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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法律应对——“网络暴力第一案”的启示.pdf

1、中文摘要近几年,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中国网民的数量与日俱增。如今,互 联网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人类快速获取信息资源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人类在享 受着互联网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一种被称作“网络暴力”的副产品随之诞生,由其产生的不良影响也经由网络蔓延传播。“网络暴力”与传统的现实暴力有所 不同,它并不是真实可见的暴力行为,而是通过在网上发表言论,对当事人造 成直接或间接的伤害,是一种虚拟的暴力。因此,网络暴力无论是对当事人还 是对参与者,无论是对网络世界还是对现实生活,都产生了诸多不良甚至极为 严重的影响,应得到有效控制。2008年3月18日,被侵害人王菲以三大网站侵害名誉权和隐私权为由将网 络暴

2、力诉至法院,该窠被形象的称作“网络暴力第一案”或“人肉搜索第一案”。本文通过分析该案中主要的争议焦点,以我国互联网存在网络暴力这一事实为 背景,依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写作思路,对我国应对 网络暴力现象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网络暴力的法律对策。.本文分五个部分来完成写作的。第一部分为本文的引言。在引言中对本文 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写作思路以及研究现状做了简要的说明。第二部分为案例介绍及法律分析。该部分在介绍“网络暴力第一案”的案情后,就案件中存在的三个主要争议焦点,进行了理论分析,并提出了笔者之所见。第三部分为网络暴力之相关理论和法律检视。在介绍网络暴力内涵、特征、

3、表 现方式的基础上,对网路暴力进行法律检视,使读者对网络暴力有一个较为全 面的认识。第四部分为我国网络暴力的应对困境。通过罗列我国关于网路暴力 的立法体系,分析我国在应对网络暴力中存在的三方面问题,即三种“不协调”立法体系、网络监管、公民意识与互联网的发展不协调,使有效解决这一 社会顽疾的紧迫性再一次凸显,由此引出下面一章节关于法律对策的论述。第 五部分为我国网络暴力之法律对策。在分析前面几章的基础上,该章对我国学 者在治理对策方面存在的争议进行了简单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从立法、执法、守法三个层面提出法律对策,其中以立法层面为主在五个部分的论述中,第 二部分和第五部分为本文的重点部分,是本文的

4、核心。目前学术界对网络暴力的研究,主要是从社会学和传播学角度进行论述。笔者试从法律的角度对网络暴力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在本文的网 络暴力应对困境一章中,笔者还就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阐述了该法对于治理网络暴力的意义,同时也指出了该法有待完善的几个方面。另外,笔者在第五部分中,提出了关 于在网络证据和网络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完善对策,从而更有效的规制网 络暴力现象。关键词: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 网络隐私权AbstractIn recent years,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t

5、ernet,the number of Chinese netizens is increasing.Today,the Internet has become one of the essential means that the human obtain the resources for information rapidly.While the human is eiyoying the convenience brought by the Internet,Network violence,*is bom as a by-product.Its adverse impact is s

6、preading via the network.Network violence”is not the real visible act of violence and it is different rom the traditional violence in reality.It is a kind of virtual violence and it will hurt others by publishing the remarks online directly or indirectly.Network violence“should be effectively contro

7、lled because it have had a lot of bad or very serious impact whether for the parties or for the participants,both on the network or on the real life world.In the March 18,2008,Fei Wang sued three Web site because of infringing Reputation and Privacy of himself.The case was called as M the first case

8、 of network violence“orM the first case of human flesh search”.Based on the cunent background of the common phenomenon of network violence,a legislative study is carried out in this thesis,which generally follows a basic train of thought as proposal of problemanalysis ofproblem,solution of problem.T

9、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main focus of controversy and proposes legal response to solve violence network.There are five sections included in this thesis.In the first sectiong,a general introduction of research background,research approaches,main idea and current research progress are presented.The s

10、econd section is about introduction and legal analysis for the case.In this section,the main three focus of controversy are elaborated detailedly.The third section is related legal theory and review of network violence.The author introduces the content,features,expression of network violent,so that

11、the readers will have a more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network violent.In the fourth section,the urgency of exploration about the countermeasure against network violent is discussed.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of available laws and legislation,the discussion on the issue of network violent is ca

