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2: 家具制造公司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 本标准合用于指导家具制造公司(涉及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编写更为具体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 当标准中引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发布新的版本(涉及所有的修订版)时,均合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基础管理类隐患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依据说明 1.1资质证照 1.1.1缺少资质证照 1.1.1.1未取得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七条:应取得营业执照。 1.1.1
2、2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献或备案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二十四条 1.1.1.3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1.1.4新、改、扩项目未取得“安全三同时”批复文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所规定的公司新、改、扩项目应取得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
3、批复文献。 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 1.1.2.1营业执照内容与实际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批准。 1.1.3其他 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立缺陷 1.2.1.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条: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
4、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2.1.2未按规定设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合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 1.2.2.1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条:公司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
5、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职业安全经理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1.2.2.2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合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劳动者超过100人的,未设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1.2.3其他 1.3安全规章制度 1.3.1 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 1.3.1.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川省生
6、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涉及重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的等内容。 1.3.1.2未明确重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十四条:重要负责人的职责涉及但不限于: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贯彻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八项职责。 1.3.2 安全管理制度缺陷 1.3.2.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
7、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七条、《家具生产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23)5.4.2:安全管理制度涉及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等十六项安全管理制度。《工作场合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三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 1.3.3.1未按规定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 《冶金等工贸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23]第128号)4.3: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合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家具生产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23)5.4.3.1:公司应
8、辨认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危险作业,应根据生产作业的安全规定,建立安全操作规程。 1.3.3.2未发放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缺少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 《冶金等工贸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23]第128号)4.3: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1.3.4制度(文献)管理缺陷 1.3.4.1未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未以文献形式发布,缺少环节内容 《冶金等工贸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23]第128号)4.2: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 1.3.4
9、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和合用情况检查、评估存在缺陷 《冶金等工贸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23]第128号)4.4: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合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规定有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齐全,评估结果与实际相符,评估周期不超过每年一次。 1.3.4.3未及时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无修订的计划和记录资料 《冶金等工贸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23]第128号)4.5: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估结果等,对安全生产
10、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保证其有效和合用。 1.3.4.4未建立文献和档案的管理制度,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修订等存在缺陷 《冶金等工贸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23]第128号)4.6:建立文献和档案的管理制度,以文献形式发布,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 1.3.4.5未实行档案管理,档案管理不规范,档案不全 《冶金等工贸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23]第128号)4.6:对下列重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安
11、全生产会议记录(含纪要)、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危险源管理台帐、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授权作业指令单、事故调查解决报告、事故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记录、特种设备管理记录、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记录、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台账(涉及安装、运营、维护等)、有关强制性检测检查报告或记录、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风险评价信息、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应急演习信息、技术图纸等。 1.3.5其他 1.4安全培训教育 1.4.1重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局限性 1.4.1.1未按规定取证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
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一条:重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1.4.1.2未按规定复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63号令)第六条、第九条:重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 训教育局限性 1.4.2.1未按规定取证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条、《关于公布特种作业类别及准操项目名称的告知》(川安监〔2023〕149号)和《特种设备作业
13、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检总局2023年第95号) 《家具生产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23)5.5.3.5: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4.2.2未按规定复训和复审 1.4.3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局限性 1.4.3.1新进员工的“三级”教育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家具生产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23)5.5.3.2:新入厂人员在上岗前,应参与由厂级、车间、班组安排的三级
