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的监督职能,建立规范的财务工作秩序,提高经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有效地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妥善处理公司和公司股东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维护股东利益,保障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以稳健经营为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科学编制公司财务预算,依法组织
2、收入,合理控制成本费用;加强经济核算,有效利用公司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和考核,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加强资产管理,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 财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凡是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无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经在本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财务作业,公司管理的基金财务和其他受托管理资产财务不适用本制度。基金财务与公司财务在管理内容、办法、岗位设置与人员安排上进行严格的区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六条 公司
3、财务管理体系由股东、董事会、总裁、财务总监及财务管理部共同组成。 第七条 《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董事会、总裁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分别由股东、董事会、总裁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管理权限并承担义务。 第八条 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公司财务战略的制定、财务管理工作,筹集公司运营所需资金,完成公司财务经营预算。 (二)建立和完善财务会计系统,进行内部控制,定期检查财务工作。 (三)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开展经济活动分析。 (四)负责固有资金运用管理,资金安全存放,调度顺畅,使用高效。 (五)参与公司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论证
4、工作。 (六)完成多层次财务队伍配备,并持续进行培训与考核,统一资金调拨和统一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获得组织保障。 (七)制定和管理税收政策方案及程序。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统一核算与管理全公司财务工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公司的财务计划; (二)控制财务风险; (三)资本金管理及营运; (四)管理公司流动资产和长期投资; (五)管理公司固定资产和递延资产; (六)管理公司成本费用,并控制成本开支; (七)管理公司收益及利润分配; (八)管理公司有关税金解缴; (九)制订完善财务制度、负责财务分析、编制财务决算; (十)董事会或总裁授权的其他事项。
5、 第十条 财务人员职责分工: (一)会计员职责: 1.熟练掌握国家财经政策,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公司财务制度,熟练、准确归集、核算公司经营中的相关收入、成本和费用,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2.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严格审核资金收付和费用报销,及时处理各项会计业务。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正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总账、明细账,编制财务报表;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要求更正或补充; 3.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及时申报和缴纳各项税金; 4.每月末
6、稽核库存现金,复核出纳员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保管整本未领用的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发票和收据,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6.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 (二)出纳员职责: 1.熟悉国家财经政策、行政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复核原始凭证及附件,确保原始票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款业务; 2.及时、准确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逐日逐笔按顺序登记,所记录的内容与会计凭证保持一致,每天结出余额; 3.月末及时与银行核对往来余额,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
7、单余额在调节后达到一致;出现未达账款,及时查明原因; 4.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库存现金和空白支票。库存现金控制在规定限额以内,按规定填制银行支票,使用支票做好登记工作; 5.维护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严格审核资金收付和费用报销,抵制不合法的开支,及时清理临时借款。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代表公司监督本单位经营活动,对本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反映、监督和控制,以保证公司财产完整、保证公司整体利益。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财务制度,或有损公司整体利益的事项,必须坚决拒绝,并及时将情况向财务总监汇报。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
8、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未办妥交接手续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财会工作。 第三章 财务预算与决算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所有收支必须纳入预算;做到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并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全程监控。 第十四条 公司编制的年度预算应符含公司的中长期战略规划及公司总体的经营方针。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完善预算编制、执行、考核等各阶段的业务流程,保障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十六条 公司的财务预算是指导、规划公司财务活动的根本依据,综合管理部应负责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配合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
9、证券市场走势预测以及业务发展计划编制财务预算,财务预算指标包括收入指标、支出指标、费用指标、利润指标、现金流量指标等。年度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预算应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八条 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确保各项预算指标的落实与完成。如因公司战略调整、重大变动事项等导致年度预算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确须变更的,或者市场环境、经营条件、国家法规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自然灾害、公共紧急事件等致使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差异,必须重新测算、编制、上报、审批,待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应于每
10、年1月31日前完成当年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执行经核准的本部门预算指标,并按季编制预算完成情况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对各职能部门的预算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第二十二条 财务决算是公司财务收支计划完成情况和财务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二十三条 每年3月31日前,财务管理部负责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后上报董事会。 第四章 财务风险 第二十四条 财务风险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资金运营的财务风险: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资产、开展其他业务过程中存在的财务风险;
