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原则文献分类号 DB41 河南省地方原则 DB 41/T XXXXX—XXXX 涉路工程安全技术规定 XXXX - XX - XX公布 XXXX - XX - XX实行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 目次 序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跨越式涉路工程 2 4.1 一般规定 2 4.2 电力线 2 4.3 通讯广播等其他线路 2 4.4 管道 3 4.5 桥梁 3 4.6 渡槽和廊道 3 5 穿越式涉路工程 3 5.1 一般规定 3
2、 5.2 公路或铁路穿越 4 5.3 管线穿越 4 6 平交式涉路工程 5 6.1 一般规定 5 6.2 平面交叉间距 5 6.3 视距 5 6.4 交叉角度 6 6.5 横坡和纵坡 7 7 运用公路构造物涉路工程 7 7.1 一般规定 7 7.2 严禁行为 8 8 施工区交通组织 8 8.1 一般规定 8 8.2 详细规定 8 序言 本原则按照GB/T 1.1-给出规则起草。 本原则由河南省交通运送厅提出。 本原则由河南省交通运送厅公路管理局归口。 本原则起草单位:河南省交通运送厅公路管理局、交通运送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原则重要起草人:郭留红、李
3、伟、靳明、杨弘卿、王江飞、谢冬歌、高爱民。 本原则参与起草人:李平、黄新哲、李小对、刘伟、陈磊、李世安、熊永亮、吕小永、胡增团、胡连龙、廖雅杰、程靖、唐朱宁、王树威、王涛。 涉路工程安全技术规定 1 范围 本原则规定了涉路工程安全术语和定义,跨越式涉路工程、穿越式涉路工程、平交式涉路工程、运用公路构造物涉路工程和并行式涉路工程有关规定。 本原则合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路涉路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对于本文献应用是必不可少。但凡注日期引用文献,仅注日期版本合用于本文献。但凡不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合用于本文献。 G
4、B 146.2 原则轨距铁路建筑限界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50423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 GB 50424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 GB 50460 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施工规范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原则 JTG B05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 JTG D20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JTG D60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JTG/T D33 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JTG F30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JTG F40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JTG/T F50 公路桥涵施工技
5、术规范 JTG H30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SY/T 0325- 钢质管道穿越铁路和公路推荐作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文献。 3.1 涉路工程 在公路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区内,构筑构造物或公共设施建设工程。 3.2 跨越式涉路工程 从公路路面以上通过涉路工程。 3.3 穿越式涉路工程 从公路路面如下通过涉路工程。 3.4 平交式涉路工程 与公路平面交叉涉路工程。 3.5 运用公路构造物涉路工程 依附桥梁等公路构造物来通过河流、交通通道等涉路工程。 3.6 通视三角区 平面交叉口两相交公路间由各自停车视距构成三角形区域,