12、rried out in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legislative system,network monitoring and civic consciousness are uncoordinated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In the end of this section,according to the discussion about the necessity of an efficient solution,the gravity of this social problem is more highligh

13、ted.In the last section,the study on the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network violent is demonstrated.Based on the analysis presented in the previous sections,three levels of countermeasures which are about legislation,law enforcement,law-abiding are proposed.In the five parts of the discourse,the second

14、 part and the fifth part are the key part of this article.In the current academic,most scholars discussed network violent main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ology and communication,but the author try to analyze from a legal point of view and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In the fourth section,the aut

15、hor also analyzes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Peoples Republic of Ibrt LaW which had been approved in December 26,2009.In the last section,the author also try to present the strategy about evidence on the network and Mental Damage of Internet Infringement.Key words:Network violence Human flesh search

16、 Internet privacyIV兰州大学毕业论文网络暴力的法律应对“网络暴力第一案”的启示引言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近几年,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中国网民的数量与日俱增。如今,互联网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人类快速获取信息资源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人类在 享受着互联网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一种被称作“网络暴力”和“人肉搜索”的 副产品随之诞生,由其产生的不良影响也经由网络在蔓延传播。“人肉搜索”自 2001年在互联网出现至今,在中国互联网催生了一系列轰动事件,这些事件中“人肉搜索”这把“双刃剑”一方面挑开了蒙在少数权势人物脸上的面纱,使 公众通过网络行使了自己的监督权利。如海事局党组书记林嘉祥猥亵

17、女童I房 管局长周久耕抽天价烟,带名牌手表,2正是由于网民的大胆执言,促进了事情 的公正解决。但是,另一方面“人肉搜索”却更多的伤害了部分公民的合法权 益,扰乱了他人的正常生活,过范的人肉搜索演变成为网络暴力。如“铜须门”事件3,“很黄很暴力”事件4,“史上最毒后妈”事件5等等。面对网络暴力,大 多数受害者选择了沉默,直到2008年3月18日被侵害人王菲以三大网站侵害1 2008年11月29日晚,深圳海事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林嘉祥醉酒后对未成年女童做出不当动作,使陈小 朋友有被掐的感觉,受到惊吓,心灵受到伤害,其行为态度极为嚣张。这一幕被冠以“深圳海事局官员 猥亵女童”标题的视频在网络上广为流传

18、,网民们拿起人肉搜索的武器,揭露此人“引以为傲”的特殊 身份 11月3日,林嘉祥的上级主管单位交通运输部党组决定,免去林嘉祥党内外职务。2 2008年12月10日,网民运用己经日益成熟的人肉搜索技术,通过新闻图片上的线索,爆料出南京市江 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周久耕,佩戴的是十万余元的江诗丹顿手表,抽的是1500元一条的南京九五至尊香 烟.如此豪奢的配置对一名局长来说,其廉洁性立即遭到网民质疑.28日,江宁区委根据区纪委的初步 调查,以周久耕动用公款购买高价香烟为由对其作出免职处分决定.3 2006年4月12日.某网络游戏玩家“锋刃透骨寒”在某论坛上发表帖子,称自己的妻子“幽月儿”与 另一位玩家“

19、铜须”有染,该帖子在猫扑大杂炒板块引起了众多网民的关注,点击率、回复率节节攀升 随后,网民迅速将“铜须”的真实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也公之于众,网络上对“铜须”和“幽月儿”的谴责、谩骂声不断.面对铺天盖地的声浪,“铜须”和“幽月儿”虽然也在博客等网上空间进行反驳并 警告将付诸法律手段,但显得势单力薄。在舆论一边倒地倾向谴责铜须、事态已经到了难以控制的局面 时,最初挑起该事端的“锋刃透骨寒”发帖称“这一切都是假的。”游戏已经结束”后便人间蒸发.4 2007年底,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播放了一条有关净化网络环境的新闻。北京一位13岁女援张 某某接受采访时说:“上次我查资料,突然跳出一个窗口,很黄很暴

