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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民法典》规制研究.pdf

1、33SI LUJINGJJIYANJIU“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民法典规制研究文/雍杨景雯摘要:本文聚焦于社会热点问题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探究民法典对于相关内容的责任规定问题。首先,结合其他国家案例,对于本国民法典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这一方面的相关内容在国际范围当中进行了阐释,并认为这一相关规定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其次,聚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入民法典的有关争议及其相关问题,并厘清了相关问题,这有助于民法典相关概念的明晰;最后,基于当前的社会现实,笔者认为民法典对“生态破坏”修复有助于直接推动国家环境治理能力提升,并且对未来进一步完善做出阐释。关键词:民法典;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

2、任问题;法律体系一、引言我国民法典直接将绿色原则视作民法的一大基本原则,并且在第七章中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处理方式,进一步明晰了生态修复等问题的责任承担方式,并且有序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作出了惩罚性赔偿、确定公益诉讼的方式。由此可知,民法典的出台正在努力为维护当代生态环境提供法律层面的制度保障,这体现了民法典自身对于时代特色与实践特色的呼应,也是其自身不容忽视的一大亮点,也是一大立法突破,更是中国特色民事立法的显著创新。由此,对于民法典“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关注和探究,有助于深化对这一问题的直接认识,并对未来立法发展作出进一步展望。二、民法典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

3、破坏责任”的类型化解释“生态破坏责任”这一法律用词与日本从法语翻译而来的“纯环境损害”类似,指的是具体事件的受害人没有具体的自然人或者法人,而是对整个国家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产生了损害。针对这一问题,美国提出了以公共信托为理论模型的绿色所有权理据,公民要将自己的权利信托上交给自己的国家,然后由国家代表着公民针对一些污染的受害者直接实施救济的行为。不同于美国,我国的本土概念“生态破坏责任”强调的是对于生态功能进行损害而依据法律需要承担的修复责任,这一概念的出台使得传统环境污染治理更为完善。在这一概念的基础上,我国的民法典最后一编侵权责任第七章名字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其中第1 2 3 4

4、条明确作出如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从这一方面可以看出,民法典当中针对“恢复原状”进行了强调,笔者认为,应该运用类型化的方法对民法典中这一方面的相关内容进行理解。第一,尽管环境修复责任与修复原状从字面意思上来看存在差异,但是其本质内容是相似的,最终的目的都是要恢复,但进行区分就可以发现:前者对“修复”进行强调,后者不仅仅是修复,而是包括“修复”。针对这一方面来说,环境修复其实就是

5、恢复到原来状态的一个特例,所以不需要在总则当中进行规定,但是由于其具有一定的独特性,而且需要在恢复原状之后才可以对其进行强调,所以直接对其进行强调存在着问题。第二,关于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规定问题的法律34丝路经济研究定位问题。笔者认为将其置于民法或者环境法当中都是可以的,这主要是由于社会环境侵权是一个相对统一的问题。首先,民法可以针对缺乏具体受害人的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进行界定;其次,环境法也可以直接对这一项做出有关规定。我们的环境污染责任最早是在民法通则当中就体现出来了,然后将违反国家的规定作为其前提条件,针对环境法当中的相关内容全面地进行修正,所以在当前阶段不再以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作为前提,而

6、是直接进一步明确并且贯彻无过错责任这一原则。针对已经存在的一些生态损坏来说,尽管我国已经发生的一些相关案件以及表明受害人的范围不确定,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具有“公共”的特征,但是针对受害人自身的核心内容这一方面来说,同时又具备“私家”的特征。我们可以举出一个明确的案例一一针对德州市玻璃厂大气污染这一案例来说,尽管其具备不断扩散的特点,但是后果受害最为严重的还是这一市区的当地居民,最终法院仍然判决了2 0 0 0多万的赔偿金额,将其交付到当地环保部门,并且运用这一资金来改善当地的大气环境。这一案例就直接表明了,尽管是公益诉讼,但是只要是涉及原住居民的切身利益,就要作为私下法判的方式进行判决。这足以反

7、映出环境法实则是公私综合的法律业务。第三,针对比较法这一方面来说,尽管生态环境的责任在立法模式这一方面上存在着差异,但实际上并没有摆脱私法这一领域。例如美国通过自己国家的“公地悲剧”案例,直接生成适用于本国的“绿色所有权理论”,在这一基础上将“公共信托”作为社会基础内容,针对一些破坏公地的行为,将全体居民的环保请求运用信托的形式传达给国家,国家需要依靠信托的相关内容形式自己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不同国家都对环境损坏行为作出了适应于本国的实际情况,进而可知,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入民法典的有关争议及其相关问题起草民法典需要明确相关问题,例如是否应该将因为环境污染

