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及特征:小型装修改造和楼顶加固项目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100% 二、工程承包范围按福田区审计局预算审定的福田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要求施工,包工包料。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样板间暂定2009年5月23日
2、开工(具体以合同生效,监理单位批准的开工令时间为准); 竣工日期:样板间工期为30日历天,样板间完成经发包人和监理验收合格后,剩余的为每2-5个庭分批施工,每批工期为35日历天 ;若每批施工数量超过5个庭以上,工期为40日历天;暂定为分四批施工,即1个样板间为第一批,第二批施工数量为3个庭、第三批施工数量为6个庭、第四批施工数量为8个庭,样板间施工完预留3天时间作为业主和监理单位评验时间,加固防水工程工期为40日历天。每批次施工数量由发包人确定。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暂定148日历 天。四、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币种: 人民币 合同价款(大写):(小写):项目单价:详见本工程
3、中标的投标报价书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的规定一致: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4.通用条款;5.投标文件;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10.发包人和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11.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
4、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2009年 5 月 22 日订立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送福田区采购中心备案后生效。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 词语定义和解释。七、 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1 开工及延期1.1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1.2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
5、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予以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后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出开工延期申请的,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1.3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2 暂停施工和复工2.1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令,并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
6、应按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2.2 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所涉及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发包人不予补偿: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2.3 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2.4 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
7、自暂停施工之日起63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19.2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5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2.5 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3
8、工期及延误3.1 本工程须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或在根据20.2款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本工程的任何单项工程须在专用条款约定的各段时间内完成,或在根据20.2款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3.2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变更;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遇不可抗力;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3.3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当
9、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3.4 如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且承包人在20.1款约定的工期及20.2款经批准的延长工期期限内提前完成本工程,或者在相应的期限内提前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提前竣工奖励费。提前时间是以工期加上已批准的延长工期减去实际工期计算(即:提前时间=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实际工期)。3.5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20.1款约定的工期及20.2款经批准的延长工期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
10、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但延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延期时间是以实际工期减去工期及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3.6 如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限额不应受此影响。八、 材料、设备供应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4.1 发
11、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应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4.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发包人未按21.1款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发包人负责。4.3 发包人供应
12、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如下: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材料的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经发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代为代换,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的地点;材料设备供应数量不符合约定,多于清单中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补齐; 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
13、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4.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5 。 5 工程款支付5.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一定比例的工程预付款,用于施工准备,金额一般为合同价款的1030%。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款金额,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5.2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的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的,承包人应在约定预付时间到期后7天内向发包
14、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5.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和扣回比例。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达到起扣点之后,预付款按约定比例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从期中支付款中扣回。5.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办理期中结算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并按此约定办理期中结算;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期中结算。5.5 承包人应按30.4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期中结算书,期中结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自开工至本期末止已完成的工程
15、;自开工至上期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本期应结算的工程价款;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结算追加(减)合同价款及费用;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扣除的价款及费用。 5.6 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14天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他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批准。如该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款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则工程师可不签发支付证书,该期工程价款将按期结转,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为止。累计期中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减)合同价款总额的90%时暂停支付。若承包人未按照30.4款约定的时间提交期中结算书,工程师可自
16、行按照工程实际进度情况编制期中结算书,报发包人批准后签发期中支付证书,承包人对此应予以认可。5.7 发包人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7天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约定办理期中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5.8 第30条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十一、工程变更6
17、工程变更6.1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视为工程变更: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的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约定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为进行工程变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设备。6.2 工程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并由工程师提前14天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发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经工程师审核,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设计人提出变更建议,应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工程师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报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
18、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以上变更建议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以上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提供由设计人出具的相应变更设计图纸和说明。6.3 如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令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有关该项变更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在7天内(尽快)做出书面回应,并在建议书中说明该项变更可能对本工程造成的影响。6.4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工作。没有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对本工程进行任何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
19、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的结果应该根据第32条有关约定进行估价。6.5 如任何工程量的增减并非执行工程师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数量,则该项增减不需任何指令。如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工程师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发出本工程变更指令是因为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等造成的,则由此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6 施工中承包人可随时提出其认为可满足下列要求的合理化
20、建议:(1)加快竣工;(2)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的费用;(3)提高发包人工程的价值;(4)为发包人带来其它利益。该合理化建议应按照31.3款提出对建议完成的工作的说明及相应进度计划,应根据竣工时间及进度计划的要求对进度计划作出必要的修改,并说明该建议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工程师收到此类建议后,应尽快提出针对性的回复,在此期间,承包商应继续按照承包商的责任进行相应工作。若该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审查并报经发包人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若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
21、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7 竣工验收7.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21天内,承包人应按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竣工资料(如项目经理任命通知书、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质量技术交底、施工日志、各种验收记录表和检测报告、工程变更资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竣工图纸等)。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申请及竣工资料后21天内,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并通知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7.2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承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接证书,同时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交接证书上应写明本工程的
22、实际竣工日期(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交接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再承担对工程的照管责任。7.3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可留置与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相近的标的物,或者要求发包人提供追加支付担保。追加支付担保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款额、发包人支付担保金额情况另行约定,追加支付担保的办理及索赔程序同支付担保。7.4 在签发交接证书后,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竣工使用状态。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或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运走,则发包人可以
23、: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7.5 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工程师应根据竣工验收委员会的意见,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返工或修复。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按照33.1款的约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应按33.2款的约定签发交接证书。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应为重新验收合格之日。7.6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21天内,不组织竣工
24、验收,或竣工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均视为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为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发包人应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7.7 本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如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本工程之日为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7.8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7.9 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须单独进行竣工验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和上述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办理。7.10 本工程实行优质优
