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章 总则第1条 目的为维护公司财产安全,保证生产业务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出入本公司的人员、车辆和物品。第2章 本公司人员出入第3条 本公司员工出入厂区均应着工作服,佩戴胸章。第4条 因公事需要经常出入本公司的员工,经理为其颁发特制胸章,作为自由出入厂区的凭证。第5条 值班人员临时因公事需要出入公司时,应持“本公司员工出入证”出入。1“本公司员工出入证”一式三联,且经主管领导签字。2第一联存放于其所属部门,第二、三联交保安处签注出厂时间,第二联由员工本人携带,第三联暂存保安处。3员工返厂时,将第二联交由保安处对照检查,连同第三联一起暂存于保安处.员工于次日
2、10时前将第三联转送部门主管核查,将第二联转送考勤部门核对考勤记录.第6条 非值班人员临时因公事需要出入公司时,应于保安处填写“本公司员工出入证”。1“本公司员工出入证一式三联,经保安核对,签注出入厂时间。2第一联留存保安处,第二、三联由本人携带出入公司。3员工返厂时,将第二、三联交部门主管核对签注,交保安处检查对照,并连同第一联核对签注出公司时间。第7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于工作时间离开公司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打卡出公司。第3章 工程承包人及其雇用人员出入第8条 工程承包人及其雇用人员如因施工进入厂区,先由工程承包人填具出入厂申请书,作为向保安主管部门换发“工程承包人出入凭证的依据。1出入
3、厂申请书一式两份,经工程主办部门负责人及保安处核对签注后,一份送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另一份送保安主管部门存查。2在本公司施工的时间在一日以内者,可免送相关业务部门审核。第9条 入厂1施工人员将有效身份证件及“工程承包人出入凭证交保安核对,确认无误后换发“工程承包人入厂证”并佩戴入厂。2因工程进度或原有工作人员未到而临时增加或更换人员,不能事先办理手续时,临时上岗人员持被更换者的出入证由保安核对,保安在收取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后,发给其“工程承包人出入证,但工程承包人应于当日内补办所需一切手续.第10条 出厂施工人员完成当日工作出厂时,应交还“工程承包人出入证”,换回有效身份证件及“工程承包人出入凭证
4、”。午间出厂及工作中出入公司时亦同。第4章 外来公务及参观人员出入第11条 厂商、客户前来洽谈业务时,保安或服务人员应先将其安排在会客室,并以电话通知接待部门,接待部门应及时派人前来.第12条 洽谈业务一般应在公司外或公司内会客室进行。对于不同的洽谈者,保安处应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1接待部门同意入厂洽谈者.接待部门应开具“车辆/人员出入证”,经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核对签注后,送保安处作为放行依据。2临时需入厂洽谈者。保安或服务人员电话联络接待部门主管得到批准后,由保安处或服务人员代填“车辆/人员出入证,经保安处负责人核对签注后,该洽谈者方可入厂。3经核对签注入厂的公务人员应由保安处电话联络接待部
5、门,接待部门应派人直接引导其入厂,洽谈结束派人直接引导出厂.第13条 “车辆/人员出入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填单部门留存,第二、三联经保安处签注入厂时间后,第二联交外来人员暂存,并用身份证明文件换发胸章佩戴入厂,第三联暂存保安处。第14条 洽谈结束后,外来人员持接待人员签字的“车辆/人员出入证”由保安处检出原存第三联,分别签注出厂时间并收回胸卡,发还身份证明文件后出厂,第二联由保安处留存,第三联于次日10时前送洽谈主办部门留存.第15条 外部团体或本公司人员亲友在必要情况下入厂参观时,由经办人或申请人按规定参观路线填写“参观申请登记表”,经总务部门主管核对签注后,由总务部门发给色别胸章(贵宾或五
6、人以上团体免发),并派人(或要求有关部门派人)引导参观.第16条 参观人员入厂时,保安处应在“参观申请登记表”上核对签注入厂时间,出厂时核对签注出厂时间并收回胸章,于次日将胸章及“登记表”送行政部存查。第17条 参观人员若请求参观规定区域之外的区域,应呈总经理核对签注。第18条 由公司部门经理以上人员陪同参观规定区域者,事前可免办申请手续,但应于当日内补填“参观申请登记表”送保安处核对签注出、入厂时间,之后送行政部门留存。第19条 相关部门只可在上班时间内安排参观活动。假日参观时,应专函预约,并经部门经理核对签注方予安排.第5条 胸章管理第20条 本公司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和试用期员工)出入公司
7、应佩戴胸章。第21条 对未按规定佩戴胸章的员工,保安有权予以纠正.第22条 员工入厂时如果未佩戴胸章,应在保安处登记借用“临时出入证”,经保安核对并扣留考勤卡后入厂,待下班时以“临时出入证”换取考勤卡,方可打卡离开公司。第23条 保安于次日上午将“借用临时出入证登记单”交行政部留存。员工年累计借用满三次以后,每借用一次即由行政部警告一次。第24条 非值班人员临时因公事入厂而未佩戴胸章者,应向保安处借用“临时出入证”,并由保安将该号码登记于“本公司员工出入证备注栏后,方可入厂,离开公司时缴回。第25条 员工一旦遗失胸章应立即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发,同时书面说明遗失经过并检讨,缴纳工本费每枚两元。年累计补发达三次以上者,行政部应给予当众警告.第26条 使用他人胸章或伪造、涂改胸章者,一经查实,使用者、借予者、伪造涂改者均将受到免职处分。第27条 本公司员工使用“临时出入证”出厂时应将该证归还保安。未归还者将受到追究.遗失“临时出入证”者,应按前述丢失处理办法处理。保卫部门应适时换发新证以消除隐患。私自将“临时出入证借给他人使用者,或借故不还者均将受到免职处分.第28条 前来洽谈业务的客户若遗失“公务”胸章,可要求其补办。第6条 附则第29条 本制度经公司经理办公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第30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行政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