20、力,我赶快给关了”短短几秒钟的 出镜,因一句“很黄很暴力”涉嫌被“教唆操纵”,很快,孩子的出生年月、所在学校、平时成绩、家庭 电话及住址等信息都暴露在网上,关于张某某的视频、图片、帖子一夜之间泛滥成灾.5网民在互联网上发表了一篇名为史上最恶毒后妈把女儿打得狂吐鲜血的网文,讲述了江西省上饶市 都阳县一名后母把六岁女孩打到不停吐血,六块脊椎断裂,极可能下半身瘫痪.随后,网民通过“人肉 搜索”将后母的个人信息暴露公众之下,并在网上展开了对“史上最毒后妈”各种方式的人身攻击.然 而几天之后,媒体采访到小慧“后妈”,她称平时跟小慧感情不错,没有打过她.小慧的主治医生、都阳 县人民医院儿科主任潘大夫也说,

21、小慧确诊患了血友病,吐血和身上出现淤青是血友病的常见症状,影 像学显示小慧的脊椎存在严重病变,没有如媒体所报道的被打骨折迹费.兰州大学毕业论文网络暴力的法律应对“网络暴力第一案”的启示名誉权和隐私权为由将网络暴力诉至法院,该案被形象的称作“网络暴力第一 案”或“人肉搜索第一案:2008年4月17日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该案揭开 了我国审理网络暴力的序幕,也为以后相似案例的审理提供了宝贵经验。“人肉搜索”作为民众舆论监督的一种形式,其监督的对象往往是一些社 会道德事件。公众对事件的评价,更多的是网民个人情感的表达。正如著名社 会学者夏学安在分析“铜须”事件时所说,“有的人对事物的判断往往牵扯了一

22、些个人的感情,搅在一起变成了一个宣泄的工具,把平时在现实生活中积累的 一些愤怒、不满转移到网络上来,随便找一个替罪羊抓来进行发泄6网络信息 传播是一种集体传播的形式,网络民众的言论会存在社会心理学中的“广场效 应”,在广场效应的作用下,网民的从众心理极易导致他们理性的缺失,加之网 络的匿名性使得他们在网络上的行为变得更加放纵和过激。当人们被一种未经 理性过滤的情绪支配时,往往会遗忘他人的合法权利。7网络民众不仅公布当事 人的信息,还在现实生活中对其进行骚扰,从而触及法律规范的边界,演变为“网络暴力”。“网络暴力”与传统的现实暴力有所不同,它并不是真实可见的 暴力行为,而是通过在网上发表言论,对

23、当事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的伤害,是一 种虚拟的暴力。例如,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发表具有攻击 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 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 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因此,网络暴力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对参与者,无论是对网络世界还是对现实生活,都产生了诸多不良甚至极为严重的影响,应得到有效控制。本文在此种背景下,围绕着“网络暴力第一案”,对如何通过 法律手段解决“网络暴力”展开论述。二、研究现状目前,针对如何有效解决“网络暴力”问题,国内外都有研究。国外,韩 国通过实施网络实名制使“网络暴力”现

24、象得以一定程度的控制国内,近些 年来针对“网络暴力”和“人肉搜索”,学术界也有不少的相关研究文献,并提 出了一些解决措施。例如:刘理想的解决“人肉搜索”中的法律问题,胡晓 的“人肉搜索”现象及其公共治理,郝香的网络暴力成因及防治,曹明象、6 铜须在电视媒体回应网友讨伐次家看法.mmsHiiv.sina.8m.en/news/2006/06/02654174.wmv,2008-9-307朱均.网络暴力的法律控制一以“人肉搜索”为研究对象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9:18,姚卓殉等对网络暴力的反思J.商业文化(学术版),2007(6)兰州大学毕业论文网络暴力的法律应对“网络暴力第一案”的

25、启示罗馋的初探网络暴力时代的理性应对策略,徐李华、项国雄的网络暴力行 为及伦理道德建设,张婷的从“人肉搜索”看网络暴力,赵淑岩的网络 暴力现象及其引导和调控研究,朱鹏、吴斌浅析网络暴力事件,马云卿的 失范的“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暴力现象研究,辛文娟、赖涵的从“网络 暴力第一案”的审判看网络言论的监管等等。纵观国内的各种有关“网络暴力”和“人肉搜索”的研究文献,不难发现,其中大多数都是从社会学和传播学的角度,分析两者的定义、特点、成因以及 现状,关注较多的是“网络暴力”的道德评判和理论探讨,站在社会学的角度 提出一些宏观性、概括性的解决对策。涉及“网络暴力”的文章形式除新闻报 道外,多表现为单纯

