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X公司 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 (公司名称) 乙方: 甲乙双方认同在乙方受聘期间有接触或知悉甲方商业秘密的可能,且甲方的商业秘密对其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乙方进一步承认,如果其从甲方离职后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将可能使甲方的生产经营和商业秘密受到威胁,甚至还可能给公司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鉴于上述原因,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就乙方的竞业限制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总则及定义 1.1 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本协议遵循如下原则:既要防止出
2、现针对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实现。 1.2 本协议中的“公司”指甲方及其所有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和实质关联的公司(总称“公司”)。 1.3 本协议中的“任职期间”,是指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开始到甲乙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消灭)为止的期间。 1.4 本协议中的“离职”,是指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聘用关系并将此种意愿付诸实践的行为,包括辞职、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等一切正常离职和一切非正常离职。 1.5 本协议中的“竞争性单位”,指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也包括相类似)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或对公司业务构成现实或潜在竞争的任何个人、公司、企业、合伙、机关
3、协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这些竞争性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 1.1.1 与公司处在同一行业的企业、与公司生产经营部分相同产品或提供部分相同服务的企业; 1.1.2 生产经营与其在公司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一致或类似的其他类型(或其他行业)的企业或机构; 1.1.3 为上述企业或机构提供专业咨询或顾问服务的公司或企业或其他机构。 1.6 本协议中的“竞业限制义务”,指本协议2.3和2.4条所列的义务。 2 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 2.1 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参与经营与甲方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 2.2 在甲方任职期间,未
4、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承诺:不从事获酬的第二职业;乙方不在竞争性单位或与甲方有直接经济往来的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内接受或取得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或向该类竞争性单位提供任何咨询服务(无论是否有偿)或其他协助(例如,从事与公司正在进行的业务或公司董事会不时决定拟发展的业务相同或近似的业务范围);不得利用在甲方的任职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在甲方支付了竞业禁止经济补偿费的期限内,乙方都不得到竞争性单位就职或工作。 2.4 未经甲
5、方事先书面同意,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在甲方支付了竞业禁止经济补偿费的期限内,乙方都不得直接或间接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包括但不限于有下列情形之一: 2.4.1 开办或经营与甲方处在同一行业的企业或与甲方部分相同业务的企业; 2.4.2 开办或经营与其在甲方公司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一致或类似的其他类型(或其他行业)的企业或机构; 2.4.3 开办或经营为上述企业或机构提供专业咨询或顾问服务的企业或其他机构。 2.5 乙方有义务在自行提出离职或甲方通知其离职时,即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书面告知甲方其真实去向;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与任何用人单位签订、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事实
6、劳动关系(包括兼职)后均应在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2.6 乙方同意,在其任职于公司期间及离职后的3年内,乙方保证不会直接或间接地指使、引诱、鼓励、唆使或以其他方式试图影响公司的其他员工离职,去为乙方或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本人或与其他人联合以拉拢、引诱、招用或鼓动之手段使甲方雇员离职、辞职或试图拉拢、引诱、招用、鼓动或挖走甲方的雇员等。乙方保证不会引诱公司的客户或以前的客户以攫取他们的业务而直接或间接获利。乙方在任职公司期间为履行其职责而采取的行动除外。 3 竞业限制补偿费和期限,以及相关义务免除的条件 3.1 甲方应在乙方离职前或离职后的1个月内,做出是否要
7、求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及竞业限制期限的决定。 3.2 如甲方决定要求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则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3.2.1 员工为企业连续服务时间总计在半年内(含),竞业限制补偿费总金额为离职前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0.5倍。 3.2.2 员工为企业连续服务时间总计在半年至一年内(含),竞业限制补偿费总金额为离职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1倍。 3.2.3 员工为企业连续服务时间总计在一年至两年内(含),竞业限制补偿费总金额为离职前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2倍。 3.2.4 员工为企业连续服务时
8、间总计在两年以上,竞业限制补偿费总金额为离职前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月平均工资的3倍。 3.3 该竞业限制补偿费所对应的乙方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为 24个月。竞业限制期限从乙方离职之日开始计算;如因履行本协议提起仲裁或诉讼,则竞业限制期限应将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扣除;即乙方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在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的期限后,不应短于上述约定的竞业限制月数。 3.4 竞业限制补偿费在乙方正式离职后分四次支付,每次支付金额为支付总额的四分之一。第一次支付时间为乙方正式离职后届满6个月的最后一天,之后依次类推,每半年支付一次,由乙方到甲方领取。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
9、以依法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办理提存的时间即视为支付日期。 3.5 如果在乙方离职后的一个月内,甲方明确表示不要求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或者甲方没有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费,则表示甲方免除了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即乙方可以不受且仅仅不受本协议2.3和2.4条所列义务的约束)。也就是说,本协议2.3和2.4条对乙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乙方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到任何单位工作;此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仲裁或诉讼的途径)向甲方提出要求给付其竞业限制补偿费的请求。 4 违约责任 4.1 乙方不履行本协议2.1、2.2、2.5和2.6条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因违约
10、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应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对乙方给予相应的处分,并要求赔偿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的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其违约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的、间接的、有形的、无形的财产和非财产方面的损失,以及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4.2 如甲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费,而乙方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即乙方不履行本协议2.3或2.4条规定的义务)的,则乙方应按如下方式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除双倍返还甲方所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外,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上述违约金或赔偿金的给付并不意味着乙方对甲方竞业限制义务的免除。 4.3 在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存
11、续期间,甲方可以从应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奖金、各种补偿费和其它收入中直接扣除全部或部分金额以补偿自己的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的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其违约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的、间接的、有形的、无形的财产和非财产方面的损失,以及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4.4 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5 修改、放弃 5.1 本协议只有经每一当事方签订书面文件同意后方可做出修改或变更。 5.2 本协议一方对某一事件做出的同意、放弃、变更等表示,仅对该次事件适用,除非书面明
12、确表示,不得推定或参照适用于日后发生的同类事件;而且,除非对方书面明确同意,否则应视为一方单方行为,不得推定对方默认。 5.3 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或延迟行使在本协议项下的或相关的任何权利时,不应视为弃权。 6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7 一致性 本协议构成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本协议的违反也是对劳动合同的违反。 8 签署 8.1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的内容和其法律含义,并由甲方授权代表和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2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