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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可直接使用).doc

1、 工程消防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工程承包人: 专业分包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消防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专业分包人: (以下简称分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就 建设工程的消防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分包合同。第1条 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规模: 1.4建设单位(发包人): 1.5监理单位: 1.6设计单位: 第2条 承包范围、内容消防工程的各项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

2、3条 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3.1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在选择的内容前面打) 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单价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费率合同,按照 综合取费,费率为: 。其中人工费按照 元/工日计取;材料价格按照 。3.2此合同价款包含了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分包人管理费、工人进退场费、劳保(安全帽、安全带、雨衣、雨鞋等)、保险及医疗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材料检测费、水电费(必要时可单独约定)、单机或联机试运转相关工作费、工期延长增加

3、的设备停滞及人员窝工费、文明施工费、赶工费、不可预见费、利润、维护、运费、装卸、保管费、税金及政府规费、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工作(不论此工作是否已在图纸或技术规范内明示)所需费用等。3.3分包人已在合同价款中充分考虑了可能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并自愿承担因此类风险而引致的工作量增加、费用增加和其它可能的责任。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3.3.1分包人填报的报价清单的工程量与有关设计图纸计算的工程量差异;3.3.2分包人填报的报价清单中的错、漏项;3.3.3施工图纸可能未注明的细部做法、深化设计图纸局部修正(原设计图及标准改动除外)和调整、深化设计不足导致的工程价款变化

4、;3.3.4分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的计算和价格错误;3.3.5物价、工料价格上涨或降低;3.3.6政策调整及政府管制等因素导致政策性规定费用的变化;3.3.7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调整。3.3.8幅度在 %之内的合同变更(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增加除外)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3.3.9合同签订后政府规范、标准或要求等对本工程的技术图纸、质量要求有所修改所产生的费用。3.4以上合同价款均为合格工程价款,如验收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者,按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4条 合同工期4.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4.2 控制节点工期:在承包人提供工作

5、面之后的 日完成 工作,或按照如下规定:4.2.1分包人于 年 月 日完成 工程;4.2.2分包人于 年 月 日完成 工程;4.3工期顺延:分包人在顺延情况发生后7日内向承包人提交报告,承包人收到书面报告后7日内审核、确认。除下列原因外造成的延误,工期不做顺延:4.3.1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误;4.3.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延误;4.3.3承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原因。第5 条 质量及验收标准5.1工程质量标准: 。5.2施工及验收采用的标准、规范、技术规程: 。6.3合同4.1中涉及价款的支付应以本合同6.1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为条件,如验收未达到该标准,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6

6、条 双方权利、义务6.1承包人权利、义务6.1.1承包人现场代表: ,职务: ,权限: 。任何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范围的承包人代表签字均属无效。6.1.2承包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与发包人的联络及总体协调工作。承包人负责就技术问题与设计方和建设单位(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协调联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6.1.3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工程地质报告、测量控制桩位等技术资料;6.1.4组织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工作,审批分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6.1.5负责测量/放线及高程点的标注。6.1.6对分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内容进

7、行检查和验收。6.1.7承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办理预(结)算及洽商签证。6.1.8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临建有(在包括的内容前面打) 提供施工现场的施工用临时水源、电源; 提供工人宿舍 平米并提供床铺,床上用具及其它用品由分包人自备; 提供办公室 间;提供现场围墙及临时道路; 提供分包人现场材料堆放场地、加工场地等用地,现场加工棚及相应的临时围挡的搭设由分包人承担;提供食堂 间。6.2分包人权利、义务6.2.1分包人现场代表: 。未经承包人批准不得更换。分包人现场代表应保证每月在施工现场全日制工作不少于 天。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其认为不合适的分包人现场代表。分包人现场代表全权负责分包人施工现场管理

8、,代表分包人行使与本合同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并与承包人保持通畅的通讯联系和现场配合,分包人对该现场代表所有基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2.2分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施工图纸及相关文件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2)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全面、准确、按时的履行合同,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3)分包人服从承包人的总

