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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协议-(3).doc

1、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注册地址位于中国xx市绿园区普阳街99号528室(以下简称为“甲方”) 法定代表人:xxx 承租方:xxx轻型车系统(第二)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地址位于中国xx省镇江市丁卯经五路2号(以下简称为“乙方”) 法定代表人:xx 丙方:xxx汽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xx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位于中国xx市东风南街777号(以下简称为“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以及《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三方协商一致,于2006年6月 日签订本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 1.1 为了吸引乙方在xx汽车产业开发区投资,丙方愿意督促甲方将其在xx汽车产业开发区内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块面积约为6669平方米(以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为准)且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土地上(该土地的四至和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一,以下简称 “该地块”),按照乙方的要求(并经甲乙双方认可且甲方不得不合理地设定条件、延迟或拒绝给予该认可)建设厂房、办公楼和辅助设施设备并出租给乙方使用。

3、1.2 丙方承诺将为乙方预留位于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内紧邻该地块的约13876平方米的土地(“二期地块”)将作为乙方的第二期工程用地。自合同签订日起,甲方和丙方保证为乙方无偿保留此二期用地三年并以此作为吸引乙方在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投资的条件。三年后,若甲方和/或丙方或丙方的上级部门有意向其他单位出让,出租,或转让该块土地使用权,甲方和丙方应优先征得乙方的意向,并且确保乙方有优先使用该土地的权利。 1.3 乙方为将在长春建立的长春美驰轻型车系统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订立本合同,承租甲方根据附件二所示建设的厂房、办公楼和辅助设施设备(以下统称 “出租房屋” ),出租房屋的正式地址为

4、甲方取得的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上最终记载的地址。长春美驰轻型车系统有限公司(暂定名,以政府批准为准)设立后,甲方同意立即与长春美驰轻型车系统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签订形式如本合同附件三所示的《房屋租赁补充合同》,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将由长春美驰轻型车系统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承继。 第二条、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2.1 甲方承诺将根据附件二的规定在土地上建造厂房、办公楼、及其它辅助设施等。甲方全权负责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房屋而需要的全部许可和批准,并自行承担有关费用和开销。 2.2 该地块以及该地块上的建筑物的规

5、划用途应可用于常规办公、管理、销售、研发、生产、仓储和其他有关的合法用途。 2.3 出租房屋暂定建筑面积为2718平方米。由乙方将来建立的长春美驰轻型车系统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作为工业生产厂房及办公辅助使用。出租房屋的最终面积的确定以甲方依法取得的有关出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出租房屋的面积为准,该面积应由双方通过书面确认后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2.4 甲方向乙方承诺,甲方应在2007年1月6日前: 2.4.1 依法取得出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将该出租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交乙方保存; 2.4.2 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租赁房屋所在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本合同的租

6、赁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并将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交乙方保管(乙方提供相应协助文件)。 双方确认,正是基于甲方的此等承诺,乙方将在交付日起即开始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 2.5 长春美驰轻型车系统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将注册在出租房屋的所在地。 第三条 租赁期限、续租及转租 3.1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期为5年,自2006年11月10日或自乙方根据第13.1.2条另行指定的日期起5年止。乙方自甲方根据本合同交付出租房屋的交付日起开始支付租金。 3.2 租赁期届满,任何一方主张续约,应至少在租赁期届满之日前提前三十(30)天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

7、致后可延长租赁期限。租赁期满,在保持原有租赁条件(包括租金)不变的情况下,乙方有优先续租至少二年的权利。双方应在租赁期届满前签订有关的书面协议,并向本合同登记机关或其他届时的继任机关办理有关的必要手续。 3.3 乙方在租赁期间可对不超过出租房屋40%部分的面积进行转租,但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得不合理地被设定条件、延迟或拒绝给予)。如租金高于本合同规定,其差额返还甲方。甲、乙双方兹同意并确认,如果乙方允许其关联公司无偿使用出租房屋应不被视为转租并无需征得甲方的任何同意。 第四条 出租房屋的交付及收回 4.1 甲方应于2006年11月10日前将符合第4.2款所

