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银行反洗钱协助调查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反洗钱工作管理,促进与人民银行、有权机关等部门反洗钱调查的工作协作,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根据反洗钱有关法律法规及行内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反洗钱协助调查工作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总行和分支机构根据人民银行、有权机关等部门的要求,对可疑交易、案件线索或敏感信息等所涉及的客户或业务情况进行调查反馈和采取控制措施的有关活动。二是总行对分支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进行甄别筛选后,认为需做进一步调查了解或报告人民银行xx分行,由此开展的涉及客户或业务情况信息反馈的活动。第三条 总行各部室和各分支机构在协查工作中应遵循合法、效率、保密的原则,并指定专人负责协
2、查工作。第四条 总行根据反洗钱协查信息建立案件线索档案库,充分利用协查信息促进反洗钱工作的开展。第五条 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是反洗钱协查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承担反洗钱协查的协调、组织和管理职责:(一)建立、完善反洗钱协查内部管理制度;(二)负责组织对反洗钱协查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三)负责接洽、处理和反馈当地人民银行布置的反洗钱协查事项; (四)负责根据本部门掌握的协查信息,向相关机构或部门发出风险提示; (五)负责保管本部门的反洗钱协查档案资料; (六)负责组织建立重大可疑交易线索档案库。第六条 相关业务部门是反洗钱协查的协办部门,主要承担本业务条线的反洗钱协查职责:(一)认真执行反洗钱
3、协查内部管理制度;(二)根据反洗钱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协查事项和反馈协查信息;(三)负责如实提供反洗钱协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四)及时处理反洗钱主管部门根据协查信息发出的风险提示;(五)负责通过协查事项发现隐患和不足,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洗钱风险; (六)负责保管本部门的反洗钱协查档案资料。第七条 科技及系统管理部门是反洗钱协查的协办部门,主要承担提取反洗钱协查所需业务数据的职责:(一)认真执行反洗钱协查内部管理制度;(二)根据反洗钱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协查事项和反馈协查信息;(三)负责如实提供反洗钱协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四)负责为反洗钱协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八条 各分支
4、机构负责反洗钱协查的具体执行工作,职责为:(一)认真执行反洗钱协查内部管理制度;(二)根据反洗钱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协查事项和反馈协查信息;(三)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现场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四)及时处理反洗钱主管部门根据协查信息发出的风险提示; (五)按照相关规定保管反洗钱协查档案。第九条 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指定两名反洗钱协查人员, 原则上分别由总行反洗钱合规专员和情报专员担任,负责反洗钱行政调查通知书等涉密文件的接收和回复。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反洗钱协查人员原则上由合规员或情报员兼任,负责反洗钱协查所需资料的收集和报送。第十条 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根据调查内容通知相应的部门和
5、分支机构,并就所需协查的事项和提供的资料给予说明。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由反洗钱协查人员具体负责协查工作,通知内容的知悉范围也应控制在此范围内。第十一条 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行政司法机关进行的反洗钱调查,各分支机构(部)应依法协助配合,按照法规和行政司法机关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将协查情况报告。第十二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所涉及的客户要求将调查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应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并采取临时止付措施。分支机构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书面临时冻结通知后,须立即冻结相关账户资金。临时冻结期限为四十八小时,自分支机构接到临时冻结通知之时起计算。分支机构
6、接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或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第十三条 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建立反洗钱协查清单库,在接到行政司法机关协查、调查通知后,应及时对协查编号、协查方式、调查部门、调查内容、接到通知时间、反馈时间等逐一登记在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并保存调查通知和调查人证件复印件。协查、调查资料及登记簿应当按宗装订成册,按年度归档保管,妥善管理。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复印件,并确保资料真实和完整。在资料和信息的传递过程中应注意安全和保密,无关人员不得了解和查阅相关调查资料。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xx市商业银行反洗钱协助调查管理办法(穗商银发字 2009 231号)同时废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