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外贸企业出口哪种方式更好【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一、自营出口与外贸出口区别我国企业出口商品主要有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和通过外贸出口两种方式,相应地,出口退税形成了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与外贸出口两种不同的退税方式。因为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与外贸出口计算出口退税有差异,导致二者税负有较大区别,纳税人应结合自身情况,尽可能采用税负低、出口退税多的出口方式。二、对使用比较普遍的“退税”、“先征后退”、“免、抵、退”税三种办法作一下比较:“退税”办法是在出口货物在生产(供货)环节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货物出口后由收购出口
2、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主要适用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这是由于我国外贸企业普遍使用出口货物采购制,外贸企业从供货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时,支付了出口货物所含的进项税款。因此,在出口环节免税,货物出口后凭出口单证申报退还采购出口货物的已纳税额,就可以达到出口货物零税率。“先征后退”办法是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先按规定征税,再按规定的退税率退税。这两种办法计算简单,操作简便,但两种办法由于企业在购进、出口环节需要垫付税款,大量占用出口企业的资金,影响资金利用效率,不利于外贸出口的扩大发展。另外,这两种办法征、退税脱节,退税资金流量大,容易诱发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免、抵、
3、退”税管理办法与前两种办法比较,具有较明显的先进性和管理的科学性。首先,该办法对出口货物以及内销货物实行的免税和抵税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对企业资金的占用,有利于加速企业的资金周转;其次,可以客观反映整体的税收规模,同时减少退税的资金流,避免诱发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发生;第三,“免、抵、退”税办法促进了征、退税管理部门的结合,强化了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功能。因此我国从1997年起开始在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中推行“免、抵、退”税办法。从2002年起对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自产产品全面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先征后退”办法被取消。随着2004年退税机制改革,中央财
4、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体制的不断完善,使外贸企业由采购制向代理制转化,从而改变了目前外贸企业退税模式,使在生产企业(代理出口的委托方)实行免、抵、退税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三、自营出口与外贸出口案例分析某中外合资企业A公司生产工业品出口,2000年自营出口100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750万元,该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免抵退法,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在不考虑内销及免税进口料件的情况下,不予免抵退税额为:10000(1713)400万元,期末留抵税额为:750400350万元,免抵退税额为10000131300万元,因为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所以该企业退税额为350万元,免抵税额为:9
5、50万元,该企业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350万元。假设A公司有关联外贸B公司,A公司把产品以同样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B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00万元,则A公司应纳增值税为:10000(117)17750703万元,B公司可得到退税:10000(117)131111万元。税务机关征税703万元,退税机关退税1111万元,A、B两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1111703408万元。通过以上例子,我们不难发现,同样的外销收入,却产生了不同的结果。从A、B两公司来看,自营出口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350万元,而通过外贸出口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408万元,两者
6、相差达到58万元。显然,通过选择外贸出口方式可使企业更加划算。但现实中,影响企业出口退税额的因素远远不止这些,比如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免税进口料件、国内销售额及进口料件(成品)转国内销售额等。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