8、规定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地方规定的要求的交付条件的出租房屋完整地交付乙方。甲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出租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应在交接当日签署交接文件,确认甲方交付的出租房屋的交接状态。 4.2 甲方在向乙方交付出租房屋前,以下交付条件均应得到满足,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的约定: 4.2.1 出租房屋的地面为符合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地面, (C20混凝土) ; 4.2.2 所有临时建筑物、设施、设备、物资、工具等一切非租赁财产以及其它垃圾和废弃物等均已妥善搬迁或清除,出租房屋地面已经进行了清扫处于适合本合同约定的可供乙方正常使用状态; 4.2.3 所有公共设施 (详见本合同第九条所规定的所

9、有公用设施及生产配套设施) 均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处于适合本合同约定的使用状态,此外甲方承诺:在2006年11月10日前完成出租房屋的围墙, 厂内道路,车棚,工厂大门以及首次绿化(绿化工作应于2007年4月30日前全部完成)等。 4.2.4 2006年11月10日前,甲方已向乙方提供了所有有关出租房屋的竣工验收资料的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以及乙方为正常使用和运行出租房屋而合理要求的其它必要的文件、资料、数据、图纸和信息等。 4.2.5 2006年11月10日前,甲方已向乙方提交表明出租房屋符合有关规划、建设等要求的必要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

10、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环保验收证明、规划验收证明等 )。 4.2.6 甲方在2006年12月1日完成300KVA 供电到位前,提供临时用电保证乙方装修施工用电和设备运作用电,乙方承担其所使用的临时用电的费用。 4.2.7甲方应在2006年10月15日前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得不合理地被设定条件、拖延或拒绝给予)乙方的房屋装修和设备安装计划。 4.3 若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本合同被终止,则甲方应在租赁届满或本合同终止之日后的第15日或该日之后根据本合同第7.3条的约定收回出租房屋。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延期返还出

11、租房屋。如因乙方的原因所造成的出租房屋的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不就出租房屋的自然损耗和内在缺陷所引起的价值降低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租金标准及支付 5.1 在本合同所述租赁期内,出租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24元,租金按出租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以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证记载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准)。 5.2 房屋租金实行一季度一付,先付后用的原则。甲方在每季度的五(5)日前向乙方提供有关税务机关认可的正式发票及书面指定甲方银行帐户,乙方应在收到该发票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帐户汇入该季度度的租金。 5.3 本合同正式签订后五(5)个工作

12、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租赁定金(人民币)10万元整,甲方应即时向乙方出具合格的收款凭证。待正式租赁开始(即2006年11月10日),该租赁定金自动转为本合同下的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当本合同终止时,除乙方有尚未纠正的违约行为且甲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可以要求乙方进行赔偿的以外,甲方应将该等保证金在租赁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全额不计息返还给乙方。 5.4 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出租房屋的租金不变。 5.5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的之外,租金构成为乙方因使用出租房屋而应向甲方支付的房屋使用费(乙方使用的厂区道路、绿化、卡车卸货通道和围墙等不另计租金)。 5.6 如果租期结束日不是

13、日历月的最后一日,则乙方在最后一个租赁月度内应付的租金额将按下述公式确定: 应付租金额= 该月度原定租金总额×该月度内的实际租赁天数/30天 甲方应将承租方多付的租金额(如有)在本合同终止后的五(5)天内返还给乙方,但不计利息。 第六条 其他费用的承担 6.1 乙方承担的费用 6.1.1 在租赁期内,因乙方实际使用而发生的(诸如水、电、暖、通讯、排污费、垃圾清运费等)公用事业设施供应等的费用由乙方根据公共事业公司出具的帐单据实承担。 6.1.2 在租赁期内,如乙方因其生产经营需要对各公用事业设施进行增容,经甲方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得不合理地被设定条件、拖延或

14、拒绝给予)可直接向各有关的供应方提出申请,并承担相关的成本和费用。甲方给予乙方必要帮助和配合。 6.2 甲方承担的费用 除本合同明确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之外, 公用事业设施的入网费(诸如水、电、暖、通讯、排污费的入网费)、与出租房屋相关或与本合同项下之租赁交易有关的所有税收,征费及其它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因甲方不支付或延期支付该等费用致乙方经济损失或影响乙方对出租房屋的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补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使乙方免受损害。 6.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交付日以前实际发生的关于房屋建设、维修、保养及其各项公用事业设施的任何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6

