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对外贸易管制报检与报关实务第一节 对外贸易管制概述第一章 对外贸易管制一、对外贸易管制的概念(一)对外贸易管制的含义及其形式 对外贸易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实施有效管理而实行的各种贸易政策、制度或措施的总称。对外贸易管制的形式(二)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框架和法律体系1.基本框架2.法律体系二、海关管理概述(一)我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1.海关的性质(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2.海关的任务海关有四项基本任务,即监管、征税、缉私和统计,其中“监
2、管”是基础。(二)海关的权力海关权力是国家为了保证海关履行职责,通过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的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能。1.海关权力的特点(1)特定性。(2)复合性。(3)强制性。(4)自由裁量性。(5)广泛性。2.海关权力的内容(1)行政许可权 是指海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准予从事与海关进出境监管相关的特定活动的权力。(2)税费征收权(3)进出境监管权检查权检查权的行使:查阅、复制权查问权查验权查询权稽查权(4)行政强制权包括海关行政强制措施和海关行政强制执行。海关行政强制措施是指海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
3、、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包括: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扣留财物C.冻结存款、汇款D.封存货物或账簿、单证海关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有关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为实现海关的有效行政管理,依法强制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包括:A.加收滞纳金 C.扣缴税款B.加收滞报金 D.抵缴、变价抵缴(5)行政处罚权(6)走私犯罪侦查权(7)佩带和使用武器权经海关关长批准方可行使的海关权利:(8)连续追缉权(9)其他权力3.海关权力行使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2)合理性原则(3)程序法定原则(4)独立行使原则(三)海关的管
4、理体制与机构1.海关的领导体制海关实行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2.海关的组织机构海关的组织机构分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三级。第二节 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制度第一章 对外贸易管制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制度主要由海关制度、关税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管理制度、进出口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外汇管理制度及贸易救济制度等构成。一、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管理制度(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二)国营贸易管理所谓国营贸易管理,是指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进出口商品的
5、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国家允许部分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二、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一)管理范围(1)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2)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3)自由进出口的技术以及自由进出口中部分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二)禁止进出口管理1禁止进口管理(1)禁止进口货物管理规定我国明令禁止进口的货物包括以下3类: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的商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其他各种原因停止进口的商品(2)禁止进口技术管理2禁止出口管理(1)禁止出口货物管理我国明令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以下2类: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国家
6、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2)禁止出口技术管理(三)限制进出口管理1限制进口管理(1)限制进口货物管理许可证件管理、关税配额管理和配额许可证管理:(2)限制进口技术管理2限制出口管理(1)限制出口货物管理 目前,我国货物限制出口按限制方式分为出口配额管理、出口许可证件管理两种。(2)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四)自由进出口管理1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1)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2)自动许可类可利用固体废物管理。2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三、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一)国家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二)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范围(三)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3国境卫生监督
7、制度四、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监管措施1企业自律2金融机构专业审查3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二)对货物外汇的主要监管方式1企业名录登记管理2非现场核查3现场核查4分类管理五、对外贸易救济措施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一)救济措施的决定与公告(二)救济措施的种类与使用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如需延长此期限,必须同时满足4个条件:(1)对于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仍有必要;(2)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3)已经履行有关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
8、(4)延长后的措施不严于延长前的措施。第三节 对外贸易管制的主要措施第一章 对外贸易管制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一)主管部门、发证机构1主管部门商务部。2发证机构(1)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2)商务部驻有关地方特派员办事处。(3)商务部授权的地方主管部门发证机构。(二)管理范围1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2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1)管理方式(2)发证机构(三)报关规范课程指定出口报关口岸的出口货物: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一)主管部门、发证机构1主管部门商务部。2发证机构(1)许可证局;(2)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二)管理范围(三)办理程序两用物
9、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的基本程序如下:1经营者应当首先获得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2经营者凭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材料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四)报关规范四、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一)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商务部。(二)管理范围1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2免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情况(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3)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三)办理程序(四)报关规范1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但
10、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2原则上为“一批一证”。特殊情况下可实行“非一批一证”,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3同一进口合同项下,收货人可以申请并领取多份自动进口许可证。4对“大宗、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5%(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4种大宗、散装货物为3)以内的予以免证验放。5对“非一批一证”进口的“大宗、散装货物”,每批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核扣自动进口许可证额度数量,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应当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的5(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为3)内计算其溢装数量(免证数量)。五、固体废物进口管理(一)主管部门、发证机构生态环境部。(二)管理范围目前,我国对进口固体废物实施分类目录管
11、理,分别实施限制进口、非限制进口和禁止进口3类管理。(三)办理程序(四)报关规范1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当年有效。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期,但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2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管理;一般情况下,为“非一批一证”制,每批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核扣进口许可证额度数量,最后一批进口时,应当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的3内计算其溢装数量(免证数量);如要实行“一批一证”,应当在许可证备注栏打印“一批一证”字样。3海关怀疑收货人申报的进口货物为固体废物的,可以要求收货人或自己直接送口岸海关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并按检验结果处理。4海关特殊监
12、管区域和场所的特别规定:教材。六、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一)主管部门、发证机构1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2发证机构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授权的办事处。(二)管理范围(三)报关规范七、进出口药品管理(一)概述(二)主管部门、发证机构1主管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发证机构“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和“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的发证机构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般药品的“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发证机构为食药监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三)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一般药品的进出口管理(四)兴奋剂的进出口管理1管理范围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药品。2报关规范(1)进出口列入兴奋剂目录的精神药
13、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按现行规定办理通关验放手续。对目录中的“其他品种”,暂不按兴奋剂实行管理。(2)对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药品时,海关的验放凭证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八、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一)出境检验检疫监管制度1.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海关对涉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及相关产品或其生产企业、种植养殖场等,实行注册登记或备案管理。这些出口企业必须获得海关的注册或备案方可出口。2.出口商品的验证管理出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发货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实施
14、验证。3.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制度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总署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加施标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二)入境检验检疫监管制度1.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在对外签署合同或协议前必须经海关总署或其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的检疫审批,取得检疫许可证后,方可入境。2.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
15、”,简称“3C 3C 认证认证”),是指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检测和审核。3.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海关对部分进口商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出口商、供货商、供货企业)、国内收货人(进口商、进口企业、使用单位)或种植场等,实行注册登记或备案管理。这些企业必须获得海关的注册或备案方可进口。没有获得注册或备案的,海关不予受理报检。4.进口商品的验证管理5.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加施标识九、其他货物进出口管理(一)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证管理1.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国家密码管理局。2.管理范围:具体见教材。3.报关规范:具体见教材。(二)艺术品进出口管理1.管理部门文化和旅游部。2.管理范围:具体见教材。3.报关规范(三)音像制品进口管理1.概述:具体见教材。2.管理范围:具体见教材。3.报关规范:具体见教材。(四)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五)有毒化学品管理(六)农药进出口管理(七)兽药进口管理(八)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1.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2.管理范围:具体见教材。3.报关规范:具体见教材。(九)水产品捕捞进口管理(1)管理目的:遏止非法捕鱼活动,有效养护有关渔业资源;有效履行我国政府相关义务,树立我国负责任渔业国际形象。(2)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3)管理证件及适用范围:具体见教材。2020THANKS谢谢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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