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建筑规范常用住宅建筑规范常用条文解读条文解读张张 潮潮20082008年年7 7月月1 1常用名词解释常用名词解释1.居住区:居住人口30000-50000人。2.居住小区:居住人口10000-15000人。3.居住组团:居住人口1000-3000人。4.居住区用地: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的总称。n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n公建用地: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n道路用地: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n公共绿地:满足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玩活动设施
2、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5.日照间距系数: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6.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名词解释名词解释条文引用条文引用通则通则2.0.16 2.0.172.0.16 2.0.177.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用地面积。8.建筑红线(建筑控制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靠临街面的接线。9.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10.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11.建筑密度:建筑基地总面积/建筑用地面积。12.日照标准:在大寒日
3、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建筑物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13.建筑物体形系数:建筑物与室外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包含的体积的比值。14.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15.半地下室:房间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超过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者。名词解释名词解释条文引用条文引用通则通则2.0.16 2.0.172.0.16 2.0.172 2民用建筑分类民用建筑分类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
4、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民用建筑分类民用建筑分类条文引用条文引用通则通则3.1.23.1.2;4.3.24.3.2建筑高度和层数的计算规定:建筑高度的计算: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人建筑高度内: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空调冷却塔等设备。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高度高出室外设计地面
5、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5米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米的自行车库、储藏件、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物层数内,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汽车库规模分类:(汽车库设计规范)特大型:500辆: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大型:301-500辆: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中型:51-300辆: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小型:50辆:车辆出入口可设1个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3 3建筑耐火等级建筑耐火等
6、级1.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不得超过3层。2.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不得超过9层。3.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不得超过18层。4.一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可超过18层。建筑耐火等级建筑耐火等级条文引用条文引用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9.2.29.2.24常用规范常用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日照日照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VII气候区大城市(武汉)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日照时数(h)2H有效日照时间带(h)816915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
7、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按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绿地绿地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
8、童活动场地和其它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需满足规模及日照要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心公共绿地中心公共绿地公共绿地规模要求名称规模要求技术要求居住区级公园1公顷(1)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小游园0.4公顷(2)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组团绿地0.04公顷(3)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组团公共绿地组团公共绿地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
9、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下表中的各项要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下表中的各项要求求封闭型组团绿地封闭型组团绿地开敞型组团绿地开敞型组团绿地南侧为多层南侧为多层南侧为高层南侧为高层南侧为多层南侧为多层南侧为高层南侧为高层L1.5L2 L30ML1.5L2 50ML1.5L2L30ML1.5L2 L50MS1800M2S11800M2S1500M2S11200M2S21000M2S22000M2S2600M2S11400M2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 L2:标准日照间距 S1:北侧为
10、多层的组团绿地面积S2:北侧为高层的组团绿地面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道路道路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窄,应符合下列规定: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小区路:路面宽6m-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组团路:路面宽3m-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道路道路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
11、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8.0.5.2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住宅设计规范-套内空间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
12、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O.11m。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住宅设计规范-公共部分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OOm。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OOm。楼梯踏步宽度不
13、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大于O.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住宅设计规范-公共部分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住宅设计规范-室内环境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
14、照。2、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3、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平方米。住宅设计规范-无障碍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1建筑入口;2入口平台;3候梯厅;4公共走道;5无障碍住房。住宅设计规范-无障碍要求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规定;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
15、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O.35m的护门板;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OOm。、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划分一般规定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划分一般规定1.民用建筑(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民用建筑及高度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见下表:建筑规范建筑规范-防火分区防火分区耐火等级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最多允许层数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建筑面积(M2M2)备注备注一、二级按防规规定25
