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师法制教育读本教师学科渗透法制教育读书笔记织金二中 数学组 第一章法的基本知识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的规范系统。2、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定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法的总称。第二章宪法基本知识1、宪法的概念:宪法是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把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国家根本大法。2、宪法的地位及这种地位的具体体现:地位:我国现行宪法序言中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任何其他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基
2、本精神以及基本任务,否则将因违宪而无效。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宪法的作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规定经济制度,宪法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同时又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规定国家权力运行。授予国家权利及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力。完善法制。此外,宪法对公民宪法意识和宪法观念的提高,对人们思想、政治、道德水平的提尕奥,对强化精神文明建设,对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权力与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监督权。人
3、身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社会积极权利。劳动的权利,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文化教育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文化权利。特定主体的权利。义务:)维持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持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劳动的义务和受教育的义务。5、宪法对教育的地位的确认以及对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
4、作用。在宪法中确认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就是要把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来重点保护。宪法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了我国发展教育事业的指导性原则和规范措施。这些规定明确了国家在教育事业方面的方针、政策、范围、措施、途径等。这些既是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基本方针,也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原则措施,对我国的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起到了教导和规范作用。第三章行政法基本知识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只调整与国家行政活动有密切关联的社会关系,或者说它只调整围绕行政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第四章民法基本知识1、民法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第五章刑法基
5、本知识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第六章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1、国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参加下,依照司法诉讼程序运用国家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案件的活动。2、国家赔偿的概念: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第七章教育法制基本知识1、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指调整各级各类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说,我国教育法特指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从广义上说,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
6、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2、教育法的特点:1)具有多重性和多极性。2)教育法调整的对象具有多样性。3)教育法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特定性。4)法律后果的特殊性。(注重保护受教育者,尤其是青少年学生,尤其是青少年学生;注重保护教师的特殊职业权利;注重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3、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原则。2)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3)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4、教育法律的概念、分类及其分类的主要内容:5、教育行政法的概念及目前主要的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概念: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依据宪法和教育法
7、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前主要的行政法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十余部。6、教育制度的概念:根据国家的性质所确立的教育目的、方针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及各类教育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第八章教师的权利与义务1、教师应该具有特点: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2)教师是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职教人员。2、教师的职责与地位:1)教师的使命是提高民族素质;2)教师的素质关系到祖国的未来;3)教师的职业应受社会尊重。第九章教师管理的法律制度1、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作用: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规范规范教师任用标准,把住
8、教师任用“入口关”,解决不合格教师问题,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利于拓展师资来源渠道,吸引优秀人才从教;有利于浇漓开放式的教师教育体制。2、教师资格条件中对教师思想道德的要求: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光荣使命。教师的各工作对象是可塑性很强的青少年学生,教师的言传身教对青少年学生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等诸方面素质的形成具有很大影响。因此,国家对教师职业具有比一般职业更高的思想道德水准和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国家要求教师应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能够
9、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义务。3、师资格条件中对教育教学能力的要求: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4、教师聘任制度的内涵和特点:内涵:教师法规定实施的教师聘任制度是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采取学校和教师之间签订具有明确任职期限的聘任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
10、义务和责任,形成工作契约关系的教师任用制度。特点:1)、聘任关系平等;2)、聘任关系契约化;3)、实行任期制;4)、聘任过程社会化、公开化;5)、实行双向选择和择优机制;6)、聘任形式多样化。第十章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概念: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惊醒教育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既包括学制系统内以实施学历教育为主的机构,也包括各类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机构。2、学校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洲教育中进行学籍管理,实施
11、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适合死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3、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上述义务贯穿芋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全过程,学校必须依法履行这些义务,如有违反,应当依法承
12、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中小学德育课程所肩负的责任:德育课肩负着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我国优秀革命斗争传统教育青少年,引导中小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中小学生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坚强的意志品质以适应时代的要求。5、关系的主要表现:1)学校和教师之间关系的发生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学校和教师可以为双向选择,学校和教师处于平等地位,双方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尽管学校也有权对教师进行管理,但主要是依据聘任合同进行管理;2)学校和教师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签定聘任合同,通过合同来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且双方的
13、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3)学校和教师之间的聘任关系遵循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即教师受聘后,根据聘任合同确定的教师职务承但相应的教育教学工作,领取相应的工资,在其职务工资也相应发生变化;4)聘用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解聘教师,教师无正当理由,也不得随意辞聘,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学校内部的民主管理制度。学校内部民主管理制度,主要指教职工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并直接参加学校的管理活动。学校的师生员工既是管理的对象,也是管理的参与。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广大师生员工参与管理。建立一系列民主管理制度,提高学校管理的客观需要和发展方向。包括:1)、教职工代表大会;2)、教育工会;3)、其他。第十一章教师与学生的关系1,受教育者与学校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1)、行政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3)、内部管理关系。2,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1)、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2)、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3)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4)、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第十二章教师合法利益的法律救济1,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1)、事后救济原则;2)、主管恒定原则;3)、正当程序原则。2,法律救济的途径1)、司法救济;2)、行政救济;3)、社会救济及其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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