15、4 租赁期内,若因乙方责任发生出租房屋范围内的火灾、失窃或其他安全事故,造成出租房屋损坏或出租房屋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可以选择恢复出租房屋原状,并经甲乙双方验收;或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因出租房屋及公用设施质量问题或其他甲方原因引发的对乙方经济上的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乙双方对事故的发生都有责任的,损失由双方按照其过错的大小按比例承担。 6.5 如由于任何法院或政府部门的判决、裁定、命令或指令(甲方责任)使得乙方处于停顿状态或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影响或不能正常使用出租房屋的由甲方根据本合同第13条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乙方的装修 7.1 乙方可以在其认为需要时,

16、为满足本合同下其使用出租房屋的具体要求,对出租房屋进行进一步的分割、改装、改建并安装机器设备等,但乙方须事先向甲方书面提出房屋装修和设备安装申请报告(含装修方案和设备安装方案),乙方保证所提交报告(方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施工,甲方最晚应在乙方向甲方书面提出房屋装修和设备安装申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是否同意函送达乙方;如甲方逾期未书面答复,则视为甲方已同意乙方房屋装修和设备安装计划。甲方承诺对乙方提交的所有乙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和设备安装等有关信息保密,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乙方应在2006年10月5日前向甲方提供房屋装修和设备安装计划,甲方应在2006年10

17、月15日前书面同意乙方的首次房屋装修和设备安装计划。房屋装修不得改变出租房屋原有整体结构,如需对原有结构进行调整,则必须由具备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调整方案,甲方签字盖章后才能施工,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中止施工,恢复原样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如果乙方对出租房屋的分割、改装、改建及安装已经甲方同意但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审核的,甲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协助乙方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和验收。 7.2 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的使用功能。 7.3 甲方同意,如果本合同下之租赁关系依本合同规定而终止,乙方在将出租房屋归还给甲方时,原经甲方同意改扩建的无需将出租房屋恢复原状。但

18、归属于乙方的设备和设施乙方都可以拆除、移走或处置,甲方无权干涉。但垃圾废弃物须全部清除,地面清扫干净,所有乙方应交的费用须全部交清。房屋完好程度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如有损坏,需赔偿损失。 第八条 维护与保养 8.1 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并在租赁期内承担出租房屋内自行安装的设施以及出租房屋配套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 8.2 甲方人员在乙方所租用场地实施维修保养工作时,如因非乙方原因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及其管理、工作人员提供相应劳动保护。 8.3 如乙方在使用出租房屋中发现有(非乙方过错造成)屋面漏水,墙面地面裂缝、

19、承重结构异常、配套设施运行异常时,乙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予以修理,最晚不超过乙方报修后的24小时。甲方未履行维修义务,乙方可自行维修,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乙方迟报,使损失扩大的,由乙方承担。 8.4 如因出租房屋的内在的结构性的缺陷,造成乙方任何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由于乙方的不正当使用、排放、管理等因素导致出租房屋的损坏,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公用设施及生产配套设施供应 9.1 甲方负责提供不小于日供水30吨的管道,并且应在2006年12月1日或该日之前将300KVA的电缆排到乙方所租的出租房屋的配电箱中, 并保证正常使用。 9.

20、2 除双方出于实际需要并事先同意的以外,甲方应确保对出租房屋所在厂区围墙,道路、安保、变电站,消防系统、避雷、下水道、环保设施、照明等其他生产办公所需设施及标准厂房的其他配套设施不负有向出租房屋外的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的义务和责任。在租赁期内,如果乙方有合理的理由要求获得新的、或乙方有合理的理由要求增加已有的公用事业设施的供应能力(容量),经甲方书面同意后(该同意不得不合理地被设定条件、拖延或拒绝给予),则甲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帮助乙方获得该等新的公用事业设施或实现供应能力(容量)的增加,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9.3 出租房屋应安装独立的水表、电表。乙方应直接向公用事业公司支付其

