案发单位在整改时无所适从。(四)建议实效性低。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柔性监督,仅仅是作为某项具体工作的参考性意见,不具备司法或行政强制力
49、有些单位对检察建议的重要性和针对性认识不足。有的为完成业务考核任务勉力为之,导致在实践中检察建议的采信率偏低,建议中相关措施和规范的落实情况也得不到保障,影响了检察建议的真实效力。(五)跟踪落实不到位。因没有制度规定,一些办案人员对检察建议的后续工作不重视,在检察建议发出后,对其执行情况未做跟踪访问,监督执行,未主动向被建议单位征询意见,了解其执行情况和整改中存在的困难。客观上不仅造成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使检察建议失去了实际意义。同时,还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缺乏权威性,难以保障实施。由于检察建议法律缺乏法律依据,缺乏强制力、权威性,因此受制于被建议单位的重视
50、程度、配合行为。部分被建议单位不了解检察建议的性质,偏颇的认为检察建议的发放就是在挑刺找麻烦,存在敷衍了事、甚至束之高阁的消极应对现象,大大影响检察建议发挥效用。二是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部分干警主观上重视不够,在工作中将主要精力放在对案件的剖析和研究上,认为提检察建议只是对案件进行事后预防的一个方面,没有认识到查办案件打击犯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因而表现出对事后预防的轻视。三是调研不深入,查找问题不准。部分干警往往没有深入案发单位进行调查研究,找出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及存在的问题,而是就事论事,以检察建议的形式代替了事。当然也就提不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拿不出有效的措施。四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