9、体部署,接受承包人指导和督促。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不得与建设单位(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承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分包人方可执行。(4)分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职、兼职质检员,认真执行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配合各项验收工作。(5)分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安全的法律、条例和安全操作规则,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按要求提供照明、警卫、围栏、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其安全措施不得利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责任和费用。(6)分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环境,妥善处

10、理废弃物,降低施工噪音,严禁泥浆、污水排向农田或河流。承担因违反此类规定而造成的不利后果和经济责任。(7)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及时提交各类报表、施工记录、试验、质量检验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8)分包人在本工程实施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应与其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复印件交承包人备案,并及时为其雇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为运抵现场的分包人装备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对分包人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损失不予赔偿,也不对与此有关的索赔、赔偿及诉讼等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9)分包人在施工中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避免损坏邻近的建筑物、道路、光缆、水电管线、已完的工程成品及其他公共设施等。如果引致

11、任何损坏,分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所有费用及可能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10)分包人负责自用临时设施的建设、配套、安装、使用、维修和拆除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11)分包人在施工现场负责看管好自己的材料、设备等,如有丢失、损坏等由分包人自行负责;分包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其它方财产,如发生类似事件,分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2)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13)分包人应按时发放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并随时接受承包人对劳动用工、工资支

12、付情况的监督。一旦出现克扣、拖欠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等投诉,承包人将向农民工直接支付劳务费和工资,并从分包人相应款项中扣除此代付费用。 (14)在工程施工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急需进行补救以确保工程安全,在接到承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通知后应立即进行紧急补救,如分包人不及时进行补救,则承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实施该项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15)分包人应全权承担消防工程施工的各项备案手续及费用(如果有)。(16)分包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并确保通过政府消防工程验收,并承担相应费用。(17)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分包人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分包工程以及承

13、包人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含工程款的支付、施工技术方案、图纸等信息)。6.2.3分包人以下人员,经承包人同意,必须在24 小时内调离本分包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扣除分包人人民币 元;同时,分包人应在 天内用承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1)分包人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等;(2)不能积极配合分包人正常工作者;(3)违反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4)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5)身体有疾病者或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若造成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将由分包人承担)。6.2.4分包人负责提供的临建有(在包

14、括的内容前面打) 分包人须在承包人划定区域内自行搭设临时物料储存仓库; 按当地政府及承包人要求在自身作业区域、自设仓库、材料堆放区及生活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设备等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箱等); 经承包人同意后在承包人提供的水源点和电源点上自行接驳配置施工所需的各级水管及电箱、照明、动力机具器械等,并符合规范及承包人要求;6.3合同双方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订廉政协议书。第7条 变更与调整7.1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的通知有下列情况要求的,分包人应无条件予以执行:7.1.1增加或减少工作内容(合同内或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增减不构成变更);7.1.2改变工作的性质、质量、规格和技术

15、要求;7.1.3改变工程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7.1.4增加工程所需的附加工作;7.1.5改变工程的实施顺序或时间安排。7.2 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7.2.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价格,则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价格; 7.2.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的价格,则以此价格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 7.2.3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价格,按下述办法计算确定: 。7.2.4涉及合同变更的,在工程竣工结算后支付变更价款。7.2.5涉及合同变更事宜,分包人(分包人代表)必须书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否则承包人不予确认。变更材料需经发包人、监理书面确认,并经授权范围内承包人书面授权的代