26、的案例分析。而在分析案例的基础上阐述“网络暴力”法 律规制的研究文献并不多见,其中部分文献对于网络暴力分析还比较粗浅,论 证也失之泛化,缺少集中而深入的理论论证与理论提升,难以为此一题域的研 究提供“知识增量”。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现有的解决网络暴力的措施中,从管理方面和 道德方面提出的对策较多,而从法律方面提出的对策较少。即使从法律角度提 出的措施,也是以口号居多。笔者意欲针对如何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中,从法律 完善的角度尽量详尽提出防范对策。三、研究方法及写作思路本文分五个部分来完成写作的。第一部分为本文的引言。在引言中对本文 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写作思路以及研究现状做了简要的

27、说明。第二部分为案例介绍及法律分析。该部分在对“网络暴力第一案”进行案情介 绍后,就案件中存在的三个主要争议焦点,进行了理论分析,并提出了笔者之 所见。第三部分为网络暴力之相关理论和法律检视。在介绍网络暴力内涵、特 征、表现方式的基础上,对网路暴力进行法律原则和分则的检视,使读者对网 络暴力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第四部分为我国网络暴力的应对困境。通过罗 列我国关于网路暴力的立法体系,分析我国在网络暴力中存在的三方面问题,即三种“不协调”立法体系、网络监管、公民意识与互联网的发展不协调,使有效解决这一社会顽疾的紧迫性再一次凸显,由此引出下面一章节关于法律 对策的论述。第五部分为我国网络暴力之法律

28、对策.在分析前面几章的基础上,该章就我国学者在治理对策方面存在的争议进行了简单分析,并在此基础上,3兰州大学毕业论文网络暴力的法律应对一“网络暴力第一案”的启示从立法、执法、守法三个层面提出法律对策,其中以立法层面为主。在五个部 分的论述中,第二部分和第五部分为本文的重点部分,是本文的核心。4兰州大学毕业论文 网络暴力凶睁应土一“网络暴力第一案”的启示第一章案例介绍及法律分析第一节案情介绍9中国法院网讯2008年4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王菲 诉三大网站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一案,该案是我国审判史上第一个关于人肉搜 索和网络暴力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原告:王菲被告1:

29、张乐奕(“北飞的候鸟”网站的创建者)被告2: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旗网”的开办者)被告3: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涯社区网”的开办者)事件经过:王菲与死者姜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 12月29日,姜岩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身亡。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 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在自杀前2个月,姜岩在自己的博客中 以日记的形式记载了其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并且将王菲的真实姓名、家 庭住址、有关婚外情的事实以及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姜岩 自杀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在姜岩

30、跳楼自杀死亡后,该网友将博客密码告诉了姜岩的姐姐姜红,姜红将姜 岩的博客打开。该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姜岩家人、朋友和一些网民的谴责。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为了替张岩讨回个公道,在互联网上注册了“北飞 的候鸟”网站,并在该网站刊登了包括张乐奕在内的姜岩的亲属朋友等人撰写 的多篇文章。凌云属下的大旗网对姜岩的亲属朋友及心理专家进行调查走访后,编写文 章,在大旗网上刊登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网页,介绍 了姜岩自杀的整个经过,并且在专题网页中使用了王菲的真实姓名,将姜岩在博9中国法院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王菲诉大旗网侵犯名誉权案民事判决书(2008)朝民初字第 29276 号”.11

31、即:/由口2836的11111/口蛆/200812/18/336414,题1111,200842-18 兰州大学毕业论文网络暴力的法律应对“网络暴力第一案”的启示客中公布的关于王菲的个人信息和情况进行转载。网页中还包括对张岩亲属朋 友、网民和心理专家的采访内容。天涯虚拟社区网中,有网民刊发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该帖 的相关回复中,有部分网民对王菲进行指名道姓的谩骂,王菲遭遇“人肉搜索”,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许多网民看到王菲案件后,在上述网站中发起了对王菲的人肉搜索,逐一 暴露了王菲的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等私人信息。网民指责王菲“婚外情”行为,认为该行为是促使姜岩自杀的原因之一;部分网民在