6、该区域不存在任何有碍驾驶人通视物体。 3.7 路侧净区 路侧净区是指公路行车方向最右侧车行道以外、相对平坦、无障碍物、可供失控车辆重新返回正常行驶路线带状区域,是从行车道边缘开始,车辆驶出路外后可以安全驶回车道一种宽度范围。 4 跨越式涉路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杆线设计、跨线桥设计应考虑交通发展规划规定。 4.1.2 杆塔应设置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 4.1.3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应设置拉线、基础墩和其他构筑物。 4.1.4 杆塔基础距离路肩边缘应不小于1.5倍杆塔高度,同步满足交通规划发展规定。条件受限时,经论证可按滴水线不侵入公路路肩进行设置。
7、 4.1.5 不适宜在下列位置跨越公路: a) 急弯、陡坡处; b) 视距不良或设置跨线桥后影响行车视距路段; c) 在公路桥梁墩台、隧道口、视线不良交叉口等200 m范围内。 4.2 电力线 4.2.1 杆塔拉线应垂直于公路线形,拉线棒应尽量远离行车道边缘。 4.2.2 架空送电线路跨越公路宜正交,必须斜交,交角应不小于45°。条件受限时,应进行专题论证并采用对应安全保障措施。 4.3 通讯广播等其他线路 4.3.1 通讯广播线路不适宜跨越高速公路,条件受限需跨越时应满足交通发展规划规定。 4.3.2 通讯广播线路在公路上方部分应设置红白相间警告标示,线宽均
8、为45 cm。 4.3.3 通讯广播线路与公路最小垂直净空应满足表1规定。 表1 通讯广播线路距路面最小垂直净空 位置 跨越公路/m 平面交叉口 6.5 其他路段 6.0 4.4 管道 4.4.1 管道跨越公路时,应满足交通发展规划及公路视距规定。 4.4.2 管道支撑构造和突出地面附属物宜设置在路侧净区外。 4.4.3 管道跨越施工应符合GB 50460及GB 50424规定。 4.4.4 易燃、易爆、剧毒和液体输送管道不应跨越公路。 4.4.5 在爆破作业场所600 m范围内不应跨越公路。 4.5 桥梁 4.5.1 跨线桥宜设在两者线形均
9、为直线路段,或平、纵线形技术指标高且视距良好路段。 4.5.2 跨线桥跨径与布孔应留有足够侧向余宽,应满足桥下公路视距规定。 4.5.3 跨越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时,不应在行车道或规划行车道上设置中墩。跨越四车道高速公路时,不适宜在中央分隔带设置中墩。跨越六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时,若须在中央分隔带设置中墩时,中墩两侧应设防撞护栏,并留足护栏缓冲变形安全距离。 4.5.4 跨线桥及其引道桥面雨水,应通过管道引至桥下公路排水沟,不得散排于桥下公路路面。跨线桥桥下公路排水宜采用自流排水。 4.5.5 跨越公路时应两侧设置桥梁护网,桥梁护网设置高度宜不小于1.8 m,长度为下穿公
10、路边界沿上跨桥走向向外侧延长10 m,护网网孔面积不适宜不小于0.25 cm2。 4.5.6 跨线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车辆限高标志,必要时在主路上设置限高防护架,墩柱及侧墙端面应设置反光立面标识。 4.5.7 跨线桥净高应符合公路建筑限界规定,并且满足公路路面养护需要,跨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垂直净空应不不不小于5.5 m,跨越三、四级公路垂直净空应不不不小于5.0 m。 4.6 渡槽和廊道 4.6.1 渡槽和廊道应留有足够侧向余宽,不应将墩、台设置在公路排水边沟以内,应满足公路视距和交通发展规划规定。 4.6.2 渡槽和廊道及其引道排水系统不应对路面、路基导致影
11、响,不得影响公路原有排水系统。 4.6.3 渡槽和廊道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车辆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跨越时不适宜在公路路面或中央分隔带上设置支撑构造。 4.6.4 渡槽和廊道净空应满足公路建筑限界规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净空不应不不小于 5.5 m,三、四级公路净空不应不不小于5.0 m。 5 穿越式涉路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穿越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施工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5.1.2 穿越工程建设单位宜按有关规范规定开展监控量测。 5.1.3 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路基、护坡及排水系统。假如对路基护坡及排水系统导致破坏,应采用临时补救措施