11、 (二)资产减值风险: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三)财务核算误差,导致收入、费用和收益核算不准确。 第二十五条 财务风险的控制: (一)严格区分公司财务会计与基金会计业务; (二)公司的财务会计与出纳岗位严格分开,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三)自身资产与基金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四)建立复核制度:通过多重会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12、 (五)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在基金托管银行设立专户存储,用于风险准备金的存放与支付; (六)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继续使用的,应当收回或者使用;对已经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七)对关联方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并及时计算价款,不得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逃避税收。 第二十六条 财务管理部根据制度和流程对财务风险进行管理;对日常运作中出现的风险及时上报财务总监及报送监察稽核部。 第二十七条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查评估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状况,
13、并在财务风险事件实际发生时,负责协调处理风险事件,审定重大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二十九条 实收资本是指公司股东按规定实缴的出资额及公司设立后按法定程序转增和新增部分。公司收到股东的出资,必须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东必须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资本。股东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14、 公司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对资本金实行资本保全制度。在经营期间,股东对投入公司的资本,除依法转让、减资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股东按其出资的比例对公司的净资产享有所有权,并按其出资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承担相应的风险和亏损。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股权投资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等。 第三十三条 盈余公积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定盈余公积,是指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的盈余公积,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或转增实收资本,但转增实收资本时,
15、以转增后留存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二)任意盈余公积,是指公司经股东批准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一般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资产净值1%的,公司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 第三十五条 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1年(含1年)以下的短期借款、各种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和其他短期负债。长期负债包括1年(不含1年)以上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
16、债。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分别按实际发生额或公允价值计价。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按实际利率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期间费用;实际支付债权人利息时,冲减应付利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资产管理、税款缴付、利润分配等过程中,由于计提和实际支付在时间上的差异形成的应付款项构成公司的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记账。 第六章 资产运营管理 第一节 流动资产和长期投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资产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安全性指资金的筹集、运用、调拨的政策安全、结算安全及运用安全。流动性指及时地满足利润的分配、调整资产结构对资金的需求,调拨合理,尽
17、量避免资金闲置。效益性指高效规范运作资金,降低资金成本和风险,为公司获取最大经济效益。 第三十九条 流动资金管理包括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资金来源包括所有者权益和负债。资金运用包括国债买卖、货币资金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的短期投资。公司资产运用和基金资产运用必须分账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建立统一管理资金账户,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依据有效合同和合法凭证办理手续,不得私存私放资金;向境外调度资金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公司管理库存现金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应当满足流动性要求,并控制现金资产总量。 第四十二条
18、公司购买持有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国债列入公司流动资产管理,买卖国债采用实际成本核算,国债卖出时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成本,与账面差额计入当期收益。 第四十三条 应收款项,是指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除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以外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应收款项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应收款项应随时进行监督,了解是否逾期,对逾期债权应督促有关人员进行催收。因个人玩忽职守等原因而造成应收款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对债务单位债权的减免应由股东授权董事会或总裁处理。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应由总裁办公会确定后,报董事会决定。 第四十五条 长期投资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
19、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四十六条 公司作为基金的发起人投入的资金计入长期投资,该长期投资按实际投入计价。长期投资依据合同、协议规定到期收回时,收回投资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如为净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如为净损失,冲减投资收益。 第二节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动力及通用设备、电子电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办公家具等。
20、 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当分类管理。 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 单位价值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下的物品,作为费用列支。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价值。根据来源的不同,分别按以下原则计价: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用负债购建固定资产,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符合利息资本化定义的,计入固定
21、资产价值; (三)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原价,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本单位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四十九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非信息技术设备)的增减变动管理,技术管理部负责信息技术设备的增减变动管理。综合管理部和技术管理部应分别建立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
22、进行编号登记,各部门设专人管理,每年清点核对。 第五十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核算,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应及时办理会计手续。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公司审批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从下月起