16、表签字确认才能生效。第8条 工程量计量8.1计量依据:施工图纸、图纸会审、工程签证单、会议纪要或补充协议、工程量清单等。8.2计量采用的定额或规则: 。8.3计量周期: 。8.4计量的报送与审批: 。第9条 工程款支付9.1工程预付款支付本工程预付款支付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1)本工程无预付款。(2)预付款比例为合同总价的 %。分包人确定承包人收到预付款申请函之日起5日内,应向承包人提交一份经承包人认可的等额银行预付款保函。收到保函后,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按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款 %后的次月起,分 次平均抵扣,直至扣完。9.2工程进度款支付9.2.1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17、:本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1)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1)分包人于每月 日向承包人提交工程进度款请款申请资料,经承包人审核同意且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相应进度款后 日内支付分包人上月已完工程进度款的 %。支付前需扣除预付款、质量安全罚款、双方约定的其他应扣除的费用(如分包人应承担的工程范围内的水电费用等)。2)当工程款累计付到合同总价款的 % 时暂停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本分包工程合同总价款的 。3)竣工结算且经审计合格后支付到本分包工程竣工结算额的 ,剩余的竣工结算金额的 为质量保修金,按照质量保修金的相应条款支付。(2)工程进度款按阶段/形象节点支付:1)第一次付款: 。

18、2)第二次付款: 。 9.2.2支付上述款项前,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提供发票,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9.2.3分包人已全部足额发放上期工人工资是承包人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结算款)的前提条件和依据之一。分包人在每期提交工程进度款请款申请资料时,必须提供相应证明,并附施工工人工资表、签领表及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查,证明内容为上月施工工人工资已经支付完毕,如有拖欠,所有责任由分包人承担,与承包人无关。如分包人未能提供上述资料,承包人有权暂不支付当期工程款或暂扣与应付工人工资等额的资金。第10条 材料设备的供应和检验10.1材料设备的供应10.1.1合同双方应以合同附件形式列明承包人/分包人提供

19、的材料设备明细。10.1.2承包人有权决定选用任何一种工程材料或变更选用材料,并可根据工程需要增、减工程内容,但以不妨碍分包人正常施工计划为前提,必要时双方协商解决。10.1.3承包人有权限定主要材料的品牌,分包人必须在承包人限定的品牌中选择实际施工使用的主材。承包人限定材料的材料费已包含在合同造价中,分包人必须按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品牌、产地、规格型号自行采购材料,所发生的相关采购、运输、保管等等所有相关费用均由分包人负责承担。10.1.4合同工期内如承包人限定的品牌材料或设备缺货,分包人可选用同等或以上档次的其他品牌,但需经承包人、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材料价格高于原约定价格的不再予以

20、调整,材料价格低于原约定价格的材料价格做出相应调整。10.2材料设备的技术指标与质量标准:分包人保证所供之材料设备全部为合格产品,达到国家和地方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等各方面的合格标准及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且应具有供应商的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10.3材料设备的检验10.3.1分包人应在任何材料、设备用于工程之前,按国家标准规范、设计、承包人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均视为已含在分包工程价款中,不再另行增加。分包人对于工程的材料、设备未进行检验试验或检验试验不合格仍用于工程的,分包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承包人具有随机抽检和对本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

21、设备的品质、品牌、型号、等级的审查权。 10.3.2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对于必须修复或拆除的,由分包人实施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同时,分包人要赔偿承包人因此质量、工期问题而引起的全部损失。第11条 质量保证与检验、验收11.1分包人应保证分包工程材料及施工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分包人应对由于本分包工程材料或施工缺陷而引起的质量事故负责。11.2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国家、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如图

22、纸、承包人指令和国家、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分包人应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11.3分包人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施工图纸和设计的要求以及承包人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承包人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活动提供便利。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分包人应按承包人指示的时间对不合格工程返工或进行补救处理,直至达到合格标准,并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及费用。11.4没有监理工程师及承包人的批准,任何工程不得覆盖或隐蔽。分包人应在自检合格后,通知承包人及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或继续施工。

23、如分包人未经检验自行隐蔽,当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时,分包人须除去覆盖物或剥开工程的任一部分进行检验,并负责恢复完好,所有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1.5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人应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及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有关要求,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提交完整竣工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承包人在接到通知且收到完整竣工资料后 天内组织验收。竣工资料未提交承包人之前,承包人有权在应付分包人工程款中保留一定金额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抵押金。11.6分包人应当无条件配合项目管理人员抽检工程安全、质量及材料等内容,对于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应当