8、而产生的一些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纳入其中一直存在争议。不难看出,民法总则(草案)在首稿当中就针对已经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部分规定,将“恢复生态环境”直接加在了“恢复原状”的字眼后面。相关规定也引发了一些权威学者的反对,他们认为这一相关规定不适合在民法总则中进行体现。由此,经过多方研讨,最终通过民法通则直接删除了“恢复生态环境”这一内容,这一专家论证与择取体现了多轮论证与多方考量的制法过程。根据最终的民法典版本可以看出,其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相关内容纳人到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这一方面的相关内容当中,具体如下:民法典的第1 2 3 4 条法案规定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第1235条直接对生态环境的

9、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但是关于这两条法案的实际适用问题也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首先,虽然相关规定已经纳人民法典,但是针对生态环境损坏责任的归责要则以及免责事由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地依靠相关规定进行区分。其次,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由当前阶段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进行规定吗?再次,他们之间又具备怎样的逻辑关系呢?最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指的就是针对社会利益直接进行救济的一些责任,那么对其应该进行如何定位以及规范。上述有争议的问题都涉及民法典自身的解释与适用的问题。这一问题也涉及了民法典在实施以后的适用范围以及需要完善的问题。由此可见,将上述的一些内容厘清,不仅直接影响到民法典的实施效果,同时更是在对我国公

10、私协调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体系进行构建过程中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问题。四、民法典对“生态破坏”修复有助于直接推动国家环境治理能力提升毫无疑问的是,民法典对于生态破坏和惩罚性赔偿等问题的规定充分体现出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的相关内容我们需要对生态文明体系进行完善,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尽可能实施作为严厉的环境保护制度,进而构建更为完善的生态保护机制,针对生态环保责任制这一方面明确地进行规定。可以说,这一法律出台将产生不可忽视的积极意义。众所周知,自我国1 9 7 8 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35SI LU JING JI YAN JIU环境方面的法律制定虽然在很大范围内取

11、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文件当中只是针对环境污染这一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针对一些很早就存在的土壤污染以及大气污染等问题的修复工作而言,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在整体上,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的能力明显滞后于突飞猛进的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经济破坏。基于这一现实问题,党的十八大明确了我们要将环境保护问题放置在与经济发展相比更为重要的位置上,这一相关规定能够更好地促进生态环境的修复治理,并且直接通过实行生态损坏试点工作积累相关经验,可以说,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对环境损害的问题产生了遇制。而在之后的民法典当中就针对侵权责任这一方面的相关内容增加了生态破坏修复责任的相关内容,这不仅是对我国

12、当前阶段所有法律体系的完善,更是促进我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十分重要的一个举措。在民法典当中针对生态环境破坏这一方面所做出的相关规定就代表着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由污染者直接承担,其中对于职责的明确代表着历史上已经产生的环境破坏问题需要进行直接责任人的追责,并且实现了从行政治理到市场或者私法治理的历史性转变。这一转变将明晰相关责任人职责,并且开启了一段崭新的私法规范标准,这是我党绿色执政的一个重要体现,同时更是具备我国特色民事立法的一个重要的创新,所以在民法典实施之后,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破坏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们的环境法还应该作出有关于环境权、污染者负

13、责的进一步规定。早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已经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原则(一),这一文件强调:“人有权在保障足够尊严和福利的环境之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水平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为保护和改善现有和将来世世代代环境的庄严义务。”按照这一规定的相关内容,环境权应该是所有世界公民的一项权利,环境权也应该为人类后代保留良好生存环境。人们自身的这种权利和义务直接决定了每一人具有直接请求环境损害人终止其相关行为以及修复生态的权利。第二,需要进一步制定生态环境修复法。针对已经存在的一些土壤污染防治条文来说,主要是针对土壤这一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对行政法进行规范,虽然这其中会涉及修复民事责任的相关内容

14、规定,但是并没有针对修复这一方面厘清相关的规定。由此,我们需要不仅仅限于土壤,还应该基于整个生态环境做出科学考量,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修复法,这将是利国利民的生态大业。第三,直接制定出化肥施用、农药施用等管理法。众所周知,化肥和农药施用对于农业发展来说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但是不容否认的是,这可能对土壤和水质产生一定危害,基于此,我们需要提倡施用有机肥以及减少相应剂量的使用,否则将会产生许多不可逆转的环保问题。【作者简介:雍赞,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环境法、经济法;杨景雯,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硕士,讲师,研究方向:公共管

15、理、社会治理。】参考文献1王利明.民法典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亮点.广东社会科学,2 0 2 1(1):2 1 6-2 2 5.2刘士国.民法典“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评析).东方法学,2 0 2 0(4):1 9 6-2 0 4.3周峨春,吕靖文.民法典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内部逻辑与外部衔接).中州学刊,2 0 2 1(1 2):49-56.4陈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二元耦合结构一一基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考察).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2 0,4 1(3):3 7-4 7.5刘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研究 D.山东:山东大学,2 0 2 0.6杨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研究以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昆山电子材料公司案为例.山东青年,2 0 2 0(8):3 1 9-3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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