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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在建工程与土地使用权).doc

1、.抵押(反担保)合同编号:HKD-04抵押人:住所地:联系电话: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鉴于:1、 根据(以下简称借款人/委托人)与抵押权人签署的编号为HKD-01的协议书(以下简称)的有关约定,抵押权人为借款人/委托人向(以下简称债权人/受益人)申请的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小写)元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人愿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反担保。2、 借款人/委托人与债权人/受益人已签订或即将签订借款合同/授信合同(具体名称以债权人/受益人提供的合同名称为准,下称主债权合同)。抵押权人受借款人/委托人委托向债权人/受益人出具保函或与债权人/受益人签订保证合

2、同或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在下面列明或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由双方签章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物类别: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土地坐落: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号:使用权面积: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平方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抵押物价值(经评估或双方认可的价值)为:(金额小写)元。但是,上述抵押物评估或双方约定的价值,并不作为抵押权人依据本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实际处置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3、第二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抵押权人所担保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以及,代偿后借款人/委托人延期偿还抵押权人代偿款而应支付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各项费用等。第三条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如下:一、 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且对抵押物的处分之后果能合法有效的及于抵押物;二、 抵押人保证抵押物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抵押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抵押人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抵押权人保存;三、 抵押人完

4、全了解委保协议及债权人/受益人相关合同的内容,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四、 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五、 抵押人并不因为在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设置而丧失向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能力,或损害抵押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六、 抵押人未向抵押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抵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权益;七、 如主债权合同为授信类业务合同,则委托人/借款人既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使用授信额度,也可以授权和指定第三人使用。任一具体使用授信额度的人发生不还款付息等情况,均视为借款人/委托人违约,造成抵押权人向债权

5、人/受益人代偿的,抵押人均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八、 债务履行期/授信期/提款期/额度有效期/单笔用款期等借款人/委托人与债权人/受益人签署的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债务关系的期限以及对于该等期限的定义、解释、到期日是否随发放日顺延、偿还履行期限届满日能否超过具体业务发生期间(提款期/额度有效期,具体以主债权合同约定/表述为准,下同)等问题均以主债权合同约定为准。且,不论委保协议、本合同对主债权合同的前述有关期间的表述是否准确;也不论办理抵押登记时前述期间如何填写、登记机关登记的相关期限、期间是否与本合同、主债权合同约定一致;也不论也不论委托人/借款人单笔/全部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授信

6、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抵押人均承诺:只要是抵押权人为主债权合同项下借款人/委托人所欠债权人/收益人的债务进行了代偿,对于抵押权人代偿后对借款人/委托人形成的追偿权,甲方均同意以本合同所约定的抵押物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责任,抵押人对此无任何异议。第四条 抵押权效力所及一、 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对抵押物的效力及于该抵押物本身、从物、孳息、添附物、附属物、抵押物的代位物。二、 抵押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抵押。三、 抵押人未按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抵押权人均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五条 抵押物的登记一、 如无特别说明,抵押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抵押权人交

7、付房产产权证书并配合办理完毕房产抵押交件手续,抵押人应配合抵押权人在登记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办理抵押登记所需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二、 如因抵押人原因致使抵押物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登记完毕,抵押人除应向抵押权人支付相当于房产评估价值10的违约金外,还应当继续办理抵押登记;如超过三十日仍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完毕,抵押人除另行向抵押权人支付上述金额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抵押权人损失,并且应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须提供其他等值抵押物,并办理登记手续,同时,抵押人对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第六条 抵押权的实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就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一)

8、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人拒绝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拒不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新的担保;(二) 借款人/委托人经营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三) 抵押人或第三人擅自处分抵押物,影响抵押权人实现债权、抵押权的;(四) 借款人/委托人未完全适当履行其与债权人/受益人签署的主债权合同、相关融资合同或其它合同、文件。(五) 抵押权人为借款人/委托人向债权人/受益人代偿或有代偿风险。第七条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一、 如借款人/委托人未根据其与债权人/受益人之约定履行到期债务(包括因借款人/委托人、担保方、抵押人违约而由抵押权人或债权人/受益人终止合同或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和/或抵押人