21、消耗的电、水和其他公用事业费,但其资产归甲方所有。 第十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不与本合同其它条款相违背,甲方兹向乙方进一步陈述、保证及承诺如下: 10.1 甲方为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在其合法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有权根据本合同将自有房屋租赁给乙方,出租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甲方通过合法手续依法取得,所有获得该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费用和税都已缴清。甲方没有拖欠任何相关费用和税,包括出租房屋的建造工程款或其他相关费用。 10.2 甲方已告知乙方出租房屋及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在本合同签订前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或其它将可能导致

22、乙方对其的使用受到任何影响的担保权或第三方权利。 10.3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如将出租房屋转让,应提前两(2)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且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10.4 甲方保证乙方在租赁期内对出租房屋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不会受到甲方或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甲方的代理人、承包商任何不合理的干扰。 甲方承诺本合同将按照法律的规定向有关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并获得所有必要的登记证明。 10.5 甲方承诺为出租房屋投保,并承担相关费用。 10.6 甲方保证出租房屋不存在任何影响环境保护的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性污染, 有毒有害物质) 。甲方保证出

23、租房屋在交付给乙方使用之前已完成所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环保措施并取得了所有必要的政府部门批准和验收,不存在任何环保问题。出租房屋的环境适合乙方所需要的用途。(乙方所需生产环保措施及批准除外) 10.7 甲方保证乙方可以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正常使用该出租房屋; 10.8 甲方保证在租赁期间不存在任何涉及出租房屋的、 可能不利地影响出租房屋的出租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利益的诉讼或诉讼威胁; 10.9 为本合同的目的,甲方保证遵守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定,以保障乙方得以按本合同的规定正常使用出租房屋。 10.10 甲方保证其在本合同内所作的所有陈述和保证在任何方面均是真实和

24、准确的。 10.11 甲方愿意接受丙方监督。 第十一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不与本合同其它条款相违背,乙方兹向甲方进一步陈述、保证及承诺如下: 11.1 乙方系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外商投资经营企业,有权在其合法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11.2 乙方保证其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支付各期租金。 11.3 在租赁期间,乙方保证遵守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定,并承诺以合法及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出租房屋。 11.4 乙方保证其在本合同内所作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任何方面均是真实和准确的。 11.5 乙方保证对其在出租房屋内投资的财

25、产进行投保并承担相关费用。 11.6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使用厂房的设计文件要求的使用范围内合理使用厂房及设施。非正常使用产生的厂房及设施损坏由乙方承担维修或赔偿。 第十二条 丙方的陈述与保证 12.1 丙方是长春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政府承诺: 1) 责成甲方履行该合同项下所有义务。 2) 除“二免三减半”外,如乙方获得“先进技术企业”称号,再减半三年。 3) 丙方同意全额返还获利年度起前5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即第三年到第五年税率为12%的企业所得税的12%。 4) 丙方保证以每平方米50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为甲方提供土地,丙方收取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全免,以期达到

26、降低租金、吸引乙方在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投资之目的。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保证并约束甲方为乙方无偿保留此二期地块三年。乙方同意除外。 丙方同意,若丙方不具有履行本条项下保证的行政权限,丙方应尽最大的努力与相关有权政府部门协商以便给予乙方相应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如甲方未能在本合同第4.1条规定的交付日之前将符合本合同第4.2条交付条件的出租房屋交付给乙方,则乙方有权单方在下列两者中作出选择: 13.1.1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按本合同第5.3条交付的租赁定金,即甲方应返还乙方人民币20万元,并自2006年11月10日起算(2006年11月10日当日不算)每

27、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率就人民币20万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终止; 13.1.2 乙方有权书面要求甲方在15天期限内继续履行交房义务,其他交房条件和合同不变;但即使如此,甲方还是需要自2006年11月10日起算(2006年11月10日当日不算)至甲方实际向乙方完成符合本合同有关规定的交房之日止(该日不算),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如乙方选择第13.1.2款做法,则在乙方书面确定的延迟交房期届满之时,若甲方仍未按时合格交房,则乙方有权重新行使本第13.1款的所有权利。 13.2 由于该出租房屋是甲方应乙方的要求并专为乙方的特殊目的建设的,如在甲方已全面、

