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案戏”“公案小说”的法事书写体现的社会意识刘东辉*摘 要:元代“公案戏”和明清“公案小说”中充斥着大量的法事书写,作品中存在的“清官情结”,一定程度上对民众情绪起到了“解压剂”的作用。系统梳理并深入考察作品中的法事书写,对于认识特定历史情状及长期积淀的民族文化心理,具有学术探讨的价值和意义。本文还对元代“公案戏”和明清“公案小说”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结合文献进行了考辨。关键词:法事书写;清官情结;解压剂;社会意识一、法学与文学视域下的中国古代戏曲、小说随着多学科融合不断取得丰硕的研究成果,文学研究也在不断拓展。法学中涉及“法事”这个词,已被相关学者引用到文学研究中,如甘肃人民出版社1 9
2、 8 9年出版的王志刚、张少侠编著的 红楼法事,正式使用了“法事”这个词语。需要说明的是,“法事”这个词语,在汉语的不同语境中并非仅有一种含义。“法事”还可以指宗教法会仪式,但本文所指的“法事”,特指法学意义上发生的事件。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中不同程度地涉及法事书写,其中集中的书写,以元杂剧中的“公案戏”和明清时期的“公案小说”涉及较多。现存1 6 0多种元杂剧类的文学作品中,仅“公案戏”就有2 2种。这种类型杂剧的内容,主要描写案件审理、平冤决狱的故事。“公案戏”类文学作品在元代的集中出现,与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制度有关。众所周知,中国历史上曾出现过两次异族统治,其中第一次是元朝。当时的统治者将人
3、划分为蒙古人、色目人、南人、汉人。为维护蒙古贵族利益,元朝推行民族歧视政策,吏治异常黑暗,在刑事法律制度上实行“蒙汉异法,同罪异罚”。元代法律明确规定,“诸蒙古人与汉人争,殴汉人,汉人勿还报,许诉有司”,说明蒙古人与汉人在元代法律体系中地位并不平等。蒙古人如果杀死了汉人,按规定赔偿一定数额的“烧埋银”,作为丧葬之资,也仅相当于一头驴的价格。根据 元史刑法志四杀伤 规定:“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中原汉地没有命案私和的法律与习惯,故*作者简介:刘东辉,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与文学。没有关于“烧埋银”的法律条文,“烧埋银”制度当源于蒙古族传统的
4、“命价”制度。烧埋银制度作为偿命与命价的结合、蒙法与汉法的结合,在 元史刑法志四杀伤 规定的所谓“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情形,在元代司法的具体执行中,也会成为蒙古人减轻罪责的法律护身符,量刑上可以宽减为“过失”杀人。因为这样的情形并不好界定,致使犯杀人罪的蒙古人钻了法律空子。这是元代立法的不够科学,但从根本上说是民族不平等的体现。元代司法制度存在的司法不公现象,是导致众多“公案戏”作品出现的原因和重要制度背景。元代“公案戏”之外,涉及法事书写最多的是明清“公案小说”。这种类型的文学作品,其出现和发展有个长期的过程。汉魏晋至唐五代,系这类作品的萌芽期,如志怪中鬼神与狱讼结合的小说,情节曲折;
5、唐五代是这类作品的成型期,唐传奇与法医学著作结合,出现了很多公案故事;宋代城市人口激增,刑事案件也日益增多,公案作品大量产生,宋代“公案小说”有三种体裁:文言笔记体、书判体、话本体,但宋以前的这类作品主要聚焦于涉案人物而不写破案过程的曲折。破案官员的作用也极其有限,对昏官治下的冤狱丛生倒有颇多描写。“公案小说”作为中国古代小说的一种类型,盛行于明末。明清的“公案小说”,其创作素材多袭自前代的法律文书、案例汇编。这类小说的代表作是 龙图公案,内容大都是包公明断谋财害命、仗势凌人及奸盗诈欺等案,塑造了刚直正义的清官形象的同时,也夹杂了封建伦理道德说教和因果报应思想。明清“公案小说”较之从前的同类作