14、安全教育培训,参与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1.4.3.2 “四新”教育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63号令)第十七条:实行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家具生产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23)5.5.3.3: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1.4.3.3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63号令)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
15、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家具生产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23) 5.5.3.4:作业人员转岗、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参与由车间、班组安排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4.3.4相关方等其别人员培训告知缺陷 《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23)5.5.4 5.5.4.1:相关方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合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5.5.4.3: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也许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1.4.3.5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培训缺陷 《家具生产
16、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23)5.5.3.6: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公司应对其进行安全作业专业技能和事故应急避险知识的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4.4其他 1.5安全投入 1.5.1安全投入局限性 1.5.1.1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家具生产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23)5.3.1.1: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明确资金提取的标准、年度费用计划和使用状况审查的管理规定。5.3.1.2: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在公司年度资金决算中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应制定
17、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台帐。 1.5.2 安全投入使用缺陷 1.5.2.1安全投入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 《家具生产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23)5.3.1.3:a)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规定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涉及生产作业场合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尘、防噪声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防爆、防毒、防静电、防尘的安全监测管理系统支出;b)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支出,以及应急演练支出;c)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d)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涉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征
18、询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支出;e)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f)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g)安全生产合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h)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查支出;i)用于设立安全标志和标记支出;j)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5.3 其他 1.5.3.1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 《家具生产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23)5.3.2.1:应建立公司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明确缴纳项目、缴纳标准及伤亡赔付的管理规定。5.3.2.2: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缴纳员工工伤保险费。5.3.2.3: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工伤及
19、工伤死亡的员工获得补偿。 1.6相关方管理 1.6.1相关方资质缺陷 1.6.1.1相关方不具有合格资质 《家具生产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23)5.7.4.2:公司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格和安全条件的相关方。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公司与相关方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1.6.1.2未对相关方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确认 《家具生产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23)5.7.4.1:公司应建立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对相关方安全管理的规定。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应涉及:工程项目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和安全条件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
20、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1.6.2安全职责约定缺陷 1.6.2.1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或未在劳动、租赁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 《家具生产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23)5.6.4:公司应对承包商的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安全、作业过程监督、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公司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1.6.3 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缺陷 1.6.3.1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等 《家具生产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23)
21、5.7.4.3:公司应指定负责人负责对相关方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管,相关方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的安全培训。 1.6.3.2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1.6.4其他 1.7重大危险源管理 1.7.1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缺陷 1.7.1.1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1.7.1.2辨识评估不对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二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
22、23)4 1.7.2 登记建档备案缺陷 1.7.2.1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建档、备案等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查、检测,严格记录。 1.7.3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缺陷 1.7.3.1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现场动态控制、远程数据和影像监控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实行监控,保证预警控制灵敏高效。 1.7.3.2监控预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23、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现场动态控制、远程数据和影像监控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实行监控,保证预警控制灵敏高效。 1.7.4其他 1.8个体防护装备 1.8.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局限性 1.8.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场合中,未佩戴或佩戴不对的的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23)、《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规定》(GB/T29510-2023)4.1:作业过程中存在职业性危害因素时,作业人员应佩戴个体防护装备。 1.8.1.2个
24、体防护装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规定》(GB/T29510-2023)4.2:生产经营单位购置、配备、发放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减少个体防护装备的发放范围和标准。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并取得市场准入资质。 1.8.1.3减少防护装备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1.8.1.4个体防护装备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 1.8.1.5未按个体防护装备的分类、分级进行装配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规定》(GB/T29510-2023)7 1.8.1.6未按个体防护装备使用范围进行配备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规定》(GB/T29510-