16、00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三级51200四级2600地下、半地下建筑500条文引用条文引用高规高规5.1.1 5.1.25.1.1 5.1.2高层建筑防火规定划分高层建筑防火规定划分2.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米但未超过250米的公共建筑),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见下表:建筑规范建筑规范-防火分区防火分区建筑类别建筑类别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建筑面积(M2M2)备注备注一类建筑1000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
17、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二类建筑1500地下、半地下建筑500条文引用条文引用高规高规5.1.1 5.1.25.1.1 5.1.2住宅建筑防火分区划分规定设有一座防烟楼间和消防电梯且小于18层的塔式住宅,每层不得超过8户,每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50平方米。条文引用条文引用高规高规6.1.1.16.1.1.1安全出口设置规定:安全出口设置规定:1.民用建筑安全出口设置一般规定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一个:n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
18、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平方米,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米。n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米,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米。建筑规范建筑规范-室内安全疏散室内安全疏散条文引用条文引用防规防规5.3.85.3.8安全出口设置规定:安全出口设置规定:2.住宅建筑安全出口规定n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位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平方米,或任一套住宅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米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10层及10层以上但不超过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平方米,或任一套住宅的户门
19、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米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规范建筑规范-室内安全疏散室内安全疏散条文引用条文引用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9.5.19.5.1;高规高规6.1.1.16.1.1.1;6.1.1.26.1.1.2建筑规范建筑规范-室内安全疏散室内安全疏散高层单元式住宅如每个单元设有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相邻单元通过屋顶可连通,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及窗槛墙高度均为大于1.2米的不燃墙体时:18层及18层以下可只设一个安全出口;超过18层则18层以上每层相邻单元的楼梯通过阳台或
20、凹连通(此时屋顶可不连通)时,方可只设一个安全出口。18层及18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可只设一个安全出口。条文引用条文引用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9.5.1;高规高规6.1.1.1;6.1.1.2住宅楼梯设置规定住宅楼梯设置规定1.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n住宅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划措施;n住宅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M,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地面应采用不燃材料。2.通廊式住宅n11层及11层以上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n超过11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建筑规范建筑规范
21、-楼梯楼梯条文引用条文引用高规高规6.1.3A6.1.3A;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9.4.29.4.2和和9.5.29.5.2建筑规范建筑规范-楼梯楼梯住宅楼梯设置规定住宅楼梯设置规定单元式住宅楼梯: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11层及11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规律通风。12-18层的单元式住宅楼应设封闭楼梯间。19层及19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楼应设防烟楼梯间条文引用条文引用高规高规6.2.3;防规防规5.3.11建筑规范建筑规范-楼梯楼梯当住宅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应设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
22、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其他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时,应设封闭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可不设封闭楼梯间。居住建筑的楼梯宜通向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窗应向外开启。七层及七层以上单元式宿舍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屋顶,但十层以下的宿舍,在每层通向楼梯间的入口处有乙级放火门时,该楼梯可不通屋顶。条文引用条文引用高规高规6.2.3;防规防规5.3.11住宅楼梯设置规定住宅楼梯设置规定3.塔式住宅楼梯n18层及18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且设
23、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可只设一座疏散楼梯,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两座独立疏散楼梯(确有困难也可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剪刀楼梯”)。n建筑高度超过32M的塔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建筑规范建筑规范-楼梯楼梯条文引用条文引用高规高规6.1.1.1;6.1.2和和6.2.1 封闭楼梯间设置规定:封闭楼梯间设置规定:1.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2.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3.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宝库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4.除楼梯间的门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5
24、.封闭楼梯间通向楼梯间的门采用乙级放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建筑规范建筑规范-楼梯楼梯防烟楼梯间设置规定防烟楼梯间设置规定1.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2.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应按规范的规定设置防烟或排烟设施,并应设置应急照明设施。3.在楼梯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防烟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4.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平方米,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平方米,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平方米,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平方米。5.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放火门。建筑规范建筑规范-楼梯楼梯防烟楼梯间设
25、置规定防烟楼梯间设置规定1.除楼梯间的门和前室门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住宅的楼梯间前室除外,高规6.1.3条条文说明中规定:对一些确有困难的住宅,部分户门可开向前室,这些户门应为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2.除高层建筑外,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宝库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防烟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3.电梯n7层及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n12层及12层以上,每层人数超过10人时的高层住宅每个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2台。建筑规范建筑规范-楼梯楼梯消防电梯设置规定消防电梯设置规