6、品,艺术上有进步,但叙事模式仍存在一些弊端。明清“公案小说”,侧重于案件发生、发展和结局的描述,不注重人物性格的刻画,导致人物性格泾渭分明,完全按照道德化去评判,贴上了“好人”和“坏人”的标签。从创作角度讲,这种叙事模式的弊端在于人物塑造的类型化,进而导致人物描写的脸谱化,人物性格雷同、千面一腔。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在于:立案、判案、结案的过程都侧重叙事,“公案小说”中的人物形象和表现形式都显得过于单调,内容也只是局限于侦破案件。但从法学与文学交叉的新视域,重新审视元杂剧中的“公案戏”和明清时期的“公案小说”很有意义,这是有待深入开掘的新领域。二、“公案戏”与“公案小说”中的法事书写元代的“公案
7、戏”作品,最有影响的当然还是关汉卿的 窦娥冤,但过去对这部作品的解读,一般仅停留在对其“悲剧”意义的探讨方面,而忽略了对 窦娥冤 也属于“公案戏”的探讨。读者和研究者关注较多的是窦娥含冤临刑前发出的三桩誓愿“血溅白练”“六月飞雪”“干旱三年”,关汉卿设计这种非现实情节,是希望通过惊天动地的场景,激发观众和读者对元代不平世道的愤慨,唤醒世人为争取公平合理而抗争。三桩誓愿惊天动地的场景,确实收到了震撼人心的悲剧效果,然而研究者却很少进一步追问:关汉卿为什么要借异常的事象来证实窦娥的无辜被杀?这就要从“公案戏”视角去深入探究悲剧产生的原因。通过 窦娥冤 这部“公案戏”,可以考察一下元代的相关法律制度
8、。口供为中国古代诉讼审判之核心证据,被告口供更是定罪判案之根本依据。元代对刑事案件的取证,主要是对嫌疑941“公案戏”“公案小说”的法事书写体现的社会意识参见孟犁野 中国公案小说艺术发展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 9 9 6年版。杨晓秋:明清刑事证据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 0 1 7年版,第8 0页。犯采取“纠问式”。审判窦娥的桃杌,仅以被告人的口供作为证据,他只是简略听取了窦娥的供述和证人张驴儿的证词,并未对证据来源及真伪进行审查,也没有提审关键证人赛卢医。显然,窦娥的冤案在受理之初就存在着明显的违法和失职行为。不错,窦娥的冤案最终由她的父亲窦天章平反,但根据元代的法律制度,与案件具有姻亲
9、等利害关系的审判官应回避。安排作为父亲的窦天章亲自处理女儿的冤案,其实并不符合元代的司法制度。关汉卿并非不了解他所处时代的法律,但当时靠正常的司法诉讼程序显然已经不能解决问题。与 窦娥冤 相关的,有的文学作品中还设计了“阴司断狱”的情节,让现实中无法获得解决的冤案在阴间的司法中得到了公正裁决。这在当时社会法律缺位时,曲折地体现出人们对司法秩序谋求公正的追寻。如果说窦娥冤案的平反主要是通过鬼魂诉冤、依靠亲情才得以昭雪的话,那么“公案戏”鲁斋郎,则是包公凭借皇帝的关注,才使恶人得到惩处。关于 鲁斋郎 的著作权,学术界存在不同意见。因钟嗣成 录鬼簿 在关汉卿名下未著录此剧,有的研究者遂认为此剧非关汉
10、卿作品,但明代的 脉望馆古名家杂剧 本、元曲选 本均题“关汉卿撰”,且此剧风格也与关汉卿近似,新的否定材料尚未发现,所以目前大多数研究者仍倾向于将 鲁斋郎 视为关汉卿的作品。这部“公案戏”虽写出了包公的智慧,如巧妙以“鱼齐即”替换相似之名“鲁斋郎”,但主要还是凭借皇权才能解决问题。而“公案戏”蝴蝶梦,描写皇亲葛彪无故打死王老汉,王氏兄弟三人为报父仇,打死葛彪被判入狱抵罪。包公了解案情后,巧妙绕开了皇权,主要凭借自己的智慧解决了棘手问题,这也开启了以后断案主要凭借主审官智慧的模式。明清时期涌现的“公案小说”中公平正义的主审官形象,品德近乎完人,且具有异乎寻常的智慧和能力。“公案小说”讲述司法断案
11、中洗冤雪枉的故事,吴自牧 梦粱录 所载说“小说”的内容,有烟粉灵怪、传奇公案、朴刀赶棒、发迹变泰的分别。可见“传奇公案”已列为专门的一科。话本小说中的“传奇公案”,以摘奸发覆者情节为多,如 简帖和尚 宋四公大闹禁魂张 错斩崔宁 勘皮靴单证二郎神 合同文字记,其中清平山堂刊的话本小说 简帖和尚,题目之下,别注一行:“公案传奇”,由此可知,“公案传奇”这名目已成为很流行的称谓。这类故事,大多数从文告、判牍中而来。后经说话人的烘染,情节更加离奇曲折且格外有趣,因而深受当时勾栏瓦舍中小说听众的欢迎。“公案传奇”话本,也对明清时期的“公案小说”产生了很大影响。明清时期“公案小说”的代表作品有 龙图公案