32、网站上对王菲进行侮辱、谩骂,王菲遭遇人身攻击,还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家庭住址处粘贴标语,对其及 家人进行骚扰。2008年3月18日,王菲将三家网站起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要求判令对方立 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网站上有关侵权信息,在其各自网站上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同时,王菲还提出了索赔工资损失7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及公证费用2050元等要求。王菲诉称:从2008年1月开始,姜岩的同学张乐奕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 的候鸟”网站上刊登了多篇文章,凌云互动在其开办的大旗网设立了从24楼 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上述网站中的文章将他的姓名、照片、住 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在网上进行了非法披露,

33、并对其及其家人进行了侮辱、诽谤。王菲在诉状中称,天涯在线在其管理的“天涯虚拟社区”刊发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文。这篇文章捏造事实,对其进行诽谤。同时,众多网友 在跟帖时,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对自己施行了“网络暴力”。王菲表示,上述三 家网站的行为使得自己被网友骚扰,被工作单位辞退,其他单位也因此不敢聘 用;父母的住宅也多次被骚扰,家人的心理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张乐奕辩称:“北飞的候鸟”的相关文章是对事件的真实反映和客观评价,内容也符合公序良俗,对事件及人物进行陈述和评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王菲所获社会评价与其婚姻不忠的不道德行为相适应,与网站中刊登的文章没 有因果关系。凌云公司辩称:大旗网

34、设立的专题中有不同立场的陈述,也有法律、心理 干预等角度上的评论,上述内容都是客观公正的,同时,该网站表示,由于未 6兰州大学毕业论文网络暴力的法律应对“网络暴力第一案”的启示接到过王菲的投诉,因此未对有关内容进行处理。天涯在线辩称:天涯在线认为,自己已履行了监管义务,因此不存在过错。天涯虚拟社区内的信息全部由网民发布,且该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已经及时删除 T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文及相关回复。一审法院判决:首先,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以及个人感情生活等属于个人隐 私的范畴。“北飞的候鸟”和大旗网将上述事实在网站上进行披露,并将网页与 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传播范围,因此构成对王菲隐私权

35、的侵害。其次,“北飞的候鸟”和大旗网披露王菲隐私,引发了网民对王菲的“人 肉搜索”,使得网民在不同网站上持续发布大量批评和谴责性言论,甚至有部分 网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所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导致其社会评价明显降低,故构成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此外,天涯在线在王菲起诉前履行了监管义务,已将相关文章及回帖删除,故不构成侵权。法院同时认为,因王菲婚外情属实,且大旗网的相关言论是姜岩家属的陈 述,故不能认定其对王菲构成诽谤。法院在判决中,判令张乐奕和凌云互动删除“北飞的候鸟”和大旗网上相 关文章及照片,并在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函。同时,两方分别赔偿王菲精神损害 抚慰金5000元和3000元,并给付王菲公证费

36、用,共计9367元。由于王菲是主 动辞职,因此,误工费未获法院支持对于王菲的“婚外情”,法院认为其行为违背了社会道德标准和法律规定,在判决中对王菲给予批评。在案件宣判后,张乐奕的代理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乐奕作为姜岩的同学,设立以抨击王菲不忠行为为目的的北 飞的候鸟”网站,将王菲的姓名、单位、住址等私人信息披露,引发网友人肉 搜索,谩骂骚扰王菲。张乐奕作为网站管理者应承担民事责任。二中院最终判决,原审法院判令张乐奕删除侵权文章、赔礼道歉、赔偿5684 元的判决适当,应予以维持。7兰州大学毕业论文网络暴力的法律应对“网络暴力第一案”的启示第二节本案争议及笔者对本案之观点本案是我国

37、审判史上第一例关于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的案件。网络暴力案 件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多方面权利,关系到网络用户、网络服务商 等多重主体,属于特殊领域的民事侵权。由于目前我国在网络暴力相关方面的 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同时也没有类似的判例作为参照,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 程中遇到了重重障碍。在媒体、网民等社会大众的监督下,法院如何顶住压力,在平衡各方面利益的基础上保护受害者,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本案在审 理过程中关于隐私内容如何界定、张乐奕和大旗网是否侵犯王菲的隐私权和名 誉权、网络服务商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争议。一、争议焦点之一:隐私的界定范围姜岩的同学张乐奕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