25、2023)7 1.8.2 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缺陷 1.8.2.1未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1.8.2.2未建立健全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1.8.2.3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保养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规定》(GB/T29510-2023)9.8:生产
26、经营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使用、维护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专业知识的培训。 1.8.2.4未对职业病防护设备进行定期检、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3年第52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处在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8.2.5未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
27、能和效果,保证其处在正常状态。 1.8.2.6未对相关应急救援设施进行定期检、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处在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8.3其他 1.9职业健康 1.9.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缺陷 1.9.1.1未按规定申报危害因素岗位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八条、《作业场合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二条、第八条 《家具生产公司安全生产标
28、准化规范》(AQ/T7010-2023)5.10.3.1:工作场合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公司,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1.9.1.2申报内容不全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八条、《作业场合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1.9.1.3未申请变更 《家具生产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23)5.10.3.2: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应向原申报受理的部门申请变更:a)新、改、扩建项目。b)因技术、
29、工艺或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c)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1.9.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缺陷 1.9.2.1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评价 《工作场合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限度分类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23年版)》) 1.9.2.2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工作场合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
30、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限度分类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23年版)》) 1.9.2.3职业病检测评价因素不全 《工作场合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作场合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1.9.3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缺陷 1.9.3.1未按规定在劳动协议中写明,检测结果未公示等 《家具生产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31、7010-2023)5.10.2.1:工作场合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公司,应在醒目位置设立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5.10.2.2:公司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协议时,应将工作过程中也许产生职业病危害和后果,以及应采用的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协议中写明。5.10.2.3: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及相关方,应进行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防护、防止和应急解决措施的宣传和培训。5.10.2.4: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记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
32、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防止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9.4职业健康检查缺陷 1.9.4.1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十六条、《工作场合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具体规定如下: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涉及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1.9.4.2未开展职业健康体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十六
33、条、《工作场合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 1.9.4.3体检结果未告知劳动者 《工作场合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1.9.5 其他 1.9.5.1也许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总局第51号令)第四条:建设单位对也许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
34、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引进。 1.9.5.2未按规定将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岗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3年第52号)第57条: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顿。 1.10应急管理 1.10.1 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缺陷 1.10.1.1未按规定设立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 《家具生产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23)5.11.1.2:应按照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或指定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事故
35、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1.10.1.2未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家具生产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23)5.11.1.3:应建立与本单位生产安全特点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或配备具有专业技能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人员。 1.10.2应急预案制定及管理缺陷 1.10.2.1未按规定制定各类应急预案 《家具生产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23)5.11.2.1:公司应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10.2.2,未对预案进行有效管理(论证、
36、评审、修订、备案和连续改善等) 《家具生产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23)5.11.2.3:应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本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救援的协作单位。5.11.2.4: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并保持记录。 1.10.3应急演练实行及评估总结缺陷 1.10.3.1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23〕368号)第二十条、
37、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具体规定如下:公司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防止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相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相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1.10.3.2未相应急演练进行评估和总结 1.10.4应急设施、装备、物资设立配备、维修保养和管理缺陷 1.10.4.1未建立应急设施,未配备应急装备、物资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职业病防
38、治指南》(GBZ/T225-2023)4.4.4~4.4.8、《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23〕368号)第二十八条 1.10.4.2未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和管理等 1.10.5其他 1.11 隐患排查治理 1.11.1 事故隐患排查局限性 1.11.1.1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家具生产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23)5.8.1.1: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排查方案制定与实行、隐患治理及验收核查、效果评估的管理规定。5.8.1.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范围涉及公司生
