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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名词解释+简答+论述.pdf

1、法理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一、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的总称。2.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 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 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3.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 要的积极意义。4.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 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 基本原理对法所作的科

2、学分类。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7.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 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8.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 思想。9.法律调整: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 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关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10.法的创制: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 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11.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1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 门组成的

3、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13.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 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14.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来源”或“源泉”。可分为法的物质渊源、法的政治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15.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 律效力的活动。法规清理是法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清理的对 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16.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的时间先后顺序 予以排列,

4、汇编成册。法规汇编不改变原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 对其进行外部加工。17.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辑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18.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 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19.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 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20.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 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律规范 的效力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21.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开始生效,在什

5、么时间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时间是否具有渊 及力等问题。22.法律规范的渊及力:是指法律范围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时间和 行为是否适用。适用,就是溯及力;不适用不具有溯及力。23.法律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对法律、法规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24.立法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包括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对其 指定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25.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 应用法上问题所作的解释。26.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由三个要素组成,即法 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

6、法律关系的客体。27.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 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 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28.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 行为能力的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已满14周岁不 满16周岁的人为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它们仅对刑法规定的 某些犯罪负刑事责任。29.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 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30.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 求,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必须作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31.法律

7、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 对象。32.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化和消灭的现象。33.事件:又称法律事件,指法律不把一定后果的产生与当事人 的意志相联系的客观事实或现象。事件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为人 事件。34.行为:是指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行为以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35.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 益或至少无害的,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36.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 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37.违法构成:它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违法所必须具

8、备的各个 要件(事实)的总和。38.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 担的责任。填空+选择法学主要具有应用的职能、认识论(又称理论认识)的职能和意识 形态的职能。法学的产生条件是: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一定的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在西方,法学最早导源于希腊。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 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法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同时产生的。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同社会形态的划分是相一致的。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 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社会主义

9、法执行着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主要表现在发展交通、兴修水利、重视公共卫生保障、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等。社会主义法原则反映社会主义法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为基 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10.法律意识的社会政治属性可以划分为:占统治阶级地位的法 律意识和不占统治阶级地位的法律意识。11.根据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认识的阶级来划分,法律意识可以分 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12.根据法律意识的主体不同,可以划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 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13.西方的法律方化是指在古希腊罗马文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欧洲I、北美及受其影响地区的法律文化,其古代的代表为罗马法,在中世纪则为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

10、的混合物,近代以来发 展为大陆体系和英美体系。现代西方法律文化同现代西方工业化 社会的发展历史有着很大连系。14.法与经济基础:法作为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建 立在该社会的经济基础上的,是被决定因素。15.法律调整的是通过人的意识和意志发生的社会关系。16.法律调整的方式包括:(1)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是法律要求人 们承担作出积极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2)允许的调整方式是法 律赋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的调整方法。(3)禁止的调整方法 是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17.法的创制的基本形式可以分为: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法律规范 的认可两大类。18.立法技术的分类方法有:依据立

11、法的进程,将立法技术分 为立法预测技术、立法规划技术、法律规范表达技术。(2)根据立 法技术运用的具体程度,将立法技术分为宏观立法技术和微观立 法技术。19.按照法的职能和专门化进行分类可分为:调整性规范、保护 性规范以及专门化规范。20.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要求:即正确、合法、及时、合 理、公正。21.按照法律解释,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还是比条文 的字面含义有所扩大或缩小所作的解释,可分为字面解释、扩充 解释和限制解释。22.法律解释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按解释的主体和效力的 不同,把法律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两大类。23.按照法律关系主体具体化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法律

12、关系 和具体法律关系。24.具体法律关系根据其主体是单方面具体化还是双方面具体化 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25.法律关系按照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可以划分为平权型的法律 关系和隶属型的法律关系。26.违法的种类:违法行为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调整方式的 不同,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违宪行为。27.法律责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按不同的标准,作出多种不同 的分类:(1)根据违法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2)根据责任人主观 上有无过错,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3)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责任分

13、为: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又称人身责任)。28.法律制裁的种类: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可 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29.法律监督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简答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是:(1)指导思想不同。剥 削阶级法学的指导思想都是唯心史观;马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 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即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的。(2)阶级基础不 同。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和法律要 求的体现;而剥削阶级法学都是有意或无意地为剥削阶级、剥削 制度辩护的法学,是镇压和欺骗劳动人民的思想武器。在法学 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

14、性与科 学性是辩证统一的;而剥削阶级法学却竭力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 级倾向性。(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 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具体内容包括:(1)法哲学的基本问题。(2)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3)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是: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2)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 是“论”与“史”的关系。(3)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它学科的联系更 为紧密。原始社会调整的特点是:(1)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习惯。(2)原始社会的调整是出于社会条件自发要