12、并在施工完毕后及时进行修复。 5.1.4 除人行过街设施外,应尽量防止采用从既有交通设施基础下方穿越。从基础侧方和侧下方穿越时应尽量保持与既有交通设施安全和运行有较小影响距离和位置通过。 5.1.5 管道与各级公路相交叉且采用下穿方式时,应设置地下通道(涵)或套管。通道或套管应按对应公路等级汽车荷载等级进行验算。 5.2 公路或铁路穿越 5.2.1 穿越宜采用与桥梁基础平行方式(见图1)。 图1 穿越位置示意图 5.2.2 穿越施工前后宜对既有桥梁构造及其使用状态进行全面检测,对既有桥梁构造安全性进行评估。 5.2.3 穿越工程施工期间,既有构造工作状态、正常使
13、用性能、安全性、周围地质环境条件及施工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5.2.4 对既有桥梁检测和监测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5.2.5 公路从桥梁下穿时,应设置对应等级防撞设施对桥墩进行防护。 5.2.6 对桥下土质进行换填时,若需要对基底进行扎实,不适宜采用机械扎实,宜采用人工扎实。 5.2.7 监测项目、测点布置宜根据现场实际状况选择,并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5.2.8 穿越路基时,穿越工程在穿越部位穿越角度、平均埋深、最小覆土深度和净空高度,对既有路基稳定性影响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3 管线穿越 5.3.1 管线穿越桥梁时,管线应与桥墩位置平行,与桥墩距离应满足有
14、关规范规定。 5.3.2 管线穿越桥梁施工,对桥梁下部构造影响应满足有关规范规定。 5.3.3 管线穿越道路施工,穿越位置宜避开潮湿地带、高填方、深路堑、石方区、陡坡地段以及距公路平面交叉、桥梁、隧道周围100 m范围内路段。 5.3.4 穿越公路管线需开挖路面时,应选择在有助于公路路面恢复季节施工。施工中和竣工后,应保持道路排水系统畅通。 5.3.5 管线穿越公路道路时,应满足对应公路等级道路强度、刚度、稳定性规定。 5.3.6 穿越公路管线接头应设置在公路用地外,并满足公路交通发展规划规定。 5.3.7 管线与公路道路交叉,一般采用垂直交叉,从公路路基下穿越,必须斜
15、交时,其交角不应不不小于60°,受限制时不应不不小于45°,山岭地区尤其困难路段不应不不小于30°。 5.3.8 穿越公路道路管线其顶面距路面底基层底面应不不不小于1.2 m。使用套管穿越时,埋深应从保护套管顶端开始计算。 5.3.9 管线埋深以及套管端部伸出路基坡脚长度应满足公路交通发展规划规定。 5.3.10 输送易燃、易爆、高压物质管道穿越公路应在公路两侧设置地面标识。 6 平交式涉路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平面交叉设计应体现主线优先原则,尽量减少、分隔冲突点并缩小冲突区。 6.1.2 公路功能、等级、交通量有明显差异两条公路相交,或交通量较大T形
16、交叉,应采用主线优先交通管理方式。 6.1.3 相交两条公路等级均较低且交通量较小时,能保证通视三角区岔路上应采用“减速让行”交通管理方式或无优先交叉交通管理方式;条件受限而只能保证安全交叉停车视距岔路上,应采用“停车让行”交通管理方式。 6.1.4 符合下列状况之一者应采用信号交通管理方式: a) 两相交公路虽有主次之别,但交通量均大(如重要公路双向交通量不小于600辆/h,次要公路单向交通量不小于200辆/h)时; b) 重要公路交通量相称大(不小于900辆/h),而次要公路尽管交通量不大,但采用“主线优先”规则管理方式次要公路车辆难以碰到可插间隙而引起不可接受交通延误;
17、 c) 两相交公路交通量虽未到达上述程度,但由于有相称数量行人和非机动车穿越交叉而引起交通延误、阻塞和交通事故时。 6.1.5 四车道及以上多车道公路平面交叉除左转交通量很小外,应设置左转弯附加车道。二级干线公路平面交叉,宜在主线上增设左、右转弯附加车道。因受地理条件限制,平面交叉位于纵坡较大或设置超高曲线范围时应设置附加车道。二级集散公路及如下公路平面交叉,符合下列状况之一者,宜在主线上设置左转弯或右转弯附加车道。 a) 左转弯或右转弯交通量较大。 b) 主线运行速度超过80 km/h。 6.2 平面交叉间距 二级公路平面交叉最小间距应符合表2规定,三、四级公路平面交叉口间
