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煤矿爆炸材料管理工操作规程一、适用范围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基本建设矿井、生产矿井地面、井下爆炸材料库和发放硐室的收发和管理工作。二、上岗条件第2条 必须政治可靠、忠于职守、责任心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第3条 必须掌握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掌握炸药、雷管的存放知识,并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三、安全规定第4条 爆炸材料管理必须执行下列规定:1、执行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的有关规定。2、必须遵守安全岗位责任制度。3、爆炸材料库必须具有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且储存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量。4、内、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限量
2、储存措施。5、严格执行人员,爆炸材料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安全管理制度,严防爆炸材料在储存过程中丢失和被盗。第5条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着棉布或抗静电工作服。第6条 库房要保持电话畅通,照明齐全,有足够数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池的水量必须充足,要有防冻结措施。四、爆炸物品的管理(一)地面爆炸材料库房管理第7条 库房周围40米内和防爆土堤内无杂草。避雷设施完好。库房周围排水沟畅通。非库房内工作人员进入库房,必须持有效证件,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所有进入库区的人员严禁携带烟火、手机、传呼机等违禁物品。第8条 库房必须有避雷电设施、消防蓄水池、消防泵、水枪、灭火器等防火设
3、备。第9条 不同性质的爆炸材料的每一种都应专库贮存;同类炸药出厂日期不同,也不准混放;但当条件限制时,可按国家的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第10条 库内照明,光源最好采用外照式;如用室内照明,必须用防爆设备。第11条 地面爆炸材料库必须有发放爆炸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与发爆器。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第12条 库房内应有通风、防潮、降温的设施和措施。第13条 对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最大容量要求:1、炸药不得超过3吨,
4、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并不得超过该库所供应单位10天的需要量。2、库房里的空气应保持干燥,温度一般不准超过30,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措施。3、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米,围墙或铁刺网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4、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照明、防为和避雷电措施、管理制度与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相同。第14条 在地面临时保管当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时,可存放在棚子、帐篷、平硐内或其他地点,但应遵守下列规定:1、爆炸材料箱上必须覆盖帆布,防止雨淋日晒,箱下必须垫有厚度200厘米以上的垫木。2、炸药不得超过3吨,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不成箱的雷管必须放置在加锁
5、的专用箱子内,雷管必须放在距炸药25米以外的在点。3、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铁路等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4、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必须围有栅栏或铁刺网,并有警卫昼夜看守。第15条 开凿井筒工平硐时,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围主要建筑物50米以外加设横堤,或250米以外不加横堤的专用房屋或硐室内贮存1天使用的爆炸材料,但最大炸药贮存量不得超过500千克。(二)井下爆炸材料库管理第16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不得渗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合格消防器材。第17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只准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贮存方式。第18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1、不得超过该矿
6、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昼夜的电雷管需要量。2、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3、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吨,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千克,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第19条 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千米的矿井内、井下无爆破材料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米。2、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千克。3、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小于240厘米厚的砖墙或混凝土
7、墙开。4、发放硐室应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有1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5、建井期间的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具有独立风流。必须制定预防爆炸材料 爆炸的安全措施。6、管理制度必须与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相同。第20条 井下炸药库发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库房的发放爆炸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2、炸药和雷管必须有保持干燥的措施,防止受潮变质。3、收发炸药和雷管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乱扔和撞击,炸药要摆放整齐,码放高度不得超过5箱。4、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不设固定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进入库房人员必须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5、发放台上必
8、须铺有能导电的半导体胶板;该橡胶板下面还必须铺设金属网,并用导线将其接地。第21条 爆炸材料库和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须24小时值班,现场交接班必须清点库存,并填写爆炸材料交接班记录。第22条 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爆炸材料库。检查人员必须持有入库许可证件并进行登记, 在爆炸材料管理人员的陪同下方准进入库房。第23条 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须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为药发放台帐和库存台帐;做到日清点、旬盘结,账物相符,按时报主管部门。第24条 过期、失效、报废炸药应存放在专用硐室内。报废雷管不得多于500发、失效炸药不得多于100千克,并应报主管部门申请销毁。第25条 火药发放按照入库顺序发放,做到先
9、入库先发放,防止积压。第26条 爆炸材料管理工要经常检查以下内容:1、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是否符合规定。2、爆炸材料是否受潮、渗油、受热或分解变质。3、电路、照明、防火是否符合规定。(三)爆炸检查和电雷管全电阻检查第27条 炸药检查:检查药卷外观是否完整,防潮剂是否剥落,封口是否严密等,否则不得发放。第28条 雷管检查:金属壳是否有裂缝、砂眼和猎锈蚀。对纸壳雷管,应查看纸壳是否松裂,管底起爆药是否碎裂,脚线是否良好,有无生锈。第29条 电雷管发放前必须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进行编号;电雷管必须在存放室外开启,一次开启一箱。并清点数量,每次最多取100发进入硐室做电雷管全电阻检查、编号。未做全电阻检查
10、、编号的,不得发放。第30条 雷管的编号要严格按照码机(打号机)说明书规定操作。不准用硬物在雷管上刻编号。第31条 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必须在专用的硐室内进行,严格规定操作,并定期检验和校正全电阻检查仪。检查不合格及交回的废雷管要单独存放在库内,并建立台帐。更换电雷管全电阻检查仪电池时,应在井上或井下安全地点进行。第32条 检验电雷管用的电流不得超过50毫安(0、05安)。第33条 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合格后,要将电雷管脚线理顺成束,理顺成束时不准手拉脚线硬拽雷管体,更不准手拉管体硬脚线,应轻轻理顺、伸展整齐,每10发为一组卷绕脚线,将其脚线扭成短路,编号待发。五、炸药、电雷管的发放第34条 爆炸材料
11、管理工发放爆炸材料,必须先检查爆破工的证件及标准药箱、雷管盒是否合格齐全,再根据领料单如数发放,并登记入账。第3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发放爆炸材料 。1、未持有合格证件的爆破工。2、凡未经领导签发、印章不齐全或涂改的领料单。3、药箱、雷管盒不合格(如破烂、无盖板),或有箱无锁。第36条 硬化、水分超过0、5的硝铵炸药不许发放;其检查方法是从外观看药卷是否受潮、渗水,或出现浆状物,用手轻轻揉搓有无硬块。第37条 爆炸工将当班剩余的炸药、电雷管退库时,应持有当班班组长签字,爆炸材料管理工要认真查对、验收,确认领退数量相符,方可办理退库手续。退库的炸药、电雷管发放前必须重新检查,合格后方准发放。第38条 对在领退手续上作弊、有意损坏、偷盗、私藏、炸药、雷管人员,爆炸材料管理工发现后要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第39条 必须有专用硐室并上架存放放炮员的药箱、雷管盒,存放的药箱、雷管盒内不准有剩余火药、雷管。六、收尾工作第40条 爆炸材料管理和发放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记录在值班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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