15、求。(3)原始社 会的调整方式往往混为一体。(4)原始社会的调整具有残酷性和强 制性。法的产生的标志是:(1)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2)只 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 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法的外部特征是:(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 定或认可的。(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 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4)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 障的规范。法的社会阶级本质是:(1)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 意志。(2)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间接地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 益。(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

16、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 定。这也说明了法不是任何人随心所欲,它具有物质约束性,是 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封建制法的特点是:(1)严格保护封建地主阶级的所有权。(2)维护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 附。(3)确保封建等级特权。(4)严刑峻法,残酷镇压农民的反抗。(5)宗教的戒律和教会法起过很大的作用。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是1)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具有 反对封建特权的特征(2)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神 圣不可侵犯3)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主张契约自由4)自由资本 主义法律制度主张法治原则5)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主张公法 与私法的划分。10.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出现了许多与自由资本

17、主义法律制度 截然不同的倾向,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国家对社 会生活的干预。(2)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在社会福利方面采取了一系 列措施。(3)打破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所形成的公法与私法的界 限。(4)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11.各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的特点都显示了以下的一般规律:(1)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2)社会主 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3)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 主义法的创建。12.“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的本质是:当代中国法主体的社会主 义本质,不改变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特别行政区 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也不会改变中国法的主体部分的社会主

18、义 本质。13.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民主是 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1没有社会主义民主的国家制度,也就没有社会主义法治。2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社 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3社会主义法治的巩固和加强需要 社会主义民主。(2)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1社会主义法治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 制度的体现和保障2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运用国家权力,按人 民意志办事的体现和保障。3社会主义法治是公民广泛权利和 自由的体现和保障。14.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主要条件和途径是:(1)灌输和宣传 马列主义法律观。(2)在广大群众和干部中普及法律知识。

19、15.科学技术对立法工作的影响是:1)科学技术对法的内容的 影响。2)科学技术对法律调整范围的影响。(3)科学技术对法的 形式的影响。(4)科学技术对法律技术规范的影响。16.法对科学技术的影响包括:(1)法对科学技术发展的组织和管 理作用。(2)法对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方面的保证和促进作 用。(3)法对科技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的抵制和防范方面。(4)法对国际科技合作的推动和协调方面。17.社会规范的种类包括:(1)社会规范按其内容,即按调整什么 样的关系,可主要分为政治规范、技术和经济规范。(2)社会规范 按调整特点,即按用什么手段进行调整,可主要分为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团体规范和习惯等

20、。18.党的政策与国家的法律的区别是:从制度上看,法律是转 化为国家意志的整个阶级统治的意志,制定法律的过程实际上是 在统治阶级内部形成统一的阶级意志并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而党的政策虽代表了本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但就其形成而言它只 是党的意志的表现。从实施上看,国家法律的实施有国家强制 力作保证;而政党,即使是执政党的政策本身也不具有国家强制 力。(3)从内容上看,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其规范性要求 明确、具体和肯定;而党的政策往往是方针性的规定和号召;其 内容比较原则、抽象。(4)从相对稳定性上看,法律具有更高的稳 定性;政策与法律而言,其稳定性相对较弱。19.制定法律的程序一般可以分为

21、:(1)法律案的提出。(2)法律案 的审议。(3)法律案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这四个步骤。20.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从实际 出发。(2)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3)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废、改、立相结合。(4)科学的创见性。(5)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 相结合。21.法律规范的特征有:(1)国家意志性。(2)规范性。(3)同一性。(4)逻辑性。22.目前,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划分法的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 律的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23.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法学中“法的渊源”又被称为法的“形式 渊源、它仅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 方式产生、具

22、有何种外部形势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 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不同形式的各种规范性 法律文件,是法的渊源。24.“中国古代社会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最早的 成文法是铸在铁鼎上的,即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的“铸刑 书25.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宪法。(2)法律。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4)地 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5)民族自治地 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的法。(7)国际条约。26.法的实现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受到各种因素的

23、制约,这 些因素主要有:(1)国家的阶级本质。(2)规范性法律文件反映统 治阶级(在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的 程度。(3)现行法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程度。(4)法律系统自身 的协调状况。(5)国家机关活动中贯彻法制原则的程度。(6)公民 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发达的程度。27.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原则是:适用法的基本原则,是 指审判机关为了实现其任务和目的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 基本原则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部过程中。这些原则主要有:(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 平等原则。(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