18、距宜按照二级集散公路规定进行控制。 表2 一、二级公路平面交叉口间距 公路等级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公路功能 干线公路 集散公路 干线公路 集散公路 一般值 最小值 间距/m 1000 500 500 300 6.3 视距 6.3.1 无信号控制交叉口两相交公路间通视三角区应保证通视,见图2。条件受限无法满足规定,应保证重要公路安全交叉停车视距和次要公路至重要公路车道中心线5 m~9 m所构成通视三角区通视,见图3。 图2 通视三角区 图3 安全交叉停车视距通视三角区 6.3.2 平面交叉范围内,两相交公路纵面宜平缓,纵面线形应
19、满足停车视距规定,见表3。 表3 平面交叉口安全停车视距 设计速度/km/h 100 80 60 40 30 20 停车视距/m 160 110 75 40 30 20 安全交叉停车视距/m 250 175 115 70 55 35 6.4 交叉角度 6.4.1 平面交叉交角宜为直角。斜交时,其锐角不应不不小于7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状况限制时,交叉角不应不不小于60°,如图4。如不不小于60°,有条件时应优先将接入道路在交叉前后一定范围内作局部改线,无法改线时应组织专家论证交叉口设计、交通管理方案。 图4 平面交叉口交角示意图
20、 6.4.2 公路不应直接与已建四岔及以上平面交叉相连接。 6.5 横坡和纵坡 6.5.1 平面交叉纵坡设计应维持重要公路纵、横断面不变,次要公路迁就重要公路,次要公路纵坡应随重要公路横断面而变,其横断面则应随重要公路纵坡而变,保证重要公路交通便利。当调整接入公路纵、横断面有困难时,应同步调整两公路。 6.5.2 接入点不应位于设有超高重要公路圆曲线上。 6.5.3 重要公路在交叉范围内纵坡应在0.15%~3.0%范围内,接入公路紧接交叉引道部分应以0.5%~2.0%上坡通往交叉。 7 运用公路构造物涉路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通讯线、电力线、管道等设
21、置不应侵入桥面净空限界和桥下通航净空,不应损害桥梁构造和设施,不应妨害桥梁交通安全。 7.1.2 涉路工程位置和支撑装置设计应使得管线产生破坏例如破裂所产生危害不会影响到桥梁构造、桥梁周围区域和交通。 7.1.3 应做好管线自身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渗漏影响桥梁构造。 7.1.4 对下部构造也许有不利影响有压力管线必须包装以减小管线发生损害或破裂对下部构造不利影响。 7.1.5 所有运送具有可燃性,腐蚀性,膨胀性,带电或不稳定物质管道都应当在沿桥梁构造区域进行包装。 7.1.6 安装位置低于邻近桥梁构造基础水管或下水道管线需要进行包装以防止管线破损对基础产生破坏。 7.1.7
22、 管线应当在靠近桥梁伸缩接头或其他有规定防止因温度或其他可转移到桥梁构造纵向压力部位设置合适伸缩装置。 7.1.8 管道宜为刚性构造。 7.1.9 敷设管线应充足考虑管线热胀冷缩。 7.1.10 涉路工程中管道、支撑装置和桥梁构造承载力需满足规范规定。 7.1.11 所有涉路工程及其支撑构造设计时需要同步考虑其恒载和其他荷载例如风浪、地震等,并进行构造验算。 7.1.12 敷设管线时不应由于风荷载或车辆荷载而引起管线过度振动。 7.1.13 运用桥梁敷设管道时,涉路工程所有人应提供桥梁支撑载荷验算成果。 7.1.14 当条件容许时,可在桥梁上敷设通信电缆、热力管、
23、供水管,但应采用安全防护措施。 7.1.15 在所有状况下,涉路工程所有单位负责修复涉路工程安装或运行过程中对构造物破坏。 7.2 详细规定 7.2.1 管线敷设位置应满足如下规定: a) 防止在桥梁立面上外露; b) 不应设置在机动车道下; c) 严禁安装在钢板桁架梁或混凝土箱梁里面; d) 互相间能引起危险后果管线必须分别安装在桥梁两边; e) 管线应放置在桥梁下游一侧; f) 多条管线在桥梁上应配重平衡; g) 涉路工程设置位置应便于桥梁维护和检测。 7.2.2 运用桥梁敷设各类管线其附件安装不容许影响构造受力和安全并应满足如下规定: a) 安
24、装附件时,不适宜在预应力混凝土梁上钻孔; b) 不应将各类管道附件焊入桥梁部件中; c) 在不引起桥梁部件应力太过集中状况下,应使用螺栓与桥梁连接; d) 附件装置应与钢桥电绝缘。 7.2.3 对管线阀门规定如下: a) 所有供水、污水管道应安装可关闭阀门; b) 可关闭阀门应安装在桥梁两端; c) 敷设处在高地震风险区桥梁上管道应安装压力敏感型可自动关闭阀门; d) 可自动关闭阀门与检查阀门应分离安装在桥梁两端。 7.3 严禁行为 7.3.1 天然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不应运用公路桥梁敷设。 7.3.2 35 kV以上输电线路不应运用公路桥梁敷设。