23、不提折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结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五十三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率和年折旧率如下: 类 别 估计残值率 折旧年限 年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 5% 40年 2.38% 机器设备 5% 10年 9.50% 电子设备 5% 3年 3
24、1.67% 办公设备及家具 5% 5年 19.00% 运输设备 5% 6年 15.83% 第五十五条 公司内部固定资产的购入、出租或转让要经公司总裁办公会的批准或授权,综合管理部办理有关手续。因使用不当、保管不慎发生损坏的,要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第五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原则上实行一次摊销。低值易耗品按类设立分类登记账簿,进行二级核算。综合管理部负责低值易耗品的购入、领用、登记、报损的登记管理工作,设置电子台账核算反映,定期报财务管理部。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以采用预提或待摊的办法。 第
25、三节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 第五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公司无形资产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平均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第五十九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二)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三)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
26、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除公司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在公司合并过程中,购买公司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被收购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为商誉。 第六十条 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下列各项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从技术上来讲,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27、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第六十一条 无形资产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年限,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法规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法规也规定了
28、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与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四)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第六十二条 公司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当期损益为营业外收支。 第六十三条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第六十四条 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外的其他资产,主要包括长期性质的待摊费用和其他长期资产。 第六十五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公司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
29、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第六十六条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月的损益。 第六十七条 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第七章 成本费用的管理 第六十八条 成本费用的管理原则: (一)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费用报销管理等制度,明确成本和费用开支范围,规范成本和费用的开支程序; (二)正确、及时地组织成本和费用核算;
30、 (三)降低成本费用,以最少的耗费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六十九条 成本费用核算遵循的原则: (一)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的原则; (二)一贯性、持续性、相关性的原则; (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成本、费用与收入配比原则。 第七十条 公司成本费用范围包括: (一)利息支出 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未予以资本化的利息费用。 (二)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指公司与其他金融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发生的支出。 (三)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指公司从事卖出回购证券业务,融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四)
31、手续费支出 公司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业务等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 (五)营业税金及附加 指按规定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六)业务及管理费用 包括人力成本、固定费用及变动费用三大部分。具体划分如下: 1、人力成本,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统筹费(包括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劳动保护费、商业医疗保险费、辞退福利。 2、固定费用,包括折旧费、租赁费、保险费、审计费、诉讼费、线路租赁费、董事会会费、水电暖费、安全防范费、税金及规费、无形资产摊销、长
32、期待摊费用摊销、行业监管及会费、软件维护费。 3、变动费用,包括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印刷费、邮电费、广告及业务宣传费、咨询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燃料费、公杂费、电子运转费、书报费、劳务费、结算手续费、其他。 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相应增减业务及管理费用列支项目。 (七)资产减值损失 指公司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等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时,所形成的或有损失。包括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形成的损失。 (八)其它业务成本 第七十一条 需要待摊和预提的费用,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
33、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待摊费用的摊销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额;预提期长,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七十二条 下列开支不得计入成本: (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二)对外投资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 (三)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 (四)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不得在成本费用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收入、利润及分配管理 第七十三条 公司营业收入包括基金管理费收入、销售服务费收入、手续费
34、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营业收入。 第七十四条 净利润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公司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 (二)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三)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支出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罚款收入、出纳长款收入等。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出纳短款、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七十五条 净利润应按如下顺序分配:
35、 (一)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向股东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 第七十六条 公积金的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净利润(减弥补亏损后)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任意公积金可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由财务管理部提出方案,经股东通过后,再按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税前利润不足弥补,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以税后利
36、润弥补。 第七十八条 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七十九条 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时,转增后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八十条 公司各种税款的计提、解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注册地的政策执行。 第九章 会计电算化 第八十一条 公司会计电算化的管理依照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配备熟悉计算机软硬件知识、了解基金公司财务核算及管理,能独立排除常见的计算机故障的电算化管理员,负责电算化的全面管理和维护,指导操作。 第八十三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
37、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对各岗位确定相应的操作权限。 第八十四条 记账凭证要根据原始单据直接在电脑上录入或填制,各岗位应及时将凭证审核、登账、打印、签章后定期装订成册。 第八十五条 每周由公司电算化管理员在服务器直接备份数据,每月结账后,由电算化管理员统一进行服务器数据备份并刻制备份光盘,按照公司电子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第八十六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电脑操作规定,保证电脑的安全,注意密码的保密,严禁使用未经许可的外来磁盘,以防病毒侵入,确保安全。 第八十七条 会计电算化资料作为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规定装订成册,由专人保管。 第十章 财务报
38、告及财务评价 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以及公司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公司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八十九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附表。公司按季(月)编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按年度编制利润分配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九十条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报表日所有的各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类别与金额,资产负债表要符合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加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关系。资产负债表,除权益
39、类项目外,其他项目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权益类项目按照历史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不同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作为外币折算差额单列项目反映。 利润表应当充分揭示公司经营活动所获得收益的情况。必须提供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税款等数据。 现金流量表应当揭示日常经营活动所引起的财务状况以及营运资金的变动,要求反映营运资金的来源和用途,以及重大财务活动方面的详细资料。其他附表包括费用明细表,投资明细表等,应按公司的实际需要设置编报。 第九十一条 编制财务报告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真实性:在编制财务报表之前,应对各种账、表、册以及实物财产等进行认真审核和查实,在保证总账与明
40、细账、实物、凭证相符的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从而达到账表相符,数据真实; (二)完整性:财务报告必须按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项目和内容进行编报,不得少编、漏编,以及随意取舍。编制财务报告时,要充分揭示资产负债、财务收支、经营效益等情况; (三)及时性:会计信息具有时效性。财务报告须及时编制和报送,以便为报告使用者提供参考资料,报告使用者能够据此及时做出各项决策。 第九十二条 公司应对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公司经营评价指标有: (一)经营利润率=利润总额 / 营业收入×100% (二)资本利润率=利润总额 / 实收资本×100% (三)费用率= 营业费用 / 营业收入
41、×100% (四)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 净资产×100% (五)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 /总资产平均余额×100% 第九十三条 建立定期分析评价制度,一个季度为一个分析期,对公司经营收入、支出、投资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九十四条 会计档案是公司会计业务的备查资料,是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分析的重要依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移交清册、有关合同(财务核算依据)等会计核算资料。 第九十五条 公司所有会计档案资料均及时立卷、归档,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42、 第九十六条 会计档案资料按国家颁发的档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保管期限和要求妥善保管,防止毁坏、遗失或泄密。管理人员有权对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现象检查纠正,并提出严肃批评,对情节严重者应报公司主管领导或审计机关严肃查处。 第九十七条 公司各项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向外单位提供,如有特殊需要,须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公司内部借阅会计档案时,须填写查阅登记表,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档案管理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 第九十八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依国家有关规定,上报董事会同意后予以销毁。销毁程序为:由档案主管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及销毁书面申请,经财务负责人严格审查
43、并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销毁。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和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室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为止。 第十二章 公司的清算管理 第九十九条 公司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债权、债务;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一百条 公司清算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部分,属于清算财产。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财产。 第一百零一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
44、一般以账面净值为依据,凡是采用出售、变卖、拍卖等方法处理的清算财产,一律用变现收入计价。对不需要变卖处理的清算财产,可以采用重估价值或与公司债权人协商的价格计价。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一百零三条 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财产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45、支付清算费用; (二)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第1-4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账务账册,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一并报送股东和中国证监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本制度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制定,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和公司业务的发展做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如遇有关法律、法规做出调整与本制度不一致时,公司依据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一百零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