24、及时返工;对于不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及其他要求的材料应当无条件退场。第12条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与文明施工管理12.1分包人应遵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建设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相应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承担由于自身劳动保障措施不完备而造成的罚款和支出的费用。12.2分包人应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安全员,要求成立职业健康安全组织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安全员,并应有风险源识别、评价及风险防控措施。12.3分包人应严格服从承包人的统一指挥,

25、遵守承包人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2.4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搭设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12.5分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并满足中国建筑CI标识和施工形象要求,做到文明施工。12.6其他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与文明施工管理的内容应以附件形式签订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协议书。第13条 质量保修13.1质量保修期为 年,(或双方以合同附件形式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并执行)。13.2质量保证金:本分包工程竣工结算金额的 作为质量保证金。分包人在保修期届满向

26、承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经承包人核实,扣除承包人垫付的费用后(如果有),向分包人无息返还分包合同相应的质量保证金。13.3保修责任13.3.1质量保修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分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在 小时内给予书面答复,及时修复工程存在的缺陷,并承担相关修复、处理等费用。如果分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缺陷的修复,则承包人有权安排他人进行此项工作,费用和损失从应返还分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13.3.2任何承包人已经批准的验收记录均不能解除分包人按照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再次整改的义务,且不排除分包人对潜在的质量缺陷承担相应的责任。13.4其余质量保修内容详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内容。13

27、.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分包工程还没有经承包方验收合格以前由分包方负责对成品进行保护,承担保护费用,并无条件对由自身成品保护工作不力而造成自身或其他施工部位的损坏予以修复或赔偿损失。该分项工程在被隐蔽之前,分包方应有专人对下道工序的施工进行监督。验收合格以后由承包人负责对成品进行保护,施工中损坏部位分包方应予以修复。第14条 竣工结算14.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日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分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的,承包人有权以承包人结算主管部门出具的结算资料为依据,进行最终结算。14.2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

28、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及时进行审核确认,承包人对结算资料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修正和资料补充。承包人无异议的,经承包人结算主管部门加盖印章及承包人授权范围内的 (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项目经理”或“商务经理”等岗位人员)签字方为有效。第15条 保险15.1合同双方各自负责办理自有人员、物资材料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15.2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和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15.3因分包人未办理保险或者因其原因未及时避免损失发生的,应当由分包人就损失赔偿问题负责。承包人代为赔偿的,可将赔偿额从任一期工程款中扣除。第

29、16条 履约担保、农民工管理16.1分包人应当提前向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提交履约担保时间为 。担保方式为 :(在包括的内容前面打)保证;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安全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他保证金等);履约保函;其他: 。采用保证金的金额为 。若采取保证金或保函形式担保,返还期限为 ,到期后承包人将保证金不计息返还给分包人。16.2农民工工资管理16.2.1分包人必须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应约定工资标准及支付时间,并在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复印件(包括备案资料)交承包人备案。16.2.2分包人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分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实施当地区县相关部门对农民工工资预储

30、账户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支付。承包人将建设单位划入农民工预储账户并通过银行发给农民工的工资视为给分包人的付款。16.2.3分包应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分包人应服从及当地区县相关部门对农民劳务实名制的规章制度,实现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有条件的情况下分包人应为每一名农民工办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卡”,由银行代发。分包人每月要把“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原件(盖分包单位章)及所有“工资支付结算单据”的复印件送承包人备案。16.2.4未建立工资预储账户的分包人应提前向承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间为在农民工进场施工前 日内,保证金金额为: ,在工程竣工验收