26、定1.应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物n10层及10层以上的塔式住宅。n12层及12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n高规6.3.1n(3)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高规6.3.3.11。建筑规范建筑规范-楼梯楼梯条文引用条文引用高规高规6.3.1和和6.3.3.111.外窗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低于0.9M时,应有防护措施。住宅设计规范3.9.1。2.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M,距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有效防护高度。住宅设计规范3.9.1条文说明。3.低层、多层住宅阳台栏杆净高应大于等于1.05米
27、,中、高层住宅阳台栏杆净高应大于等于1.10M。住宅设计规范3.9.3。建筑规范建筑规范-门窗门窗建筑规范建筑规范-门窗门窗中、高层及超过100M高度的超高层住宅严禁设计采用外平开窗。建筑外窗宜为内平开下悬窗。住宅建筑门窗应用规范4.1.1。住宅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住宅设计规范6.4.4。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窗口间应设置不低于0.8米的窗槛墙,或设置宽度不小于0.5M、长度不小于窗口宽度的不燃实体挑檐。住宅设计规范9.4.1。143号文五、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五、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43号文-建筑密度分区 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
28、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9倍,密度二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0倍,密度三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1倍,其中在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等区的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2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0米,密度二区内不少于12米,密度三区内不少于14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于6米,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于8米。143号文-建筑间距143号文-建筑间距(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不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29、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其中24米以下部分间距按前项第1目计算,24米以上部分在密度一、二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在密度三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4倍进行递加计算,不足26米时,按26米计算;其最大间距,在密度一区内可以不超过40米,在密度二、三区内可以不超过45米;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纵墙面在南面时,不少于20米,其余情况下不少于18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4米,密度二、三区内不少于15米;4、点式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南北向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少于15米;重叠面小于12米时,间距不少于18米;重叠面大于12米
30、时,按本项第1目计算。143号文-建筑间距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一)项第1目计算;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二)项第1目计算;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20米;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东西两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143号文-建筑间距3、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
31、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南、东、西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4、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在密度一、二区内临城市主、次干道,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条件及城市空间景观要求布置的建筑与周边现有的永久性建筑之间间距按前款执行确有困难的,其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少于应退间距的5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143号文-建筑间距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的间距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规定确定;与其北、东、西侧非居
32、住建筑的间距,可按本规定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143号文-建筑间距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轴线间距计算;(二)建筑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三)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四)建筑山墙若开有卧室窗,则按建筑纵墙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143号文-建筑间距第十五条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平均距离计
33、算。非平行布置的建筑之间最近点的距离应不少于标准间距的0.7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角度超过60度的,则按建筑纵墙面对山墙面的规定计算建筑间距。143号文-退让红线第十七条沿城市规划道路新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等级、建筑物建设规模、使用性质等情况确定,但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3米;(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建筑高度24米以下底层带商业用房的建筑物及小型公共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三)新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高度24米
34、以上的公共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在密度一、二区内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少后退距离,但不得少于应退距离的80%;143号文-退让红线(1)工业厂房、仓库、居住区管理用房等,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2)临城市规划道路修建的围墙、挡土墙,必须后退规划道路红线0.5米,其形式应美观、通透;不临城市规划道路修建的围墙,不得超过其规划用地范围线。在城市规划道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其台阶、坡道、基础、地下室、施工维护桩、雨棚等,均不得超出规划道路红线。本条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从建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起算
35、,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起算。143号文-开口规定建筑物开口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四层以上居住建筑不得设置内天井。(二)居住建筑开口天井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如开口天井仅用于厨、厕、梯间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2.4米;用于厅、卧室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3.6米。开口天井的深度(含外挑部分)应不大于开口宽度的1.5倍。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如开口天井仅用于厨、厕、梯间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3米;用于厅、卧室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4.2米。开口天井的深度(含外挑部分)应不大于开口宽度的2.0倍。开口天井内不得设置挑阳
36、台、梯平台等影响采光、通风的设施。三边规定-临湖建筑1、临湖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临湖面外缘垂直投影线后退湖泊外围绿线不少于7米,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该建筑临湖面外缘垂直投影线距湖泊绿线距离1倍。湖泊蓝线与绿线之间宽度不足10米的,临湖建筑后退蓝线距离必须不少于10米,其用地用于绿化带建设。三边规定-临湖建筑2、临湖建设应按照“三边”规划控制望湖视线通廊。沿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干道一侧通过建筑规划管理控制逐步实施开敞通透,开敞面原则上不得少于湖泊沿路长度的50。其它地段沿湖建筑面宽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地块沿湖总长的60。沿湖应建设对公众开放的环湖路,任何单位不得修建封闭围墙。三边规定-临山建筑1、临山体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临山面外缘垂直投影线后退山体保护绿线原则上不少于20米。2、临山体建设应按照“三边”规划控制望山视线通廊,保持山体的开敞、通透,一山一景规划控制山体开敞面原则上不得少于山体占地总周长的60%,规划管理按规划严格执行。山体周边建设控制区内建筑原则上不得高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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