24、原则。28.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性的基本原则是:(1)依法行政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29.行政执法中的具体适用有以下特征:(1)行政执法中的适用具 有广泛性。(2)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具有主动性。(3)行政执法中 法的适用性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30.法律解释的必要性主要有:(1)正确实施和适用法律规范的需 要。为了把抽象的、概括的行为正确地应用到具体的案件或事项,就必须对法律规范的含义在正确的、权威的理解和说明。(2)准确 解释法律名词、术语的需要。适应社会发展和保护法律相对稳 定的需要。(4)协调法律内部关系的需要。31.法律关系客体具有以下特点:(1)它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能 够满足主

25、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如厂房、设备、名誉、人格 等。(2)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3)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 不断变化的。32.违法的构成的要件包括:(1)违法的客体。这是指法律所保护 而为违法所侵犯的社会关系。违法的客观方面。这是指行为人 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3)违法的主体。这是指违法行为的 实施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国家机关。(4)违法的主观方面。这是指违法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危 害后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以上四个要素,是互相联 系、互相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 构成违法。33.法律责任的特点是:(1)法律责任与违法有不

26、可分的联系,它 们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没有违法就没有法律责任,违法是承担 法律责任的根据。(2)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大小、性质、范围、期限等,都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3)法律 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其他 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此项权利。34.法律监督的意义是:(1)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的重要措施。(2)保障法的创制和实施的重要条件。(3)制约权利滥用的基本手段。35.法律监督的分类包括:(1)根据法律监督的主体,可分为国家 监督和社会监督。根据法律监督的来源,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 部监督。(3)根据法律监督阶段的不同,可分为事前监督、日常监 督和事后监

27、督。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有法可依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这 是做到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前提。(2)有法必依是普遍的守法原 则,是实行社会主义法的中心环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 求之一。(3)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时必须做 到一丝不苟,依法办事,处理公务,办理案件都要有法律上的依 据,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4)违法必究是指凡是违法行为都 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 之上的特权,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 定积累;其次

28、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我国的法学体系。(1)理论法学,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实证法理 论、比较法总论、法律控制论和立法学、法律实施学、法律解释 学、法律监督学。(2)法律史学,从历史角度研究法律思想和 法律制度的学科。包括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 史、外国法律思想史、法学史。(3)部门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劳动法学、民法学、婚姻法学、经济法学、自然资源 和环境保护法学、刑法学、犯罪法、诉讼法学、法院检察组织法 学、军事法学。(4)外国法学,指一切以外国法律制度为研究 对象的学科。例如,英国宪法学、法国民法学。(

29、5)国际法学,泛指一切对调整涉及国家之间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进行研究而形 成的学科。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贸易法学、国际 经济法学、国际刑法学。(6)法与其他科学之间的边缘学科,包括法医学、物证技术学、法律心理学、司法统计学。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 系。法理学不是研究法的个别性问题的学科,二十研究法的一般 问题的一般理论。法理学的材料来源是通过对所有部门法材料进 行高度抽象概括获得。它既提供了研究部门法学的立场、观点和 方法,同时阐述了基本的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 具有指导意义。&)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

30、“论”与“史”的 关系。法律制度史研究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法律思想史研究法 律思想、学说的发展历史,它们从制度和学说两方面来说明法律 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的历史发展,为法理学的研究提供了可靠的 一。法理学的一般概念、丁一和原理都是从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 想史即部门法提供的材料中科学抽象概括出来的。4、法产生的标志。(1)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法律规范有一个特 点,它是运用国家权力保障着人们行为自由,以及与此相应的社 会责任,而不再由原始氏族组织处理。(2)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有 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5、社会调整的分类。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发展过程来

31、看,社会调整可以划 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1)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 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 性调整。(2)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 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6、个别性调整的优缺点。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 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比如产品交换,最初只是偶然的个别现象,于是就表现为根本性 调整的方式。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作出具体的处 理。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 偶然性和任意性,不

32、能形成普遍、稳定的秩序。7、规范性调整的优缺点。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 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一般说,规范性调整是在总结个别 性调整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社会调整的高级阶段。比如,当产品交换发展为经常的、普遍的现象时,便逐渐形成一种为人 们普遍遵守的交换方式,这种普遍适应的交换方式就是规范性调 整。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规范 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 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8、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1)在每一个社会

33、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缺乏社会调整 就会导致社会系统的无组织性,社会调整过多,又容易导致社会 系统缺乏活力。社会调整的性质、方式和繁简程度,取决于多种 因素的影响,有社会经济基础的需要,有文化传统的影响,但是 归根到底物质生产方式是社会调整的决定因素。(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 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具体来说,就是由自发的个别性调整发 展到自觉的规范性调整。(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随 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社会调整越来越摆脱了 自然的因素,而同人们和集体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所具有的社会自 由和责任相联系。9、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的区别