9、存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变卖、拍卖抵押物或将抵押物折价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分抵押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二、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应支付或偿付给抵押权人的费用后,用于偿还抵押权人债权。三、 抵押人委托给抵押权人指定人员处置抵押物的,抵押权人指定的人员有权在授权范围内处置抵押物,抵押人同意处置所得直接由抵押权人收取并优先用于清偿抵押权人债权。四、 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后,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对抵押权人所负的债务,则抵押人对超出抵押而未清偿的部分与借款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 当抵押

10、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存在租赁关系、出借关系、司法查封措施等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权利的情形,则由抵押人负责在抵押权人发出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清理完毕,否则,抵押人应按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融资本金金额的20%向抵押权人缴纳违约金。第八条 其他权利义务一、 借款人/委托人向债权人/受益人申请的贷款用于偿还其原有贷款的,本抵押人对此无异议并自愿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二、 抵押人为法人的,抵押人承诺其担保行为已得到其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且不违反企业章程之规定。三、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转让、赠与、出租或再抵押等任何方式的处分,不得实施降低或可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任何

11、行为。四、 抵押物毁损、灭失、被征用的,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或者其他款项优先受偿。五、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新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拒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六、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抵押人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其一切费用开支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物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七、 有两个以上物的担保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押人的抵押物。八、 如主债权合同、委保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抵

12、押人对借款人/委托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向抵押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九、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证、保险、鉴定、运输、保管以及其他所有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十、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对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被保险人或第一受益人为抵押权人,投保期限至少应长于借款期限三个月,并将保险单正本交由抵押权人保管。十一、 如抵押权人提出要求,抵押人应按抵押权人要求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证书原件交由抵押权人保管,直至抵押权人债权全部实现。十二、 抵押人出现下列情况,应在发生下列情况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一) 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二) 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其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

13、其他法律纠纷;(三) 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减少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改制、进行产权或股权转让、重大产权或股权变动等事项;(四) 自行解散、撤销、转产、清盘、歇业;(五)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第九条 违约责任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与责任的,应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抵押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十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的,应向抵押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一、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自然人为签字,非自然人为有权签字人签字及/或盖公章)后生效。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

14、充、修改、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二、 本担保合同应持续有效,并不得撤销。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一、 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双方签署本合同。二、 双方特别约定:按照登记机关要求的版本签署的抵押合同仅供抵押登记使用,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地方,均以本合同为准。三、 登记部门要求登记担保期间、抵押期间的,双方同意在操作上,按照登记部门的要求办理。双方在此特别确认,登记机关登记的担保期间、抵押期间以及其他名义的期间、期限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抵押权的存续以及行使以本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执行。四、 如登记机关要求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金额按照授信的本

15、金金额填写,双方只能按登记机关的要求办理。对此双方另行特别确认:由于本抵押属于反担保抵押,本抵押物所担保的乙方追偿权金额会高出在登记机关要求填写的“被担保最高额债权金额”,双方同意,登记机关登记的金额仅为乙方所担保的本金金额,乙方为借款人/委托人向债权人/受益人代偿时,除代偿该本金金额外,还须代偿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以下称代偿本金),抵押物抵押的范围应包括代偿本金、代偿本金的利息、受信人未将代偿款及时支付给乙方的违约金等等(详见本合同第三条关于抵押反担保的范围的约定),抵押物所担保的总的金额也包括上述范围内各种款项的总和。五、 登记部门要求登记抵押价值的,双方同意在操作上,按照登记部门的要

16、求办理。双方在此特别确认,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价值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抵押物的价值以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的实际变现价值为准,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六、 (如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则本条款适用)本合同各方同意向公证处申请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当抵押权人行使追偿权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抵押人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强制执行,并自愿放弃抗辩权。抵押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范围为抵押权人所担保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费用,以及抵押权人代偿后应向借款人/委托人追偿的各项款项。抵押权人有权优先选择本条款解决争议,但不排除通过诉讼解决争议。七、 其他特别约定八、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由抵押人、抵押权人各执一份,副本按需制备,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 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所有条款,且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各条款含义认识一致。抵押人: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合同范本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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