12、等,以 三侠五义 的出现为标志,“公案小说”与“侠义小说”合流,将“公案小说”的发展推上了一个新的高峰。明清时期的“公案小说”之所以盛行,有其综合原因。从发生学的角度看,从史书、话本、笔记小说中都能发现“公案小说”的类似素材,作者对“公案小说”的本事进行溯源,形成了新的作品,如写包公的故事就是集合了许多人的案件于一身,书中所记录的都可以在其他作品中找到本源,甚至有些事件就是直接从话本中抄袭而来。通俗文学也受到了商品经济的影响,明清时期印刷业的发展,为“公案小说”的大量刊刻创造了条件。051文 学 研 究徐存艳:浅谈 中的桃杌判案,新闻研究导刊2 0 1 6年第2 1期。苏力:窦娥的悲剧 传统司
13、法中的证据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 0 0 5年第2期。明清小说中,有的虽不是以描写“公案”为主,但也涉及法事的描写,如 水浒传 中出现的法律案件。武松得知其兄长武大郎被奸夫淫妇害死,在取得了何九叔和郓哥的人证、物证后报官,但作为主审官的那位知县却说:“捉奸见双,捉贼见赃,杀人见伤。”“经目之事,犹恐未真;背后之言,岂能全信?”知县因收了西门庆贿赂,不愿管这件命案,但拒受理此案也是因武松提供的证据不是很充分,所以主管刑事案件的狱吏补充道:“但凡人命之事,须要尸、伤、病、物、踪 五件俱全,方可推问得。”可见在没有取得充足证据的情况下,无法立案。从这里可以看出,宋代与元代对刑事案件的取证不同。窦娥冤
14、中的审判官桃杌,主要以被告人的口供作为证据,而 水浒传 中那位知县更强调物证。武松开始也曾对官府抱有幻想,无奈那位知县惧怕西门庆的势力,不敢对其治罪,武松才决定亲自动手为兄长报仇。明清小说中还涉及皇帝过问的案件,如 红楼梦 第一六回,提及宁国府被抄没后对于贾赦等人的处理,借北静王府长史的叙说作了交代:我们王爷同西平郡王进内复奏,将大人的惧怕的心、感激天恩之话都代奏了。主上甚是悯恤,并念及贵妃溘逝未久,不忍加罪,着加恩仍在工部员外上行走。所封家产,惟将贾赦的入官,馀俱给还。并传旨令尽心供职。惟抄出借券令我们王爷查核,如有违禁重利的一概照例入官,其在定例生息的同房地文书尽行给还。贾琏着革去职衔,免
15、罪释放。这种描写,对于了解清代的刑法制度,具有一定的认识价值。第一六回属于后四十回中续书的情节,亦非曹雪芹原稿,但续书情节可帮助读者比照曹家被抄没的史实,了解清代的相关法律制度。曹家被抄没的导火索,是曹因“骚扰驿站”获罪。雍正五年(1 7 2 7)末,曹在解运三处织造缎匹途中,经山东长清县等处,因“骚扰驿站”被山东巡抚弹劾。大清律“邮驿”条对“骚扰驿站”行为处置异常严厉,其中“多乘驿马”条所附条例有明确规定:“凡驿驰官员”在“额马既足”的情况下,倘若“故行越站”或趁机勒索财物,地方官、驿官可向上司申诉,察究得实,官员即刻革职,送刑部后从重治罪。针对曹“骚扰驿站”的奏折,雍正有批:朕屡降谕旨,不
16、许钦差官员、人役骚扰驿处。今三处织造差人进京,俱于勘合之外,多加夫马,苛索繁费,苦累驿站,甚属可恶!塞楞额毫不瞻狥,据实参奏,深知联心,实为可嘉!若大臣等皆能如此,则众人咸知儆惕,孰敢背公营私?查抄宁国府,正是西平郡王奉旨行事,这就是所谓“诏狱”。151“公案戏”“公案小说”的法事书写体现的社会意识曹雪芹著,无名氏续,程伟元、高鹗整理,中国艺术研究院红楼梦研究所校注:红楼梦,人民文学出版社2 0 2 2年版,第1 4 3 31 4 3 4页。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 9 7 5年版,第1 8 5页。三、“清官情结”折射的社会意识及民族文化心理无论是元代的“公
17、案戏”,还是明清时期的“公案小说”,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苦主靠“清官”主持公平正义,才得以平冤昭雪。客观上“清官”形象寄寓了被压迫者的希望,但从根本上讲,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制度,无法提升体制内官僚的素质,难以维持官僚系统的清正廉明,也只能退而求其次,普通百姓不得不将“司法正义”寄托于清官凭借一己之力实现。“公案戏”和明清“公案小说”对于“清官”的呼唤及夸张宣传,恰恰从反面说明了现实生活中“清官”的稀缺。由于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的“行政兼理司法”,由地方官员一人断案,这种断案方式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极易导致人情贿赂,如 红楼梦 中的贾雨村,凭借贾府关系补授应天府后,他作为主审官徇情枉法,胡乱判了薛蟠