34、。(1)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原始社 会的习惯反映原始社会的平等、没有阶级的社会关系,因此,原 始习惯不带有阶级性;法是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以后产生的社会 规范,它恰恰反映了阶级社会的社会关系,法是具有阶级性的。(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反映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的习 惯反映着氏族部落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而法则反映在政 治、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原始社会的 习惯是由代表氏族或部落全体成员利益的自治组织,整个氏族社 会以舆论或其他形式形成的;而法则是由国家这个统治阶级实行 阶级统治的组织知道或认可的。(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

35、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原始社 会的习惯是靠传统、习惯的力量和整个社会的影响来保证实施 的;而法的实施则必须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5)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效的范围不同。原始社会的 习惯限于在有血猿关系的本氏族、本部落内生效,而无论他们在 哪个地区;而法则是在国家主权所及的领域内生效。这一点也反 映出法与国家的内在联系,因为国家正是按照地域来划分居民 的。10、法具有哪些属性?(1)规范性;(2)国家强制性;(3)阶级意志性;(4)物质制约性。11、法的外部特点。(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 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 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

36、、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 时也是制裁违反行为的依据。(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基 本形式是制定或认可。制定就是创制新的规范。认可是承认已有 的规范有法律效力。制定或认可都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点的社会关系。任何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者间接的关于人们权力义务的规 范。规定人们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使命和内 容。(4)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这是区别法律规 范与其他社会规范、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法律规范就是依靠国 家强制力的保证,对违反这种规范的行为进行制裁,否则就不是 冲隹挪范

37、12、法的三层本质分别指什么?(1)法的第一层本质,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 意志。把国家意志改为统治阶级意志就揭示了法的阶级本质。统 治阶级的意志是共同的、抽象的,而不是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 全体统治阶级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2)法的第二层本质,就是法律通过确认权利和义务来体 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换句话说,统治阶级将符合他们利益的权利 和义务规定在法律中,以体现他们的意志并确保他们利益。(3)法的第三层本质,也就是法的深层本质。法律的权利 和义务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是历史 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社会上层建筑,它的性质、内容取决于一 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需要,其中

38、特别是一定经济关系和所 有制关系发展的需要。13、法的价值的特性。法的价值有两方面的特性:一是客观性;一是主体性。法的 价值的客观性是指法对主体的积极意义,不论该主体是否认识 到,都是客观存在的;法的价值的主体性是指法或同一法律制度 对不同的主体或不同时间、地点的同一主体的价值是不同的。由 此有引发出法的价值的变异性、多维性。14、法的工具性价值具体包括哪些价值?法的工具性价值包括:(1)确认性价值;(2)分配性价值;(3)衡量性价值;(4)保护价值;(5)认识性价值。15、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之间的关系。首先,法的这两种职能是内在统一的。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 既执行阶级统治职能,又执

39、行社会公共职能,只是有所侧重。一 部分法律规范主要执行社会公共职能,如交通法规、食品卫生法 规等;有一部分法律规范主要是维护统治阶级。因为在存在国家 与法的历史条件下,执行社会公共职能恰恰是维护一定的阶级统 治所需要的;而没有一定的政治统治,也谈不上执行社会公共职 能。其次,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法律规范也是内在统一的。从 全部法律规范的整体看,法律规范既有阶级性,又有社会性,二 者不能截然分开。不应该把作为整体的一国或一个地区的法律规 范截然分成为一部分只有阶级性的法律规范和一部分只有社会 性的法律规范。最后,法的阶级性和法的社会性并不是互不相容。法来自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服务于一定的社

40、会关系、社 会秩序。法的社会性反映着一定的阶级性,它所服务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总是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16、法与利益之间的关系。(一)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1)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法是随着阶级的分化,逐渐出现了各对立阶级的利益,原来的社会规范已不能适应社会 利益出现阶级分化的状况,而与国家权力相伴而生,或由原来某 些规范变化而来的。(2)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在社会 发生阶级分化的情况下,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必须以国家 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与统治阶级的共 同利益相冲突的属于统治阶级的单个人的利益是被舍弃的。(3)利益的发展

41、、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社会是不 断发展、变化的,社会中的各种利益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法是 稳定的社会调整系统,但社会上各种利益发生变化,新利益的出 现、旧利益的消失,或迟或早会引起法发生相应的发展、变化。(二)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1)法能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法本身不能创造利 益,但在具备一定客观条件下,可以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 展。(2)法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对统治阶级的共 同利益和各种利益关系认识得不及时,不正确,也会使法对统治 阶级共同利益的形成和发展产生阻碍作用。(3)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制定法律、法规的 过程中,实际上是认识各种利