28、适当地履行了本合同的约定并向乙方按时交付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出租房屋的情况下,乙方拒绝接受该出租房屋或由于乙方的违约导致本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乙方须按本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乙方支付剩余租期的全额租金。 13.3 在租赁期内,如在乙方已全面、适当地履行了本合同的约定,甲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按本合同项下一个月租金的十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应当赔偿乙方因本合同提前解除而发生的搬迁费用、重置费、乙方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装饰的费用等。 13.4 如因乙方违约的原因造成本合同终止,或本合同正常期满的,甲方在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收回出租房屋时,乙方不得拆除或损坏甲方提供的原有装修及水、电设施。

29、甲方对乙方自行的装修不评估、不计价、不冲抵欠租,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13.5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或其在本合同内所作的陈述、保证或承诺,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使守约方免受损害。 13.6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 乙方到期不及时交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每天滞纳金为应交租金的万分之五。 13.7 如果由于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2.4条项下的任何承诺从而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履行或影响乙方对出租房屋的正常使用,或导致任何争议、行政程序致使乙方遭受任何损失或责任的,甲方应负责全额赔偿,如因此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同时应当赔偿乙方因本合同提前终止而发生的搬迁

30、费用、停业损失、乙方对出租厂房进行装修、装饰的费用等。 13.8 发生下列第14.1(5)情形的,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自乙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租赁定金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第十四条 合同的终止 14.1 在下列情形下,本合同得予提前终止,并不影响双方在本合同终止之前已经累积的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下的权利和义务: (1) 由于甲方的原因(不可抗力除外),甲方在本合同第4.1条规定的交付日之前仍未能将出租房屋交付给乙方的,或甲方在交付日未能按本合同第4.2条交付条件的出租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此时本

31、合同第13.1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应适用); (2)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或其在本合同内所作的陈述、保证或承诺,经守约方书面通知后的四十五(45)天内,该等违约情形仍未得到纠正或补救,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合同; (3)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达2个月以上且未在甲方书面通知的合理期限内纠正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按照13.2条所述承担赔偿责任; (4) 双方协商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 (5) 甲方最迟在2006年10月1日前应合法取得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付清为此而应支付的全部土地出让金、税收、征费及其他费用并向乙方出示相关证明文

32、件。否则,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14.2 合同租赁期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 14.3 租赁期内,如甲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须至少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解除本合同。 14.4 在租赁期内,如由于政府有强制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的,则本合同终止,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五(5)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多交纳的租金(如有)及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退还乙方。甲方承诺尽最大努力配合乙方从有关部门获得可能获得的最大补偿 。如果政府给予甲方的赔偿包括对终止本协议的赔偿以及对乙方财产的赔偿,甲方应将该部分赔偿相应地支付给乙方。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

33、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雷击、土地崩塌、政府强制指令、战争以及任何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类似事件。 15.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使本合同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时,在不可抗力引致延迟履约期间,该等受影响的义务应中止,而不加以处罚。不可抗力事件自发生之日起持续达三十(30)日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前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 15.3 由于不可抗力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全部或部分免除未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一方的责任。 15.4 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

34、后的两(2)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在随后合理的时间内向另一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存续期间的适当的由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且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适当努力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及登记 本合同在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后立即生效。甲方应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一个月内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租赁房屋所在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本合同的租赁登记备案(乙方协助办理),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并将所有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交乙方保管; 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 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由甲方负责在本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的15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办

35、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变更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17.1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据以解释。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各条款如与中国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不符时,以中国法律、法规为准。 17.2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争议发生后六十(60)天内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诉讼解决。 第十八条 标记 18.1 一般规定。 乙方可自费将其名称、标记或其他识别标志置于该地块和出租房屋之上或其内,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18.2 建筑物外部标记。 除非违反中华

