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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doc

1、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2、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

3、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政策文件,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市、县(区)财政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重点内容,并组织实施; (二)确定、公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远程网络培训机构; (三)组织全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组织全省拟申报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四)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规范运行。

5、  第九条 市、县(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负责确定、公告面授培训机构,规范培训市场; (四)组织、监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指导并组织实施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及继续教育学分的审核、确认、登记等相关工作,做好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登记与变更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信息档案,按照工作单位属地化原则,及时登记、变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登记分为自动登记和申

6、报登记。原安徽省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有信息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首次参加继续教育时,将沿用原来的信息实行自动登记。原安徽省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没有信息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首次参加继续教育,需登录财政部门指定网站申报,按要求填报基本信息登记表,并持身份证原件、工作单位证明信等相关材料,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区)财政局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财政部门指定网站申请,填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调转表,持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到调入地市、县(区)财政局办理调转。 第十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基础信息发

7、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持身份证和相关有效证明,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市、县(区)财政局办理档案信息变更.财政部门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财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市、县(区)财政局办理。 第十四条 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 财政部门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

8、人员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经备案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财政部门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市、县(区)财政局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四章 内容与

9、形式 第十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我省继续教育科目内容进行指导。公需课开设,须按照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确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内容执行,可在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备案或认可的继续教育机构学习. 第十六条 会计专业

10、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不低于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 (一)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的会计人员。 第十七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

11、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八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

12、工作要求和特点。充分发挥网络教育优势,引导高等院校、会计行业协会、内部培训服务机构等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高继续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 学分管理 第十九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当年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所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二十条 参加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公布

13、考试成绩的时间或录取文件为准;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会议结束时间为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取得学历或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则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相关文件的签发日期

14、为准,无正式文件的,以课题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上发表时间为准,既无文件又没公开发表的课题不得折算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七)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15、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参加经财政部门备案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以上学时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学时折算1。5个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每学时折算2个学分。 (八)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当年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合格成绩公布时间或表彰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 第二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

16、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工作单位所在地市、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六章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在培训前应

17、当按要求程序向所属财政部门报备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师资情况等),经认可后方可开班。面授机构还应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应当每年初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当年上线课程名称、学分、授课教师等. 第二十四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一)承担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二)承担中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

18、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三)承担初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第二十五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属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

19、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四)恶意竞争,扰乱培训市场秩序的;   (五)不服从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的;   (六)学员投诉较多,经核实后情况属实的;   (七)泄露学员个人身份信息的;   (八)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八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

20、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一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2016年4月20日修订的《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6〕551号)同时废止.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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