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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标准版).docx

1、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白________,男,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族,农民,住________县________镇________村。 被申请人________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__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__________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________县公安局对肇事人__________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年_____月___

2、日作出的第__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___________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___________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____________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__________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

3、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___________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__________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____________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__________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

4、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__________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肇事人__________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未正确认定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__

5、号_____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__________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___________驾驶,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认定____________________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在本次事故应负的责任。 四、适用法律错误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责任问题,因此被申请人仅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不当,还应当同时引用该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应当引用而未引用相关法律根据的,属于适用法律

6、错误。 五、告知事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5期和2002年第5期公布的《李*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和《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以及相关高级、中级法院的判例很明确的说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告知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未告知起诉权利的行为是错误的。 在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相应地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

7、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因此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也应该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请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无证驾驶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___市城市信用社:_________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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