36、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乙方可在出租房屋的顶部,及其附近的路口即工厂门外设置识别标记,甲方应协助取得必需的相关许可。对标记的维护、安装以及去除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在本租赁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或者由甲方实施但由乙方承担费用,将乙方的标记移走,并修补由于移走而对建筑造成的损害。 18.3 上述两款均应在不破坏出租房屋的主体结构及管线等基础设施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九条 通知 依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出的所有通知或其它通信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至各方在本合同项下告知的地址及收件人。上述通知或通信可以专人手递,或以挂号信件递送,均以对方的签收为准

37、 第二十条 其他规定 20.1 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事先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60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并保证出租房屋的新的受让人继续按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本合同。 20.2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之外,任何一方不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作其放弃。 20.3 本租赁合同所附的附件是本租赁合同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20.4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经双方协商后采取书面方式进行,由双方适当授权的代表签署,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备案,该等修改或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8、 20.5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中国法律、法规和/或规章下被认为无效,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它条款的效力 20.6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本合同正本一式肆(5)份,本合同三方各执一(1)份,另两(2)份供登记或备案之目的。 给甲方: 中国吉林省 长春市XXXX 电话: 0431 传真: 0431 收件人: XX 给乙方: 中国江苏省 镇江市丁卯经五路2号 电话: 0511 88

39、85505 传真: 0511 8885111 收件人: 刘启东 给丙方: 中国吉林省 长春市东风南街777号 电话: 0431 5731909 传真: 0431 5731800 收件人: 李士勇 兹此证明,各方由其合法授权代表于首页载明的日期签署本租赁合同。 甲方 XXXXXXXXXXX 签署: 姓名: 职位: 乙方 镇江美驰轻型车系统(第二)有限公司 签署: 姓名: 职位: 丙方 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签署: 姓名: 职位:

40、 附件 一: 土地的具体情况 附件 二: 房屋的建设基础设施容量要求 附件三 《房屋租赁补充合同》 本厂房租赁补充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200__年____月 日签订: 出租方:xx(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长春美驰轻型车系统零件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原承租方:镇江美驰轻型车系统(第二)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原承租方”)

41、根据甲方与原承租方于2006年10月 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租赁合同”), 原承租方当时系为即将设立的镇江美驰轻型车系统(第二) 有限公司订立原租赁合同;并且甲方与原承租方同意待长春美驰轻型车系统有限公司成立后,长春美驰轻型车系统零件有限公司签订本合同,对原租赁合同进行相应变更。 现经各方协商一致,各方同意对原租赁合同补充变更如下: (在本合同中有特别定义的简称和词组应适用本合同的定义,其余未经本合同特别定义的简称和词组若在原租赁合同中有定义的应适用原租赁合同的定义。) 1、各方同意并确认,根据本合同,原承租方在原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及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

42、日起全部转由本合同乙方享有及承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除根据原租赁合同项下已产生和累积的甲方及原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之外,原承租方不再根据原租赁合同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而转由本合同的乙方完全取代原租赁合同项下原乙方(即原承租方)的地位。甲方和乙方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及本合同的所有适用的规定。 2、各方同意并确认,根据原租赁合同的规定由原承租方已向甲方缴纳的房屋定金人民币10万元自动转为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定金,自2006年11月6日起,该定金自动转为本合同下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乙方无需另行向甲方支付任何其他定金或保证金,且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乙方出具合格的收款凭证。 3、本合同构成

43、对原租赁合同的补充及变更。凡本合同有特别规定的或原合同与本合同冲突的条款,应以本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原合同中与本合同没有冲突的所有其他条款仍应继续对本合同之甲方和乙方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4、本合同经各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后立即生效。甲方应负责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十五日内,依法将本合同向有关房地产登记机关进行租赁登记并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若本合同变更的,由甲方负责在发生有关变更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的登记备案手续。所有前述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应在有关登记备案完成后五日内交乙方保管。如因甲方的原因未能完成前述任何手续,因此造成乙方或第三方的损失或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5、依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出的所有通知或其它通信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上述通知或通信可以专人手递,一经送出签收人签收即视为送达;或以挂号信件递送签收人后视为送达;或以传真(随后以挂号信件)发送,在获得传真确认即视为送达。 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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