42、益、在统治阶级共同利益的基础上 协调各种利益的过程。法律、法规为各种利益的协调、分配提供 了一般的原则和标准,在法的实施、适用过程中,实际上是使这 些原则和标准转化为人们的行为,实现已协调好的利益的过程。所以,利益问题在法的创制和实现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认识各种利益是法的创制的初始点,在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 前提下,对各种利益作出取舍和协调,是做好法的创制工作的关 键;利益是法的实现的动力和归宿,法的实现是法所体现和保护 的利益的实现。17、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种类。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 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类型的法都建立在以生 产资料私有制为

43、核心的生产关系基础上,体现了剥削阶级的意o18、勒内达维按照什么标准将各国法律划分为三大法系?勒内达维划分法系的标准是:一,技术标准,如词汇、概念、渊源等的不同;二,政治、经济和哲学原则的不同。按照这两个标准,他把当代各国法律划 分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19、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是什么?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要把自己的意志用法律的 形式固定下来,就必须首先取得国家政权,这是社会主义法得以 产生的前提条件。革命的根本问题就是国家政权问题。如果没有 掌握政权,法律就会是一纸空文。20、试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法

44、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并且是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主义法也不例外。任何阶级,如果没有掌握国家政权,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自 己意志的法律,即使在法律上争得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规定,也不 可能真正得到实现。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人民群众要把自己的意志用法律的 形式固定下来,就必须首先取得政权。(2)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一切剥削阶级旧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经 济基础之上的,是剥削阶级意志的体现,无产阶级不可能利用旧 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无产阶级革命同一切剥削阶级革命根本性质不同,不能使旧 法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必然要在摧毁旧法

45、体系的基础上,创 建社会主义新法。(3)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社会主义法本质上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凝结了人民斗争的实 践经验,社会主义法的创建必然要求广大人民的参加。在我国,人民参加社会主义法的创建是通过各种直接、间接 的民主渠道实现的。21、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1)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雏 形。中国革命道路的特点决定了新的政权和法制的特点。中国社 会主义法制也是从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发展起来的。(2)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共产党领导的新中国有条件在建国的开始就宣

46、布彻底地、无保留 地废除国民党政府的旧法。在建国前夕彻底废除一切国民党政府法律的效力,对于建立 新的政权和法制是有一益的,同时也反映了刚刚翻身解放的劳苦 大众的迫切要求。在根据地时期已积累了一定的法制建设经验和成果,有一整 套比较成熟的新民主主义政策,使得性新中国一成立就具备了以 党和政府的政策为主、以法律为辅的社会调整手段。(3)中国社会主义法是革命根据地的法和解放初期新民主 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从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这一过渡时期,根据地的法经过改造,发展为全国性的法,并由新民主主义法转 变为社会主义法。过渡时期的新民主主义法制为社会主义法的创建进一步积 累了经验。22、“

47、一国两制”构想的主要内容。“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 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 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香港和澳门 回归后,香港和澳门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它们在国际经济上的地位也不变,可以同其他国 家和地位保持和发展经济关系,中央政府除了派军队以外,不向 香港政府和澳门政府派出干部,对他们的这一政策50年不变。完全相信香港的中国人和澳门的中国人能够治理好香港和澳门。港人治港和澳人治澳必须由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和澳人来治理。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的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 香港

48、和澳门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23、“一国两制”的含义及本质。(1)实现祖国统一,即以一个国家、一个中国为前提。在 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而香港、澳门和台湾 只能是中国的组成部分;(2)在中国主权范围内实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 并存的局面,中国的主体部分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中国 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不变,港、澳、台回归祖国后,根部不同的 情况,是向高度自治,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3)两种制度不是并列的,国家的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 度,港、澳、台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并且两种制度不搞相互敌对,而要在异国的前提下长期并存,互惠互利,实现共同的繁荣和发

49、 展。24、如何理解“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 行政区内实行的至端罩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 定。”根据宪法的规定,并按照“一国两制的”的构想,1990 年4月七届人大会议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7 月八届人大会议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国两制”不仅涉及到当代中国法的本质问题,也必然影 响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法的渊源、立法制度和法律解释制度等 一系列问题,必然要影响到整个中国的法制建设。25、试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 必须严格守

50、法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 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反映了法作为以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 的调整器的特殊规律性。这一原则不仅指权利的平等,而且包括义务的平等。这一原则和公民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利益、集 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一致性。这一原则既体现在法的创制过程 中,也体现在法的实施过程中。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 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2、我国的法学体系。(1)理论法学,研究法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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