25、价,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评价奖励及优质工程奖励办法。7.11 如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除按33.5款约定进行返工或修复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处罚办法。8 竣工结算8.1 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和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包括提前竣工奖励费及延期损失赔偿费等)编制竣工结算书,并汇总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一般包括施工图、工程变更资料以及经确认的计量报告、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变更价款报告、索赔报告等与竣工结算有关的资料。8.2 工程交接证书签发后28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8.3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
26、交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60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应按合同的有关约定,依据结算资料,在工程师的协助下,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进行审查、核实: 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并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或提出修改意见或要求补充结算资料。8.4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或补充结算资料要求后14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核实,经与承包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提交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后,发包人在上述约定期限内仍有异议的,可按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或纠纷
27、解决程序处理。8.5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承包人未提交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包括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工程师应通知其要求提交,通知后14天内仍不提交的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依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书面提交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在上述期限内发承包双方未达成确认手续的,按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8.6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60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或在收到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后14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既不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包括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又不提出异议的,
28、视同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承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价款书面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在上述期限内发承包双方未达成确认手续的,按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8.7 在按34.4、34.5、34.6款发承包双方确认竣工结算价款后7日内,发包人应当将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的竣工结算书报政府指定审定机构审定。未经审定的竣工结算,不得作为工程价款支付及产权登记的依据。8.8 在按34.7款竣工结算审定完毕后7天内,工程师应签发竣工支付证书,报发包人批准后送交承包人。竣工支付证书中应载明按照经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根据合同约定最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8.9 发包
29、人应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的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8.10 发包人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5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双方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或者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担保索赔,或者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8.1
30、1 第34条中有关本工程竣工结算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9 违约9.1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应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通用条款19.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通用条款30.2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通用条款30.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通用条款34.9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9.2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当
31、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应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通用条款20.4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通用条款24.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9.3 除非另有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10 索赔10.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中,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10.2 提出索赔的一方在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应保存好当时记录,以便证明提出的索赔,并应允许另一方或工程师查阅全部记录。10.3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
32、他情况,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赔偿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阶段性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
33、序与本款、的约定相同。10.4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赔偿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
34、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约定相同。10.5 工程师对承包人根据第36.3款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确定延误的工期并顺延工期。10.6 承包人对发包人根据第36.4款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发包人协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在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的支付证书中予以扣除。10.7 第36条中有关本工程索赔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11 争议11.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发承包双方可自行和解或提交广东调解中心在深圳进行调解。和解或
35、调解成功的,发承包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并可将该和解协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请求依照仲裁规则并根据该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解决争议。11.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12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12.1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缺
36、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12.2 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签发交接证书前,应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的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质量缺陷保修范围;质量缺陷保修期;质量缺陷保修责任;质量缺陷保修费用;质量缺陷保证方式。1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缺陷保修事项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解决程序处理。十五、不可抗力13 不可抗力13.1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恐怖活动、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地震、洪涝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大风、暴雨、高温等自然灾害。13.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
37、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13.3 本工程的有关各方均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本工程及履行本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13.4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
38、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装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装备发生损坏,由发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3.5 因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责任。十六、保险和担保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14 合同的生效、终止合同的生效14.1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
39、议书中约定本合同生效的方式。14.2 除第37条有关争议及第38条有关缺陷责任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工程竣工交付完毕,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14.3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15 合同的解除15.1 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5.2 发生通用条款第14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分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
40、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15.4 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依据43.1、43.2、43.3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后本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5.5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装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是因不
41、可抗力造成合同解除的由发包人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5.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16 合同份数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二、合同文件5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5.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5.2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等。 6 适用标准、规范6.1 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 发包人提供选用标准、规范的时间: 有关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
42、备 6.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可另附): / 7 图纸7.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 贰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 开工前 7.2 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发包人所提供的图纸、技术文件、数据、电子文件和专利技术,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修改、复制、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且应永久保密。 8 通知8.1 承包人的地址:深圳市福田新区上步中路1011号 邮编:518034 8.2 发包人的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 邮编:518048 工程师的地址: 邮编: 8.3 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 特快专递 方式将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
43、定的地址,视为送达。承包人的地址如发生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三、发包人和承包人9 发包人9.1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郑波 9.3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水的接驳地点:施工现场用地红线范围内。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电的接驳地点:施工现场用地红线范围内。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地点: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开工前。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 / 9.4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10 承包人10.2 由承包人完成设计的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名称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 /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承担
44、生产和生活区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承担维修非夜间及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责任。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需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名称: /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 /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 / 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承包人应在交工前将所有建筑垃圾清运至弃土场,拆除临时工程,并符合深圳市文明施工相关规定的要求。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 / 四、工程管理人员11 工程师11.1 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姓名: 11.3 工程师行
45、使的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按监理合同有关条款。12 项目经理12.1 项目经理的姓名: 12.3 项目经理与投标书承诺不一致或未及时到位发包人将按照下列方式对承包人进行处罚:项目经理应安全合理组织施工,在工程例会、重要专题会议、分步验收、竣工验收等工程重大事项时必须到场,如未到场而造成工程延误、返工或质量缺陷的,视情每次罚款壹至贰万元;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如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应每天深入施工现场,无特殊情况不能在施工现场而造成工程延误、返工或质量缺陷的,每人次罚款伍千元;承包人因工程需要更换工程管理人员应先经业主和监理单位认可,否则视为违约。五、转让、分包、专业工程发包14 分包14.1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拟将下列项目进行分包施工:(1)分包工程名称: 屋面加固及防水工程 分包人: 深圳市福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分包工程名称: / 分包人: / (3)分包工程名称: / 分包人: / 上述项目施工承包人进行统一管理,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15 专业工程发包15.1 发包人将以下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人施工:(1)专业工程名称: / 专业工程承包人: / (2)专业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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