31、后,经承包人核查,分包人将农民工工资全额发放完毕后,承包人将保证金不计利息返还给分包人。16.3.劳务管理。16.3.1分包人必须保证工人持证上岗,进场同时向项目部提交进场人员岗位证书(如:劳务负责人证件、安全员证、特殊工种证、技能证书等),按照要求满足特殊工种100%,普通工种60%以上的持证上岗率。如不达标,分包人应积极整改,或者由分包人提出培训计划,承包人负责组织的培训,分包人承担相应的培训费用。16.3.2签订分包合同的一方必须是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授权的现场的劳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应报承包人备案。 16.3.3分包人必须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的现场劳资员,该劳资员负责履行农民工实

32、名制管理等相关劳务管理职责。劳务分包队伍进场前把本队伍的“现场劳资员授权委托书”交与项目部。16.3.4分包人必须做到现场实际人数与每日进入现场打卡考勤人数相符。 16.3.5所有进场人员必须建立花名册并附有身份证复印件,花名册与身份证复印件一一对应。 16.3.6分包人必须要明确生产区、员工生活区、宿舍区、食堂、厕所、淋浴室、盥洗池、治安;用电、消防安全。各类设施的卫生责任人、负责人,并严格遵守承包人各项管理规章制度。16.3.7分包人食堂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体检,持健康证上岗,各劳务队伍食堂开业后必须尽快办理卫生许可证(不得拖延过本月),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16.3.8分包人积极组织

33、有关人员参加承包人组织的农民工夜校等各项培训活动。16.3.9如有违反上述任何条款,视情节严重程度作 元的罚款。第17条 违约责任17.1承包人违约当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照18.1.1条承担责任,工期顺延。下列情况时,视为承包人违约:17.1.1因承包人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超过 个月,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分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承包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若因建设单位(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给承包人工程款而导致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时,不视为承包人违约,分包人必须保证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

34、,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或采取其他任何未经承包人同意的做法。17.1.2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责任的其他情况。17.2分包人违约如果分包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则视为分包人违约,分包人应按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17.2.1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与建设单位(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每发生一次应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 %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7.2.2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再分包或变相转包分包的,应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 %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7.2.3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期节

35、点及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 %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7.2.4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的,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 %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7.2.5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擅自更换分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其它主要管理人员,每发生一次,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 %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7.2.6分包人不执行承包人的指令或违反承包人关于现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每发生一次,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 %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7.2.7分包人出现拖欠施工工人工资,引发纠纷致使承包人受到影响或损失,每发生一次,

36、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 %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8.2.8无论何时,当承包人对分包人已用于分包工程提供的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分包人应无条件对该材料或已完工程进行剥露、试验等检验。当检验结果符合分包合同条件的要求时,承包人承担因检验而发生的费用。当检验结果不符合分包合同条件的要求时,一切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17.2.8分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责任的其他情况。17.3分包人违约后,承包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时,分包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17.4若分包人的质量、进度、安全施工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承包人有权减小分包人的分包范围,严重违约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无条件退场

37、。17.5分包人违约后,如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改正,而分包人没有在承包人要求期限内及时改正,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退场,且分包人必须在承包人要求的期限内退场。如在上述期限内分包人没有退场,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 %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8.6违约金支付方式:上述违约金产生后,承包人有权在任何一期工程款中扣除。如果工程结算完毕,承包人有权通过扣除质量保修金或另行要求分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方式追索违约金额。第18条 索赔18.1分包人认为应当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而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的,应遵循如下程序:18.1.1分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日内(根据工程量自行约定,建议不超过10日),向承包人

38、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分包人未在 日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18.1.2分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日内(根据工程量自行约定,建议不超过7日),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8.1.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18.1.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日内(根据工程量自行约定,建议不超过10日),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39、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8.2承包人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承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分包人未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第19条 争议解决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节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1)申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

40、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或诉讼未有结果之前,分包人无权停止施工或有阻碍项目施工正常进行的行为。第20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20.1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及监理人、建设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建设单位(发包人)承担。分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施工过程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分包人应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承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报告监理人、建设单位(发包人),由建设单位(发包人)、监理人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方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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