39、产过程、设备设施、作业行为及环境。公司应结合产品的生产工艺、设备及装置的自动化限度、安全监测技术及安全装置的配置及可靠性、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技能,依据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对事故、事件结识或信息,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方案等相关规定。 1.11.2 事故隐患治理局限性 1.11.2.1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家具生产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23)5.8.2.1:公司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针对事故隐患的类型明确应采用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以及负责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和完毕期限,并应提供相应的资源。5.8.2.2: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实行过程进行跟
40、踪、核查,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按计划和规定的规定在限定期限内完毕。5.8.2.3: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1.11.2.2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不符合规定 1.11.3 事故隐患上报局限性 1.11.3.1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上报 《家具生产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23)5.8.2.4:应对事故隐患和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记录分析,并按相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1.11.4其他 1.12事故报告、调查和解决 1.12.1 事故报告缺陷 1.12.1.1未按规定及时报告 《家具生产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
41、0-2023)5.12.1.1: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应明确事故报告、调查、记录与分析、回顾、书面报告样式和表格的管理规定。5.12.1.2:发生事故时,公司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采用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危害,防止发生次生灾害。5.12.1.3:应按规定的报告时限、报告程序和报告内容,及时、准确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5.12.1.4:对发生的事故应进行登记建档管理。 1.12.1.1未按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1.12.2 事故调查和解决缺陷 1.12.2.1未对事故进行调查、解决、分析等 《家具生
42、产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23)5.12.2.1: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公司应组织事故调查组或按规定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5.12.2.2: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通过、因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5.12.2.3:应按照事故因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用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厉解决不放过的 “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解决,并制定整改措施。 1.12.3其他 二、现场管理类隐患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依据说明 2.1作业场合 2.1.1选址缺陷
43、2.1.1.1作业场合未按规定选择在常年主导风上风或侧风风向 《工业公司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23),3.0、《工业公司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23)第5.2条: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本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产生并散发化学和生物等有害物质的车间,宜位于相邻车间本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非生产区布置在本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两者之间。 2.1.1.2地质条件不良 《工业公司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23)3.0:厂址不应选在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以及采矿陷落(错动)区等地质条件不
44、良地段;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或内涝威胁地带,或防洪标准应符合《防洪标准》GB 50201 的有关规定。 2.1.1.3公司内新建构筑物、装置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局限性 《工业公司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23)4.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3)第3章、第4章、第5章、《工业公司设计卫生标准》(GBZ1-2023)5.1.4、6.4:公司与民住区之间及公司内新建构筑物、装置防护距离应满足规定。 2.1.2 设计、施工缺陷 2.1.2.1建构筑物的防火等级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3)3.2、3.3、5.1、7、《建筑内
45、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1995)3、4 2.1.2.2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的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3)3.4、3.5、4、5.2 2.1.2.3建构筑物防雷设施的设立和施工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规定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17-2023)4.11、4.12、4.2.3(1)、4.2.4(8)、4.3.3、4.5.8、6.1.3;《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23)3.2.3、5.1.1(3、6)、6.1.1(1) 2.1.2.4建构筑物抗震等级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规定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46、GB50223-2023)3.0.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23)3.3.1、3.4.1、3.7.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2023)3.2.2、3.3.2、4.1.7、4.1.9、19.1.2、21.1.2、21.1.3 2.1.2.5工业公司工作场合、辅助用室的卫生学规定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规定 《工业公司设计卫生标准》(GBZl-2023)6、7 2.1.2.6防洪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规定 《防洪标准》(GB50201-94)4.0.1 2.1.3平面布局缺陷 2.1.3.1住宿场合与加工、生产、仓储、经营等场合在同一建筑内混合设立 《
47、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GA703-2023)4.1:合用场合不应设立在下列建筑内: a)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b)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c) 厂房和仓库; d) 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e) 地下建筑。 2.1.3.2建筑物内的功能分区、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3)3.3、3.4、3.5、5.1、5.2 2.1.3.3建筑物内防振规定较高的仪器、设备防振间距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规定 《工业公司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23)5
48、2.4:建筑物内的,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应避开防振规定较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布置,保证与防振规定较高的仪器、设备有足够防振间距。 2.1.3.4人体触及机械设备危险部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规定 《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23821-2023)4 2.1.3.5建筑物内的,当应采用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电击防护安全措施时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16895.21-2023)411、412、413 2.1.3.6建筑物内的防爆措施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3)3.6
49、2.1.3.7建筑物内的各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工业公司设计卫生标准》(GBZl-2023)6.2、6.3、6.4、6.5、6.6 2.1.4场地狭窄杂乱 2.1.4.1作业场合狭窄难以操作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5.7: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足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 2.1.4.2工具、材料放置混乱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条:原材料、成品、器材、设备、废料应当合理堆放,不得
50、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 2.1.4.3作业环境不整洁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条:公司生产废料应当及时清除。 2.1.5地面开口缺陷 2.1.5.1坑、沟、池、井等开口有不安全状况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条:公司生产经营场合内也许引起人身伤害的坑、洞、井、沟、池应当设立盖板或者围栏;对也许导致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特殊设施损害的生产施工作业,应当采用专项防护措施。 2.1.6安全逃生缺陷 2.1.6.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