38、鸟”、大旗网在设立的专题中 公开了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地址和“婚外情”等方面的个人信息,王 菲因此诉称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对于姓名、个人单位、家庭住址等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存在争议。研讨中有专家认为,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是公民在社会交往过程 中用来主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不属于隐私;也有专家认为,凡是一切不愿为 外界所知的信息都可以属于隐私。法院参考了专家的意见后,最终认定,上述 这些个人信息的披露、使用等行为最终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视行为人对 这些信息的取得方式、披露方式、披露范围、披露目的及披露后果等因素综合 认定,结合本案情况法院认定张乐奕和大旗网的行为

39、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1隐私是隐私权的客体,关于个人隐私的范围,国内外的学者曾做出了不同 的界定:在德国,有学者认为,隐私,即私人秘密,泛指一切关于个人的事实 和事件的知识,这些知识仅限于某个特定的圈子中的人所知道,并根据客观上 应承认的利益和相关人真实的或可推知的意思,对这些知识不应做进一步传播。11在美国,一般认为,侵害隐私权的四种情形包括侵入秘密、窃用姓名或肖像、10石岩,王丽英.“网络暴力第一案”引发除私保护与网络监管热议J.案件.2009(5)n 第.霍尔斯特.埃曼邵建东等(译).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制度A.民商法论丛C.金桥文化出版公司,2005(23):453 8兰州大学毕业论文

40、 网络暴力的法律应对一“网络暴力第一类的启示公开私生活和公开他人的不实形象。12在法国,有人认为,隐私,就是私生活,包括个人的那些不属于公共生活的全部内容。13在日本,有学者认为,隐私是保 护免遭他人侵犯的私生活和私事。14在国内,不同学者就隐私的界定范围存在不 同观点,有的学者认为:传统隐私是指“个人秘密,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所 知悉的秘密,包括私生活、日记、照相簿、生活习惯、储蓄、财产状况、通讯 秘密、健康状况等”巴有的学者认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 和公开等,它分为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秘密两类。的学者认为

41、:隐私就 是私生活,它相对于公共生活而言,是指与公众无关的纯属个人的私人事务,包括私人的活动、私人的活动空间以及有关私人的一切信息。“杨立新认为:凡 公民个人身体及日常生活中与社会及公众无关的,不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而不 愿公开的情况,都是隐私。18从上述学者的观点中,可以看出,当事人不愿他人 随便获知的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无形隐私,应包含于个人隐私的范畴中。笔者认为,个人的姓名、性别、身高、指纹、血型、病史、联系电话、财 产等等,以及一切与个人有关的不愿他人轻易知晓的信息均属于个人隐私的范 围。网络隐私是传统隐私随着时代发展的产物,它以网络信息和数据作为载体。网络隐私主要包括个人信息、个人活动和个

42、人领域三部分:个人信息是指承载 个人情况的私人资料,主要包括:个人真实姓名、身高、体重、家庭住址、联 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个人活动主要包括私人的社会交往、日常活动和感 情生活等方面;个人领域主要包括住所、日记、包裹、网络空间、电子邮件和 不愿公开的博客。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网络隐私具有以下特性,从而导 致网络隐私更容易被他人公开,首先,除私主体对个人隐私的控制能力较为薄 弱。网络用户在申请网上邮箱,网上开户或设立个人主页时,需要提供个人的 身份识别信息,即姓名、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等,这些个人 信息大量进入网络后,极易被他人储存、转载,暴漏在世人面前。其次,网络12 Re

43、statement of the Law.second.Ibrtsy art.Amercan Law Institute r 2001:65213 l法IR.巴登丹.私生活受尊重权J.cJP1968,12136,No.12转引自王传丽.私生活的权利与法律保护A.民商法纵论C.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97”日.新版新法律学辞典仲文版)Z.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1:84215梁慧星.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19%:11216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群众出版社,1998:1648王传丽.私生活的权利与法律保护pq.民商法纵论C,中国法制出版杜,200S197.u杨立新.公民隐私:亟待保护