18、的人命官司。在“护官符”的法制体系下,百姓也只能仰仗清官来主持正义。“公案戏”中的窦娥,就是借冤魂托梦给父亲希望翻案,但这只是关汉卿的艺术想象,因为在元代现实生活中,以窦天章为代表的“肃正廉访使”,不可能都会如剧中及时回应冤假错案受害者的诉求。剧中窦天章所体现的元代肃正廉访使形象,从侧面反映出元代申诉制度的不完善。制度的不完善,造成司法纠偏机制的缺失,这是导致窦娥蒙冤三年难以昭雪的根本原因。“清官情结”反映到社会意识中,与儒家倡导的“为政以德”有关,这是其出现的思想基础。历代封建统治者为保持政权的平衡运行,倡导“吏为廉先”并规范官吏的行为,“清官”的主要特征是清正廉洁,从 史记 开始,就有对官
19、吏的评价,司马迁提出的标准是行教、清廉、守法。贪官污吏横行肆虐时,人们自然会呼唤“清官”出世。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案戏”及“公案小说”中传播的“清官情结”,一定程度上引导着社会意识和大众心理。建立在这种社会意识和大众心理基础上的“清官文化”,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因子。宋代的包公是“清官情结”的代表人物,臧晋叔编的 元曲选1 0 0多种元杂剧中,包公出场的就有1 0种。其实包公只是被借用了名字的符号,属于“箭垛式”人物。所谓“箭垛式”人物,是指以某些家喻户晓的人物作为文艺作品的主人公,创作者吸收已流布的各种零散故事情节,使主人公的故事如同滚雪球似的逐渐扩充发展。这类故事主人公的人物形象,有
20、的虽以历史人物作为原型,但一般都与其生活原型相去甚远。“清官情结”长期存在于古代的社会意识及民众生活习惯中,作为一种传统的法律文化,生活在这一传统下的社会成员形成了种族学意义上的民族文化心理。这类作品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成为缓解传统社会矛盾的“减压剂”。从本质上来说,“清官情结”社会意识影响下出现的包公断案模式,并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但作为历史的连续过程,对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今天应客观看待。与“清官情结”体现的社会意识相联系,“公案戏”及“公案小说”中的结局,一般是恶人得到惩罚,好人沉冤得雪,这就是所谓“大团圆结局”,这是长期积淀的民族文化心理的投射。近现代学者对“大团圆结局”一般持否定态度,
21、如鲁迅针对“唐人传奇”莺莺传 的悲剧结局被改成“大团圆结局”专门讲过:这因为中国人底心里,是很喜欢团圆的,所以必至于如此。大概人生现实底缺陷,251文 学 研 究中国人也很知道,但不愿意说出来;因为一说出来,就要发生“怎样补救这缺点”的问题,或者免不了要烦闷,要改良,事情就麻烦了。而中国人不大喜欢麻烦和烦闷,现在倘在小说里叙了人生底缺陷,便要使读者感到不快。所以凡是历史上不团圆的,在小说里往往给他团圆;没有报应的,给他报应,互相骗骗。这实在是关于国民性底问题。应该看到,“大团圆结局”在文学作品中的出现,有深刻的历史文化原因。中国人民在历代残酷的政治体制下,长期生活在苦海之中,不愿意在文学作品中“雪上加霜”地再次去体验这种苦难,就以幻想的方式去得到精神满足。文学毕竟不同于历史,常表现为对现实缺陷的矫正和对理想的追求,更是心理形象的再现和延伸。这种寄托了人民愿望的“大团圆结局”的作品,有时与一些美化现实之作难以截然划分,今日也应以宽容一些的尺度去对待。351“公案戏”“公案小说”的法事书写体现的社会意识鲁迅:中国小说的历史的变迁,鲁迅全集(第九卷),附录于 中国小说史略,人民文学出版社2 0 0 5年版,第3 2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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