25、 7.3.3 严禁运用公路隧道敷设管线。 7.3.4 涉路工程不能以任何方式阻碍既有构造维护和检修。 7.3.5 严禁运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液体管道。 7.3.6 严禁易燃、易爆、高压等管线设施运用或通过公路桥梁和隧道。 7.3.7 严禁在桥涵、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道路功能与安全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爆破、挖掘等有碍桥涵、道路安全作业。 8 施工区交通组织 8.1 一般规定 8.1.1 交通控制设施应按照同意方案对摆放,方能进行作业。在施工期间,应对交通控制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26、及时移走或遮挡破损或信息已失效设施,保证交通控制设施全时全天候有效。 8.1.2 涉路工程所有人或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区安全教育或培训。 8.1.3 应根据GB 5768.4和JTG H30,按照公路等级和交通状况进行施工区交通组织。 8.1.4 夜间应采用封闭式物理隔离设施封闭公路路面上施工设施,并在隔离设施上悬挂定光警示灯来标示出施工区域轮廓。 8.1.5 持续时间为1 h以上施工作业应布设交通控制设施。如下任一状况,都应提供详细交通组织方案,报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式审批后,报备公路管理机构才能施工,并确实据以执行。 a) 施工需在夜间进行时;
27、b) 交通控制设施需在夜间或在不施工时间保留在公路上时; c) 施工时占用一条或一条以上车道、路肩、匝道时。 8.1.6 涉路工程施工时,如进行高速公路半幅封闭作业,另半幅双向通行交通管制工作,应对中央分隔带处路面进行构造补强处理。 8.1.7 在涉路工程施工中,相接路面出现高差状况时,需要进行调坡处理,坡度应使车辆平稳通过。 8.2 详细规定 8.2.1 涉路工程施工宜在公路路侧或硬路肩进行,不适宜扩大施工作业面。 8.2.2 涉路工程作业时,行车道宽度应不不不小于3 m;高速公路涉路施工行车道宽度应不不不小于原行车道宽度。 8.2.3 布设交通控制设施时,应顺着交
28、通流方向设置安全设施。当作业完毕后,应逆着交通流方向撤除有关安全设施,恢复正常交通。 8.2.4 作业控制区一般包括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及终止区六个部分。 8.2.5 警告区最小长度按表4规定选用。 表4 警告区最小长度 位置 公路等级 限制速度/km/h 警告区最小长度/m 路段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120,100 1600 80,60 1000 二、三、四级公路 80 1000 60 800 40 600 30 400 8.2.6 当交通量较大时,需要封闭外侧车道和路肩,应设置过渡区。过渡区设置应使车流变化
29、平缓。 a) 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最小长度应按表5选用。 b) 路肩封闭上游过渡区最小长度应按表6选用。 c) 下游过渡区最小长度宜取30 m。 d) 缓冲区最小长度宜取50 m。 e) 工作区应根据涉路工程作业实际需要确定。 表5 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最小长度 限制车速/km/h 车道宽度/m 3.0 3.5 3.75 60 70 90 90 40 30 40 40 20 10 表6 路肩封闭上游过渡区最小长度 限制车速/km/h 封闭路肩宽度/m 1.5 1.75 2.5 3.0 3.5 60 20 20 30 40 5
30、0 40 20 20 10 8.2.7 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涉路工程作业时在警告区内应设置施工标志、限制速度标志和可变标志牌或线形诱导标志等;在上游过渡区起点至下游过渡区终点之间应按交通及限速规定放置锥形交通路标;在缓冲区与工作区交界处应布设路栏。 8.2.8 二、三、四级公路涉路工程作业时,控制区上游因道路线形导致视距不良,应在控制区上游合适位置处增设施工标志。在警告区内应设置施工标志、限制速度标志和可变标志牌或线性诱导标志等;在上游过渡区起点至下游过渡区终点之间应放置锥形交通路标;在缓冲区与工作区交界处应布设路栏。 8.2.9 涉路工程施工区交通组织布设应遵照GB 5768.4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