44、的权利J人民检察,1998(5)9兰州大学毕业论文网络暴力的法律应对“网络暴力第一案”的启示隐私具有财产属性。一般认为,传统的个人隐私仅仅具备人格属性,但是在网 络环境下,隐私作为私人信息变为一种无形财产,其经济价值已经获得了很大 的提升,很多侵犯他人隐私的动机都是利益所驱。网络隐私的财产属性与现实 生活中财产权的区别是:前者不能被所有者实际的占有和支配。再次,网络隐 私侵权行为的手段呈现多样化和隐蔽性。计算机网络环境较为复杂,侵权行为 往往依靠高科技手段,事后证据极易被修改和删除,这为被侵害人取证造成了 障碍。综上所述,网络个人隐私的范围应作广义解释,从而进一步加强对网络 隐私的法律保护。二

45、、争议焦点二:张乐奕、大旗网是否侵犯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对于张乐奕、大旗网将王菲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与案外女性有“婚外情”的个人信息,在网站中进行披露是否侵犯 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当事人之间有不同的看法。王菲本人认为:被告将他 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在网上进行了非法披露,导致其本 人在网上和现实生活中遭到铺天盖地的谩骂、人身攻击,使其生活质量、社会 评价降低,精神受到严重打击,故二者的行为侵犯了其本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张乐奕、大旗网均认为:王菲就其违法道德的行为不享有隐私权。王菲所获得 负面社会评价与其对婚姻不忠诚的行为相适应,其在网络上的评述

46、都是对客观 事实的表述,王菲所获社会评价与网站刊登的文章无因果关系。同时,当社会 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相冲突时,依法应坚持前者优先的原则。法院认定: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属个人隐私范畴。张乐奕所创办的网 站“北飞的候鸟”和大旗网将王菲婚外男女关系事实和姓名,工作单位、家庭 住址等个人信息在网站上进行披露,构成对王菲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害。(一)、关于是否侵犯隐私权的法律分析1、网络隐私权的内涵隐私权这一概念最初源于美国。1890年,美国法学家布兰代斯(Lu。D.Bmadeis)和沃伦(SamuelD.Warme)在当年第四期哈佛大学法学评论(Harvard 10兰州大学毕业论文网

47、络暴力的法律应对一“网络暴力第一案”的启示Law Review)上,发表了一篇被称为具有开拓性的文章隐私权(The Right of Privacy),其中提到个人不被打搅的权利及其私人信息不被非法公开的权利应受 到法律保护的原则。目前,关于何谓隐私权,学术界存在三种理论:独处权理 论,即个人能保留独处而不受外界侵扰之权利:亲密关系理论,即在社会生活 中,个人仍应保有自己的空间;信息保留权理论,即隐私权应只限于将未文字 化、关于自己之信息保护;一般人格权理论,即隐私权的形成有一般人格权之 倾向.我国有学者在总结诸多定义的基础上,给隐私权下的定义是“指公民享 有的个人信息不被轻易非法获悉和公开、

48、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个人 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主要包括知悉权、控制权、选择 权和安全请求权。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的一种,主要指自然人在网络中(包括局 域网、广域网、互联网)享有的个人生活安宁与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 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 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192、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是指在网络空间侵害他人合法隐私权的行为.关于网络 隐私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上世纪60年代,美国著名的侵权行为法专家威廉.普罗泽(Willaim Poase*在研究了

49、法院二百多个判例的基础上,将隐私权侵权行 为分为以下4种:盗用、侵入、私事的公开、公共误认。网络隐私侵权行为行为 人实施的某种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才应当承担法 律责任.对于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应该从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损害后果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方面给予认定。第一,侵权行为的违法性。网络隐私侵权行为可以从网络隐私包含的三方 面内容定义,即未经网络隐私所有者的同意或授权,擅自获取、利用个人信息,干涉他人网络活动或侵入他人领域的行为。行为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 方式在生活中较为常见,例如:擅自出卖他人信息获取经济利益;不作为方式 是指侵权行为人

50、具有保护被侵权人的隐私权不受侵害的法律义务,且有能力履 行而不履行的方式。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其性质为绝对权,任何他人负有 不得侵害该合法权利的义务。只要不做出任何积极的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即 履行了义务,反之则构成侵权行为的违法性。w殷丽娟.专家谈履行网上合同及保护网上隐私权力.检察日报,1999(5)U兰州大学毕业论文网络暴力的法律应对一“网络暴力第一案的启示第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是认定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损害赔偿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以过错为要件,但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准则,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20 21网络隐私权侵权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 害和精神损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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