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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进出口税收政策与案例分析.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跨境电商进出口税收政策与案例分析 随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我国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税收相关制度进行了调整。为有效防范税收风险,企业有必要正确掌握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税务处理。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及案例分析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包括关税、增值税与消费税三种。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规定,自2016年4月8日起,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征收进口税收。 (一)案例 2016年4月20日,消费者A在海

2、关联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身份信息认证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化妆品800元人民币(完税价格,下同)。2016年3月20日,消费者B从国外旅游邮寄进口化妆品800元。2016年4月24日,消费者C未进行身份信息认证,并以其他人的名义付款,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化妆品800元。已知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增值税为17%,关税为0%,原行邮税化妆品税率为50%,现行行邮税化妆品税率为60%。消费者A、B、C分别需要缴纳进口税款如下: 1.消费者A 消费者A在4月20日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化妆品, 应按照18号文规定,以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分别

3、计算并缴纳对关税、增值税与消费税进口环节税款,也可由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代收代缴。 应纳消费税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70%=(800+0)÷(1-30%)×30%×70%≈24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70%=(800+0+240)×17%×70%≈124(元)。 合计进口税收应纳税额=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实

4、征增值税税额≈0+124+240=364 (元)。 2.消费者B 消费者B由于是在3月20日之前购买进口化妆品,仍按照原行邮税政策纳税。应纳进口税=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800×50%=400(元)。 3.消费者C 消费者C虽然在4月20日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化妆品,但未通过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身份信息认证,且非本人支付物品的货款, 也未超过单次购买2000元,故适用现行行邮税政策。应纳进口税=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800×60%=480(元)。 (二)案例分析 由上例可以看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税

5、收政策各异。根据18号文规定,自2016年4月8日起,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累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内的,按照关税税率暂按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的优惠政策征收。如果是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消费者A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化妆品800元,未超过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的限额。因此,享受增值税、消费税按70%征收的税收优惠。而消费者B和C不符合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当分别按原行邮税和现行行邮税政策缴纳进口税。

6、从消费者A、B、C缴纳税款的对比分析来看,消费者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化妆品,并符合18号文税收优惠条件的,征收关税、增值税与消费税比之前征收行邮税的税负有所下降。但对于购买同一款适用行邮税的化妆品,现行行邮税的税负略高于原行邮税。需注意的是,此案例是以化妆品为例进行分析,但并非所有物品均有此税负差异,还要根据物品的进口税收政策与行邮税税率的大小等因素而定。 现行新政与原政策相比对税收优惠的限值大幅提高,但取消了进口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规定,单次购买小价值进口商品也要缴纳税款。如果是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免

7、税政策及案例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以下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一)案例 A公司为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的电子商务外贸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通过设立在境内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B开展出口业务,并按月支付服务费。2016年5月15日,国外C客户通过互联网向A公司采购一批高尔夫球,增值税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0%,合同签订出口销售额为10000元人民币(FOB价,下

8、同)。5月22日,A公司从国内D生产企业购进同数量高尔夫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8000元,增值税额为1360元;同时,取得该批高尔夫球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消费税额为800元。5月25日,A公司办妥出口离境手续,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并且C客户已在网上支付货款。当月A公司记入外销收入账,于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了出口退(免)税。A公司增值税与消费税退(免)税计算如下: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8000×13%=1040(元)。 结转成本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

9、物退税率)=8000×(17%-13%)=320(元)。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8000×10%=800(元)。 (二)案例分析 1.取得资格才能适用退(免)税政策 根据96号文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具备适用规定的退(免)税政策的基本资格条件。同时,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但平台B属于现代服务中的信息系统增值服务,因此,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

10、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申报纳税。 2.拥有凭证信息才能办理退(免)税 根据96号文规定,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同时,如果属于外贸企业,必须在购进出口货物时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有关内容相匹配。因此,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注意每笔出口业务的资料和信息的完整和及时,以免影响退(免)税。 3.企业类型决定申报退(免)税的不同 A公司属于外贸企业,增值税适用于免退税,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

11、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如果是生产企业则适用于免抵退税,出口货物(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实际离岸价(FOB)。消费税退(免)税有别于增值税,出口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从上述分析可知,96号文虽主体政策明确,但配套的实施细则并未制订,所依据的操作流程均参照传统出口货物退(免)税步骤,在退(免)税环节上还不完全适用,如以特快专递方式出口的价值高、体积小的货物,无法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不能

12、享受退(免)税。同时,对电子商务出口既不符合退(免)税又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是否采取视同内销征税方式的税收政策及范围应进行细化。 三、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免税政策及案例分析 根据96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3号,下称143号文)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案例 M公司是在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且注册在杭州的电子商务企业,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6月,其通过互联网与国外客户N签定一批出口电子玩具合同,出口销售额为2000元人民币。M公司

13、在义乌小商品市场采购此批出口电子玩具,支付价款合计1500元,无相关票据。当月,M公司将该批电子玩具报关出口,并按时收汇。 (二)案例分析 143号文规定,对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试行增值税免税政策:一是出口货物纳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二是出口企业在单一窗口平台如实登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三是属于在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且注册在杭州市的企业。另外,《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17号)所列12个城市参照执行。M公司虽然在采购出口货物中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但由于属于注册在规定区域内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适用免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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