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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责任监督检查规定.ppt

1、三、食品生产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责质量安全主责任监督检查规任监督检查规定定内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三章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监督检查程序第二章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

2、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反映。特此公告。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

3、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第七条 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一)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二)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

4、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二)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三)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四)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一)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二)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

5、等安全控制记录;(三)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四)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五)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六)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

6、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二)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三)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四)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五)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六)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七)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

7、一条 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 及食品安全标准 规定的事项。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 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第十四条 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企业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备案;(二)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

8、准执行工作。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第十六条 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企业应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 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第十七条 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受委托企业应当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约定委

9、托加工协议,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二)委托加工食品 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 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 等。第十九条 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一)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二)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第二十二

10、条 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分为 特别监督检查 和常规监督检查。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涉嫌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开展特别监督检查,并持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直接前往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开展常规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项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企业收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依照本规定第二章内容进行自查,并向

11、实施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第二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企业自查报告后,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场所进行核查。必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要求被检查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核查企业自查报告和补充材料,认为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告知企业。第二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到企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聘请 技术专家、消费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人员参与检查工作。

12、第二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核查企业生产条件和抽取样品。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予以阻挠。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附件3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有关事项,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监督检查结论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就

13、监督检查结论向本单位汇报。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后存档。第三十条 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告知相关部门。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洁净区域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企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等制度要求。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本部分内容完结,下午先看部分本部分内容完结,下午先看部分视频视频,接,接着讲着讲“第四部分第四部分”主席令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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